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等文件精神,严肃查处科研失信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日前,河南省科技厅联合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印发出台了《河南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7章59条,规范了科研失信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调查程序、统一了案件调查的处理尺度和处理措施,是目前河南省科研领域失信案件调查处理的较为规范的操作指南。一是明确了科研诚信案件涉及的对象及科研失信行为的范围。《办法》明确科研诚信案件涉及的行为对象涵盖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各类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法人机构;科研失信行为涵盖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等8大类具体行为。二是明确了科研诚信案件的职责分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等不同的行为对象,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等不同的科研活动类型,《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责任分工,防止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出现推诿塞责等情况。同时,《办法》还规定由省科技厅和省社科院分别统筹指导全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从而在省级层面确立了职责分工,便于文件的贯彻落实。三是规范了调查程序。科研诚信案件调查程序分为举报、受理和调查三个阶段。在举报和受理阶段,《办法》明确了举报途径及受理的条件,对恶意举报等处理方法进行了阐述;在调查阶段,《办法》规定了调查组人员组成,以及调查内容、调查过程、调查时限等调查程序。同时还规定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两方面,这在调查机制上有所创新。四是规定了处理各方面事项。《办法》对科研诚信案件的一般处理措施、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根据失信行为情节轻重适用的处理手段以及处理决定书的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办法》还对处理结果的应用、处理结果的报送途径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办法》在充分贯彻《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河南实际,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一是补充完善了国家文件有关内容。《办法》增加了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的行为主体、恶意举报的应对处理、重大科研失信案件的调查方式等内容,补充完善了科研失信行为认定范围、被调查人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增强了文件的适用性。二是细化了调查处理程序。细化了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及要求、涉及处理时限的调查相关要求,以及科研诚信案件的报送途径、报送时限等方面,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三是对与其他文件的衔接兼容作了规定。《办法》提出,属于其它部门、机构职责和权限的,由相关部门、机构负责处理;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已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在处理措施上原则上不能低于《办法》规定的尺度。 下一步,河南省科技厅将联合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强化《办法》的落地执行力度,督促河南省科研、教育、卫生医疗等系统,对科研失信行为严格按照《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进一步加大宣贯力度,广泛开展政策进机关、进高校、进企业等活动,引导广大科研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创新生态。
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消息,截至目前,云南省共有971家企业递交2067条信用修复申请,通过省市初复审、国家有关部门终审,完成了928家企业信用修复,撤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1512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而信用修复是对失信主体(企业)惩戒倒逼的一种纠错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失信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 2020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维护、集中部署、分级应用”的原则,以“1+1+5+N”架构搭建了横向到边联通各行业部门,纵向到底贯通省、州、县三级的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截至今年5月10日,共有60个省直部门,16个州市的5847个市县部门参与信用数据归集和信用共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归集有效信用数据4.04亿条。其中,激励和惩戒名单数据37.7万条。 数据的有效归集、共享,是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坚实基础,实现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联合惩戒。一直以来,云南省在开展信用修复过程中,坚持严格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确保信用修复涉及主体信用承诺100%覆盖,进一步提高信用修复工作质量和效率。
日前,由湖北省税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主办“线上银税互动”签约仪式,省税务局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华夏银行武汉分行、浦发银行武汉分行等7家银行签署合作协议,旨在发挥各自优势和职能,共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此次,省税务局与7家银行签订“线上银税互动”合作协议,标志我省“线上银税互动”迈上新台阶,全省参与“银税互动”合作的银行达到24家,实现“银税互动”由线下搬到线上的全面升级转型,实现省内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全面覆盖。另外本次签约还加入了1家互联网银行,形成“百花争艳”“百舸争流”新局面,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广,办理流程更简,获取贷款更易,进一步助力我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银税互动”集税务、金融两大优势资源,突破银行传统抵押贷款方式,税务部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部分纳税信息,银行利用这些信息,优化信贷模型,为守信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降低融资风险;另一方面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免担保、无抵押的贷款,解决融资难题。 据了解,自2015年以来,经过连续6年的更新、升级、优化和扩围,我省“银税互动”受惠范围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更加便利,贷款规模快速增长,累计助力12.31万户次小微企业获得“税银互动”相关产品贷款1149.85亿元,为广大诚信纳税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支持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以来,省税务局持续加强与银保监部门、银行的合作,通过共享纳税信用支持小微企业获得无抵押贷款,1——5月,全省有2.53万户小微企业获得3.46万笔“银税互动”相关产品贷款,贷款金额207.36亿元,分别较同期增长61.17%、61.13%和66.52%。 湖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能让企业实实在在地感受到纳税信用的价值,有利于加强小微企业的金融供给,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诚信纳税,促进“税、企、银”良性互动、互惠共赢。 湖北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约90%的企业被纳入“银税互动”支持范围。依托银税合作机制,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对接全省18.65万户纳税信用评级B级以上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实际授信6340户,贷款金额293亿元,首贷户占比52%。目前,全省银行业机构创新推出51个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 “银税互动”金融产品,有效提升了企业融资可得性。下一步,全省银行业机构将以更务实的措施、更便捷的方式,不断提高纳税信用+普惠金融服务的效率。 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作为签约代表银行发言。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中信银行将支持小微企业和发展普惠金融上升为“一把手工程”,提出了建设“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发展理念,举全行之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确立了普惠金融“敢贷、愿贷、能贷、会贷、好贷”的良好机制,形成了中信银行特色,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监管机构、小微客户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近3年,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普惠金融贷款增量、计划完成率在湖北区域股份制银行中名列前茅,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已超120亿元。据悉,该行将持续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诚信纳税人融资可获得性、便捷性和服务效率,对普惠金融及国家、省政府重点扶持的领域和行业给予重点金融支持,努力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为企业创造更便捷的营商环境。 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人介绍,该行从2017年起就积极探索尝试“银税互动”业务模式,推出了线下模式的“银税贷”产品,得到了市场和客户的认可。此次线上签约后,将“银税贷”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该行将通过进企业、进园区等方式广泛宣传“银税贷”的适用范围和产品特点,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了解、运用“银税贷”产品。同时,优化内部业务处理流程,提高贷款落地效率,全力做大“银税贷”业务规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日前印发的《海南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定期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 《办法》共计5章22条,涉及信用信息的归集、信用评价和运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旨在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强调,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专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依法撤销、吊销;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故意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或企业信用风险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这些行为应当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 《办法》指出,省知识产权局运用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相关信息,定期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同时,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监管活动时,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实地检查;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每年度至少开展2次实地检查;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每年度至少开展2次实地检查,同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此外,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价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省知识产权局应当联合辖区相关部门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