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受利益驱动,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为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先后印发《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今年6月,由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编制的《“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印发,明确提出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各地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推动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的政策和举措,社会组织生态空间日渐清朗。 北京:探索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 2018年~2020年,北京市民政局共取缔非法社会组织97个。今年以来到4月初,已查处非法社会组织34个。今年4月,北京市民政局召开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提出,北京市民政局开展线上线下全面排查,实行快查快办,迅速取缔,对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典型案例、查处结果等予以曝光。同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非法社会组织以及关联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布会明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党员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特别是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代言”的,一经发现,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互联网企业及其旗下平台,没有认真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以及信息发布审核义务、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将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依职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平台公众账号和网站,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经营主体或个人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社会公众要注意,避免与非法社会组织产生关联。 江苏:坚持对非法社会组织“零容忍” 近年来,江苏省各类社会组织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发展态势,成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2018年以来,江苏有关部门先后向社会公布了4批共计114家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今年4月,江苏省民政厅等23个部门在南京联合召开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全省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 此次打击整治专项行动重点聚焦5类非法社会组织:一是利用国家战略名义,在经济、文化、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二是冠以“中国”“中华”“国家”“江苏”等字样,或打着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等名义,进行骗钱敛财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三是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四是借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之机开展评选评奖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五是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学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打着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系统思维,密切配合联动,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加强收集排查。建立预警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拓展管理半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采取 “随手拍”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动社会公众力量,广泛参与线索征集排查,提高打击整治的精准性。要开展执法联动,民政部门要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其他部门协同做好查处工作,坚持对非法社会组织“零容忍”,形成强大威慑力。各地各部门还要共同做好对合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重点治理社会团体乱收费、乱评比、违规设置分支机构,基金会资金使用不规范,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等行为。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对合法登记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和帮扶,坚持“扶正气”“压邪气”,发挥社会组织正能量。 浙江:建立社会组织“红黑灰名单”管理制度 2020年12月,浙江省民政厅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的评估、荣誉等有关守信信息,以及未依法履行义务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失信信息,建立“红黑灰名单”管理制度。“红名单”是指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表彰、奖励和扶持,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社会组织名录。“黑名单”,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指各级政府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社会组织在日常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管理的社会组织名录。“灰名单”,即活动异常名录,是指存在不良行为或者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但情节严重程度尚未达到移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名录。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对社会组织的公共信用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其中,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特定社会组织群体,如行业协会,依据其组织特点单独建立信用风险评价(预警)机制。 被列入“红名单”中的社会组织可获得有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有限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等激励。被列入“灰名单”和“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将被惩戒,比如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资金资助、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 广东:强化“四个机制” 不断完善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体系 近年,广东省民政厅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不断创新完善社会组织监管方式,对全省性社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报告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深入推进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及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持以“四个机制”,着力打造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自律的综合管理体系。 2019年,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将以往全省性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为“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广东年报工作实现全网化、无纸化报送,真正实现群众“零跑动”,显著提升了行政效能。 广东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在实施“年报”过程中,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采取统一监测指标、统一评价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全省性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监测评价,并充分运用第三方机构监测评价结果,对重点培育和监管社会组织起到积极作用。 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将年报改革与信用管理紧密对接。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设立“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其中包括社会组织三年来的年检年报信息、等级评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同时,将全省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信用广东”平台以实现失信公示和联合惩戒。 