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社部、国家卫健委等六部门正式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要打通信息孤岛,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在第一批公布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中提到,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不再由居委会村委会出具。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 《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打通信息孤岛。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是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的有力举措,是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增强社区服务功能的重要抓手,是坚持依法治理、有效维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身权益的迫切需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发改财金〔2013〕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以及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地方、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征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推进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征信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2020年4月24日,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北京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昌平区组织侵权假冒商品现场销毁活动,集中销毁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罚没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白酒、服装、手机配件等十余种侵权假冒商品,包括疫情防控期间罚没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与出口防护物资,共2200余箱,货值合计超过300万元。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开展集中销毁活动既是展示北京市打击侵权假冒商品工作成果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宣示北京市严厉打击疫情防控物资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心之举。 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路政闽出席指导销毁活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等“双打”成员单位参加了当天的销毁活动。 2019年,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支持下,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北京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一是深化重点治理。加强重点市场、重点产品、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出口环节、民生领域专项治理,坚持网上网下一体化治理。二是突出全链条执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实现生产、流通、销售、进出口全域覆盖,统筹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宣传文化、海关等各方执法力量,形成执法合力。三是强化联合惩戒。聚焦民生、涉外、公共安全等领域,不断加强刑事打击、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司法保护、持续完善信用体系。四是推动社会共治。加大信息公示力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深化公众宣传教育。 2019年,北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侵权假冒案件2438件,罚没款1.36亿元,捣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39个,移送司法机关26件。公安机关侦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59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81人,涉案金额9.32亿元。检察机关依法批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343件680人,起诉327件492人。审判机关审理侵权假冒案件立案327件,审结328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聚焦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销售和出口环节,积极履职、多措并举、协同发力,严厉打击防护用品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质量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有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十部门迅速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专项联合执法行动,集中力量、用足法律,从重从快严击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持续坚决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物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疫情期间打击犯罪协作机制,破获多起涉疫产品案件。农业农村部门启动春耕备耕农资打假“春雷”行动。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环境无害化销毁单位监督指导。文化执法部门推进“护苗2020”专项行动。北京海关加大进出口环节监管力度,实行疫情防控期间“互联网+稽核查”模式。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审查、追诉、监督检察职责,严惩疫情期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审判机关统筹安排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工作,集中宣判一批涉疫情犯罪案件。 疫情防控以来,北京市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侵权假冒类案件508件,罚没款1707万元,捣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5个。北京海关扣留侵权假冒商品197批次2253件。公安机关破获案件207件。检察机关批捕78件。审判机关结案61件。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营商环境,持续深化人社领域“放管服”改革,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甘肃省人社厅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并公布了《甘肃省人社厅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第一批)》,将厅本级办理的33个证明事项调整为告知承诺制。 据了解,此次33个实行告知承诺事项涉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考试、社会保险、职称评审和领军人才选拔等多个领域,已在具体工作办理中全面推行。截至目前,已有94697名考生通过告知承诺办理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业务,2043人次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了社会保险业务,极大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切实提高了办事效率。 开展证明事项承诺制后,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只需做出自己符合办事条件的书面承诺,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且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人社部门便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其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有效解决了群众办事办事难、办事慢、来回跑等问题。
近日,《合肥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获悉,未来合肥将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挂牌成立县(市)区、开发区级志愿服务促进中心。同时,还将依托“合肥通”打造市级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探索将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将成立县(市)区、开发区级 志愿服务促进中心 根据方案,将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挂牌成立县(市)区、开发区级志愿服务促进中心,构建具体组织开展全县(市)区、开发区志愿服务的工作平台,负责安排任务、调配资源,制定服务项目清单,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做好志愿者登记、注册、培训等。 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则要强化自身服务功能,围绕中心、所、站,依托现有阵地资源,在居民聚集区、公共服务设施、窗口单位及其他重点公共场所,广泛设立有人员、有项目、有管理的志愿服务站点,构建点多面广、功能完备的“15分钟服务圈”,让有时间做志愿者、有需求找志愿者成为现实。 配备“11+N” 志愿服务队伍 在志愿服务总队建设方面,志愿服务总队应配置“11+N”志愿服务队伍,“11”即理论政策宣讲、文化文艺服务、助学支教、医疗健身、科学普及、法律服务、卫生环保、扶贫帮困、文明创建、平安建设、网络文明等11类常备队伍,“N”即若干具有自身特色和优势的志愿服务队伍。各地在职党员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率力争达到80%,人均每年从事志愿服务时间达到20小时。 方案明确,合肥将进一步发展专业志愿者队伍。鼓励更多具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利用自身特长和优势,为群众提供专业、优质服务。同时,孵化和培育本地志愿服务组织,积极引进各地优秀志愿服务组织。 探索将志愿服务 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未来,合肥还将打造一揽子接地气聚人气的志愿服务项目。其中,城市社区要精心设计并组织实施不少于5个志愿服务项目,每个项目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志愿服务活动,农村村居也要因地制宜精心设计并组织实施若干个志愿服务项目。 同时,开展点单配送服务,实行“群众点单—中心派单—志愿者接单—群众评单”的服务模式,为群众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此外,根据方案,合肥还将建立信息化机制,依托“合肥通”打造市级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信息平台;建立嘉许激励机制,制定以精神奖励为主的褒奖激励措施,探索将文明实践志愿服务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建立经费保障机制,探索设立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专项基金,个人和企业捐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免税或优惠政策。
