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一级巡视员贺青华在发布会上表示,当前,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果,全国疫情阻击战也取得了重大战略成果,我们国家的疫情防控工作已经从应急状态进入到常态化防控状态。 就如何做好常态化防控工作,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常态化工作的决策部署,经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20条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常态化防控工作措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预防为主,做好个人防护的常态化。比如说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公筷制、少聚餐,这些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方式不仅能够防控新冠肺炎,也能够防控其他传染病,是很好的措施,希望这些良好的习惯变成我们生活的常态,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做好专业机构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就是要将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基本方略贯穿到专业机构的日常工作,变成我们专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发现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怎样才能够及时发现传染源?这里对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这些专业机构的核酸检测能力提出要求,这是至关重要的,病毒看不见、摸不着,必须要有检测能力。到目前为止还有1300多个县没有发生过疫情,一定要准备,宁可备而不用,不可束手无策。要科学的划定防控区域的最小单元,果断采取精准围堵,实现对散发病例或者聚集性疫情发现一起扑灭一起。 三是突出重点,做好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面开放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分类有序地开放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监管场所等重点机构要根据机构特点认真进行排查,补齐短板,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对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加强个人防护指导,降低受疫情影响的风险。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常态化防控工作的科技含量。一方面要推进疫苗、药物的科技攻关,推进快速检测试剂和设备的研发,强化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海关检疫机构和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快推进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另一方面要发挥大数据的作用,落实健康码互通互认,推进人员有序流动。 五是落实四方责任,使防控工作全面常态化。全面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属地责任、系统部门的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家庭个人的自我防护责任,形成防控合力,促进防控工作的全面常态化。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我国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之所以能够迅速有效遏制病毒传播,有效降低病死率,完整的科技创新制度体系及其强大治理效能功不可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5月8日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指出的,“我们统筹运用综合国力,开展了全方位的人力组织战、物资保障战、科技突击战、资源运动战。我们紧紧依靠科技进步,不到一周时间就确定了新冠病毒的全基因组序列并分离得到病毒毒株,及时推出多种检测试剂产品,迅速筛选了一批有效药物和治疗方案,多条技术路线的疫苗研发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科学技术巨大威力的释放,是中国科技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的一次集中体现,归根结底是长期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结果。 党对科技事业的全面领导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新中国成立以来,从完整工业体系的建立到“两弹一星”等重大科技成果的取得,无不是党的全面领导的结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是站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高度,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提出“科技创新是核心,抓住了科技创新就抓住了牵动中国发展全局的牛鼻子”的重要论断,对科技事业的领导形成了从理论到战略再到行动的完整体系,推动我国科技创新发生历史性变化、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国家发展、人民幸福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在这次疫情防控的不同阶段、不同场合,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科技对战胜疫情的支撑作用,对加快科研攻关作出一系列部署。在地位作用上,提出“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总要求,从而把“科学防治”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在任务要求上,要求掌握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科技,拿出更多硬核产品;在科研组织上,重申“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可以搞揭榜挂帅,英雄不论出处,谁有本事谁就揭榜”,要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多学科力量,合力攻关;在治疗手段上,要求坚持中西医结合、中西医并重,优化诊疗方案,提高临床救治有效性;在时间进度上,要求在坚持科学性、确保安全性的基础上加快研发进度,急事急办,力争早日取得突破,等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院第十九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四次院士大会开幕会上曾指出:“我们坚持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健全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体制,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深化对创新发展规律、科技管理规律、人才成长规律的认识,抓重大、抓尖端、抓基础,为我国科技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政治保证。” 正是因为有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科技事业的高度重视,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科技改革发展的全过程,紧紧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大战略机遇,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我国的科技事业才能够劈波斩浪、不断前行,才得以在这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危机来临时应对有力而高效。 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国家综合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国之重器必须立足于自身。”