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为深入践行习近平主席倡导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大理念,应相关国家军队请求,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2日和13日派空军飞机分别向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泰国、巴基斯坦、尼泊尔、阿富汗、斯里兰卡、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12国军队提供防护服、医用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中国人民解放军将继续同各国防务部门和军队加强疫情防控国际合作,为维护国际公共卫生安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作出贡献。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日前印发的指南,在低风险地区,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暂缓举办中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剧场座位数的30%,要间隔就坐,保持1米以上距离。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印发《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有序推进这些场所恢复开放。 指南要求,坚持常态防控、有序开放、预约限流。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在低风险地区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暂缓举办中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在中、高风险地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以县域为单位,分区分级,确定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恢复开放时间和具体要求。 指南要求,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预约限流限量措施。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同时只能开一个剧场。恢复开放的上网服务场所要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间隔就坐等措施,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接纳消费者人数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游艺娱乐场所内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 指南要求,观众进入演出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演出场所要配备口罩、手套等防护物资,并在洗手间配备洗手液及消毒用品。消费者进入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并实名登记。 指南鼓励线上服务,鼓励推广在线实名制购票及电子票,鼓励使用在线支付,尽量减少直接接触。对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实行实名制购票和实名制入场。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近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分类有序开放公共场所。当防疫成为常态,该如何适应“新生活”?疾控专家认为,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按照各地不同风险等级要求,逐步恢复生活秩序。 指导意见从五个大方面出台了20条重点措施。在“重点场所防控”一条中提出,按照相关技术指南,在落实防控措施前提下,全面开放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生活场所;采取预约、限流等方式,开放公园、旅游景点、运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室内场馆,以及影剧院、游艺厅等密闭式娱乐休闲场所,可举办各类必要的会议、会展活动等。 餐馆全面开放,影剧院以预约、限流方式开放,这让压抑了几个月的“吃货”和“影迷”们心花怒放,但也引起一些人对疫情重燃的担忧。 “疫情防控工作仍然是我们推进社会秩序全面恢复的前提条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一级巡视员贺青华说,要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常态化防控意识,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参加人员聚集活动要做好个人防护。 中国疾控中心环境所所长施小明等专家建议,优先采取网上购票或现场扫码购票,在影院观影时分散就座,近距离接触时戴好口罩;能不聚餐就尽量不聚,能在户外吃就不在室内,在室内要注意通风;在一些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除了注意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以外,还要尽量减少讲话和逗留时间…… 生活回归日常,却又“不同寻常”。当前,国内疫情形势总体稳定,但散发病例引起聚集性疫情风险不容忽视。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要按照分区分级标准,依据本地疫情形势,动态调整风险等级和应急响应级别。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断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各项配套工作方案,一旦发生疫情,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施精准防控。 “5月12日,新增本土确诊病例6例,均与此前聚集性疫情相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司长宋树立说。5月10日,吉林省公布舒兰市新增11例本地确诊病例,并按照国家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标准,将舒兰市风险等级由中风险调整为高风险。 “要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宋树立说,要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决防止疫情新燃点。 口罩成“标配”,出行先预约、实时查看“热力图”,就医先测温、登记信息……虽然疫情防控措施给生活带来一些不便,但“小麻烦”换来“大安全”。 专家认为,疫情防控常态化能够最大限度防止疫情暴发和扩散;同时,继续提倡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分餐制、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有利于增强国人的健康意识、提升健康素养,这也是对健康中国行动相关要求的最好践行。 “这些措施不仅能够防控新冠肺炎,也能够防控其他传染病。”贺青华说,做好个人防护的常态化,希望这些良好的习惯变成我们生活的常态,每个人做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李斌近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继续跟踪评估“五一”期间人员较大规模流动和一定范围聚集情况下防控举措的效果,总结旅游景区、餐馆、住宿、商场等场所既有利于防控、又有利于复市的有效做法。在抓好抓实抓细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等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基础上,推动更多生活服务设施恢复经营,带动居民消费回升,更有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步入正常轨道。
