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在全国首创“轻微失信豁免”制度。记者昨天从市发改委获悉,《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配套政策“三清单”——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1年版)、南京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1年版)、南京市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2021年版第一批),近日已经印发并向社会正式公布实施。 据介绍,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地方性信用法规《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采用编制目录的形式对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清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简称“三清单”)进行规范化管理,推动南京市信用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此,市发改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编制了符合南京各部门实际情况的“三清单”目录。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针对无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信用主体采取守信激励措施,共有7个方面23条具体措施,如在创新创业过程中,给予经费支持、孵化培育;在申请办理证照或者资质等级评定过程中,予以优先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 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进行归集,共有11个方面33条具体措施。其中,对一般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在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等。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有:采取限制进入相关市场;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出境等。 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将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条例》规定,对本部门权责范围内发生的、轻微偶发的失信行为,出台政策文件进行认定,同时在内部系统中予以记录留痕,列入本部门的重点关注名单,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信用观察,并采取警示提醒、指导约谈等方式进行信用监管。如在三个月内同一个信用主体再次发生失信行为,将直接认定为一般失信主体,纳入失信信息;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后将退出重点关注名单。
为加快推进镇江市教育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引导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创新构建对广东镇江市校外培训机构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 根据监管办法,在事前阶段,重点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用承诺制度,校外培训机构作出信用承诺的履约情况,将记入其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评价及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在事中阶段,我市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信用监管,重点围绕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师资保障、办学行为、收退费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依据国家出台的民办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政策文件,制订科学规范的校外培训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出的不同信用等级的校外培训机构,将分别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在事后监管阶段,将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校外培训机构启动警示约谈等程序,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取消办学资格、建立惩戒机制等。
努力打造“一支让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政法队伍”,江苏法院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以最高的政治站位、最严的工作纪律、最有力的举措抓好队伍教育整顿,实现了由思想之变到行动之变、作风之变的深层次变革,彰显了铸魂扬威、正风肃纪、顽疾整治、服务群众的实际成效。为及时总结成效,推广先进,我们对全省法院顽瘴痼疾整治中涌现出的优秀经验做法进行集中展示。 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宿迁市两级法院紧盯顽瘴痼疾扎实查纠整改,着力提升金融审判工作在服务大局、保障发展中的短板弱项,强力打击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实施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个人信用报告强制审查制度,构建完善“法金联动”金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全力打造绿色金融“生态圈”。 全市法院民间借贷收案数自2015年以来首次实现负增长,今年1至6月,全市新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5538件,同比疫情前同期下降52.29%。 打击虚假陈述:营造诚实守信环境 “这80000元是现金交付的。”“我是在小区南大门把钱交给两被告的。”在法庭上信誓旦旦说着借钱给他人的尹某,怎么也没想到,不但“借款”没要回来,自己还被法院罚款20000元。 原来,尹某拿着一张借条来到法院,起诉要求他人还款。借条上只写着“2012年借款80000元”,还款时间却没约定。在法院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发现尹某提交的借条等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反而疑点重重,于是多次与尹某沟通,仔细询问证据来源和事实经过。谎话越编越慌,漏洞越说越多,心虚的尹某最终承认自己对资金来源和交付问题做出了虚假陈述。 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宿迁法院保持对虚假诉讼打击的高压态势,对于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经审查后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于不涉嫌犯罪,但当事人在诉讼中虚假陈述的,持续开展整治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在规范庭审诚信的同时,也为全社会营造诚信为本的良好风气。 在整治过程中,宿迁中院发现,还有部分当事人为逃避债务不按法院通知要求及时应诉、逾期举证,有的甚至到了二审期间才出庭和举证,导致了相关案件事实无法及时有效查清,更加大了当事人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风险。 对此,宿迁中院加强对逾期举证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并要求全市各法院应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文书中,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逾期举证的后果,引导当事人积极出庭、诚信诉讼。 “倡导和推动诚信诉讼、诚信陈述的不能只靠一两个举措,加强联动惩戒也至关重要,我们将当事人虚假诉讼、虚假陈述、故意逾期举证而受到处罚的行为及时报送给信用管理部门,纳入当事人征信报告。如果律师参与其中,我们也会及时向律师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宿迁中院金融审判庭庭长朱千里说。 建立信用审查制度:织密“银行转贷”筛查网 “多亏了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个人信用报告强制审查制度。出借人必须按规定出示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宿迁中院得以审查出他高达40万元的借款都是银行转贷,从而认定借款和担保合同无效。”