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浙江省将“三小”行业(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纳入“多证合一”管理。新政实施后,“三小”行业的准入更完善、便民,而事中事后的监管也更加强化。 近日,宁波象山的崔先生在镇上开了一家小卖部,卖一些生活用品和休闲食品。按原先的流程,他需要分别申请营业执照和小食杂店的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而现在,只需通过“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网上办理,“三小”行业“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就到了崔先生的手中。 10月以来,浙江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的经营者,只要通过登录“浙江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平台”、一次填报,按照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条目选择“三小行业”,在“多证合一”页面同时采集“三小”行业“多证合一”相关数据信息,即可同步完成营业执照和“三小”行业登记。登记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标注“三小行业”字样。 “将‘三小’行业纳入‘多证合一’管理并没有削弱对经营者的监管。”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政策体现了“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秉承了“宽进严管”的原则,实施后对“三小”行业的监管更加强化了。 “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办结后,“三小”行业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将及时推送至浙江省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平台,实现登记信息共享,推进“三小”行业登记与监管的有效衔接。监管部门在一个月内至少要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实施一次全项目检查。同时,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还制定了《“三小”禁止目录》,明确“三小”行业生产经营“负面清单”,如小餐饮店禁止经营自制生鲜乳饮品、自酿酒等。 此外,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还通过抽样检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红黑榜信用惩戒、智慧餐饮监管、“阳光厨房”建设等多种监管手段,防控“三小”行业的食品安全风险。
10月26日,记者从浙江省高院获悉:近年来,浙江省法院重拳打击虚假诉讼,民间借贷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件出现大幅下降态势。去年1月至今年9月,全省法院共处置虚假诉讼案件4396件,以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等定罪案件555件,尤其是今年1月至9月,全省法院民间借贷收案9.1万余件,较去年同期下降26.5%。 浙江省法院坚持刑事、民事并重,大力开展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实施全流程防控、全方位制裁、全链条打击。通过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立案、庭审环节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等方式,从源头上减少虚假诉讼,同时针对虚假诉讼隐蔽性强、发现难、识别难、认定难等特点,加大识别力度,并首创将虚假诉讼失信人信息纳入全国失信人信息平台进行惩戒。
10月29日,记者从衡水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医疗保障基金全面排查整治工作暨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衡水市医疗保障局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力度,截止到目前,全市共检查定点医药机构824家,处理违规违约医药机构469家,追回医保基金1070.60万元,公开曝光违规案件39例。 据衡水市医疗保障局二级调研员郑彦敏介绍,今年以来,衡水市医疗保障局将基金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开展医疗保障基金全面排查整治工作,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态势在该市基本形成。 今年4月到6月,该局开展了定点医疗机构存量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即“清零”行动),全市176家定点医疗机构全部签订了承诺书,涉及到的2045项存量问题全部“清零”,追回违反医保基金费用4477.51万元,在全省第一个完成“清零”任务。与“清零”行动同步,还组织开展了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工作。10月,对全市医保经办机构进行了内部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立行立改。经办机构自查自纠发现问题246项,已全部整改到位。全市263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自查自纠,发现859项违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涉及违规费用296.44万元已全部追回。 此外,今年6月到8月,该局还开展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异常情况通气提醒工作,企业主动降价498个药品,医疗机构合理替换3897个,停止采购2016个,按照2019年采购量进行测算,年可节约采购资金9683.51万元,降幅为43.58%。 郑彦敏表示,下一步,该局将发挥国家智能监控示范点优势,积极探索信息化工作方式,利用确定的62条规则(10条必扣规则、15条运行规则、37条测试规则),对费用明细进行审核。同时,11月将启动衡水市医保大数据分析系统,建立知识库、规则库及相关规则,提升全市智能化监管水平,实现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全覆盖,做到事前提醒、事中监管、事后审核,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还将结合衡水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治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飞行检查,并逐步实现常态化,做到县市区全覆盖。
近日,交通运输部召开长三角海事一体化融合发展会,提出在3年~5年内基本建成长三角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合作示范区,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信用联合奖惩。 会上,江浙沪皖等地省级交通运输、海事主管部门签署《长三角海事监管领域信用管理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根据《备忘录》,长三角地区将共同建立信用记录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全面记录信用主体信用行为,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以及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此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还将开展信用修复和异议申诉合作,共同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陆立明表示,在长三角区域加快推进海事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利用3年~5年时间逐步完善区域信用制度机制,加强信息联网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为长三角区域航运经济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下一步,长三角地区将利用新技术创新海事协同监管模式,统一规范船舶交通管理,构建长三角统一的船舶交通管理规则和标准。
