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盲盒经营活动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指出,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化妆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体动物、无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条件、存储运输、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销售。 盲盒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盲盒价格。盲盒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实施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通过盲盒形式销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差距不应过大。盲盒商品价格不应与同质同类非盲盒销售商品价格差距过大。 同时,征求意见稿要求,盲盒经营者应将商品名称、商品种类、商品样式、抽取规则、商品分布、商品投放数量、隐藏款抽取概率、商品价值范围等关键信息以显著方式对外公示,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前知晓。 盲盒经营者不得通过后台操纵改变抽取结果、随意调整抽取概率等方式变相诱导消费。不得以折现、回购、换购等方式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发放盲盒。不得设置空盒。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鼓励盲盒经营者建立保底机制,通过设定抽取金额上限和次数上限,引导理性消费。鼓励盲盒经营者自觉承诺不囤货、不炒作、不直接进入二级市场,并接受社会监督。 盲盒经营者不得对抽盒规则、抽取概率、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商品数量、商品规格、商品质量、服务提供方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记者日前从住建部了解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于近日修改。修改后的管理办法规定,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 据了解,住建部、人社部近日印发通知称,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两部门决定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 修改后的第八条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此外,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中的“劳动合同”统一修改为“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融资有关问题。去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加强包括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水电气费等信息归集共享,提升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不断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方案》部署要求,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基本形成。截至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其他省份均已完成作为信用信息归集枢纽的省级节点建设,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和辖区内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并机制化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据统计,全国平台已通过各省级节点联通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104个,其中省级平台26个、市级平台(站点)78个。 二是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加快步伐。截至6月末,全国平台与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实现系统对接,已共享10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4项司法信息、A级纳税人名单信息、海关注册信息、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企业商标信息、企业专利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共计21项信用信息。同时,各地正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对辖区内企业纳税、水电气费、不动产、生态环保、科技研发等信息归集共享。 三是深化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实合作。推动全国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联通,加快全国层面数据共享。推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地方开展试点,选取上海、浙江、安徽、湖南、广东、重庆、大连、大庆、青岛、广州等10个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银行联合建模。截至2022年6月末,全国通过已联通的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累计发放贷款8.8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2.1万亿元。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围绕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于6月~11月在全国集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 《方案》指出,整治涉企违规收费,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是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负的重要举措。将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坚持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零容忍”。 具体来看,在交通物流领域,将重点整治水运、公路、航空、铁路等领域落实助企纾困有关降费优惠政策不到位、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费用或重复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不执行或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等问题。在地方财经领域,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问题。在金融领域,将重点整治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披露服务价格信息、超出价格公示标准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费等问题。 记者从工信部获悉,在日前召开的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多部门就重点领域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工作作出安排。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聚焦重点领域分别制定详细周密的行动方案,坚决整治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和地方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广泛搜集问题线索,通过12381、12315等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涉企违规收费的投诉举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日前,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在国新办举行,介绍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有关情况。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司长李兴乾在会上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发挥好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和融资增信作用,帮助外贸企业增强接单的信心,稳定发展预期。 李兴乾表示,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通行的支持外贸企业的政策措施。今年以来,中国外贸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挑战在增多,防范化解风险的诉求也在提升,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在增加。我们积极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更好地履行政策性职能,加大承保力度,创新服务,提供更多的风险保障。截至5月底,中信保公司承保的规模已经突破了3500亿美元,同比增长12.7%,为14.9万家外贸企业提供了保险服务,同比增长7.5%。 下一步,还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发挥好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和融资增信作用,帮助外贸企业增强接单的信心,稳定发展预期。 一是要更好发挥防风险的作用,要鼓励信用保险机构出台更多有针对性的举措,来加大对外贸企业风险保障的力度。要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政策相衔接,将企业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同为收汇处理,允许企业办理退税。积极拓展产业链承保,深化对上下游企业的协同服务,同时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等新业态的发展,提供更有针对性、更加具有差异化的信保服务。 二是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要进一步扩大承保的覆盖面,继续优化承保和理赔的条件,缩短理赔的时间,让中小微外贸企业能够享受到更精准、更专业、更便捷的服务,来提升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政策获得感。 三是要扩大保单融资的规模,要鼓励银行与出口信保机构加强对接。比如通过“政府+银行+保险”以及“再贷款+保单融资”这些方式,来提供更多的融资便利,更好满足外贸企业的资金需求。
海南省住建厅近日公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评定其信用等级。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申请A级未通过的或B级、C级之外的信用主体,统一标记为N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 其中,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评定信用A级的,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可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激励措施。评定为A级的缴存单位享受包括承诺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的,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等。评定为A级的缴存职工享受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等激励措施。 评定为B级的信用主体,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按其类别分别适用不同约束措施。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的审核;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或减少网上业务办理事项等。评定为B级的缴存职工适用暂停网上业务办理资格,或减少网上业务办理事项等约束措施。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被采取列入监管重点对象、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等约束措施;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于取消网上业务办理资格等约束措施。被列为N级的信用主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施正常管理。 海南省拟将实施联合激励的A级和实施联合惩戒C级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6月10日,社会公众有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邮箱:zjtgjjc@163.com。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惠企纾困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着力缓解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融资难题,5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组织召开全国“推进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视频培训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司长陈洪宛同志出席培训会并讲话,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主任门立群同志出席会议。会议明确,要全面准确归集信用信息,着力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下沉,进一步将“信易贷”工作引向深入。 会议指出,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严峻挑战,创造性发挥信用建设对稳经济的积极作用,加大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力度,加快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对于保市场主体、稳定就业、稳住经济大盘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如何将“信易贷”引向深入的问题,会议提出,各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既定工作部署继续扎实开展工作,全面准确归集信用信息,搭实搭密平台网络,加大政策支持,着力推动信用服务机构下沉,进一步将“信易贷”工作引向深入,更好发挥信用对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稳住经济大盘的积极作用。 会上,河北省、安徽省和广州市分别就信用信息共享和平台网络建设等情况作了经验交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就产品创新和地方合作等情况进行了介绍,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就数据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解读。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信用中心参加了培训。