时隔多月之后,教育部12日迎来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的首次发布会。此刻,疫情防控进入到了常态化阶段,大中小学在各地精心部署下,正在有序开学复课。 看着一个个活泼的学生涌入校园,教室内再度响起琅琅读书声时,全社会更加关心的问题是,开学复课后,校园疫情防控工作如何开展?如何能够让学生在学校安全无忧地学习、生活?还有哪些风险点需要关注?对此,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王登峰进行了权威解答。 超1亿学生返校 复学比例达39% 一系列数字,显示着开学复课工作正逐渐步入正轨。 “截至5月11日,目前已经开学复课的学生总数是10779.2万人,已超过1亿,复学比例达到39%。其中中学5636.1万人,包括高中2161.1万人,中职327万人,初中3148万人;小学4384.4万人;幼儿园468万人;高等学校290.7万人。”王登峰介绍,中小学复学方面,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中学段均已开始复学。初中有29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始错峰复学。中职院校有24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复学。小学有2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返校复学。幼儿园已有8个省返园复学。 王登峰表示,高校复学方面,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26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校开始返校。“目前高校还没有开学的,只剩下5个省市,即北京、河北、山东、湖北和黑龙江。” 不过,王登峰也提醒,目前,整个教育系统2.78亿名学生加上1700万名教职工,还有1位确诊病例,是黑龙江省境外输入的关联病例。正在进行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有14人。“教育系统有境外输入病例43例,目前已经全部治愈出院。” 大规模人员流动、聚集带来严峻挑战 “虽然全国疫情防控取得了决定性胜利,但目前境外输入的压力还在持续增加,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病例的出现,以及无症状感染者和众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学校开学以后,大规模的人员流动和人员聚集活动,给我们开学工作和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王登峰说,从中小学到高校的全面复课复学,带来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人员流动,学生聚集性活动、留学生管理问题等给学校疫情防控带来新的风险,教育系统疫情防控从开学前的“阵地战”转为“运动战”。 他表示,突发聚集性疫情风险加大,应急反应需进一步强化。全国返校学生数预计5月底将达1.5亿至2亿。返校学生越多,各类活动场所人员距离等防控“硬要求”就越难以保障,突发事件发生概率增加。特别是国内无症状感染者不断出现,给返校复学带来疫情反弹的潜在风险。 同时,天气也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因素。“立夏后气温逐步升高,天气日益炎热,衣服减薄后皮肤暴露面积增加,学生配戴口罩不舒适感增加,还出现了个别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佩戴超出常规防控要求的口罩发生意外事件,防控疫情面临新的挑战。”王登峰解释说。 “此外,还需要关注常态化防控下的伴生问题。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各种伴生问题不断显现,如应激反应、焦虑等心理问题、升学和就业等民生问题、线上线下教学衔接等教学管理问题等。” 精准分类 细化措施 未来一段时间,校园疫情防控如何做?王登峰给出了答案。 他说,校园疫情防控要精准分类。“所谓精准分类,就是对海外回国人员、治愈出院人员、无症状感染者和高风险地区人员要做到精准分类,全面精准摸排教师、学生、学校职工等相关人员健康信息,加大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力度,确保开学以后进入校园的每一个人都是健康的。” 同时,要细化开学和防控的措施。王登峰说:“开学以后,从校园内的体育活动、佩戴口罩,教室、宿舍、食堂、操场、医务室等,以及学生上下学的过程和师生的接触史,都要细化各项防控措施,尽快建立和完善师生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和出现缺课缺勤的跟踪制度。比如说,我们现在对教室里的每个学生之间的间隔有明确要求,这是出于防控的目的。由于教室的面积是固定的,如何能让更多学生回来,有的地方就在探讨分班或者上下午,在学校一半的学生,老师面授,另一半学生在家里通过视频接受课堂教育,再进行轮换。这都是各地想出的办法,都是在细化防控措施。” “强化条件保障,要备足防疫物资。还要做出快速反应,我们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目标是要做到万无一失,但同时在确保“万无”的基础上,还要保障一旦有“一失”能够快速应对,形成闭环,能够及时、快速处置,这也是现在做好复学工作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他表示。 此外,教育部提出,要控聚集,控流动,控质量,控安全。疫情防控期间严格控制大型聚集性活动,暂停恢复学校体育单项赛事、综合性运动会等大型体育活动,加强重点场所使用管理。密切关注教师、学生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流动情况,强化健康安全监测和班级、宿舍等的单元群体管理。做好线上线下教学衔接,提供针对性教学辅导,创新教学形式,保障教学质量。加强错峰错时管理和防控措施落地,持续开展师生疫情防控教育,确保校园安全和师生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 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运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重要性 简政放权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稳步推进,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简化了登记手续,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有力带动和促进了就业。为确保改革措施顺利推进、取得实效,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充分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使其留得下、守得住、做得强;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在宽进的同时实行严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当前,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活跃度不断提升,全社会信息量爆炸式增长,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大数据对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也带来了新的机遇。既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和信息流动带来的安全问题,也要充分认识推进信息公开、整合信息资源、加强大数据运用对维护国家统一、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重大意义。充分运用大数据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是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是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更加准确地了解市场主体需求,提高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利于顺利推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高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社会数据资源和社会化的信息服务,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在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中积极稳妥、充分有效、安全可靠地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二)主要目标。 提高大数据运用能力,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充分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健全政府运用大数据的工作机制,将运用大数据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 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基础支撑。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基础,运用大数据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构建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全生命周期监管。根据服务和监管需要,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不断降低政府运行成本。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有效调动社会力量监督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格局。 三、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 (三)运用大数据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积极掌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的共性、个性化需求,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投资、政策动态、招标投标、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融资担保、税收征缴、进出口、市场拓展、技术改造、上下游协作配套、产业联盟、兼并重组、培训咨询、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法律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简化办理程序、方便市场主体、减轻社会负担为出发点,做好制度设计。鼓励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运用大数据推动行政管理流程优化再造。 (五)提高信息服务水平。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紧密结合企业需求,整合相关信息为企业提供服务,组织开展企业与金融机构融资对接、上下游企业合作对接等活动。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司法和行政机关、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社会公众提供基础性、公共性信用记录查询服务。 (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七)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创新统计调查信息采集和挖掘分析技术。加强跨部门数据关联比对分析等加工服务,充分挖掘政府数据价值。根据宏观经济数据、产业发展动态、市场供需状况、质量管理状况等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八)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发挥政府组织协调作用,在依法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更加便捷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发展。支持和推动金融信息服务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新产品,切实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 (九)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绩效。综合利用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政府面向市场主体开展公共服务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估,或者对具体服务政策和措施进行专项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四、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 (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创新市场经营交易行为监管方式,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动汇总整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鼓励和引导企业自愿公示更多生产经营数据、销售物流数据等,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进行关联分析,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规律与特征,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提高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的商业轨迹进行整理和分析,全面、客观地评估企业经营状况和信用等级,实现有效监管。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金融等信息共享平台,增强联合执法能力。 (十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二)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先导工程为基础,充分发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的基础作用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依托作用,建立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整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质量监管、统计调查等领域信用信息,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应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按要求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十四)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加强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方便监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查询。 (十五)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责任,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推行网络经营者身份标识制度,完善网店实名制和交易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十六)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在研究制定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过程中,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建立科学合理的仿真模型,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跟踪监测有关制度和政策的实施效果,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十七)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管格局。 五、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 (十八)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方便全社会开发利用。 (十九)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二十)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打破信息的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着力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地方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 (二十一)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信用信息,支持互联网企业、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依法采集相关信息。引导各类社会机构整合和开放数据,构建政府和社会互动的信息采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 六、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 (二十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健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整合网络资源,实现互联互通,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服务。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国家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国家重要信息系统,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责任。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和采集相关信息,妥善保存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二十四)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推行政府信息电子化、系统化管理。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在战略规划、管理方式、技术手段、保障措施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能力,充分挖掘政府信息资源价值。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统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力量,统筹推进政府信息资源的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 (二十五)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化建设和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标准体系。严格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推进政府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二十六)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财政资金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构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信息资源整合开发和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依法提供等方式,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为政府科学决策、依法监管和高效服务提供支撑保障。