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牵头成立的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强调,推动形成契合国情、共建共治的资本市场治理模式;加快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追责体系,进一步推动形成“零容忍”的强大震慑;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会议指出,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的建立,是落实“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具体举措,是完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健全良好资本市场发展生态的迫切需要,必将对进一步推动《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各项任务部署的落实落地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会议明确,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增强系统观念,发挥好协调小组在重大案件协调、重要规则制定、重大问题会商、信息共享等方面的作用,不断健全工作机制,持续强化执法合力,确保《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一要强化工作协同,落实各方责任,进一步畅通部际协作、央地联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鼓励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各种灵活高效的协调机制,推动形成契合国情、共建共治的资本市场治理模式。二要强化大要案惩治,继续聚焦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与刑事执法司法合作,加快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立体追责体系,进一步推动形成“零容忍”的强大震慑。三要强化法治基础,在加大资本市场法制供给、畅通民事赔偿渠道、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四要强化预期引导,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的警示作用,加快完善资本市场新闻舆论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安排,督促各类市场主体牢固树立自觉崇法守信的理念,创造资本市场发展良好外部环境。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管理办法》主要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坚持用人标准,规范招用程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强调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为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提升管网治网水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主体责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完善用户行为准则,编制违法和不良信息清单目录,建立用户信用记录和评价制度。 《意见》首次系统提出网站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工作要求,主要包含10个方面具体内容。首先从4个维度明确把握主体责任的内涵,然后从完善平台社区规则、加强账号规范管理、健全内容审核机制、提升信息内容质量、规范信息内容传播、加强重点功能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等9个方面,对网站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提出具体要求。 在完善平台社区规则方面,《意见》明确,完善用户行为准则,编制违法和不良信息清单目录,建立用户信用记录和评价制度,增强用户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并留存处置用户违规行为记录。严格执行社区规则,不得选择性操作,不得差别化对待,不得超范围处置。 在账号规范管理方面,《意见》强调,制定账号规范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账号运行监管,有效规制账号行为。加强账号注册管理,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相关要求,强化名称、头像等账号信息合规审核。加强账号行为管理,严格分类分级,实现精准管理、重点管理、动态管理。加强对需要关注账号管理,建立目录清单,制定管理措施,确保规范有序。加大违法违规账号处置力度,建立黑名单账号数据库,严防违法违规账号转世。全面清理“僵尸号”“空壳号”。 在人员队伍建设方面,《意见》提到,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严格从业人员行业进入、履职考核、离职登记等各环节管理,新闻信息服务从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加强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就《专利代理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局官方网站还同时发布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试行)和专利代理师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包括总则、信用积分、信用信息公告查询、结果运用和附则。制定《办法》的目的是加强专利代理信用监管,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充分发挥专利代理行业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第二条规定:“专利代理信用监管,是指知识产权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情况,以及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和管理。信用记录实行信用积分方式。”该条同时规定,《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在信息交换和共享方面,《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发改、科技、市场监管、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利代理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此外,《办法》对信用积分的设置和采集作出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积分满分为100分,根据不良信用记录予以扣减。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不规范经营或执业行为、机构经营异常情况、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根据社会贡献等,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第六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托专利代理管理系统采集信用指标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试行)》和《专利代理师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试行)》对采集的信用信息作计算处理,生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积分,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对信息进行公示和管理。 在信用信息公告查询方面,《办法》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门户网站、专利业务网上办理平台、专利代办处等场所公告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积分。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代理管理系统提供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积分,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积分明细和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积分,专利代理师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日前,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部出台《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抓紧研究出台公路养护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公路养护市场行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办法》提出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科学合理设置全国统一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类别和条件。二是推动实施网上申报、一次审批、全国通用。三是开展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四是全面加强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事中事后监管。五是做好政策出台前已取得资质的衔接。 《办法》明确,将指导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服务平台,自明年1月起实现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优化申请流程和政务服务,便利市场主体。规定公路养护资质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后,5年内有效,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在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上,《办法》明确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行告知承诺,简化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确对承诺事项的核查要求,确保落实到位。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办法》强调,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式以及撤销、注销资质的情形。拓宽监管措施,建立违法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许可机关的信息通报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 同时,《办法》还指出,加快完善公路养护信用和招标投标等配套政策,组织技术单位总结北京、上海等地做法,对标国内国际先进经验,抓紧研究出台公路养护招标投标、信用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公路养护市场行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通过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服务和监管机制,不断完善我国公路养护市场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国公路营商环境的整体国际竞争力。
文旅部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试点开展文化和旅游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探索推出以信用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向信用状况良好的消费者提供“先用后付”“先游后付”、减免押金等便捷消费服务。 《通知》指出,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试点地区,开展为期一年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多项信用体系建设配套制度,培育一批诚信企业,发展一批信用经济示范点,不断拓展信用在文化和旅游市场中的应用场景,发挥信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价值与作用,激发行政部门等各方参与信用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力,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文化和旅游市场新型监管机制,助推市场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 同时,试点地区选择以地市、区县为主,省级试点地区视条件酌情确定。试点地区应具有较好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基础,重视信用经济发展,提供相关政策保障,具有较为完备的信用监管制度、较为健全的工作机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程度好、信用创新工作动力强。 《通知》对试点工作提出三大任务。明确各地要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完善信用评价制度,依托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形成一套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完善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优化信用承诺工作流程,打造信用承诺工作闭环;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完善协同联动机制,提高信用修复效率。要探索信用交易模式,促进信用消费,探索推出以信用为基础的产品和服务,向信用状况良好的消费者提供“先用后付”“先游后付”、减免押金等便捷消费服务;培育信用品牌,推动形成信用品牌培育机制。要拓展信用应用范围,促进信息共享,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信用评价结果互认机制;创新应用场景,丰富适合文化和旅游市场需求的信用产品和服务供给。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强调,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意见》要求,坚决查处行贿行为,重点查处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根据《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根据职能职责严肃惩治行贿行为。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 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严肃惩治行贿,还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要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要充分研判使用办案措施的后果,将采取措施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与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统战部门、执法机关等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提高治理行贿的综合效能。要组织开展对行贿人作出市场准入、资质资格限制等问题进行研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要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彰显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