证监会4月24日消息,2019年以来,证监会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已累计对22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立案调查,对18起典型案件做出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6起。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 分析人士指出,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新证券法背景下,法治供给持续完善,在震慑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将倒逼市场主体强化契约精神,完善资本市场生态。 案件呈四大特点 证监会表示,上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造假周期长,涉案金额大。经查,索菱股份2016至2018年连续三年虚构海外业务、伪造回款单据,虚增巨额利润。二是手段隐蔽、复杂。经查,藏格控股2017年7月至2018年串通上百家客户,利用大宗商品贸易的特殊性实施造假。三是系统性造假突出。经查,龙力生物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为虚增公司利润,定期通过删改财务核算账套实施造假。四是主观恶性明显。经查,东方金钰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以全资孙公司为平台,虚构翡翠原石购销业务,通过造假方式实现业绩目标。此外,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往往伴生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大股东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执业、“看门人”作用缺失的问题依然突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指出,此轮立案调查中,向公安机关移送财务造假涉嫌犯罪案件多达6起。移交比例较高,意味着财务造假恶性违法事件很可能将上升至刑法层面,从严监管是有关部门释放出的新信号。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司法打击力度,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上升至新高度。 从严从重从快追责 证监会指出,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重拳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用足用好新证券法,集中执法资源,强化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加大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坚决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纪律和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长期以来,财务造假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重灾区,这包括隐瞒股东权益变动、股权质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以及通过虚假交易、滥用会计准则进行财务信息造假等。”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指出,财务造假严重违反了市场基础制度,严重破坏市场信心,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严厉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将利于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法治供给持续完善 新证券法下,证券市场已迎来最严监管时代,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严惩,法治供给持续完善将倒逼市场主体强化契约精神。 业内人士表示,新证券法针对财务造假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力度。包括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都将承担连带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无论是赔偿或承担刑事风险的惩罚力度都已大幅提升。 同时,根治造假、欺诈顽疾,市场各方将实现协同作战。一方面,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已提上日程。另一方面,交易所将充分发挥自律监管职责。此外,伴随退市制度等持续完善,将从多维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最大程度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严打财务造假,就是要从源头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给投资者提供一份干净、真实的财务报表,为投资者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震慑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及法律尊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指出,市场主体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如果公司财务报告有可能存在造假,应该尽快申请延迟发布,及时更正。
为防范和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近日,由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牵头,联合海口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同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 《意见》共二十条,涵盖了虚假诉讼案件的审查重点、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监督惩戒、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多个方面的内容,为有效惩防虚假诉讼提供了重要抓手,构建起了海口市司法机关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协作机制。 《意见》明确了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三方面重点内容:一是明确高发案件类型,将民间借贷、离婚析产等列为高发案件领域,聚焦重点,精准打击;二是加强协同作战,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线索移送、情况通报、处理结果反馈、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通过完善具体措施切实加大了打击力度。
近期,监管发现医疗美容乱象有所抬头,为进一步净化医疗美容市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卫健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八部门于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在强化自我管理主体责任上,《通知》指出,要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美容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将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放在首位;要规范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不得将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给无合法资质的使用单位;要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广告须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按照审查核准的内容发布医疗广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在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方面,《通知》要求,各级医疗美容相关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加强医疗美容相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宣贯落实工作,推进行业自律制度化。通过依法开展信用评价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创新行业自律手段。 在强化监管方面,《通知》强调,要强化部门联动,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监督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加强信息公开和共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发挥各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作用,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行医,严肃查处医疗美容机构及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此外,《通知》还提出,各地各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网站和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医疗美容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医疗美容机构要及时、全面公开医疗美容服务相关执业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4月28日,辽沈晚报记者从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该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强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认证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重点打击口罩、防护服等出口防疫用品领域认证活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防疫用品质量安全,规范认证市场秩序。 在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整治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有无合法资质、是否存在虚假认证、买证卖证、认证严重失实、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价格违法等行为。对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从严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震慑效应。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整治与服务两手抓,将深入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帮扶,提供质量认证和标准服务工作,引导帮扶企业选择合法法规认证机构进行相关认证,及时将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口罩等防疫用品出口欧盟及美国市场认证信息指南》等相关认证准入信息告知企业,为企业分忧解难,答疑解惑。 沈阳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在沈阳市开展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认证业务的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同时,提醒有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认证需求的企业要到能合法合规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12315 专用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沈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办理企业的举报诉求。
4月28日起正式施行的《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同日,《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本市“放管服”改革进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强化信用监管,特制定《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7条。 什么是告知承诺? 《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有关政府部门直接作出同意决定的方式。 什么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目前,“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在全市范围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企业投资节能审查”“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事项在经开区范围内实施告知承诺,实现当场办结。 如何办理告知承诺事项? 告知承诺事项线上线下流程并行。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政府部门现场即办,直接作出同意决定;对于网上申请的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超过0.5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现场勘查、公示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告知承诺书要公开吗? 《办法》规定,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信用如何监管? 政府部门根据事项实际情况,可在决定做出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的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对违诺行为区分轻微、一般和严重违诺失信等级,进行差异化惩戒,申请人的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将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还建立了失信记录修复机制,明确了投诉和异议处理渠道。 下一步,北京市将分期分批推出告知承诺事项,并同步公布公布相关办事流程。持续建立健全以告知承诺为基础的审批制度,充分发挥告知承诺审批制度优势,不断完善审批、监管、信用归集、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职责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