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辽宁支援湖北医疗队的精心治疗,2月16日,又有19名患者摆脱了病魔的折磨,治愈出院。 据辽宁支援武汉医疗队总联络人梁宏军介绍,截至当日,我省医疗队共负责救治1188名新冠肺炎患者,其中212名患者已治愈出院。
2月14日,省农业农村厅下发《关于不误农时切实做好春耕备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各地要在加强农村地区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快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同志要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广泛动员、引导农民和各类经营主体有序下田,分时下地,分散干活,避免人员集聚,确保适时完成春播,稳定播种面积。 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阶段,也是春耕备耕的重要时期。特殊年份,抓好春耕备耕生产,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发挥好“三农”压舱石作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通知》明确,要确保春耕农资量足质优,正常的农事活动不受阻。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与疫情防控有关部门协调,将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企业纳入复工复产重点企业名单,支持农资企业加快复产,保障生产所需。各地要有序组织农资进村入店,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运输要求,严禁未经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随意断路封路阻断交通行为,确保农资运输畅通。 《通知》指出,疫情防控期间,要创新服务形式,开展春耕生产技术在线培训、在线指导、在线答疑。关键农时和农民急需之时,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农技人员开展必要的实地指导,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通知》要求,各地要发挥好农机播种速度快、播种质量高的优势,提前做好机具检修、机手培训。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分析研判疫情对农机跨区作业的影响,制定预案,合理调剂调配作业机具。在疫情防控用工紧张地区和机具不足地区,要组织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和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代耕代种代管服务。
2月9日20时30分,我省紧急抽调的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60名医护人员,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启程,驰援武汉。 2月9日中午,辽宁省卫生健康委接到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通知,要求我省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抽调医护人员组派医疗队,当日启程奔赴武汉支援湖北新冠肺炎患者救治工作。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到任务后紧急开展动员、遴选队员、准备物资。全院医护人员满怀“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坚定信心,积极响应,踊跃报名,主动请缨,仅用3小时就完成了医疗队的组建任务。 据悉,此次国家抽组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队队员60名,其中临床医师30名,护理人员30名,专业主要为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重症医学科、感染科。医疗队由中国医科大学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书记王振宁带队。 此前,我省已派出5支医疗队和1支疾控队共1322人驰援湖北,协助湖北武汉开展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至此,我省驰援湖北医疗队、疾控队人数达到1382人。
2月9日从省卫生健康委了解到,目前我省新冠肺炎集中救治中心已全部启用,省卫生健康委分别于2月5日和7日派出3支省市联合组建的医疗队,进驻省集中救治沈阳、大连和锦州中心,支援医疗救治工作。截至2月9日19时,全省共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107例,重型及危重型患者14人,治愈出院12人。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提出的“四集中”工作要求,我省确定了以各市定点医院为基础、区域集中救治中心为枢纽的全省集中救治体系框架。在辽宁中部片区、辽南片区和辽西片区,分别依托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和锦州市传染病医院设置3个省级集中救治中心。目前,已有鞍山、阜新、铁岭、朝阳、盘锦等市部分确诊患者转入沈阳中心接受治疗。各市加强定点医院建设,做好疑似病例留观、确诊以及确诊患者医疗救治等工作。 我省组建了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和重症救治专家指导组,定期对全省疫情进行分析和研判,指导区域集中救治中心疫情防控和患者救治特别是重症患者救治工作。建立省级专家会诊、巡诊制度,加强对省集中救治中心医疗救治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我省统筹调配全省医疗人力资源,分别向3个区域集中救治中心派驻医疗队,为快速提升集中救治中心的临床诊疗水平,特别是对重症患者的救治能力提供技术支持和人力保障。根据医疗救治工作需求,在全省范围内统筹调配医疗设备和防护物资等,向省集中救治中心倾斜,确保医疗救治工作规范、有序、有效开展。依据诊疗方案、临床需求和形势研判,制定药品储备计划,确保临床治疗用药及时供应。 据介绍,省集中救治沈阳中心医疗队由来自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6家省属医院和9家市属三级医院的以重症专业为主的68名医护骨干组成,已于2月5日进驻沈阳中心。进驻后,医疗队立即组织全员培训、演练和考核,分班编组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制度,熟悉设备流程,全面投入医疗救治特别是重症患者救治工作。省集中救治大连中心医疗队由来自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9家省属医院和14家市属三级医院的78名医护骨干组成,于2月7日进驻大连中心。省集中救治锦州中心医疗队由来自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7家省属医院和10家市属三级医院的40名医护骨干组成,分别于2月7日、8日进驻锦州中心。 3支医疗队组建时间短、任务急,接受派遣任务的各医院接到指令后,立即行动,迅速组织遴选最优秀的医护人员参加医疗队,医护人员积极踊跃请战,充分展现了卫生系统广大医务工作者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职业素养和顾全大局、不畏艰险的责任担当。 此外,省卫生健康委还统筹全省医疗人力资源,组建储备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近千人的医疗队,根据3个区域集中救治中心医疗救治工作需要,随时集结进驻3个区域集中救治中心。
我省卫生健康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头等大事。2月7日,从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我省已构建“五大体系”,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目前,全省有8万名医疗卫生人员投身到防控、医疗救治第一线。 压实责任,构建上下联动的指挥体系。省卫生健康委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11个工作组。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建立疫情实时报告制度。各市对应成立组织机构,坚持疫情防控全省一盘棋,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行动。 严防严控,构建切断传播的防控体系。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加强疫情监测和源头管控,及时研判疫情传播扩散风险,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优化检测确认程序,全省14个市除抚顺外都能开展核酸检测,极大缩短了病例确诊时间。认定11家三甲医院可以开展独立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关口前移,强化重点人员管理,对所有密切接触者实施主动核酸检测筛查,做好密切接触者居家隔离和医学观察。 全力施救,构建科学精准的救治体系。全省确定35家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建立沈阳、大连、锦州3个集中救治中心,提高分散接诊、集中收治能力。成立4个层次专家组,为患者确诊救治提供技术支持。在全省282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发热门诊,实行24小时值班和发热门诊日报告制度。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目前未发现医务人员感染情况。做好支援湖北工作,选派第一批驰援湖北医疗队137人、危重症患者救治医疗队118人、支援湖北疾控小分队4人以及辽宁省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49人,共308人赴湖北开展救治工作。 全面发动,构建群防群控的基层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在疫情防控中的“网底作用”。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原则,通过网格化地毯式排查、动员村民主动登记、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等方式,完成从武汉等地返乡及外来人员的排查工作。全省7.55万余名基层医务工作者参与排查,负责社区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辖区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在高速公路入口等场所监测体温。 强化引导,构建科普宣传的助力体系。依法依规及时发布疫情防控信息,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科学宣传普及疫病防治知识,引导公众科学理性认识疫情,增强防护意识,消除恐慌情绪,有效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强化报刊、广播电视台、新媒体等联动,开展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质量,为疫情防控打造良好环境基础。