为推进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规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近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包括五章25条,涵盖认定条件和程序、信用惩戒和修复、救济和监督等相关内容。《办法》适用于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 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条件,《办法》规定企业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等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统计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 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惩戒,《办法》规定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按规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公示期间,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日常监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指导企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 针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应当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包括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整改到位证明材料及统计守信承诺等内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召开主要金融机构货币信贷形势分析会,分析研究信贷形势,部署推进当前和下一阶段信贷工作。会议强调,以适度的信贷增长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加快已授信贷款的放款进度。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平衡好信贷适度增长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精准发力、靠前发力,及时推出并有序实施一系列金融政策举措,支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金融机构主动作为,一季度货币信贷保持平稳增长,有力支持了今年经济金融平稳开局。 会议指出,受国内外超预期因素影响,近期经济新的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金融系统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齐心协力,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全力以赴稳住经济基本盘。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补短板、跨周期调节的作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要主动发力、多作贡献,股份制银行要充分挖掘潜力,大型城商行要发挥区位优势,共同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各主要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调动行内各方面力量,高效对接有效信贷需求,强化政策传导。 会议强调,金融系统要用好用足各种政策工具,从扩增量、稳存量两方面发力,以适度的信贷增长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要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围绕中小微企业、绿色发展、科技创新、能源保供、水利基建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要落实政策要求,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增长,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要加快已授信贷款的放款进度。要坚持市场化原则,平衡好信贷适度增长和防范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可持续性。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立法情况。据悉,《条例》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8章70条,既对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予以立法确认,又对探索创新的措施给予立法引领,旨在通过完善体制机制,不断优化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打通“肠梗阻”、畅通微循环。 “《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增强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集中精力大抓发展、抓大发展、抓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朱赟表示,近年来,宁夏推出了一系列创新性强、影响力大、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做法。《条例》将这些改革成果上升为法规制度,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从根本上改变过去拼资源、拼价格、拼土地、拼政策的旧模式,营商环境的竞争已经由过去追求优惠政策的洼地,转为打造公平营商环境的高地。 加强诚信建设兑现政策承诺 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一直是社会的焦点,对此《条例》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实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和保证金不得执行。 同时,《条例》针对政府诚信建设、兑现招商引资承诺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兑现向市场主体作出的政策承诺,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变更等为由违反承诺或者约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造成市场主体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朱赟介绍说,《条例》对政府诚信方面进行专门规定,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政府诚信建设,保障市场主体权益,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使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此外,《条例》指出加大特殊时期对市场主体的帮扶力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扶持政策,依法采取救助、补偿、减免等纾困帮扶措施,为企业排忧解难,助力企业发展。 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服务质量 在政务环境方面,《条例》规定了“证照分离”改革,实施行政认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承诺告知等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方式,为企业提供便利。明确一网通办、数据共享、系统建设规范要求,提升数据治理能力,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互用。 2021年以来,宁夏直接取消审批54项、审批改为备案15项、实施告知承诺35项,同时还优化了34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服务。组织全区开展多轮政务服务事项“四级四同”(即国家、区、市、县“四级”同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等基本要素统一)梳理,更好地实现了同一事项,在不同层级无差别的办理,实现了审批服务的统一化、规范化。 为继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证明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进行调整。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或者提交;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投资项目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行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应当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编制并公布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的全流程审批事项清单,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进行审批。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等建设项目,可以推行“清单制+承诺制”审批。 《条例》还规定,应当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等工作机制,规范政务服务流程和评价标准,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整合各类便民政务服务资源,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让市场主体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宁夏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郝留虎表示。 构建服务体系加强法治保障 优化营商环境不仅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建立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还要着力于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全力营造宜居宜业的发展环境。《条例》专列“公共服务”一章,是全国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中较为少见的创新之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和负有审批服务职责的部门应当优化水、电、气、热、通信等工程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人才政策措施,推动人才开放、交流和合作,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医疗社保、住房安置、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给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激发和释放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创造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加大科技创新投入,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加强重点产业、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攻关,发展创新创业创造孵化服务。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法治环境下,才能有公平的竞争、有稳定的预期、有靠得住的信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条例》第六章对企业提供法治保障进行了专门规定。 《条例》规定,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并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适应调整期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当公布文件目录及文本,方便市场主体查阅。 此外,《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大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为了避免执法“一刀切”,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条例》规定了包容免罚制度,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柔性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推进‘首违不罚’‘包容免罚’,不论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一律平等对待,一视同仁。”郝留虎说,同时,建立容错机制,对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