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施行。《办法》围绕服务规范性、便捷性、准确性三方面进行“好差评”,旨在全面及时准确了解企业、群众和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服务对象对部政务服务的感受和诉求,自觉接受监督,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提升工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根据《办法》,“好差评”的适用范围包括部本级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具体内容分为围绕服务规范性,对办事场所、办事窗口进行“好差评”;围绕服务便捷性,对网办深度、移动办理、跑动次数进行“好差评”;围绕服务准确性,对服务引导、申报材料、办理时间进行“好差评”3个方面。同时设置了5个评价等次,“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等次为“好评”,“不满意”“非常不满意”等次为“差评”。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7个自然日内未作出评价的,评价结果默认为“基本满意”。 在“好差评”的开展场所方面,《办法》明确,在政务大厅、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服务端线上线下全面开展“好差评”。线上评价渠道包括在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移动服务端设置嵌入评价系统;线下评价渠道包括在政务大厅窗口设置评价器或评价二维码、4000996938咨询电话中设置评价功能、设置意见箱等,供服务对象进行评价。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好差评”结果及整改情况将通过部门户网站、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办法》要求,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于事实清楚的问题,立行立改;对于情况复杂、难以一时解决的,建立台账,提出整改期限,限期整改;对于缺乏法定依据的,向评价人解释说明。经核实为误评或恶意差评的,评价结果不予采纳。对在政务服务过程中反复被差评或整改落实不力的司、局(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常州市通过政务服务信用体系建设,推出自助查、信易批、承诺办3项业务,推进审批服务与信用信息加快融合,让守信企业和群众享受到更多信用红利,提升政府行政审批效能和全社会信用水平,为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加码。 自助查,实现“随时随地,不见面服务”。积极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对接,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查询及征信异议,引入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服务范围。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开设征信查询服务窗口的同时,依托常州市综合服务旗舰店和自助服务一体机,为全市企业提供信用自助查询下载服务,推动信用查询不见面服务,不断提升信用惠民便企服务水平。 信易批,实现“信用越好,审批越容易”。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会同市信用办,加快全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将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嵌入政务服务审批流程,让信用好的办事对象享受“容缺受理”,享受绿色通道,优先享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一网通办”等更便捷的审批服务。 承诺办,实现“信息共享,群众少跑腿”。通过审批信息、信用信息和监管信息的三方共享,实现事前共享获取企业信用信息,事中采用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容缺受理”,事后实时推送监管部门的全过程服务监管模式。推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并不断拓展政务服务信用承诺范围,实现“让信用信息多跑路,让守信群众少跑腿”。 全市还将逐步扩大信用审批服务事项范围,推动更多事项实现信用承诺审批服务。
建立家政信用信息大数据库,搭建家政公共服务平台,举办“洛阳家政节”,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家政服务业,在洛阳将迎来大发展,洛阳市民也将享受到更加多元化、品质优的家政服务。 洛阳市发改委、商务局有关人士表示,洛阳市与郑州、开封、鹤壁和南阳5市,被确定为河南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获得更多政策资金的支持,以此为契机,洛阳市家政服务业将在产业规模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实现全面提升。 家政服务信用平台查信息更放心 找保姆、找月嫂,如果盲目寻找,很多市民会担心从业人员资质不够、服务不规范,很容易使家政服务人员和雇主之间产生矛盾。 信息不对称、不透明,一直是家政服务业的痛点、难点,而洛阳市将搭建的洛阳市家政服务信用平台,将重点解决这一问题。 据了解,洛阳市家政服务信用平台依托智慧洛阳云平台,整合家政服务业资源及政府部门家政服务业监管信息,建立家政信用信息大数据库。按照企业“一企一证一码”、家政服务人员“一人一卡一码”进行信息档案管理,同时实行“红黑榜”信用监管机制,市民通过官方网站、移动App、微信公众号等均可随时查询。 同时,洛阳市还将实现全市家政服务业信用信息与省、市信用平台,以及全国315诚信平台等信用系统数据互通和信息共享,力争三年后实现全市家政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全覆盖,为洛阳市构建网络化、规范化和诚信化家政服务市场体系提供智慧支撑。 家门口找家政服务更便利、更实惠 找家政服务不必再东奔西走,家门口就可解决。 洛阳市将探索“家政+社区”新模式,结合智慧社区建设,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整合利用城市现有公共场地、设施等资源,支持育婴、托幼、养老等家政服务进社区。 家政服务进社区不仅给居民提供更多便利,还将带来更多实惠。洛阳市鼓励社区与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家政服务合作协议,引导社区综合服务场所开设“家政服务窗口”,在提供有偿性服务的同时,社区居民还可享受家政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服务。 到2023年年底,洛阳市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1个家政服务示范社区,全市家政服务示范社区达20个。 到2023年,全市各类家政服务机构达到4000家,从业人员达15万名 月嫂、育儿、专业保洁、家庭护理、养老病护、家庭餐饮、家庭教育、家庭园艺、搬家物流、家庭午托辅导接送、家庭钟点工……这些都是家政服务业的范畴。 据统计,洛阳市的家政服务业目前涉及20多个门类200多个服务项目。洛阳市现有各类家政服务机构3700余家,以家政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2606家,年营业收入20亿元,从业人员10万余名。 按照河南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试点城市培育工作的相关要求,5个试点城市将结合各地实际,引领带动家政服务业专业化、规模化、网络化、规范化发展。