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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加强涉明星信息规范 严控偶像养成类节目
日前,中央网信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整治不良粉丝文化工作的阶段性成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央网信办强调要加强网上涉明星信息规范,完善黑产打击机制。同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网络综艺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强化平台“水军”“黑粉”治理。 中央网信办发文,透露相关主管部门的不良粉丝文化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中央网信办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督促网站平台调整产品导向和功能设计,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和引导粉丝群体理性追星。 据悉,结合正在开展的“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整治不良粉丝文化乱象,目前已累计清理负面有害信息15万余条,处置违规账号4000余个,关闭问题群组1300余个,解散不良话题814个,拦截下架涉嫌集资引流的小程序39款。 据了解,下一步,中央网信办将进一步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制度建设,通过加强网上涉明星信息规范、强化账号管理、完善黑产打击机制、探索建立粉丝引导机制等方式,为长效整治和规范粉丝文化打下坚实基础。 与此同时,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集中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网络综艺节目专项排查整治,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网络综艺节目管理的通知。该通知重点围绕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内涵、题材类型、评审投票、嘉宾人员、话题评论等关键环节提出管理要求。 通知强调要强化价值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控制偶像养成类节目,重点加强选秀类网络综艺节目管理,严格控制投票环节设置;坚决抵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和“流量至上”、拜金主义等畸形价值观;进一步压实网络综艺节目制作和播出机构主体责任,加强对粉丝群体正向引导,强化平台“水军”“黑粉”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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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整治滥用个人信息 加快落实消费信用约束机制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在京召开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会上,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陆春丛介绍了APP违规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主要原因及工信部接下来开展APP治理工作的具体举措。中消协会长张平表示,严厉打击滥用个人信息行为,加快实施消费信用约束机制。 据悉,截至目前已累计组织16批次集中抽测,检查139万款APP,通报了1407款违规APP,下架377款拒不整改的APP。通过建立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用商店排名通报机制,下架问题APP,开展新增APP上架审核。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APP数量为302万款,相比开展专项整治前的350万款APP下降了13%。 针对各类问题App,陆春丛表示,工信部持续加大曝光和处置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接下来,工信部将继续开展APP治理工作,包括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实施《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聚焦用户APP服务感知差、体验差的若干关键环节,组织开展服务感知提升行动,提升治理力度和治理效果;对重点问题、重点企业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过的问题“不反弹、不反复”。 中消协指出,消费者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贪图优惠券等“小便宜”轻易“变卖”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个人信息给商家时,要养成浏览交易协议、隐私保护协议等内容的习惯,大致了解可能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谨慎填写个人信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张平在会上表示,接下来中消协将抓紧落实投诉便利化、规范化措施,重点推进线上线下投诉渠道建设,提升基层消协组织投诉受理和处理能力。推进全量消费者投诉数据的综合应用,加快实施消费投诉预警机制、投诉信息公示机制、消费信用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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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3个文件:强化失信惩戒 鼓励信用修复
8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介绍,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扩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列入范围,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市场监管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固疾顽症,出重拳、下猛药,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真正让市场监管长出牙齿,实现“利剑高悬”,促使市场主体存戒惧、知敬畏、守规矩,提升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和水平。 具体来看,该办法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依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 同时,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和新制定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共同推动解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通过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缩短信息公示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等,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新格局。 这3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施行,是市场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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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公布 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将被问责
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公布《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情形理应进行问责。 《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办法》明确,主要问责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其中,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评估监测、督导检查工作中未达到合格(通过)标准。 二是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出现严重违规;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 三是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处置失当,群众反映强烈。 四是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 五是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 六是阻挠、干扰或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提供虚假信息,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教育督导人员。 七是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办法》指出,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主要通过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方式进行。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等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视违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或吊销办学许可证。上述问责方式,可以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主要通过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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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强化对侵权假冒的追踪溯源和链条式治理
海关总署日前通报,上半年,全国海关查扣侵权嫌疑货物3.79万批次,扣留侵权嫌疑货物3833万件。 海关总署持续开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专项整治,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龙腾行动2021”、寄递渠道知识产权保护“蓝网行动2021”和进出口防疫物资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项执法行动。针对出口转运渠道侵权多发态势,组织21个海关开展“净网行动2021”。同时,加强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海关深化与市场监管部门、版权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合作,形成知识产权侵权立体防控体系。推动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等区域海关开展执法协作,强化对侵权假冒的追踪溯源和链条式治理,不断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针对企业关切和实际困难,全国海关创新监管服务方式,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打防并举”“打促并重”方针,为企业开展创新维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推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执法系统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改造升级,提高保护效能。 海关总署还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指导各地海关开展真假商品鉴别培训、侵权商品集中销毁、宣传资料发放等活动。