按照规范、安全、经济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服务的机制,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和绩效评价。加强对所购买信息资源准确性、可靠性的评估。 七、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 (二十七)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入合作,依法开展征信业务,建立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加工和保存在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建立起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各环节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二十八)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风险防范、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依法向客户提供便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二十九)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鼓励发展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支持鼓励国内有实力的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国际合作,拓展国际市场,为我国企业实施海外并购、国际招投标等提供服务。 八、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提升产业支撑能力。进一步健全创新体系,鼓励相关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大数据协同融合创新,加快突破大规模数据仓库、非关系型数据库、数据挖掘、数据智能分析、数据可视化等大数据关键共性技术,支持高性能计算机、存储设备、网络设备、智能终端和大型通用数据库软件等产品创新。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大数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企业做强做大。推动各领域大数据创新应用,提升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科学决策水平,培育新的增长点。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三十一)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处理好大数据发展、服务、应用与安全的关系。加快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各部门政府信息记录和采集制度。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出台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的政策意见。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办法和信息目录。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三十二)完善标准规范。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三十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数据的管理,加强对大数据相关技术、设备和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加大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安全。 (三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企业重点培养跨界复合型、应用创新型大数据专业人才,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政府工作人员培训,增强运用大数据能力。 (三十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大数据运用工作,不断提高服务和监管能力。 (三十六)联系实际,突出重点。紧密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整合数据资源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单位 时间进度 1 加快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2 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底前实施 3 建立多部门网上项目并联审批平台,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4 推动政府部门整合相关信息,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企业提供服务。 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持续实施 5 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6 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持续实施 7 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政部 持续实施 8 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有关数据,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 各市场监管部门 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9 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各行业主管部门 2015年广泛开展试点,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0 加快建设地方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1 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在各领域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12 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商务部、网信办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13 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工商总局、商务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持续实施 14 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5 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工商总局、其他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 持续实施 16 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中国”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区、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中国”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其他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17 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 发展改革委、其他有关部门 持续实施 18 健全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国家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国家重要信息系统。 