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科学技术能够从当初的“一穷二白”的被动局面转变为今天千帆竞发、迎头赶上的局面,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也离不开千千万万科技工作者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坚持走出了一条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之路。 为全面掌握科技创新的主动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果断开启了“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的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重大科技创新成果是国之重器、国之利器,必须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上,必须依靠自力更生、自主创新”。在这次抗击疫情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明确指出,“生命安全和生物安全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也是国之重器”。 正是由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才使中国在波诡云谲的国际科技竞争、产业竞争、贸易竞争,乃至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始终居于主动地位。这些年我们在量子通信、人工智能、物联网、5G、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C919大飞机制造、国产航母制造、北斗导航系统等一大批领域取得的突破,以及在国际创新链、产业链和价值链上的话语权提升,无一不是坚持自主创新道路所取得的成就。同样,在抗疫中,生命安全和生物安全领域的一系列国产检测试剂、诊疗设备和治疗药物都发挥了救死扶伤的重要作用。 规划先行与顶层设计优先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社会主义中国的一个巨大优势,正是在于强调和推行统筹规划、协调并进。这一点体现在包括科技在内的全部事业发展上。 《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修正草案)》从经济建设、国防安全、基础科学等13个方面凝练出57项重要科学技术任务,为中国科学技术制度的顶层设计先行模式开辟了道路。其后,《1963-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1978-1985年全国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1991-2000)》《全国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到2010年长期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科技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等重要文件,共同构成了中国科学技术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 以这次抗疫展现的科技力量来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布局的“重大新药创制”和“重大传染病防治专项”两个科技重大专项,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要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制化优势”的重要指示,加大了对生命科学,特别是涉及人民健康领域的科技投入布局、部署,为此次抗疫实现病毒溯源、药物筛选、救治方法创新和疫苗研发等多学科综合科研攻关,提供了充分保障。 这种规划先行与顶层设计优先的科技制度的优势在于:一是以整体带局部,以系统效能设计构成部分功能;二是保证制度的连续性,形成近期与长远目标相结合的组合优势,使每个制度之间是“接力赛”而不是“擂台赛”;三是保证重点问题的发现和重大任务的提出能够有效贯彻落实。 科技创新的新型举国体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类同疾病较量最有力的武器就是科学技术,人类战胜大灾大疫离不开科学发展和技术创新。”从实践来看,科学技术成果的涌现,来自于科学家和工程师、科技设施、科技投入、知识传播、产业开发与企业创新等多要素的集成效应,而要做到这一步,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科技体制是不可想象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任务。这一制度上、体制上的优势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得到了全面验证。 疫情发生不久,科技主管部门就根据各方研究成果,及时总结推出新冠肺炎治疗的“三药三方案”,持续探索完善中西医结合、恢复期血浆、干细胞等治疗方式,大幅度降低了感染者的病死率,及时阻断了病毒的传播路径。这次抗击疫情的科技突击战实践表明,正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科技部会同国家卫健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科院等部门和单位成立科研攻关组,下设药物研发专班、疫苗研发专班、检测试剂专班、病毒溯源专班等,迅速集结全国的优势科研力量,紧急调配资金、设施,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才能够在短期内取得多方面成果。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外人士座谈会上所强调的,“我们最大的优势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是我们成就事业的重要法宝。过去我们取得重大科技突破依靠这一法宝,今天我们推进科技创新跨越也要依靠这一法宝,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新机制。” 当然,我们在看到中国科技制度诸多优势的同时,也要居安思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中国在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公共卫生体系等方面存在的一些短板,要加快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切实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此,我们要在总结科技抗疫经验的同时,还要全方位地检视当下科技创新体制的长板和短板,充分吸收世界各国的先进科技创新成果,让长板更长,把短板尽快补齐,同时把已有的科技制度优势真正转换为现实的治理效能,让科技创新成为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保粮食能源安全是“六保”任务之一。记者近日从国家能源局获悉:疫情防控期间,国家能源局相继研究实施20多项具体举措,推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目前能源行业基本实现全行业复工复产,主要能源品种供应充足。 保持开发生产力度方面,国家能源局积极应对国际油价下跌对油气产业造成的外部冲击影响,研究制定多元化供应保障策略,抓好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和稳产增产,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加强油气储备能力建设。同时,大力发展风电、光伏等新能源产业,合理调整新增平价、竞价光伏发电项目的组织实施,增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能力。 排查隐患完善预案方面,开展水电站大坝等重点设施安全监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强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保障油气管道运行畅通。全国能源系统运行形势总体良好、安全平稳,今年以来,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事故起数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加快重大工程建设方面,提升油气重大管道、储备调峰设施等规划建设水平,提升电力、油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大力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复学复课……虽然面临前所未有的疫情冲击,中国经济社会运行正在加速恢复中。