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12月1日起,分类推进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制度改革,对所有自然资源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方案提出,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改革有关要求,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方案对于10项由自然资源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审批制度改革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事项,推进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立单位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5年以上证明文件等材料。 同时,对于8项由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也作了具体规定。其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及以下)”事项,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技术特点,抓紧全面梳理现有审批流程,明确具体许可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示范文本并及时对外公开。 方案要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有关司局和单位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加强重点监管,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强化主体责任,抓好工作落实。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根据立法工作权限和程序,推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统筹推进企业信息归集共享、审批服务标准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等相关工作,提高试点各项改革举措的协同性,形成工作合力。
近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推动建立覆盖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的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全部疫苗全过程可追溯,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提高疫苗监管工作水平和效率,切实保障疫苗质量安全。 根据《通知》规定,北京、天津、内蒙古、上海、江苏、海南、重庆先行试点,率先完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与协同平台的衔接,2020年1月31日前按规定向协同平台提供本省(区、市)内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达到疫苗追溯要求。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参与试点。未参与试点的地区,应当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追溯体系建设。2020年3月31日前,全国各地应当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实现所有上市疫苗全过程可追溯,确保疫苗最小包装单位可追溯、可核查。 对于建设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追溯标准和规范方面,《通知》明确,要建立统一的追溯标准和规范。目前,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所需标准已全部发布实施,其中,《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是3个基础通用标准,《疫苗追溯基本数据集》《疫苗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2个标准对疫苗追溯参与方提出了追溯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和交换的具体技术要求。 在监管层面,《通知》要求,建立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和监管系统。国家药监局负责建设疫苗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在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中发挥“桥梁”和“枢纽”作用,连接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和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整合疫苗生产、流通和预防接种全过程追溯信息,为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提供地址解析服务。 同时,国家药监局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分别建设国家和省级疫苗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根据监管需求采集数据,监控疫苗流向,充分发挥追溯信息在日常监管、风险防控、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监管工作中的作用。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符合疫苗信息化追溯标准的省级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并与协同平台相衔接。督促完成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单位信息系统的改造。通过该系统验证本省内疫苗采购入库信息,依法如实记录本省疫苗流通、库存、预防接种等追溯信息,并按标准向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建设的主要责任,按照“一物一码、物码同追”的原则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系统,并与协同平台相衔接;要对所生产疫苗进行赋码,提供疫苗各级包装单元生产、流通追溯数据,实现疫苗追溯信息可查询。 在多方联动上,《通知》明确,社会参与方提供技术服务。信息技术企业、行业组织等单位可作为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疫苗信息化追溯专业服务。相关发码机构应有明确的编码规则,并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其基本信息、编码规则、药品标识等相关信息向协同平台备案,确保药品追溯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最后,《通知》强调,要将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药品安全和卫生健康考核项目。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建立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要依照《疫苗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处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行政协议中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府行政治理能力、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黄永维表示,司法解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协议案件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机关严格兑现政策承诺。 “司法解释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确保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确保因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确保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落到实处。”黄永维强调。 行政机关通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签订的协议,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一切生产要素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中竞争,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让社会资本潜力充分释放,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目标。 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司法解释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行了列举。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 记者了解到,司法解释坚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政府违约行为进行合约性审查,监督政府诚实守信,确保“放管服”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鼓励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创业、创新的土壤,为经济发展培育稳健持久的内生增长动力。 该司法解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该司法解释。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组织召开座谈会进一步强化互联网企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主体责任。 