发展改革委、其他有关部门 分年度推进实施,2020年前基本建成 19 加强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各有关部门 2015年12月底前实施 20 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 各有关部门 2016年12月底前出台目录编制指南 21 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2 落实和完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23 加快研究完善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网信办、公安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会同法制办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立法程序推进) 24 推动出台相关法规,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法制办 2017年12月底前出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立法程序推进) 25 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加快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引导建立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网信办、统计局 2020年前分步出台并实施 26 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 2020年前分年度取得阶段性成果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王登峰12日指出,开学复课之后,如何上体育课要先摸清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同时强调,上体育课不允许戴N95口罩,因为透气性太差,即使不会出现意外,也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教育部将和卫生健康委正在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夏季体育课和体育锻炼的指导方案,将很快出台相关指导原则。 教育部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各地开学复课及校园疫情防控、高校考试招生及毕业生就业等工作进展情况。有记者提问,近期,有一些学生戴着口罩上体育课时发生意外,在疫情期间我们体育课怎么上,教育部会不会有相关的举措和要求出台? 王登峰表示,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来看。一个是因为假期的延长,很多学生在家上网课,虽然在网络课程中也有体育锻炼和体育课的内容,但是总的来讲,绝大部分的同学还是运动非常少的,因此开学复课之后,体育课如何上,首先可能就要摸清学生身体健康状况。一个人如果卧床一个礼拜,他整个肌肉和运动技能可能要老化十年左右。因此开学以后,广大青少年学生体育课和体育锻炼必须要给予科学的指导。 王登峰指出,教育部和卫生健康委正在研究制定疫情防控、夏季体育课和体育锻炼的指导方案,这两天就能够印发,也就是说在体育课的课程设置、内容调整、器材使用和错时错峰、安全保障等方面都会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是上体育课体育锻炼,不允许戴N95的口罩,因为它的透气性太差,即使不会出现意外,也会对身体造成伤害。 “将很快出台相关的指导原则。”王登峰表示。
据司法部网站消息,司法部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法援惠民生 扶贫奔小康”品牌活动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军人、人民警察、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为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军人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协助配合,降低困难群众异地维权成本。 《方案》提出,要扩充法律援助事项。对因疫情导致的劳动报酬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工伤赔偿、房屋租赁等纠纷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对疫情防控一线的医务人员、军人、人民警察、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免予审查经济困难状况。对因疫致贫的劳动者、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因疫返贫群众,与相关部门研究明确免于经济困难审查人员范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衔接机制。 同时,开展法律援助专项行动。在湖北省开展“助力最美逆行者”法律援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湖北省抗疫期间不幸去世的医务人员和其他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家属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提供法律援助。 《方案》指出,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方式。引导困难群众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法律服务网及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获取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全面推广法律援助“预约办”“在线办”“网上办”“掌上办”。探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告知承诺制,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申请人,可以采取书面承诺方式申请法律援助。对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等紧急情况或特殊案件,可以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受援群众,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提供上门服务。积极参与诉源治理,指导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引导受援群众优先采取和解、调解等方式结案,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此外,《通知》提出要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推动法律援助逐步覆盖至低收入群体,将农村留守儿童、空巢老人、残疾人、妇女等作为法律援助重点对象,逐步将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事故赔偿、征地拆迁、土地流转等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解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问题。 同时,积极参与帮贫扶困。深入摸排脱贫不稳定户、贫困边缘户等基本信息和法律援助诉求,推出有特色、见实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依靠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主动为低保人员、五保户、重度残疾人、农村特困户等帮扶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通知》要求,要用心用情服务农民工。深化“法援惠民生 助力农民工”活动,完善法律服务网“农民工欠薪求助绿色通道”功能,做好农民工欠薪线索收集、留言咨询解答、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工作。深入开展“情暖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发挥“中彩金”法律援助项目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联合人社部门,明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法律援助申请渠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同时,加强对中西部特别是“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的法律援助资源供给,推进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团、西部基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行动。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法律援助投入力度,集中力量为贫困地区困难群众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援助。 《通知》要求,要完善便民服务措施。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为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军人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协助配合,降低困难群众异地维权成本。 同时,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定期开展案件质量专项检查。建立完善案件质量评估长效机制,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健全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 此外,要加强“智慧法援”建设。依托法律服务网、APP、微信小程序等,逐步实现法律援助案件从咨询、申请、受理、指派到办案、结案等网上全流程办理,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法律援助申请“全域通办”工作机制,实现法律援助“一次办”,让受援群众不跑腿也能办成事。
