近日,海南代表团以代表团名义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大会提出“关于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建议通过社会信用立法为信用联合惩戒提供法律依据。 建议指出,社会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性工程,是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抓手。信用立法必然涉及失信惩戒问题,自2016年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来,信用联合惩戒已经成为政府推动建立新型市场监管乃至社会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这种在行政处罚之外施加惩戒的行为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争议,存在着涉及部门多、惩戒措施多,信用联合惩戒措施的法律性质不明确,一些联合惩戒措施的合法性有待在信用立法中予以规范和明确。 建议提出,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为责任单位,加快社会信用立法。明确信用信息范围,规范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与应用,健全信用信息管理,确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内容与措施,加强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信用联合惩戒提供法律依据。 建议还提出,在推进社会信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以下几方面问题:信用立法应当融入对市场和社会的治理因素,从而使信用机制与市场化、社会化的信息机制相衔接,构建信用领域的社会共治格局;社会信用立法需要明确不同层级政府、司法部门及其他履行公共服务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行为规范,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与配合,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归集、共享与公示;社会信用立法应注意明确惩戒的标准,防止信用惩戒的泛化。
银保监会、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 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就信贷、助贷、增信、考核等6个环节,提出了20条要求,以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各环节收费与管理,维护企业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通知》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尽管银行业保险业持续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不合理收费、贷存挂钩和强制捆绑搭售等问题。对此,《通知》明确在信贷环节,要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一是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二是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银行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在助贷环节,《通知》提出要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包括:明确银行收费事项;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管理;实行“两个严禁”。“两个严禁”即严禁银行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严禁银行将信贷资金划拨给合作的第三方机构。 在增信环节,《通知》要求通过多种方式为企业减负。要求银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由企业与银行共同承担的费用,银行不得强制或以合同约定方式向企业转嫁。由企业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支出。 在考核环节,《通知》提出要考虑企业融资成本因素。加强资金转移定价精细化管理,鼓励银行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环节。在确定内部资金转移价格时银行应在精准核算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鼓励银行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通知》还要求银行业保险业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此外,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完善违规收费举报查处机制,明确跨部门信息共享、依法惩戒等工作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推进市场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规范化。对于低成本融入资金而挪用套利的企业,经银行报告人民银行将其纳入征信系统。
5月24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2020年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通过了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以下简称计划、预算审查结果报告),并决定将这两份报告提交大会主席团。 为依法做好计划、预算审查工作,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及时传达、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2019年计划、预算和“十三五”规划纲要的目标要求,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依法开展初步审查工作。去年底以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和有关专门委员会、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行业协会、企业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推迟召开,但计划、预算初步审查工作一直在有序推进。鉴于疫情防控形势,今年的计划、预算初审工作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分别形成了关于2020年计划、预算初步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报告稿。全国人代会召开日期确定后,财政经济委员会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分别提供修改后的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以及主要修改情况的说明,并对计划、预算审查结果报告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预算初步审查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国务院提出的2020年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充分考虑全球疫情和经贸形势的不确定性,本着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原则,综合考虑国际与国内、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进一步聚焦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体现了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要求,主要预期目标和政策取向符合实际、总体可行,有利于引导各方面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奋力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国务院提出的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坚持政府带头过紧日子,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强重点领域支出保障,加大对地方财政的保障力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预算草案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符合预算法规定,总体可行。建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1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20年中央预算草案,同时批准2020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限额142889.22亿元、专项债务余额限额145185.08亿元。