记者从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杭州市开展“一体化、数字管”新型监管机制改革试点,形成了重点领域“红码”事项、双随机“黄码”事项和柔性监管“绿码”事项“三张清单”,通过数字赋能监管为企业减负。 对照“互联网+监管”国家和省级监管检查事项目录清单和地方法规、规章,杭州已完成市场监管系统领域监管检查事项的全面梳理。将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的监管检查事项标记为“红码”,制定严格的年度监管计划和措施,确保重点监管对象全覆盖、检查高频次,守好安全底线。 除“红码”事项外,其他事项原则上都按比例实行“双随机”抽查,标记为“黄码”,即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均通过软件系统随机抽取,确保执法的公正性,避免任性执法。 “本次改革最大的亮点在于‘绿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局长范建军介绍,对法律法规没有设定日常主动检查要求的,或是虽有日常监管要求,但经大数据分析近三年监管秩序合规情况良好的,或是经审慎评估后认为企业违法危害轻微的监管检查事项,进一步转化为“绿码”。“绿码”以柔性监管为主,通过举报投诉处理、转办交办的“事件触发式”检查来替代主动发起的日常检查,做到“无事不扰”“有事必查”。 数字化手段进一步为监管提效。依托杭州城市大脑和市场监管信用及风险评估软件,杭州已实现对监管对象采用非现场数字核查或数字核查与现场检查混合的检查机制,既提高了检查质量和效率,也减少了对企业的上门打扰。
人无诚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不仅是对个人的基本道德要求,也是企业长久发展的立业之本。今年10月,南宁市商务局在全市商务领域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诚实经营、守信服务”为主题,开展信用修复、条例解读等一系列活动,进一步加强诚信宣传教育,为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打造“诚信南宁”金字招牌,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诚信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保障。 信用修复制度 重树企业形象 10月23日,“诚信兴商宣传月”主要活动之一的2020年南宁市商务领域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会在市商务局举行。各县(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贸企业代表等近60人参加本次培训。 培训会为参会企业提升企业诚实守信意识,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指明了方向。大家纷纷表示要积极更新经营理念,推动企业诚信建设贯穿于企业整个经营过程。“通过培训,我们意识到推行质量承诺、服务承诺,树立企业诚信形象,是企业未来诚信经营的重点。”参会企业代表、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经理梁宗胜表示。 直销管理条例解读 弘扬诚信兴商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在10月28日举行的“2020年南宁市直销管理条例解读培训会”上,资深法律专家为南宁市30多名市商贸相关领域的城区、企业代表讲解《直销管理条例》,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的意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诚信营商环境。 《直销管理条例》是我国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条例。法律专家通过案例分析、会后答疑的方式,从十个方面对《直销管理条例》进行了深入解读,既填补了企业对直销领域的知识盲区,也加深了企业对《直销管理条例》的深刻认识。 企业讲诚信 消费更放心 蔬菜检测不达标坚决不上架、物品过期需要销毁、扫二维码可知肉菜来源、消费者有专属“ODP”绿色网络申诉渠道……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不少商家一系列的诚信举动,让消费者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走进华润万家超市南宁东葛店,“农副产品价格表”“果蔬农残检测公告栏”以及“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等字样格外醒目,每个肉菜档口前都能看到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和肉菜追溯码,让消费者对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来源都一目了然。前来采购食材的李丽女士告诉记者:“这些表格和公告栏让我们看到了企业的担当和诚信,我们消费起来也更放心。”“门店设有专门的农残检测人员,每天对上架蔬菜进行检测,达标才能销售。”该门店副总经理钟建明告诉记者。 严格的管控流程为消费者提供了放心、安心的购买环境,而完善的服务制度和客户投诉途径则为消费者营造了舒心的购物体验。 南宁百货大楼通过建立“经营者首问责任制度”“一站式服务”等服务制度,为消费者开辟专属“ODP”绿色通道等网络申诉渠道,畅通了消费申诉渠道。据统计,2019年,南宁百货接到客户投诉共239单,客诉处理满意度达到93%。
“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从原料源头、过程生产、最终成品,最后到每位顾客手里,完全实现可追溯。并坚决完善河北省食品追溯平台的所有板块内容,实现透明化生产销售……”10月29日,在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举办的全省保健食品行业“守法诚信,提升质量”公开承诺活动上,河北御芝林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大鹏代表公司郑重承诺。 当天,河北省10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开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牢固树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思想,坚决执行“四个最严”要求,严格从原料进厂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管控,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拒绝欺诈和虚假宣传,在确保质量安全基础上发展壮大。 为深入推进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推动企业切实落实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举办了此次公开承诺活动。活动中,河北省保健食品化妆品协会发出了保健食品行业“守法诚信 推升质量”倡议。