据悉,洛阳的家政服务业基础较好、发展环境优越、发展潜力巨大。根据《洛阳市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试点城市工作方案(2020—2023年)》,下一步,洛阳市将通过实施“12463”示范工程,探索构建以家政服务示范企业为龙头,市级家政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示范项目为重点,家政服务示范社区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布局。 据了解,“12463”示范工程即打造1个洛阳家政服务品牌,搭建洛阳市家政服务信用平台、家政公共服务平台2个服务平台,开创“家政+会展”“家政+互联网”“家政+社区”“家政+商业”4种新模式,开展市场主体壮大、服务质量提升、示范社区培育、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家政标准化建设、家政服务消费纠纷调解等6大重点工程,推进洛阳市家政产教融合培训就业基地、洛阳市家政服务进社区示范项目、洛阳市家政服务产业园项目等3大家政服务示范项目。 根据规划,到2023年,洛阳市将力争培育4家到5家省级以上家政服务示范企业,培育3家营业额超500万元的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培育20个家政服务示范社区,洛阳市家政服务业营业收入达30亿元,全市各类家政服务机构达到4000家,从业人员达到15万名。
日前获悉,呼和浩特市将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围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针对当前经济社会中的诚信热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失信突出问题,集中开展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社会环境,积极构建诚信呼和浩特。 据了解,专项治理行动重点项目包括: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治理行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治理行动;扶贫脱贫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国家考试作弊专项治理行动;交通运输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骗取社会保险专项治理行动;法院判决不执行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金融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生态环境保护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行动。 同时,将加强诚信理念教育,开展诚信实践活动,把诚信建设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届时,市文明办将及时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成效经验,结合“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宣传,组织市属媒体开展专题报道,营造浓厚舆论氛围。
近日,西宁市印发《西宁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分工方案》,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统一全市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确保信用信息归集的规范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全面提升,信用监管的工作基础不断夯实。 西宁市全面建立“凡办必查”机制,运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信用监管的法治保障,完成事前提供查询、事中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记录的全流程闭环监管,提升分级分类监管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使营商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度提高。 加强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全面实施事前信用承诺,政务服务大厅开通绿色通道,按照行业信用承诺制度提供容缺受理、容缺预审、告知承诺等差别化服务,广泛开展事前信用承诺。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将政务服务“好差评”记录纳入政府诚信档案,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项目审批、政府资金安排、中小微企业帮扶、单位奖项评选等事项中,查询并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 强化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积极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涵盖各类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加大信用联合奖惩力度,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落地,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落实信用修复机制,通过信用核查、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按流程提供修复受理服务。 此外,提升信用监管技术支撑能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与各部门信息系统自动化对接,实现互联互通,不断拓展互联共享范围,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渠道,规范信息归集共享标准,完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提升信用信息质量。
蔡世蓉在成都百脑汇电脑城经营着一家小商铺,80%的订单来自企业客户。最让她烦恼的莫过于应收账款了,“每天都会想着怎么把钱收回来。” 作为末端供应商,应收账款难以收回让蔡世蓉经常出现资金缺口。蔡世蓉想申请贷款周转,但她没有多少资产,客户的欠条难以作为依据帮她获贷。 供应链末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难、银行风控难、部门监管难……蔡世蓉遇到的情况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不断落地应用。作为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区块链通过创造信任来创造价值,为解决现阶段金融领域资产与交易信息真实性验证难、信用评估成本高、普惠金融服务难落地等痛点提供了新的思路。 具体来说,区块链是如何帮助蔡世蓉解决贷款难题的? 成都中科大旗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是蔡世蓉的大客户之一。作为智慧文旅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随着经营规模扩大,中科大旗需要垫款的情况越来越多,也常因缺少抵押物而拿不到银行贷款。 