广东省民政厅充分运用抽查审计、“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等方式,推进联合监管机制。2020年现场检查381家社会组织,专项审计88家社会组织。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巩固筑牢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体系。 重庆:重拳打击六类非法社会组织 今年4月,重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整治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名称中包含有“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委员会”“基金会”“中心”“学院”“研究院”“俱乐部”等字样)进行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 重点打击整治以下六类非法社会组织:利用“军民融合”“乡村振兴”“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渝新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区两群”等国家战略和重庆战略名义,蹭社会热点,在经济、文化、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冠以“中国”“中华”“国家”“重庆”“全市”等字样,或打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或关联公司等名义,进行乱收费、骗钱敛财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借建党百年之机开展评选评奖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学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打着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非法社会组织。 贵州: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为加强贵州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12月,贵州省民政厅印发了《贵州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主动公开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经社会组织同意公开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办法》强调,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自建信息平台和民政部门统一提供的信息平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陕西:综合运用信用惩戒等多种措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今年6月,陕西省民政厅牵头召开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通报了开展全省专项行动以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分析了陕西省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 全省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以来,已累计曝光3批77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其中依法取缔10家,劝散、自行解散49家,引导登记18家。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继续把专项行动任务落实落细,确保下一阶段工作持续有力;要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综合运用取缔劝散、关停网站、信用惩戒、治安处罚等多种措施,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打击整治闭环;要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按照“六不得一提高”的要求,加强对本部门下属单位,以及主管和所属行业领域社会组织的普法和监管,坚决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要进一步巩固行动成效,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社会效果着眼,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加强工作宣传和经验总结,为建立完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长效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广州: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创新社会监督机制 今年6月,广东省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布《广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今后5年广州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将从构建党建引领体系、科学便捷高效登记管理体系等6个方面,推进社会组织更加均衡、更有效能、更可持续、更高质量发展。 《规划》明确,构建规范、公开、透明的综合监管体系。全面推进民法典在社会组织领域的更好实施。健全社会组织行业管理标准,加大社会组织行业管理力度。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发挥群团组织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联系服务作用。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监督机制和模式。到2025年底,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率将达到100%。 《规划》强调要在领导机制、能力建设、资源投入、宣传推广及理论研究5个方面,为“十四五”广州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加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方面,明确建立健全市、区、街(镇)、村(居)四级社会组织联动机制,加快优化社会组织信息系统建设。 福建厦门:社会组织信用良好将优先获得资助 2018年7月,厦门市民政局印发《厦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截至目前,共166家社会组织被列入“红名单”,27家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1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办法》列出7项情形,有其中之一的,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比如:未按规定设立党组织,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有这8项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民政部门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有异议的社会组织,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交证明材料。 社会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将有激励措施,比如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活动异常的社会组织,将有惩戒措施,比如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还是有机会重塑信用的,办法规定了具体规则,完成整改符合条件了,可以申请移出“黑名单”。 山东新城:强化“信用+监管” 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 荣成市民政局坚持以信用为抓手,将信用体系建设贯穿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各个方面,不断激发社会组织发展内生动力。 一是强化社会组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印发了荣成市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成市民政局关于对诚信社会组织激励政策的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为加快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诚信工作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组织实施了《荣成市社会组织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并完善了荣成市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夯实了行业自律基础。 三是做好信用结果应用。将信用建设情况与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职能、参加评优表彰等业务有效结合。2020年度将信用建设情况列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考核,对在评估中获3A级以上等次的社会组织法人给予相应信用加分,享受在承接购买服务中优先扶持、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免于抽查等相关激励政策。 【点评】 不妨向打击“老赖”取点经 6月25日,为持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民政部向社会公布第五批地方民政部门近年来依法取缔的部分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如果不是看到名单,你很难相信,这些顶着“建党伟业文艺奖组委会”“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研究院”“中国红色文化学会”“国家非物质文化研究会”“中国国学院大学”等等耀眼光环的机构竟然都是非法社会组织。 但令人遗憾的是,它们确实都是非法社会组织。 这些非法社会组织长期行骗,为国家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部分非法社会组织通过黑灰产业链条与某些社会群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如在非法社会组织“中国国学院”里,花27,000元就能买到“国学使者”称号与证书。