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提升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聚焦重点环节,加强协调联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积极推动社会共治。依法查处了一批保健食品案件,整改了一批不规范行为,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依规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保健食品广告违法违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科学选购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放心消费、安全消费的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这次公开承诺活动,就是要组织动员保健食品企业,进一步提高行业安全自律意识,凝心聚力、亮诺践诺、担当作为,共同推动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向全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出号召,要提振行业发展信心,树牢高质量发展意识,持续不断地提高企业的诚信度和竞争力。固本强基苦练内功,统筹用好河北省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后发优势,尽快形成保健食品产业发展的高地。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理性制衡、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真是没想到,当天申请,市场局当即受理,当面审核、当时发证。这样的制度改革,解决了生产企业准入不准营的难题,对企业是‘及时雨’”。10月30日,大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王女士拿着生产许可证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感慨到。 据王女士介绍,去年,他们大连荣华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申请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增项。项目投产,每月可达产5000万包,产值700万-800万元/月。如果按照过去的审批流程,企业拿到生产许可证大约两个月时间,将减少产值1500万元。今年,大连市市场监管局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改革审批方式,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做到当天申请、受理,当天决定、发证。该公司当天组织生产,当日产生效益。 记者在大连市行政大厅采访时了解到,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是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便民化改革,扎实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的重要举措。大连市市场监管局通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从根本上解决阻碍营商环境,不符合“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的问题,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开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全面清理涉及证明事项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推动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经清理,取消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5项,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17项;修改涉及证明事项的政府规章16件;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22项。同时,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的要求,结合大连实际,在教育、农业、住建、卫生、民政、公安和司法领域中确定51个项目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大大压缩了审批时限,提高了行政效率,受到行政相对人一致好评。 大连市大连市行政大厅注册窗口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大连市出台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程序规定》,对制定程序予以优化,对设置证明事项、兜底条款等妨碍“放管服”的内容予以限制,同时规定了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立法”、保障公平竞争、定期清理等内容。通过制度建设固化工作成果,确保大连市的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全区民事诉讼监督10大典型案例,并亮出了两年来打击虚假诉讼专项行动的成绩单。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现象日益突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违社会诚信原则,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宁夏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张怀才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为此,宁夏检察机关去年在全区部署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 一年来,宁夏检察机关受理虚假诉讼案件195件,提出监督意见130件。其中,经提出抗诉法院已改判4件;法院裁定再审40件,改判14件;法院采纳检察建议14件。 单方捏造证据谋利 虚假诉讼日益突出 “3年了,我的案子终于再审了。这几年为了这个案子,耗费了我大量精力,不仅影响正常生活,还影响到我的生意,重新开完庭我终于可以松口气了。”前不久,当事人银川市民刘某将一面写着“公正执法 一心为民”的锦旗送到贺兰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并一再向检察官致谢。 2017年4月,刘某因对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法院生效判决不服,向贺兰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并提交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初步证明材料。受理该案后,贺兰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办案人员高度重视,先后赴安徽、甘肃等地调查取证,最终证实作出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确系伪造,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未予采纳。 随后,银川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银川中院审查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该案重新开庭审理,为刘某挽回经济损失3万余元,保护了其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公正。 这是宁夏检察机关打击虚假诉讼典型案件的一个缩影。