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一幅幅真抓实干的奋斗图景在各地展开。从稳岗位强技能,帮居民端牢就业“饭碗”,到脱贫攻坚、兜底帮扶,护住基本民生,再到稳市场保供应,畅通经济运行大动脉,连串重磅举措加速落地。 从“六稳”到“六保”,清晰有力的信号与行动温暖人心,鼓足信心,护航中国经济稳中求进。 力稳就业,保住市场主体 “工作稳定了很多,收入也增加了,内心很满足!”谭勇是贵州省沿河县甘溪镇桂林村村民,原本担心疫情会影响外出务工,没想到借着南方电网贵州铜仁供电局吸纳当地农民工就业的机会,他被招录为电力施工队员,实现了“家门口”就业。 “六稳”,以稳就业为首;“六保”,首要的仍是保就业。自疫情发生以来,针对返岗、招聘、培训、创业等方面的难题,系列政策为劳动者解忧,牢牢守住就业“饭碗”。 返岗难?“点对点”助复工。 “第一次享受‘包机’上班,真是又激动又暖心!”2月下旬,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的罗敏顺利复了工。罗敏在浙江嘉兴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上班,往常,她从老家返程,即使坐飞机加转车也要两天时间。这回政府包机只花了十三四个小时,而且一路费用全免。和罗敏一起回来的,还有40多家重点企业从四川宜宾、云南昭通等地接回的100多名员工。 截至4月16日,各地累计“点对点”运送农民工近600万人。通过“输出有组织、健康有检测、承运有防护、到达有交接、全程可追溯”的方式,保证农民工“从家门到车门、从车门到厂门”。 求职难?稳岗位促招聘。 “考虑到今年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签约效力将延续到顺利毕业为止。”来自签约单位中国移动(成都)产业研究院的消息,让应届毕业生黄子迅放宽了心。原定3月赴单位实习,受疫情影响,黄子迅的毕业、实习全被打乱了节奏。企业的理解和支持,为许多像她一样的应届毕业生解除了烦恼。 针对重点群体应聘求职难的问题,政策支持亦加大力度。国资央企推出“抗疫稳岗扩就业”专项行动,已提供岗位数超100万个;人社部组织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已发布岗位需求超过1500万人次。“春招”变“网试”,招聘转“云上”,线上招聘升了温。 缺技能?“海量”培训送上门。 “足不出户就能学习很多知识,而且正是农忙季节,干活学习两不误。”四川宜宾翠屏区象鼻街道杨柳村的江丽华前一阵在家培训,收获不少。江丽华之前在成都一家餐饮店打工,受疫情影响,返岗时间比往年延后,便萌生了在家创业的想法。正好,赶上翠屏区推出返乡创业线上技能培训班。 近期,人社部向社会推荐54家线上平台机构,免费提供培训资源和服务,各地亦纷纷组织线上技能培训,各类课程可谓应有尽有。强了技能,就业底气更足。 稳就业,前提是稳企业,保住市场主体,才能稳住就业源头。 减税降费、援企稳岗,系列真金白银的实招火速推出。据统计,仅今年一季度中国就累计实现减税降费7428亿元。人社部5月6日公布,中国已向320万户企业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423亿元,惠及职工8513万人。 “减了成本,担子更轻,手中又多了一分胜算。”许多企业负责人发出类似感慨。 “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特别是有广大劳动者和企业家的共克时艰和拼搏奋斗,我们有信心、有能力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人社部就业促进司司长张莹说。 助农扶贫,兜牢基层运转 看着首批2吨芦蒿被物流专车拉走,种植户王宝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王宝所在的江苏南京栖霞区八卦洲街道是远近闻名的芦蒿产地,受疫情影响,物流受阻、销售犯难,当地数十吨芦蒿面临滞销困境。 南京市农业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苏宁易购紧急组建“助农专项小组”,打通绿色通道,将滞销的芦蒿从田间送往上海。第二天,这批新鲜芦蒿线上线下同步销售。 “哪里出现售卖难,就解决哪里的问题。”中国各部门、各行业协会纷纷行动起来。2月以来,商务部门累计收集全国5300余条农产品卖难信息,其中广西砂糖桔2月22日滞销近180万吨,经紧急协调,28家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仅用4天销售近50万吨。 多一条销路就多一份收入。疫情之下,要保基本民生,助农增收、脱贫攻坚不能有丝毫放松。 扶持产业加力度。“贫困地区之所以容易出现滞销卖难,究其根源主要还是因为设施不足、物流不畅、运距较远、成本较高,还有缺资金、缺技术、缺人才。”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司长唐珂说。针对这些问题,各地加强产地市场建设、市场信息服务、打造农业品牌,一系列过硬措施持续加力。 复工复产追进度。“把耽误的时间找回来”,各地扶贫企业、扶贫项目加速步入正轨。截至4月30日,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已达到去年的95.4%,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复工率达97%。 财政资金快拨付。早在3月底,财政部已累计下达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396.36亿元,下达时间比往年提前一个多月,易地扶贫搬迁等计划正有序实施。“确保资金尽快到位,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农业农村部规划财务司司长黄艳说。 对困难人群,民生底线同样要兜住兜牢。财政资金加大对低保、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孤儿等基本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厚实家底成为保障民生的底气。 “我国财政收入规模、调整的潜力和余地比较大,不会因为疫情问题而影响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司长符金陵说。 基层稳则事业兴,保基层运转同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方面,基层是地方社会管理和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也是包括精准扶贫在内的国家战略部署的终端实施者;另一方面,基层正常运转也直接涉及民生、保就业等方面。”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研究所所长匡贤明说。 为牢牢兜住基层“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底线,今年以来,中央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确定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为基层运转补足财力。“总体上看预算安排能够满足相关支出需求,地方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财政部预算司一级巡视员王克冰说。 保障供给,畅通经济循环 水灵灵的鲜菜、瓜果装点出五彩缤纷的一隅;米、面、油、奶一件件商品铺满货架;口罩、酒精、消毒液也在显眼处摆上了。随意走进北京街头的超市,眼前大多是这样的景象。 “现在运营完全正常,货品齐全、供应充足。”北京超市发董事长李燕川说。 面对疫情大考,中国生活必需品、医疗物资、电气水热等基本供应总体平稳,食品、药品、基础工业品、基本公共服务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有序运转。这背后,是各方“稳”和“保”的努力。 保粮食能源安全,抓好农业生产和重要产品保供稳价。 疫情突发,许多一线零售人打了一场保供稳价的“硬仗”。李燕川记得,春节那会儿,形势最是紧张。期间有一次,批发市场上大白菜价格涨到3元多一斤,到了超市一颗下来得40多元;那头,有顾客开始大量购买,一次性买走七八颗…… “不能这么卖!”李燕川赶紧联系蔬菜供应基地,原来,大白菜有的是,只是春节期间缺人手、缺运力。随即,他连夜派人从地里拉回两车大白菜。第二天一早开张,超市发货架上大白菜售价是1.39元一斤。为了告诉大家“菜管够”,以往不上门面的笼车被推到货架旁,两三百颗大白菜整整齐齐码放着。 供应上来了,价格稳住了;货源充足了,消费者也就安心了。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到4月末,猪肉批发价格已连续10周下降,蔬菜、水果等鲜活农产品供给增加,价格基本回落到常年水平。粮食、蔬菜等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又鼓足了未来丰收的信心。 有国际人士称赞:即便疫情最严重的时候,“中国的食品供应以及价格一直保持稳定”。中国扛住了非常时期、关键时期的考验! 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力促复工复产达产。 