其他各类称号证书售价也都在几千元至十余万元不等。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非法社会组织违法活动成本低,隐蔽性强。绝大多数非法社会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活动,没有固定线下场所,违法成本非常低。一旦其非法目的达到或被曝光后,相关人员就立即销毁证据、逃之夭夭。 民政部相关负责同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不能实现“治本”“断根”效果,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往往会面临“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难题。 实现“治本”“断根”,一方面要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今年以来,相关部门共发布了6批非法社会组织名单,这是民政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18个部门联合在全国开展的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的具体成果。但要让这些非法社会组织没有生存之地,要就持之以恒地将专项行动的打击力度坚持下去,只要发现这些非法社会组织有露头活动的迹象,就对其进行精准打击,不给它们提供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机会。正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邓国胜据说,“只有对非法社会组织所涉各环节严防死守,才能避免其‘借尸还魂’。”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将非法社会组织的治理纳入信用监管的范畴。2018年1月,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性质与后果,该《管理办法》建立了由轻至重的社会组织两类违法失信记录制度:一是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二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前者指向的违法失信相对较轻,堪称第一次黄牌警告;后者指向的违法失信行为相对较重,俗称“黑名单”,堪称第二次黄牌警告。这一办法为违法失信的合法社会组织的的监管提供了依据,而对于非法的社会组织,目前反倒没有可执行性的法律法规予以保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建议,应将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效能。我们认为,这个建议值得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如果仅仅打击的是“非法组织”而不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工作人员进行穿透式监管,就不能有效地改变这种“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局面。 近年来,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其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俗称“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有必要把对于“老赖”行之有效的经验用到非法社会组织的治理中,要让那些顶着“高大上”光环的骗子也“寸步难行”。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为期2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 《通知》提出六方面重点整治任务。一是严厉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对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监测与专项检查,对相关违法违规责任主体一查到底、严厉打击。二是压实网络交易平台责任,落实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资质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义务,要求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者取得明确委托授权后方能在平台上提供检验检测相关服务,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三是清理整顿网络交易平台“不送样检测”“检验检测包过”“一天出报告”“急速出报告”“不过全额退款”等虚假广告宣传信息。四是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检验检测活动,指导机构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五是加强政府部门公开查询信息与网络交易平台数据交互贯通,强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查询系统、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系统与网络交易平台的对接运用。六是加强责任追究和行刑衔接,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对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落实,严格督促平台企业整改到位,全面梳理排查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情况,依法依规严厉查处相关问题,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 市场监管总局称,下一步,将分解细化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督促各有关单位强化责任担当,严格落实《通知》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继续强化APP个人信息保护 日前,国新办举行上半年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情况发布会。工信部新闻发言人、信息通信管理局局长赵志国指出,2021年,工信部针对APP的治理,开展了专项行动,采取一系列措施,总体效果比较明显。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形成合力,依据职责,继续强化APP的治理。下一步,工信部也会对前期整治出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对于整改不到位、落实效果不好的,工信部将在整治基础上纳入信用管理。 谈及公众关注的APP个人信息保护,赵志国表示,工信部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制度和标准建设。他透露,工信部将加强制度和标准建设,近期拟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APP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测试,为治理APP侵害用户权益问题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和保障能力。 工信部近期拟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出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暂行规定》。这个规定的针对性比较强,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形成了共识。同时,考虑到APP的种类越来越多,要在制度、规范、标准的建设方面花大力气,进一步完善标准和规范性测试,为治理提供更坚实的基础和保障能力。 同时,工信部开展“服务感知提升”行动,针对用户感知差或者体验差的APP进行筛查,将用户举报投诉多的APP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治理针对性和治理效果,推动改善APP服务质量。 在常态化监管的基础上,工信部还将对前期整治出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针对重点问题、重点企业,建立台账和责任清单制度,尤其是对于反复出现的、老百姓比较关心的问题,如调用通讯录、用户位置信息权限且调用这些数据不是用户使用场景所必须,不符合信息收集最小必要原则,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对于整改不到位、落实效果不好的,工信部将在整治基础上纳入信用管理。确保整治过的问题APP不反弹、不反复,让百姓在安全、干净的网络环境中使用各类APP,满足生活、学习、工作各方面的需求。
近日,人社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明确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流程、监控平台建设等相关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和专款专用,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推动解决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根据《暂行办法》,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的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在费用拨付方面,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开工后,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银行。 “工程建设的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总包单位与承包总包单位发包工程的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道。 同时,总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这位负责人透露,分包单位应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 《暂行办法》明确,总包单位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发放资料,并按时将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上述负责人表示。 