张怀才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当前,宁夏虚假诉讼案件呈现出两个特征:一是涉及多个环节和领域。虚假诉讼既涉及民事诉讼环节,也涉及非诉环节;既涉及民商事审判和执行等诉讼程序,也涉及仲裁和公证等非诉讼程序;既涉及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也涉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 二是涉及的案件类型多,单方捏造证据谋利多。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和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套路贷”、虚假诉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高利放贷、非法拘禁、赌博、职业放贷人等刑事案件中,单方捏造证据谋利的假官司近两成。 紧盯涉黑涉恶案件 集中优势力量办案 去年7月,石嘴山市检察院收到一条涉恶案件虚假诉讼线索:2014年5月19日,孙某乙以孙某向其借款100万元逾期未还为由,将孙某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某将名下一洗煤厂以100万元折抵给孙某乙。 价值1100万元的洗煤厂怎么会只以100万元折抵给出借人?检察官通过调查核实发现了其中的秘密:孙某乙借给孙某的100万元存单实际来源为孙某,洗煤厂也早以1100万元卖予他人。 经查,自2012年至2018年,从事放贷业务的孙某、孙某乙先后向法院提起18起民事诉讼,分别起诉桂某等个人及公司共计89人次未按期归还债务,涉案金额累计达5732万元,此系列案件均符合虚假诉讼监督情形。为此,石嘴山市检察机关向法院发出12件再审检察建议,目前法院已裁定再审11件。 据张怀才介绍,从检察机关一年多专项行动中取得的成绩来看,在涉黑涉恶案件中虚假诉讼系列案件突出。案情疑难复杂、跨多个县域、案涉人数众多、账目往来多、数额巨大,且为系列案,虚增债务、捏造事实,通过民事判决、调解,谋取非法利益63件。在前不久法院公开宣判的杨红青、李平涉黑案中,检察机关就发现并监督虚假诉讼系列案件45件。 张怀才分析称,涉黑涉恶案件中虚假诉讼案件多,主要是因为一些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在事发前,就逼迫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当事人慑于黑恶势力的淫威,不得不补签不合法的合同、协议。 针对涉黑涉恶案件中虚假诉讼案件突出的问题,宁夏检察机关紧盯涉黑涉恶案件,以点带面,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抓、统筹协调抓,深挖线索,监督向司法人员违纪违法等更深层次延伸,依法发现并办理了一批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监督意见130件,移送犯罪线索17件,成效明显。 据了解,宁夏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与内设机构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对于有重大影响、办案阻力大的案件,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统筹协调,挂牌督办系列案件3起。市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指定管辖、与县(区)院上下协同办案等方式,统一调配辖区民事检察业务骨干,集中优势力量办案,实现重点案件快速审查快速办理。 同时,融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虚假诉讼及其背后的司法人员违法或失职突出问题,深挖司法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调查。截至目前,全区检察机关监督并向当地扫黑办和纪委监委移送司法人员违法违纪39人。 亟须加大惩戒力度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在此次公布的10大典型案例中,其中有4起是虚假诉讼案例。宁夏检察机关通过监督,及时纠正了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中,张某礼、王某青与舒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案就是一起虚假诉讼典型案件。当事人一方利用虚假诉讼,通过伪造证据、虚构民间借贷关系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判决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经审查,2012年12月28日至2015年9月20日,宁夏朝阳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礼承包了宁夏商聚汇德商贸有限公司胡商国际商贸城3号楼、4号楼的工程。宁夏商聚汇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张某礼支付工程款。2015年4月2日,张某礼向宁夏银行贷款100万元,由宁夏华斌担保有限公司、周某、张某礼、王某青(张某礼的妻子)提供连带担保,舒某提供反担保。 2016年4月1日贷款到期后,张某礼没能按期偿还借款,便通过倒贷向宁夏华斌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了空白借款合同、借据,并在其上签名捺印。后借款合同、借据转至舒某手中,舒某将出借人伪造为舒某,借款金额伪造为493万元,签订合同日期和借款日期伪造为2015年1月24日,并以其伪造的借款合同、借据和向张某礼支付工程款的银行转账凭证,将张某礼、王某青诉至银川市兴庆区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礼、王某青偿还借款本金493万元。兴庆区法院支持了舒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执行阶段,张某礼、王某青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借款合同、借据手写体部分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是借款合同、借据中“舒某”签名、身份证号码、填写内容及落款日期等手写字迹形成于2016年1月前后。张某礼、王某青向兴庆区法院申请再审,兴庆区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张某礼、王某青向兴庆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鉴定意见与兴庆区法院认定的借款合同、借据形成时间相差一年,即舒某将借款合同、借据中的出借人伪造为舒某、将借款金额伪造为493万元的时间确定在2015年张某礼承建宁夏商聚汇德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的胡商国际商贸城3号楼、4号楼期间,故意混淆事实。同时,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礼、王某青偿还舒某借款493万元,但舒某仅提供了374.73万元的转款凭证。其后,兴庆区检察院向兴庆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后,撤销了原判决,驳回了舒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与行为后果的严重性,有必要建立对虚假诉讼的惩戒机制,提升违法成本。”张怀才说,在具体案例判决中,一些案件法院进行了改判,但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对伪造证据的当事人并没有进一步追究其刑事责任,仅仅是处罚金或进行批评教育,致使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违法成本太低,导致虚假诉讼案件层出不穷。为此,他建议加大惩戒力度,对虚假诉讼责任人进行严厉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