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要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为“十四五”发展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打好基础。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大“六稳”工作力度,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做好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出八条建议:一是着力巩固和拓展疫情防控成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坚决打赢三大攻坚战,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是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四是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五是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六是加快落实区域发展战略,完善区域政策和空间布局;七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八是强化民生兜底保障,推动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做好2020年财政预算工作提出六条建议:一是全力做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财政保障工作;二是全面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的要求;三是始终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四是着力打好脱贫攻坚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五是不断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六是加快推进财税改革。
新华信用北京5月25日电(记者胡俊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表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删除失信名单208.3万人次,同比上升19.3%。 周强表示,最高人民认真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 “1号文件”,推动完善跨部门系统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巩固拓展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如期实现 “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之后,人民法院咬定青山不放松,不断巩固 “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041.4万件,执结954.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7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7.4%、22.4%和10.8%,各项执行指标稳中有进,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的优势更加显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健全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违约。2019年人民法院建立信用惩戒分级管理和失信修复等机制,严格失信惩戒程序条件, 精准实施信用惩戒。依法及时删除失信名单208.3万人次,同比上升19.3%。转变执行工作理念,由过去的惩戒为主变为惩戒与激励并重,浙江宁波、福建宁德等法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自动履行率大幅提升,营造了褒扬守信的社会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同时显示,2019年人民法院加大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力度,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依法审理手机应用擅自读取用户通讯录信息、网络信用平台滥用个人征信数据等案件。(完)
新华信用北京5月25日电(记者胡俊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栗战书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显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491件代表议案,有191件议案涉及的65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制定社会信用法立法项目名列其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显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491件代表议案中,涉及立法项目的487件、涉及监督项目的4件,已全部审议完毕。涉及立法项目的487件议案中,27件议案涉及的12个立法项目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56件议案涉及的9个立法项目已提请审议;191件议案涉及的65个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同时显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共有7份涉及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完)
新华信用北京5月25日电(记者胡俊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栗战书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显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制定社会信用法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标志着社会信用法立法项目提上日程,将护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深推进。 社会信用法立法项目提上日程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纵深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自2014年以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格局逐步形成,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社会失信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究其根本原因,信用法治建设的滞后已成为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困难的主要症结所在。”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九三学社杭州市委主委罗卫红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位法的缺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缺乏法律价值方面的引领,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立法的需求非常强烈。根据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共有7份涉及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 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显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制定社会信用法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标志着社会信用法立法项目提上日程。 事实上,过去一年来,在有关部门、有关地方的共同努力下,社会信用立法研究论证工作深入推进并取得积极进展,加快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的社会共识正逐渐形成。 2020年3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在部署2020年工作打算时明确提出,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加快起草《社会信用法》。 