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担保人王某诚恳地说。 在一审期间,法院未能查明出借人的借款来源,导致错误认定了自己作为担保人要和借款人共同偿还40万元本金和较大数额的利息,而二审运用个人信用报告查明之后,减轻了王某很大部分的担保责任。 正如王某的经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因未能查明出借款项来源是否为银行转贷而导致错误裁判。而法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从而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为了有效改变这一现象,宿迁中院主动作为,在全市法院建立民间借贷案件出借人个人信用报告强制审查制度。该制度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应强制审查出借人资金是否可能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并要求其向法院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原告或者实际出资人如存在银行贷款,一审法院应要求其举证说明款项用途。 自今年三月以来,在全市法院受理的3000余件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全部要求当事人提交个人信用报告。因提交报告,部分当事人主动认可借款是信用贷款转借,随后选择调解或撤诉。 构建法金联动机制:画出“勠力协作”同心圆 “全市法院务必要贯彻落实‘司法服务金融’的理念,强化金融审判和金融管理服务地方经济、服务大局的作用,将此次会议作为新的契机,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在5月27日宿迁中院与金融机构召开的联席会议上,宿迁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岳军说。 今年以来,宿迁中院与市人行、宿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以及市工商银行等代表金融机构共同研究,决定构建全市金融审判与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会议常态化召开,共享信息和加强配合,协同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建立健全宿迁市“法金联动”金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金融纠纷诉前调解就是此项机制的重要工作之一。 “诉前调解既帮助我们解决了纠纷,也不会因为开庭影响我们企业的形象,我们一定全力配合,尽快履行还款业务……”在宿豫法院金融调解工作室,某企业负责人向调解员说道。短短不到十天的时间,这起将近10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便圆满解决。 如今,全市两级法院建立六家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金融机构选派具有金融工作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到金融纠纷调解工作中,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化解纠纷。今年1-5月,全市金融纠纷调解成功808件,调处成功率达38%。 宿迁中院还积极参与政策研讨、提出对策、加强宣传、协调沟通等工作,促进“法金联动”:探索金融专家陪审员制度,邀请金融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及调解重大、复杂、疑难的金融纠纷案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金融案件的审判、执行动态,共享有关金融审判的司法政策;定期分析全市涉金融案件、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处理等涉金融风险情况,打击防范职业放贷行为;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正规金融产品或服务。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等文件精神,严肃查处科研失信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日前,河南省科技厅联合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印发出台了《河南省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7章59条,规范了科研失信案件的受理条件和调查程序、统一了案件调查的处理尺度和处理措施,是目前河南省科研领域失信案件调查处理的较为规范的操作指南。一是明确了科研诚信案件涉及的对象及科研失信行为的范围。《办法》明确科研诚信案件涉及的行为对象涵盖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各类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法人机构;科研失信行为涵盖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等8大类具体行为。二是明确了科研诚信案件的职责分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等不同的行为对象,以及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等不同的科研活动类型,《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责任分工,防止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出现推诿塞责等情况。同时,《办法》还规定由省科技厅和省社科院分别统筹指导全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工作,从而在省级层面确立了职责分工,便于文件的贯彻落实。三是规范了调查程序。科研诚信案件调查程序分为举报、受理和调查三个阶段。在举报和受理阶段,《办法》明确了举报途径及受理的条件,对恶意举报等处理方法进行了阐述;在调查阶段,《办法》规定了调查组人员组成,以及调查内容、调查过程、调查时限等调查程序。同时还规定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两方面,这在调查机制上有所创新。四是规定了处理各方面事项。《办法》对科研诚信案件的一般处理措施、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根据失信行为情节轻重适用的处理手段以及处理决定书的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办法》还对处理结果的应用、处理结果的报送途径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办法》在充分贯彻《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河南实际,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一是补充完善了国家文件有关内容。《办法》增加了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的行为主体、恶意举报的应对处理、重大科研失信案件的调查方式等内容,补充完善了科研失信行为认定范围、被调查人的处理措施等方面,增强了文件的适用性。二是细化了调查处理程序。细化了处理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及要求、涉及处理时限的调查相关要求,以及科研诚信案件的报送途径、报送时限等方面,进一步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三是对与其他文件的衔接兼容作了规定。《办法》提出,属于其它部门、机构职责和权限的,由相关部门、机构负责处理;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已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关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在处理措施上原则上不能低于《办法》规定的尺度。 下一步,河南省科技厅将联合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强化《办法》的落地执行力度,督促河南省科研、教育、卫生医疗等系统,对科研失信行为严格按照《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进一步加大宣贯力度,广泛开展政策进机关、进高校、进企业等活动,引导广大科研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营造风清气正、诚实守信的创新生态。