疫情之下,高考推迟一个月,艺术类考试转线上,研究生复试转线上……确保这些重要考试公开公平公正,对疫情下的各类招考提出了更高要求。 高考:“强基计划”与贫困专项并行 中国教育部12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长王辉介绍,今年全国高考报名人数为1071万。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高三年级学生均已返校复学。 受疫情影响,今年高考将于7月举行,比往年延期一个月。王辉表示,教育部将加强考试的组织管理,落实命题、制卷、试卷保管、分发、施考、阅卷等各环节的安全措施和防疫措施,严格规范执行考务工作规定,加大考试舞弊的打击力度,确保考试组织万无一失。 今年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也称“强基计划”),着力选拔一批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的青年学生进行专门培养,探索在招生中对学生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引导中学重视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今年是“强基计划”实施的第一年。日前,36所试点高校的招生简章已陆续向社会发布,并正式启动“强基计划”报名。王辉表示,下一步,教育部将严格组织高校考核。为确保考试公平,笔试、面试必须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面试采取专家、考生“双随机”抽签的方式,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公平公正。同时,加强招生监督管理,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加大纪检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今年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实施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以来,这一专项计划累计录取学生近60万人,初步建立起保障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 针对今年的特殊形势,官方已经确认,国家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贫困县脱贫后今年仍可继续享受国家专项计划政策。同时,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严格投档、录取等环节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艺考:八成高校线上考 今年艺术类考生报名人数达到117万。往年艺考都在春节结束后举行。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对艺考产生了很大影响。如果按照往年时间,以现场形式组织校考,由于通常一位考生要参加多个学校的校考,将在三四月份造成数百万人次的人员流动和聚集。 艺考改线上乃不得已之举。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把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结合不同专业人才选拔的特点,本着注重科学、严守公平、切实可行、保证安全的原则,切实保证人才选拔质量。 据了解,今年共有199所高校组织线上考试录取或初选,目前已有168所高校组织完线上考核(占校考高校的84%,涉及考生163万人次)。预计五月下旬基本完成线上考核。高考后,将有72所高校在初选的基础上再组织对考生的现场考核。 研究生复试:“一平台、两识别、三随机、四对比” 今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341万人,与去年相比增加51万人。同时,今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将同比增加18.9万。 截至5月11日,全国已有770多个招生单位公布了学校的复试分数线,240多家招生单位启动了复试工作。 教育部明确,今年复试工作要坚持“三个确保”的基本原则:确保安全性,确保公平性,无论采取何种复试方式,都必须严格复试组织管理,坚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科学性,严格复试考核标准,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对于选择线上复试的高校,要求采取“一平台、两识别、三随机、四对比”的办法,来确保公平公正。 “一平台”是指进行远程复试的招生单位同一专业要使用统一的复试平台。也就是一个学院里面,不同的专业,以专业为单位,一个专业要用一个平台,来确保复试过程要求的统一规范。 “两识别”就是要进行人脸识别和人证识别,防止替考。 “三随机”是指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确保复试考核的公平公正。 “四对比”是指通过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对考生信息进行数据对比,加强考生身份审核和复试的过程监管,防止作弊。
新冠肺炎疫情是一次危机,也是一次大考。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取得决定性成果,疫情防控阻击战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积极成效。 在这场战“疫”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政协紧跟党中央决策部署,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发挥制度优势,积极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牢记使命、不负重托,在各条战线上各尽其能、砥砺奋斗。 2月24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常委会会议以在京常委会组成人员现场出席、京外委员网络视频出席相结合的方式举行。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是首次。这一创新做法不但是实事求是、务实高效的,也是符合宪法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将载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史册。 除了在会议形式上有所创新,此次常委会会议还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工作需要作出关于推迟召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时隔两个多月,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大会定于5月22日在北京召开。 一系列及时有力的重要举措背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依法尽职履职的勇于担当和积极作为。 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形势分析、总体判断、重点工作和明确要求上来,坚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践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庄严使命。 在抗击疫情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两次常委会会议,出台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主动宣传解读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部署推进公共卫生领域立法修法工作,推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出台重要决定 推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这次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对立法工作也是一次考验。疫情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人大法定职责出发及时作出有关决定,统筹做好立法工作。 疫情暴发后,从中央到地方,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在疫情防控人民战争的关键阶段,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全文共八条,866字,虽然篇幅不长,但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导向精准,举措有力,是一次巨大的历史突破和文明进步。《决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制度,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夺取抗疫全面胜利提供了坚实法治支撑,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筑起公共卫生安全法治防线,为各级执法、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等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 此外,全国人大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疫情暴发后,也迅速启动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动物防疫法的前期工作,并积极推进生物安全法草案的审议和修改,开始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着手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相关法律。