2020年5月18日,新华社受权播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修订反垄断法,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为了给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有必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 目前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具备可行性 代表委员们认为,目前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的可行的。 首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例如:国务院2012年12月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2014年7月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发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 其次,地方人大和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立法提供了立法参考。比如《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这些地方立法实践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第三,国家日益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多次研究部署信用有关工作。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将信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体系。 第四,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设施相对成熟。我国已建立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基本实现全覆盖。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5G技术的推广利用,使得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共享水平大幅提高,利用公共信用信息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取得积极进展。 第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开展信用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比如,围绕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上海市将信用信息嵌入“一网通办”平台,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在各类专项基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海关企业认证、文明单位评选等90多个事项中查询、应用信用信息,使得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表彰评优更具公信力。同时上海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精准监管”,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行严管。 代表委员支招社会信用立法 海南代表团拟以代表团名义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大会提出的《关于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提出,在推进社会信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以下几方面问题:信用立法应当融入对市场和社会的治理因素,从而使信用机制与市场化、社会化的信息机制相衔接,构建信用领域的社会共治格局;社会信用立法需要明确不同层级政府、司法部门及其他履行公共服务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行为规范,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与配合,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归集、共享与公示;社会信用立法应注意明确惩戒的标准,防止信用惩戒的泛化。 “制定施行《社会信用法》要有利于在全社会培育诚信风尚,有助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也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保护信用主体的权益,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罗卫红代表说,《社会信用法》规范的主体应囊括我国一切社会成员,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应设置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统筹建设,打造信用国际话语权。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立法的适用边界和调整范围;二是要加强顶层设计,有序消除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三是要加大保护力度,守住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底线;四是要培养社会信用建设队伍,营造成果应用的健康氛围。 邵志清代表认为,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至少应当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一是明确社会信用的概念;二是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三是规范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四是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制度;五是明确联动奖惩机制;六是明确一般性惩戒和特别惩戒措施;七是明确信用分级;八是明确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九是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十是重视信用环境建设。(完)
李克强总理5月23日下午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科协、科技界委员联组会。总理说,中国发展到今天,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靠得是充分调动亿万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科学家集中体现了劳动人民的智慧,如果把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充分释放出来,将会迸发出更大的创造活力。李克强指出,现在依然有些旧的条条框框,束缚着科研人员的手脚,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加快解决科研人员在课题申报、经费管理、人才评价、成果收益分配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让更多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既赢得社会尊重,又获得应有报酬。总理说,关于这个问题,我在多个场合讲过好多遍,有关方面发过文件,科研人员也为此鼓了许多次掌,但具体到执行层面有些措施仍没有落实到位,这让我感到不安。总理说,这些问题不解决,客观上会捆绑住科研人员的手脚,于国于民都不利,一定要加快解决。
5月24日上午,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二场“委员通道”开启。6位来自不同地区、不同界别的政协委员来到新闻发布厅,通过网络视频的形式接受媒体采访。 6位委员的发言紧紧围绕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的今年发展主要目标,经济界委员支招民营企业走出困境,来自基层的委员分享脱贫攻坚的工作经验,民主党派委员为未来发展建言。他们的发言不仅分享了经验,也为下一步工作开展带来了信心。 既要恢复发展,也要绿色发展 面对“民营企业如何快速破解发展困局”的问题,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辽宁奥克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朱建民委员首先分享了两组数据: “今年一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产量下降了26%,销量下降了40%,我们实现的利润和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80%。我们集团在武汉的两个工厂也不得不停产、停工。” “到4月份,我们产量销量已经恢复到去年同期水平。现在5月份已过半,我们预计,产量、销量及实现的利润,将达到甚至超过去年的同期水平。” 迅速破解困局,实现复工复产甚至增产,朱建民委员的突破口是“疏通和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他介绍,为应对疫情的影响,2月中旬,辽宁奥克控股集团就开始和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建立密切联系。