日前,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消息,截至目前,云南省共有971家企业递交2067条信用修复申请,通过省市初复审、国家有关部门终审,完成了928家企业信用修复,撤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1512条。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而信用修复是对失信主体(企业)惩戒倒逼的一种纠错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失信主体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 2020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维护、集中部署、分级应用”的原则,以“1+1+5+N”架构搭建了横向到边联通各行业部门,纵向到底贯通省、州、县三级的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截至今年5月10日,共有60个省直部门,16个州市的5847个市县部门参与信用数据归集和信用共建,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归集有效信用数据4.04亿条。其中,激励和惩戒名单数据37.7万条。 数据的有效归集、共享,是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坚实基础,实现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联合惩戒。一直以来,云南省在开展信用修复过程中,坚持严格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确保信用修复涉及主体信用承诺100%覆盖,进一步提高信用修复工作质量和效率。
日前,由湖北省税务局、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主办“线上银税互动”签约仪式,省税务局与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华夏银行武汉分行、浦发银行武汉分行等7家银行签署合作协议,旨在发挥各自优势和职能,共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此次,省税务局与7家银行签订“线上银税互动”合作协议,标志我省“线上银税互动”迈上新台阶,全省参与“银税互动”合作的银行达到24家,实现“银税互动”由线下搬到线上的全面升级转型,实现省内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法人银行全面覆盖。另外本次签约还加入了1家互联网银行,形成“百花争艳”“百舸争流”新局面,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更广,办理流程更简,获取贷款更易,进一步助力我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据了解,“银税互动”集税务、金融两大优势资源,突破银行传统抵押贷款方式,税务部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部分纳税信息,银行利用这些信息,优化信贷模型,为守信小微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降低融资风险;另一方面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免担保、无抵押的贷款,解决融资难题。 据了解,自2015年以来,经过连续6年的更新、升级、优化和扩围,我省“银税互动”受惠范围不断拓宽,融资渠道更加便利,贷款规模快速增长,累计助力12.31万户次小微企业获得“税银互动”相关产品贷款1149.85亿元,为广大诚信纳税小微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支持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年以来,省税务局持续加强与银保监部门、银行的合作,通过共享纳税信用支持小微企业获得无抵押贷款,1——5月,全省有2.53万户小微企业获得3.46万笔“银税互动”相关产品贷款,贷款金额207.36亿元,分别较同期增长61.17%、61.13%和66.52%。 湖北省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以税促信、以信换贷、以贷扶微”,能让企业实实在在地感受到纳税信用的价值,有利于加强小微企业的金融供给,有利于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小微企业诚信纳税,促进“税、企、银”良性互动、互惠共赢。 湖北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全省约90%的企业被纳入“银税互动”支持范围。依托银税合作机制,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对接全省18.65万户纳税信用评级B级以上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实际授信6340户,贷款金额293亿元,首贷户占比52%。目前,全省银行业机构创新推出51个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 “银税互动”金融产品,有效提升了企业融资可得性。下一步,全省银行业机构将以更务实的措施、更便捷的方式,不断提高纳税信用+普惠金融服务的效率。 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浦发银行武汉分行作为签约代表银行发言。中信银行武汉分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中信银行将支持小微企业和发展普惠金融上升为“一把手工程”,提出了建设“有担当、有温度、有特色、有价值”的最佳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发展理念,举全行之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确立了普惠金融“敢贷、愿贷、能贷、会贷、好贷”的良好机制,形成了中信银行特色,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监管机构、小微客户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近3年,中信银行武汉分行普惠金融贷款增量、计划完成率在湖北区域股份制银行中名列前茅,普惠金融贷款余额已超120亿元。据悉,该行将持续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诚信纳税人融资可获得性、便捷性和服务效率,对普惠金融及国家、省政府重点扶持的领域和行业给予重点金融支持,努力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为企业创造更便捷的营商环境。 浦发银行武汉分行负责人介绍,该行从2017年起就积极探索尝试“银税互动”业务模式,推出了线下模式的“银税贷”产品,得到了市场和客户的认可。此次线上签约后,将“银税贷”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该行将通过进企业、进园区等方式广泛宣传“银税贷”的适用范围和产品特点,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了解、运用“银税贷”产品。同时,优化内部业务处理流程,提高贷款落地效率,全力做大“银税贷”业务规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日前印发的《海南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定期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 《办法》共计5章22条,涉及信用信息的归集、信用评价和运用、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旨在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办法》强调,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专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专业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依法撤销、吊销;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故意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或企业信用风险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这些行为应当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 《办法》指出,省知识产权局运用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相关信息,定期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同时,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监管活动时,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实地检查;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每年度至少开展2次实地检查;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每年度至少开展2次实地检查,同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此外,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价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省知识产权局应当联合辖区相关部门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