《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应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相关单位应将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7月13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显示,近日,银保监会制定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将扫黑除恶相关要求纳入贷款受理、调查及贷后检查环节。 《通知》指出,应深化行业治理,突出整治重点,严防黑恶势力涉足银行保险领域。从具体的措施来看,《通知》强调,加强信贷管理,严控资金流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将扫黑除恶相关要求纳入贷款受理、调查及贷后检查环节,对客户资质、资金流向等进行把控,确保信贷业务合法合规,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 审慎开展合作,加强第三方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规范与第三方的业务合作,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要加强合作机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合作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规范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提到,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催收业务管理,合理设定催收考核指标及奖惩机制,建立并完善催收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发现催收机构采用非法手段催收的,应立即停止合作关系;进一步规范催收行为,严禁使用非法手段催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防范欺诈风险,打击诈骗活动方面,《通知》明确,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防风险反欺诈工作机制,完善重大欺诈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及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不同层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发现识别重点业务领域面临的欺诈风险。 同时,《通知》要求,各级银行保险监管机构、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加强典型案例警示宣传和风险提示,积极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跨境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的宣传活动,为营造全社会反诈反赌的浓厚氛围作出贡献。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条例》出台背景及相关内容作新闻发布,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条例》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该《条例》于今年3月30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规范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是自治区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施行标志着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条例》干货满满,共分8章43条,明晰了立法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管理体系等内容,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查询、应用、安全管理、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要求和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条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对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进行了规定:信用状况良好的信息主体可依法享受6类激励措施;对一般失信信息主体,可依法采取6类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信息主体,可依法采取10类惩戒措施。 《条例》的实施,将加快推进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按照《条例》规定,自治区将通过以下举措,推动信用奖惩工作的开展: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依托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记录各类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为在全区开展信用奖惩提供依据。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推动各相关部门根据《清单》规定,依法实施奖惩措施。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制定规范性文件,对自治区各部门在行政决策环节查询信用信息提出要求,并对信用信息查询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持续深入开展诚信典型选树工作。完善全区诚信企业库,协调各方实施对诚信企业的激励和优惠,鼓励社会资源向诚信企业集中,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工作态势。创新信用激励产品和服务。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持续通过“蒙享贷”小程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蒙享租”“蒙享游”“蒙享行”等系列信用激励活动深入开展。 截至今年6月底,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已累计归集全区516万市场主体、3.1万机关事业单位、3.4万社会组织和2008万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共计2.7亿条,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近日印发《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媒体、会议、竞赛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的,应当遵循必要、真实、客观以及有利于防范网络安全风险的原则,明确不得刻意夸大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的危害和风险,不得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实施恶意炒作或者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等8项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了网络产品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是自身产品和系统漏洞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畅通的漏洞信息接收渠道,及时对漏洞进行验证并完成漏洞修补。同时,《规定》还对网络产品提供者提出了漏洞报送的具体时限要求,以及对产品用户提供技术支持的义务。 对于从事漏洞发现、收集、发布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规定》还明确不得在网络产品提供者提供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修补措施之前发布漏洞信息;认为有必要提前发布的,应当与相关网络产品提供者共同评估协商,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报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组织评估后进行发布。不得发布网络运营者在用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设备存在安全漏洞的细节情况。不得发布或者提供专门用于利用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和工具等。 当前,不少专业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立了从事漏洞发现和收集的平台,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漏洞收集平台也暴露出内部运营不规范、擅自发布漏洞等问题,亟需加强管理。为此,《规定》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的网络产品安全漏洞收集平台,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从事网络产品安全漏洞发现、收集的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措施防范网络产品安全漏洞信息泄露和违规发布。
记者日前从省发改委获悉,为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我省深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全面推广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 “六多合一”集成式审批改革,进一步压缩工程项目审批时限。 扎实抓好项目谋划储备。围绕“十四五”规划重点任务,以及我省发展短板和薄弱环节,瞄准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中央资金投向,扎实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科学谋划布局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强链补链延链项目。严格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加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全面落实项目建设要素。强化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国家预算内资金、专项债、企业债、国外优惠贷款、境外发债等资金,地方政府可用财力要积极保障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健全政银企合作对接机制。强化用地保障,积极扩充土地增量、盘活土地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