2月8日,省卫生健康委接到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通知,要求辽宁立即再组建两支医疗队共千名医护人员,分别于2月8日晚和2月9日上午赶赴湖北,支援武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两支医疗队各500人,每队包括临床医师120名、护理人员380名,医师专业包括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传染病或感染科、重症医学科、急诊科等,护士专业为内科。 接到通知后,我省迅速行动,组建了两支医疗队。其中一支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为主,大连市其他医院共同参与组建,包括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各170名医护人员,大连市其他18家医院共160名医护人员。这500名队员已于2月8日晚抵达武汉。另一支由大连市外其他13个市和锦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共同组建的医疗队,将于2月9日12时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出发驰援武汉。 此前我省派出的3支医疗队和1支疾控队已在湖北展开救治工作。第一批驰援湖北医疗队对口支援武汉市蔡甸区人民医院的协和江北院区、济和院区以及妇幼保健院院区,共5个病区和一个重症病房,在不到两周时间里,救治患者200余名,已有35人病情好转。疾控队抵达咸宁市疾控中心,更新检测装备,规范检测程序,每天完成样品检测150余份。驰援湖北危重症患者救治医疗队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对接,在患者病情最危重、最紧急的岗位日夜奋战,收治危重症患者70余名。辽宁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方舱抵达武汉后连夜开展工作,预检分诊患者110余名。 此次派出1000名医护人员之后,我省驰援湖北医疗队、疾控队队员总人数将达到1300余人,他们将全力支援湖北开展新冠肺炎救治工作,助力早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7〕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9日 辽宁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精神,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优化辽宁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信用辽宁”建设的总体要求,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公信力;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强化督导考评,不断提升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公务员队伍诚信履职意识;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 二、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加快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上级政府要定期对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完善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利用民心网和12346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投诉举报政务失信行为。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现有数据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手段,通过网络抓取,群众投诉举报等渠道,将政务失信记录进行整合,依据评价标准对政府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预警,对各部门、各级政府政务诚信整体状况进行排序,大力推动辽宁营商环境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三、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专题研讨、进修等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市政府)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依托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依法推进政府及参公事业单位信用数据库建设,形成归集政务失信记录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从纪检、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归集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政务失信信息。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开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依托“信用辽宁”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等有关部门)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和曝光力度。各级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探索开展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工作,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严格依法依规采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投诉,更正或撤销错误信息。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对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四、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政府部门作为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畅通政府采购领域毁约、违约等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失信记录。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相关信用记录的披露和管理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等有关部门)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研究制定《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等地方信用标准。推动出台《辽宁省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中介机构选择暂行办法》,加强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各级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建立政府招商引资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将相关承诺在“信用辽宁”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畅通政府部门招商引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日常监管,将失信行为纳入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信用记录。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经合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动开展各级政府债务信息征集工作,作为政府信用评级的依据之一,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优抚、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和各级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征信体系。积极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 五、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实施方案,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加快法规制度和地方标准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探索制定政府信用评价地方标准规范,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 (三)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先行先试。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工作,探索政务诚信建设新经验、新路径,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实施。(责任部门: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狠抓落实,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以政务诚信引领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协同推进。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提高全省各级政府公信力,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信用辽宁”建设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各项制度,完善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机制,提升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实保障。 (二)工作目标。经过不懈努力,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进一步规范,信用管理体系和政务诚信监督体系进一步建立,诚信政府建设制度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政府在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 二、健全诚信政府建设制度体系 (一)加快出台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国家立法进程和诚信政府建设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制度,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完善政务诚信评价体系、加强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以及信用奖惩机制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为诚信政府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健全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修订《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规定,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防止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履行。制定涉及企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行政决策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开展政策制定前评估,对涉企政策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等进行客观论证和评价,并形成政策制定前评估报告,有效把握出台时机。 (三)建立保障决策执行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确保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机关主要负责人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要通过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强化政府决策、执行、评估和监督机制,保证决策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提供政务服务要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整合材料、缩短时限、优化流程。