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电子旗下冠捷科技北京分部的厂区内,智能化生产设备高速运转,原本标配700人左右的厂区,如今已有800多位员工为订单生产忙碌着。作为产业链的龙头企业,这家显示器与液晶平板电视的生产制造商先后带动235家供应商实现复工复产。 “配套企业必须动起来才能满足订单需求。”负责北京厂区采购部的王权与京津冀区域内的配套企业紧密对接,上下游齐心,带动产能不断爬坡。 企业之间相互扶持,各级政府在招工、生产、运输等各个环节大力支持,推动复工复产进度加快。工信部数据显示,截至4月21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开工率和复岗率分别达到99.1%和95.1%,其中湖北省分别达到98.2%和92.2%。 埃克森美孚广东惠州乙烯项目正式开工;日本丰田计划与一汽合作,在天津投资兴建电动车工厂;星巴克将在江苏昆山投资1.29亿美元建造咖啡烘焙工厂……快速复工复产,畅通经济循环,也增强了外资对中国经济的信心。 “随着中国迅速控制疫情、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外资企业在华生产经营逐步走向正常,订单完成情况不断好转,一批外资新项目即将落地,这充分说明中国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和坚韧性。”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袁达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指出,中国经济出现的复苏趋势令人鼓舞。IMF总裁格奥尔基耶娃多次表示:“中国经济具有较强韧性,通过政府提供的政策支持,中国经济正在重返正轨。” 疫情在中国的流行高峰已经过去,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的步伐正在加快。鼓足信心,拥抱希望,暖意越来越浓了!
1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一级巡视员贺青华表示,当前,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果,全国疫情阻击战也取得了重大战略成果,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进入到常态化防控状态。 就如何做好常态化防控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五个方面20条的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常态化防控工作措施。 一是预防为主,做好个人防护的常态化。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公筷制、少聚餐,这些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方式不仅能够防控新冠肺炎,也能够防控其他传染病,是很好的措施,希望这些良好的习惯变成生活的常态,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二是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做好专业机构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就是要将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基本方略贯穿到专业机构的日常工作,变成专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发现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怎样才能够及时发现传染源?这里对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这些专业机构的核酸检测能力提出要求,这是至关重要的,病毒看不见、摸不着,必须要有检测能力。大家关注到目前为止还有1300多个县没有发生过疫情。是不是可以高枕无忧?不是,一定要准备,宁可备而不用,不可束手无策。”贺青华表示,要科学的划定防控区域的最小单元,果断采取精准围堵,实现对散发病例或者聚集性疫情发现一起扑灭一起。 三是突出重点,做好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控工作的常态化。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面开放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分类有序地开放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医疗机构、学校、养老机构、监管场所等重点机构要根据机构特点认真进行排查,补齐短板,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对老年人、儿童等重点人群加强个人防护指导,降低受疫情影响的风险。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提升常态化防控工作的科技含量。一方面要推进疫苗、药物的科技攻关,推进快速检测试剂和设备的研发,强化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海关检疫机构和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加快推进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另一方面要发挥大数据的作用,落实健康码互通互认,推进人员有序流动。 五是落实四方责任,使防控工作全面常态化。全面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属地责任、系统部门的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家庭个人的自我防护责任,形成防控合力,促进防控工作的全面常态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中办发 [2016] 64号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重要组成部分。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合法性。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实施。 ——坚持信息共享。破除各地区各部门之间以及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信用信息壁垒,依法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 ——坚持联合惩戒。各地区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联动。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发挥各方面力量,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有效融合。 (三)建设目标。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3.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4.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5.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6.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7.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3.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3.使用草原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草原征占用项目;限制其申报承担国家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4.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人民法院要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根据联合惩戒工作需要,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供其结合自身工作依法使用名单信息。对依法不公布失信信息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二)纳入政府政务公开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要依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开展。 (三)信用信息共享 各地区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安全监管、证券、科技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四)共享体制机制建设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重要信用评价指标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四、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要通过政务网、专门网络等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网络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交通运输、农业、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外汇管理等政府部门,及各金融机构、银联、互联网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全国地域及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 2.拓展执行查控措施。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3.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实现四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建立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四级法院统一的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公开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人民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人民法院要在3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进一步加强协助执行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抓好落实工作。各级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机制、程序,明确各协助执行单位的具体职责。强化协助执行工作考核与问责,组织人事、政法等部门要建立协助执行定期联合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2.严格落实执行工作综治考核责任。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中的有关要求。 3.强化对党政机关干扰执行的责任追究。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部门及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挠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并向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问责。负有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职责的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细则,确定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措施在2016年年底前落实到位。各联合惩戒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对接,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及时反馈惩戒情况。同时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二)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要求,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配齐配强执行队伍,大力推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快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与执行指挥系统的软硬件建设,加快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推进各信息共享单位、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传输专门线路、存储设备等硬件建设和软件开发,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 (三)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加快推进强制执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及时将加强执行工作、推进执行联动、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加强联合惩戒等工作法律化、制度化,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惩戒情况等公之于众,形成舆论压力,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十四)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五)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十六)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鼓励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各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动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系统等项目建设,归集整合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十九)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二十)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应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研究论证社会信用领域立法。加快研究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二十五)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确定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十六)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有关地区和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16年5月3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 分析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 研究部署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 研究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5月14日召开会议,分析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研究部署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研究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指出,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境外疫情形势严峻复杂,国内防范疫情反弹任务仍然艰巨繁重。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持续抓紧抓实抓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决不能让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前功尽弃,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习近平强调,要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内防反弹工作。