除此之外,还创新开发了环氧灭菌这项新技术,并用于支持疫情防控。依靠科技创新开拓了新的产业链和供应链。 “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正是今年提出的“六保”工作之一。在朱建民委员看来,这一举措不仅能推动更多民营企业快速从困局中走出来,还同保就业、保民生息息相关。 既要快速恢复发展,也要继续坚持绿色发展。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宋鑫委员给大家算了一笔清洁供暖的“节约账”: 在全国,目前每年新增大约20亿平方米的建筑,其中有1亿平方米可以采用清洁供暖。如果全部实施的话,每年可新增节约标准煤66万吨,相当于植树造林36万亩。可以说,这种方式既节约能源,没有污染,百姓还可以少花钱。 宋鑫委员说:“我们在全国40多个城市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建设美丽中国的道路上,我们都是实践者,也是受益者。” 走好脱贫攻坚“最后一公里” 贡觉曲珍委员来自西藏山南隆子县扎日乡,经过3年的攻坚克难,2019年1月,扎日乡正式脱贫摘帽,作为一乡之长,贡觉曲珍委员对脱贫攻坚中的基层工作深有感触。 贡觉曲珍委员强调了基层工作中实践的重要性。她还分享了西藏地区脱贫攻坚的生动经验:小康村改造时,基层干部组织群众搬迁。面对有困难的群众,干部主动腾出自己的周转房,并马不停蹄地解决临时安置点的饮水、如厕问题,保障群众的生活质量。贡觉曲珍委员说,如果不做到这些,“最后一公里”就没有修完,把党指引的方向和群众的具体需求结合在一起,基层就是“最后一公里”。 “委员通道”上,玉克赛克·西加艾提委员讲述了一个文化扶贫的故事,他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艺术剧院歌剧团的演员,也是一名驻村干部。对他来说,“文化扶贫就是精神扶贫”。 2018年,玉克赛克·西加艾提委员暂别舞台,来到阿克苏地区阿瓦提县英艾日克镇苏亚依迪村驻村,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建了一支农民文艺队:“这支农民文艺队里有汉族、维吾尔族、蒙古族、藏族、回族,他们和睦相处,特别团结。”玉克赛克·西加艾提委员介绍,苏亚依迪村有一个叫阿力木江的小伙子,参加文艺队的培训后,整个人的精神面貌都改变了,文化的精神滋养让他工作更积极,家庭责任感更强,还与家人一起开起了裁缝店,提高了家庭收入。“我的工作目标就是五个字——为人民服务。”玉克赛克·西加艾提委员说。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各地区、各领域将在稳发展、促消费方面实施哪些举措? 吉林地处世界冰雪黄金纬度带,是世界三大粉雪基地之一。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杨安娣委员说,东北的旅游业长期以来难有突破性大发展,主要是苦于不能很好地解决冬季旅游问题。冰雪产业开启了新的天地,吉林的雪是一份资源底气,吉林人立足旅游,却又突破旅游,走出了一条以冰雪旅游为基础的全产业链发展新路。冰雪这个“冷资源”终于变成了“热产业”。 虽是初夏,杨安娣委员却已发出了相约冰雪的邀请。她希望更多的人到吉林体验冰雪的乐趣:“我们更加坚信,伟大的事业总是千锤百炼,历经风霜。” 提振消费、扩大内需对于保持经济平稳运行至关重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委员指出,提振消费离不开放心消费。 甘霖委员以一个案例来解读放心消费与消费投诉公示的关系——2017年,北京市一写字楼入驻了32家教育培训机构,一时间虚假宣传、预付卡跑路等投诉高发,成为顽疾。当地监管部门就在大厦里面设置电子显示屏,动态公示所有商家的投诉信息,消费者一进大门,就能货比三家,仅仅公示半年之后,投诉就基本清零,达到了标本兼治。 政府建立消费投诉公示制度,就是把分散的投诉信息集中“晒”出来,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让全社会来共同监督。甘霖委员说,下一步,消费投诉公示制度还需要加大力度,全面推行,让信息更公开、市场更透明、消费更放心。
总结实践经验,适应时代要求,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24日,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分别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有关代表团和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有关界别,同代表委员们一起审议讨论民法典草案。 法律是国之重器。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强调,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对编纂民法典工作任务作出总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审议好、完善好民法典草案,圆满完成编纂民法典这一重大任务,确保民法典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曾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指出,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随着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编纂民法典的制度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社会基础进一步夯实,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对民法典的成功编纂信心满满。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指出,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民法是保证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民法典既要对现行民事法律进行系统整合,又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修改完善,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有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当前,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经济社会秩序逐步恢复正常。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草案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指出,民法典草案回应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针对监护人制度、征收征用制度等作出新的修改,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法治支撑,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更好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指出,绝大部分国家都有民法,但有民法典的并不多。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必须扎根中国土壤、紧扣时代脉搏,彰显中华民族的精气神。民法典草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破解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给人类社会带来的矛盾冲突,不仅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达到新的高度,更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在审议讨论时认为,民法典草案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民商事领域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要通过编纂民法典,进一步健全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强调,民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民法问题本质上就是民生问题。民法典草案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法治需求,聚焦经济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全面加强了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保护,充分体现我们党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不变初心。编纂民法典,健全和充实民事权利种类,形成更加规范有效的权利保护机制,有利于更好维护人民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指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严格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广泛听取和尊重各方面的意见,让草案最大范围凝聚共识、取得“最大公约数”。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完备的民事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