借助蚂蚁集团构建的区块链技术平台“双链通”,中科大旗与蔡世蓉的合作全程“上链”,确保合同真实存在、公开透明、不可篡改。同时,引入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中科大旗增信,确保后者有能力支付蔡世蓉的货款。蔡世蓉便可据此向银行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顺利获得贷款。 在这一过程中,银行还可通过区块链全程掌握贷款资金流向,确保这笔钱是用于贷款人申请的用途,有效降低风险。 金融的本质是经营信用。工商银行今年4月发布的《区块链金融应用发展白皮书》指出,区块链为金融服务提供了将其“信任基础”由线下高成本到线上低成本的转移方案。在降低信用成本的同时,区块链多方共享的特性也强化了参与方之间的连接与协作,提升价值交换效率。 “过去我们评估一个企业要看财务报表,银行还会担心企业报表的真实性。”浦发银行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袁蕊表示,在大数据时代,企业的生产、销售、加工、制造、库存等信息,都可以成为银行对企业信用评估的参考依据。区块链技术能使这些信息和数据具有不可篡改、可确权、可溯源等特征,有助于银行进行评估。 除了供应链金融,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还体现在贸易融资、资金管理、支付清算、数字资产等领域。国内多家金融机构、科技企业正在积极布局,构建新平台,助力金融服务。 在中信银行交易银行部总经理助理王海云看来,区块链信息透明、难以篡改的特点对追溯资金流向很有帮助。在雄安新区,中信银行参与搭建的财政建设资金管理区块链信息系统已上线运行。这一系统能够完成建设者工资和供应商材料款的穿透式支付,做到可溯源、不可篡改。 在贸易融资领域,蚂蚁集团近期推出了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全新国际贸易及金融服务平台Trusple,能够与合作银行实现跨境贸易全链路智能化履约。买家和卖家产生贸易订单后,将自动“上链”并开始流转。当企业产生融资需求时,金融机构可以向平台提出验证请求,以确定企业贸易的真实性。 区块链技术的蓬勃发展,对制度设计、风险防范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区块链技术发展较快,但同时面临着标准体系有待完善、隐私保护与数据共享矛盾凸显、性能效率存在局限性、链内外协同不够等问题。 “区块链技术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对这一技术变革进行布局时,要更加重视业务创新与生态协同。”蚂蚁集团副总裁蒋国飞认为,生态协同是区块链价值的“放大器”,既要为合作伙伴提供更多机会了解业务模式创新,也要建立平台,便于金融机构自助式地在自己的“生态领域”开展更多生态式业务,服务好实体经济,推动区块链成为产业连接和价值流转的枢纽。 还有专家指出,金融机构应根据行业特色,立足实际应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标准制定工作,引导金融领域中区块链的有序推广,进一步提高不同业务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水平和推广效率。 “新兴科技在金融机构逐步应用,导致传统监管技术手段难以满足现有的监管需求。因此还应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关注如何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来强化金融监管。”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巴曙松表示。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0月13日~10月17日举行,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首次提交审议。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保障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强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并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 草案明确了适用范围,健全了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完善了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并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义务,并明确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共8章70条。 根据草案,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 在处理规则方面,草案确立以“告知一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同时,草案设专节明确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方面,草案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明确,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 草案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 草案还明确,应当向个人告知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 此外,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大数据应用为联防联控和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持。为此,草案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情形之一。并明确,在上述情形下处理个人信息,也必须严格遵守本法规定的处理规则,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2月底,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网络销售和宣传“特供”“专供”标识商品专项行动。明确将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等的作为清理整治重点。 近期,部分电商平台出现以拼音缩写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销售、宣传商品问题,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对此,《通知》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参照《关于禁止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有关要求,将以下内容作为清理整治重点:一是含有“特供”“专供”中央和国家机关等类似内容的;二是利用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以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的;三是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四是含有“特供”“专供”等类似内容的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商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开展对网络销售商品信息和互联网广告宣传信息的清理整治工作,加强监管执法,切实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进一步净化网络市场环境。 