及时发布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涵盖食品、化妆品、服装等消费品领域以及货运、跨境电商、邮递等重点渠道,营造尊重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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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滥用人脸识别技术构成侵害人格权益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针对部分商家采用一次概括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不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不合理手段处理自然人人脸信息的,《规定》第2条和第4条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违反单独同意,或者强迫、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构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杨万明说,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的,《规定》第10条明确,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信息处理者通过采用格式条款与自然人订立合同,要求自然人授予其无期限限制、不可撤销、可任意转授权等处理人脸信息的权利的,《规定》第11条规定,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497条请求确认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脸识别是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智慧城市建设,小到手机客户端的登录解锁,都能见到人脸识别的应用。在国境边防、公共交通、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诸多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发挥着巨大作用。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杨万明介绍,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又如,有些物业服务企业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业主出入小区或者单元门的唯一验证方式,要求业主录入人脸并绑定相关个人信息,未经识别的业主不得进入小区。再如,部分线上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也多有发生。甚至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犯罪行为。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侵害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秩序,亟待进行规制。 为强化人脸信息保护,防止信息处理者对人脸信息的不当采集,《规定》第4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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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半年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21万户
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18年8月以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组织开展了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税款损失。今年上半年,共检查涉嫌虚开骗税企业7.21万户,配合公安机关对372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另有1085名犯罪嫌疑人在专项行动震慑下主动投案自首,有效遏制了虚开骗税的猖獗势头,维护了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付利平在会上表示,上半年,打虚打骗工作主要呈现4方面特点: 持续加大“三假”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聚焦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不具备条件只为骗取税收优惠的“假申报”,上半年相继开展了多个批次集中打击行动,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力度不减,频次不减。 持续深化部门协作,发挥集成打击优势。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深化密切协作,深度融合,推动部门协作实体化运作,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对犯罪团伙联合研判,实施精准打击,充分发挥了部门合成作战优势。 持续关注新动向,严打电子发票虚开。2021年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全面推行后,出现了虚开电子发票的新动向。四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打击,已成功破获多起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案件,形成对电子发票虚开零容忍的严打攻势,全力护航发票电子化改革。 持续加强源头治理,筑牢立体打防体系。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不断加强源头治理,结合深入推进实名办税,强化数据分析和风险预警管控,构筑事前防、事中阻、事后查的立体打防体系,持续压缩违法犯罪空间。 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部署要求,税务部门自今年4月1日起正式推行首批10项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实施以来,对纳税人容错纠错空间扩容明显,行政处罚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功能作用持续放大,市场主体感受到了税务执法的“温度”,积极社会效应正在逐步显现。对“首违不罚”清单中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通过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进行提示,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运用说服教育、约谈提醒等方式,告知纳税人依法及时履行义务,促进了税法遵从。如江苏税务部门推行“首违不罚”清单后,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罚量下降约三成,经过“首违不罚”的纳税人,90%不再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据了解,今年以来,税务总局已先后曝光多起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对“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露头就打,始终保持对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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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上半年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6017人
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21年1月~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1月~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6017人,同比上升12.6%,起诉率达到91.8%,高于整体刑事犯罪6.2个百分点。“这是近5年来的最高点,说明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在持续加强。”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告诉记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罪名集中,主要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起诉2676人和2138人;二是发案地集中,以东南经济较发达地区为主,其中广东起诉1463人,上海987人,浙江416人,河南371人,江苏341人,五地合占全国起诉总数的59.5%。 在民事检察方面涉知识产权类案件也明显上升。1月~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民事生效裁判、调解书监督案件100件,同比上升88.7%。 “接下来,包括行政检察中涉知识产权案件也会由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筹办理,我们也会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数据。”最高检案管办负责人表示。 记者了解到,2020年,最高检组建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实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并在北京、上海等9个省市开展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试点工作,以形成检察监督工作合力,依法保护创新驱动发展。 此外,在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犯罪,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数据显示,1月~6月,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起诉293人,不起诉209人,不起诉率41.6%,高于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不起诉率4.8个百分点。 不仅如此,最高检还会同工信部,共同抓好“六号检察建议”落实,依法打击整治网络黑灰产等,促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今年6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发布在校大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强化教育管理,对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共同构筑反诈校园防线提出具体工作要求,防止学生成为犯罪“工具人”。组织开展“反诈宣传月”活动,在最高检官方公众号开设“反诈进行时”专栏,揭示犯罪新手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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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政数局组织召开全区“信易贷”工作推进会
为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落地见效,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优化宽城区营商环境,7月21日,宽城区政数局组织召开全区“信易贷”工作推进会,各街镇、开发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首先总结了宽城区2021年上半年“信易贷”工作进展情况,随后区政数局局长程光远围绕国家及省、市“信易贷”政策方针、总体形势,对下半年宽城区“信易贷”工作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并向各街镇、开发区明确了工作重点及任务分工。最后区信用办工作人员对参会单位在“信易贷”工作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一一进行了解答。 本次会议为全区“信易贷”工作指明了方向,为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新思路、新办法。区政数局将凝聚多方合力,积极做好“信易贷”金融服务推广工作,精准滴灌中小微企业,将普惠金融落到实处,共绘信用惠企服务新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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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10起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1年第一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曝光。 记者了解到,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大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网络红人、知名博主、直播带货等方式进行“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截至2021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元。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在电商平台上,用户评价往往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正因如此,一些不良卖家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以不正当方式提高商品销量、用户好评度和店铺信誉。 据悉,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公布的第一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对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了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