在4月底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生物安全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非常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积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为防范化解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筑牢法治体系的防线。 出台专项立法修法计划 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 4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制定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也是常委会首次听取专门领域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 “这次疫情暴露出立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法律上仍有空白、弱项、短板,缺乏全覆盖和硬约束、硬条款,有些法律规定相互衔接不够,甚至出现矛盾,确有系统进行修订、完善的必要。需要制定一个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指导推动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说。 据介绍,这次公共卫生领域的立法修法计划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不是“零敲碎打”,而是着眼于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体系,作“系统考虑、统筹安排”,立足于体系建设。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分为三部分,包括在2020—2021年制定修改法律17件,综合统筹、适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13件。此外,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也将总结疫情防控的实践经验,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将公共卫生法治保障融入各项法律之中。列入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的重点立法项目,将成立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立法修法工作专班。此外,还将建立立法修法协调机制。加强对立法修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及时了解相关立法任务推进情况,研究解决立法中的问题和分歧,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提高政治站位,履职尽责,担当作为,不断增强专业能力本领,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确保立一件成一件,改一条成一条,立的法、修的法科学管用。”沈春耀说。 先后7次“发声” 主动宣传解读有关法律问题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在非常状态下,能否始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科学防控,是对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特殊考验。 实践中,个别基层组织等出现的“一律劝返”“锁死家门”等“一刀切”“硬隔离”措施,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一些地方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执法简单粗暴甚至“暴力执法”“过激执法”不符合依法防控要求……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工作机制作用,先后7次“发声”,从法律角度及时回应疫情防控、公共卫生、人大会议、复工复产等各界关心关注的问题,对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推动疫情防控和相关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 除了疫情防控的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就中小企业发展、疫苗研发、地域就业歧视、中医药防疫、地方抗疫立法等解读法律制度、引导严格执法、全民守法,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此外,还及时向全社会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或即将开展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的信息,解读有关决定,进行正面引导,凝聚社会共识,产生了广泛积极的影响。 疾风知劲草。此次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这场战争,既是一次大战,也是一次大考。在这场史无前例的考验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展现了强烈的时代精神和大局意识,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些制度优势都将转化为治理效能,迸发出磅礴而伟大的力量。
近日,人社部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定向援助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对湖北地区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减免湖北2020年度部分考试考务费等。 《意见》从稳就业、社保费减免和援企稳岗、人才人事、稳定劳动关系、优化公共服务五个方面,明确了支持湖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30余项政策措施。 《意见》指出,在“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中设湖北专场。协调财政部加大对湖北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力度。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对湖北地区及湖北籍劳动者就业创业专项支持政策。对湖北地区和湖北籍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实施“6+1”劳务协作行动,组织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六省市与湖北开展定向劳务对接。支持湖北结合实际适度扩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托底安置贫困劳动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财政补助名额向湖北倾斜。指导湖北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 《意见》提出,在阶段性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础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加大中央调剂基金2020年对湖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持力度。研究出台企业遗属待遇相关政策。支持湖北面向所有企业单位,进一步加大稳岗返还政策力度。指导湖北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 《意见》支持湖北省加大对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关心关爱力度。专家学术休假中增加湖北疫情防控一线专家的邀请数量。在2020年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基地、专家服务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中给予湖北倾斜。指导湖北加大事业单位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开招聘力度。 《意见》提出,出台应对疫情有关劳动合同、工时休假、工资待遇以及预防和化解涉疫情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等一系列劳动关系政策措施。指导湖北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及时防范化解矛盾风险。 《意见》提出湖北建设人社大数据支撑应用平台。减免湖北2020年度部分考试考务费。适当下调湖北年度人社事业发展计划指标。进一步加强人社行风建设,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优质人社服务。 《意见》还就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抓好督办落实等明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