工信部介绍,根据工信部印发的2019年通信行业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重点任务清单和互联网集中清理专项任务清单“两大清单”,全行业积极推进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重点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企业责任落实,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组织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11家重点互联网企业就网络诈骗治理工作进行研讨交流,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工信部指出,今年7月份,在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指导下,11家重点互联网企业在中国互联网大会反诈论坛签订《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责任承诺书》。自签订责任书以来,重点互联网企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创新思路,多措并举,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在组织制度方面,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加大人员力量保障,持续完善巡查预警和快速响应机制。 工信部还指出,腾讯公司专门组建了300人的安全团队,加强对诈骗手法分析和监测处置。二是在技术能力方面,进一步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提升技术能力。阿里巴巴公司通过机器学习分析诈骗脚本,加强精准打击,今年已累计预警高危受害人20余万。三是在清理整顿方面,对手机卡、游戏点卡、充值卡、购物卡等商品开展全面排查,7至10月,京东、拼多多、阿里巴巴等平台及时清理违规商品关联账号6000余个,拦截可疑交易800多万笔。四是在安全评估方面,进一步完善内部防控机制,积极防范新业务安全风险。美团、网宿等企业认真落实安全评估要求,努力实现对诈骗风险的提前防范、提前处置。五是在用户举报受理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举报受理处置流程,建立7*24小时快速处理机制。新浪微博、58同城、百合佳缘等企业按照机制流程,及时响应用户举报,截止目前处置涉诈账号1.5万余个。 工信部表示,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将与有关部门一起,督促指导重点互联网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账户管理、业务管理、平台管理,积极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提升技术防范能力,不断巩固治理成效,推动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今年以来,随着交通运输部门支持车辆安装ETC政策的密集出台,各家银行打响了激烈的ETC市场争夺战,不过,在推广ETC的过程中也产生一些问题,如ETC卡遭遇盗刷、ETC欠费等问题。近日,央行、银保监会公布《关于金融服务支持收费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银行开展ETC业务以及用户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一系列规范,其中明确ETC欠费超30日,将会上报央行征信系统,从而影响信用记录。 《意见》强调,支持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和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将自通行交费交易日起超过30日仍拖欠未付款的用户信息提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保存期限按《征信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清算机构应组织成员单位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 据交通运输部最新通报,截至11月6日,全国ETC用户累计达到1.6亿,完成发行总目标的84.01%。全国高速公路入口客车ETC平均使用率为64.22%,环比上升了1.92个百分点。其中,按照累计完成进度排名,位居前3名的省份依次是:北京(96.52%)、湖北(90.74%)、贵州(84.42%)。《意见》提出,支持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推广应用,力争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费车道均支持移动支付产品。 据相关媒体报道,此前曾有持卡人反映自己“被消费”,经调查发现是ETC卡开通了小额免密免签功能而遭盗刷。在保障ETC联名卡用卡安全方面,《意见》指出,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停止新增发行ETC联名卡,用户确有需求的,商业银行应在发行时默认关闭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向用户充分提示风险。对于已发行的存量ETC联名卡,发卡银行应抓紧批量关闭相关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妥善做好用户告知工作。对于用户主动要求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充分做好风险提示。 在便利ETC用户绑定扣款账户上,《意见》明确,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为ETC记账卡用户提供便捷的扣款账户绑定及扣款服务。不得无故拒绝用户绑定已有账户,不得强行要求用户新开账户绑定,不得在用户办理ETC业务时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无合理理由不得拒绝用户解除绑定账户,不得故意引导已安装ETC用户变更扣款账户,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安装和社会资源浪费。
在生态环境部日前召开的10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刘友宾介绍,生态环境部日前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施行。为确保顺利实施,已上线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对环评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都可以记分,并通过平台做到实时累计,实现对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部配套建设了一个平台、配发三个文件,加快形成以质量为核心、以公开为手段、以信用为主线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管体系。 其中,一个平台,即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已在政府网站上线,将与管理办法同步施行和启用;三个文件,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三个配套文件在依法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资质管理的同时,遵循事前指导、事中规范和事后严管的工作思路,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体的能力建设、信息公开和失信惩戒等方面提出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和要求。鼓励编制单位自觉加强人才培养,建立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础信息公开制度和诚信档案体系,明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规则,积极推进信用监管方式方法。 刘友宾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继续狠抓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加强抽查与复核,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对存在问题的公开曝光并依法严惩,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对有关单位与人员实施“双罚制”,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强调要持续推进诚信建设,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制定诚信公约,加快个人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 《纲要》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全社会道德水平,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战略任务,是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要,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纲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四大方面:一是筑牢理想信念之基。二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是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四是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纲要》在推动道德实践养成方面要求,持续推进诚信建设。诚信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和重要特征。要继承发扬中华民族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弘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制定诚信公约,加快个人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构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重视学术、科研诚信建设,严肃查处违背学术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深入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评选发布“诚信之星”,宣传推介诚信先进集体,激励人们更好地讲诚实、守信用。 《纲要》对抓好网络空间道德建设、强化法律法规保障、加强组织领导方面对了明确要求。其中,要求各地方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推动社会诚信、见义勇为、志愿服务、勤劳节俭、孝老爱亲、保护生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中央宣传部负责人表示,道德建设既要靠教育倡导,也要靠有效治理。