黑龙江、吉林等近期发生聚集性疫情的地区要有针对性加强防控措施。湖北省和武汉市要继续加强和完善社区防控,做好核酸检测排查等工作,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武汉联络组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北京市要加强全国“两会”期间疫情防控工作。要指导学校细化复学防控方案,保障师生安全和健康。要有针对性强化医疗机构感染防控措施,健全陪护和探视管理,有序恢复正常诊疗秩序,切实防范院内感染。 会议要求,要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各地要认真汲取近期发生聚集性疫情地区的教训,举一反三,对本地防控漏洞再排查、对防控重点再加固、对防控要求再落实,确保疫情不出现反弹。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的,要严肃处理。要针对夏季天气特点完善防控要求,教育引导群众科学防护。 会议强调,要针对境外疫情的新情况新趋势,采取更加灵活管用的措施,强化外防输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要持续做好对境外我国公民的关心关爱工作,加强边境地区、口岸城市卫生检疫和隔离观察救治能力建设。要继续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 会议指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要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巩固传统产业优势,强化优势产业领先地位,抓紧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要发挥新型举国体制优势,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强化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产品保障能力。 会议强调,要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继续围绕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打通堵点、连接断点,加强要素保障,促进上下游、产供销、大中小企业协同复工达产。要加快推动各类商场、市场和生活服务业恢复到正常水平,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要加强国际协调合作,共同维护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5月13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一级巡视员贺青华在发布会上表示,当前,国内的疫情防控形势总体上平稳可控,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但一方面各地复工复产、复业复市、复学复课全面推进,人员流动性、聚集性更加频繁,增加了疫情传播风险。另一方面,境外疫情持续蔓延,外防输入压力相当巨大。新冠肺炎是一种新发传染病,对疾病的认识还在不断地深化。给防控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针对黑龙江、吉林、湖北等地发生的局部疫情,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期先后向重点地区派出了联络组、督导组,督促指导各地对本地的防控措施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暴露出来的医院感染控制、社区防控、人员防护松懈等问题尽快补齐短板、堵塞漏洞。这些新情况提示我们,我国疫情防控工作从应急状态进入常态化,并不意味着我们防控措施可以松一松、歇一歇。疫情防控工作仍然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仍然是我们推进社会秩序全面恢复的前提条件。所以需要我们做好应对疫情变化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要按照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意见五方面20条的要求,督促各地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各项措施的落实,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全面提升我们专业机构的检测检验能力,迅速查明传染源,判定、追踪密切接触者,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至最小单元,有效阻断传播链,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针对散发病例和局部疫情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防范疫情反弹,把疫情消除在萌芽之中。 二是坚持预防为主,创新爱国卫生运动的方式,强化常态化的防控意识,我们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参加人员聚集活动要做好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一旦这个小区,这个区域出现了病例或者是聚集性疫情,那么涉及到的社区、涉及到的场所、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地配合专业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提供详实、真实的有关信息,为防控工作做出我们应做的贡献。 另外,贺青华表示,吉林舒兰的传染源调查目前还在进行中,有结果以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联合对外发布《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方案规定,将突出防疫物资产品全种类整治,全面梳理本区域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其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清单,认真深入开展排查。 方案要求督促相关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原材料进货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规范产品标识标签和说明书。严格执行注册检验、临床试验、技术审评、体系核查、行政审批等各项要求,严格规范做好防疫物资审评审批工作,从源头上确保质量安全。对没有资质、资质不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把好市场准入关。 同时,全面加强对生产销售的防疫物资和重要原辅材料的质量监管。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抽检工作的针对性和靶向性,加大对疫情发生以来新注册产品、新批准企业以及信息提示风险较高产品的抽检力度,做到关口前移,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全面排查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流向,依法处置,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并曝光。 严把五类防疫物资出口质量关,加大出口防疫物资查验力度。对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要追溯经销商、生产企业以及认证检验检测、价格收费各个环节。 此外还要全面规范认证检验检测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国境内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的违法行为。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出口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过期失效产品,生产销售无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三无”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深化协调配合,加强行刑衔接,建立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快速通道和防疫物资证据快鉴快检通道,及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形成打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