要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深入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 (四)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继续完善相应制度,加快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本地区、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及时提供。 (五)建立公务员诚信教育制度。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积极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探索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公务员诚信手册,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建立基层政府公开承诺制度。将乡镇(街道)在开展公共服务和落实优惠政策等工作的守信践诺情况纳入绩效考核。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通过开展诚信职工、诚信农民、诚信工商户、诚信企业等诚信创建活动,制定诚信优先优惠鼓励措施,营造敬诚信、惠诚信的良好氛围。 三、规范政府在重点领域诚信行为 (一)严格履行政府投资合同约定,不准新增拖欠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款。对已经发生拖欠的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款,要按照国务院清理拖欠账款有关规定和进度分期分批办理。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政府采购要依法公开透明,不准在项目资金支付环节过程中违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加强对政府部门在项目资金支付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制定出台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企业信用评价规范、信用中介机构选择办法,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 (三)政府债务要规模适度、风险可控,不准违法违规过度举债。政府举债应当依法依规、程序透明,要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要强化债务监测分析,做好偿债资金安排,稳妥化解现有债务包括隐性债务的违约风险,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不准在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违约。发展改革或者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 (五)坚决兑现政府承诺。不准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承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条件,或者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当地政策调整等理由不履行承诺条件和合同约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数据统计要科学有效、真实准确,不准虚报、瞒报经济数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采用印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要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四、建立政府信用管理体系 (一)积极完善信用失信记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务员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政务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并通过“信用中国(辽宁)”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二)严格信用失信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发生损害诚信政府建设行为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依法对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公务员因发生损害诚信政府建设行为受到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1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三)加强信用信息权益保护。严格依法依规采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公务员的政务失信记录,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者投诉,更正或者撤销错误信息。 (四)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对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诚信政府建设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推进政府诚信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 (二)完善投诉举报。强化“8890全省统一综合服务平台”受理投诉举报服务功能,对政府失信投诉举报实行统一受理、按责转办、跟踪督办,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三)注重评估评价。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诚信政府建设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影响其评估工作的独立性。有关政府及其部门认为第三方评价机构存在显失公平、主观臆断、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 (四)强化督导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诚信政府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诚信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要制定诚信政府建设评价考核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
12月23日,记者从辽宁省司法厅获悉,日前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诚信政府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辽宁省诚信建设工作目标: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进一步规范,信用管理体系和政务诚信监督体系进一步建立,诚信政府建设制度进一步完善,充分发挥政府在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表率和引领作用。 《决定》指出,要通过建立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各项制度,完善失信惩戒和责任追究机制,提升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规范政府机关今后在重点领域的诚信行为,是辽宁省加强建设诚信政府的重要举措。《决定》指出,严格履行政府投资合同约定,不准新增拖欠政府类投资项目工程款。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要依法公开透明,不准在项目资金支付环节过程中违约。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诚信责任制,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 政府债务要规模适度、风险可控,不准违法违规过度举债。政府举债应当依法依规、程序透明,要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政府作出的承诺必须坚决兑现,不准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承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条件,或者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当地政策调整等理由不履行承诺条件和合同约定; 数据统计要科学有效、真实准确,不准虚报、瞒报经济数据。建立全覆盖、可追溯、严问责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实行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决定》还就健全诚信政府建设的制度体系、建立政府信用的管理体系等作出规定,提出加快出台配套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重点领域政府诚信行为、完善政务诚信评价体系、加强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以及信用奖惩机制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为诚信政府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将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辽宁省发布《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辽宁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规定提出责任追究范围包括,机关管理方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二、在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范围包括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包括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等。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包括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等。 四、在投资并购方面,包括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等。在改组改制方面,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等。 五、在资金管理方面,包括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等。 六、在风险管理方面,包括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七、在资产损失认定方面,规定提出,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八、在责任追究处理方面,规定提出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其中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扣减薪酬方面,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九、在禁入限制方面,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有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