市场监管总局要求重点针对食品(酒类、饮料、保健食品)、瓷器、箱包等舆情热点、社会反映集中的商品,以“RMDHT”(人民大会堂)、“ZXYJ”(政协用酒)、“QGRD”(全国人大)、“GYZY”(国宴专用)、“JD”(军队)等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在销售商品的包装、标签以及发布的信息、介绍中或商品广告中使用“特供”“专供”及类似内容的行为,在属地全面开展对网络商品交易(特别是互联网二手交易和拍卖平台)及互联网广告的监测排查。对监测出的有关信息,排查后确属违法违规的,要立即责令删除商品信息或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予以查处。 市场监管总局还提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开展对“特供”“专供”商品网络交易和广告的日常监测,保持常态打击模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10月1日起,扬州将在全市范围内建立社会救助信用监管制度,将失信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实施联合惩戒。近日,市民政局和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信用承诺制度并对失信对象实施信用监管的通知》,社会救助领域引进了社会诚信体系。 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薛卫宏处长介绍,在公民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需填写《社会救助个人诚信承诺书》,承诺书将在信用扬州网站上予以公示。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发现社会救助对象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等11种行为之一的,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个人失信行为。具体包括: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故意虚报家庭支出的,包括因病、因残、因学和必要就业成本等刚性支出;故意隐瞒家庭各类可支配收入的,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性(净)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等信息的;故意隐瞒法定赡(抚、扶)养人基本信息的;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经商经营状况、工商行政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债权债务、房产交易等信息的;故意隐瞒、转移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资产信息的;故意隐瞒家庭成员人口变动、就业情况、婚姻状况等信息的;通过隐瞒虚报等手段已纳入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骗取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拒不在规定时限内退回的;通过贿赂、胁迫、殴打、辱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干扰和阻扰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以及参与配合调查评议的其他相关人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恶意举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其他救助对象,经查证举报不实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根据失信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2个等级。据介绍,列为严重失信对象的失信人员在一年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退缴冒领和处罚款项或物资,可以向最初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近日,泰安中院和泰安市高新区法院分别对两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泰安法院最早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两起案件。 案例一: 丁某某系一起股权转让纠纷的被告,其在抗辩原告徐某要求其支付拖欠股权转让款200万元诉求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9年X月XX日向泰安某区财政局网上转账200万元的支付凭证,主张该笔款项系原告应负担的对外债务,被告垫付行为可以抵顶原告诉求,并以此为由提起反诉。法院根据以上证据及丁某某陈述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经承办法官调查,丁某某陈述的200万元并未实际到账,面对质询,丁某某完全推翻一审陈述,认可上述款项因余额不足未实际到账,其提供的支付凭证并非最终支付结果。丁某某隐瞒上述事实,捏造转账支付假象、作出虚假陈述,导致一审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中院依法对本案予以改判。 根据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丁某某的虚假陈述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中院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决定。丁某某未提出复议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案例二: 泰安市高新区法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泰安开发区某木器加工厂确认合同效力一案中,调查发现该木器加工厂经营人周某某隐瞒了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的执行裁定,将登记在泰安开发区某木器厂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等附属物已作价给了泰安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并且该某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2015年取得了该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罚款人周某某在该案中隐瞒了重要事实,其行为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罚款50000元整,限期交纳。 以上的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和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充分体现泰安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对于切实发挥审判职能,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