《纲要》强调,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和社会管理、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有力惩治失德败德、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针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社会服务、公共秩序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逐一进行整治,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建立惩戒失德行为常态化机制,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提高发行效率,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要求强化发行信用管理。 记者了解到,本次发布的两则指引基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在充分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做出的修订。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化企业债券发行环节社会信用管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是本次指引修订的重点之一。要求发行参与人按规定或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履行规定或协议约定的相关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新修订的两则指引调整了直接投资人申请的标准,直接投资人的申请范围变更为“上一年度末AA+级(含)以上的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名的投资人和全部企业债券持有量排名前50名的投资人”,注重投资者对高信用等级企业债券投资和企业债券持券总量的考察。 据悉,企业债券直接投资人是指承销团成员以外,具备一定资格,通过簿记建档发行系统和招标发行系统直接参与申购或投标的投资人。直接投资人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透明化和市场化,既降低了发行人融资成本,又提升了优质投资人的盈利水平,实现双赢。 此外,本次修订还强化内控制度要求,严控发行环节相关风险,整合充分体现健全发行业务内外部监管要求,强化报告制度。 据介绍,两则指引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及《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保障环评工作质量,维护资质许可事项取消后的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等作出规定。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配套办法,强化了对重点单位、重点行业的靶向监管,实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双重负责制。 《办法》着力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督为保障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通过规范编制要求、强化监督检查、实施信用管理以及严肃责任追究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环评资质许可取消后,环评质量不下降、环评有关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降低,为保证环评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办法》以报告书(表)编制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完善日常检查考核机制,对审批后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实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双重负责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把关。对报告书(表)质量问题实行分类管理,细化一般性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提高质量监管科学性;对出现报告书(表)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行政处理处罚与失信记分双重惩戒的管理措施,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 《办法》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调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推动提高建设单位环保意识,促进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技术单位,提升环评制度有效性。对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的,无论建设单位自行编制还是委托技术单位编制,都要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一律公开相关建设单位和报告书(表)基础信息。要求建设单位在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落实环保投入和资金来源,加强环评过程管理。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通过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平台,归集和累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记录的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记分,建立“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和“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 《办法》将失信记分累计情况对应的惩戒措施分为三类,从轻到重依次为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限期整改和禁止从业。其中加大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的惩戒措施,是对失信记分达到警示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等作出的惩戒,对这类信用管理对象实行从严监管,主要是起到警示作用;限期整改措施是对失信记分累计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作出的惩戒,对这类失信行为较多的管理对象提出整改要求;禁止从业措施是对失信记分直接达到限制分数的信用管理对象作出的惩戒,属于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在实施中严格对应因存在《环评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而受到禁止从业处罚的行为,保持与法律规定一致。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9月20日上午,生态环境部召开2019年9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 生态环境部自然生态保护司司长崔书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是我国在国土空间管控方面的制度创新,是我国在实现联合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050年愿景方面贡献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崔书红指出,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从“放、管、服、治”四个方面,推出20项具体举措。红星新闻从发布会上获悉,具体到“管”这个层面,生态环境部将优化“管”的方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出台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 崔书红指出,今年年初,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共同决定部署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强调评估不是重新划定、推倒重来,而是针对问题、解决问题、优化完善,且通过评估要确保原来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目前,各省正在两部委指导下推进评估工作,评估优化后的红线划定方案将更加符合管控要求。已经完成初评的几个省结果表明,评估不会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产生大的影响,生态保护红线总体格局不会发生变化。 崔书红表示,生态环境部建立“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奖惩”生态保护红线全过程监管体系,确保红线划得实、守得住、可持续。一是,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政府综合决策,确立生态保护红线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中的优先地位,禁止新增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项目;二是,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加快推进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常态化监管;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定期执法,依法处罚违规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四是,开展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五是,建立奖励机制,对于保护成效好的,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扶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奖励。 崔书红最后表示,将公开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信息,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志愿者、社会公众的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