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丽江市旅游协会8日发布《丽江市旅游诚信指导价》,即日起开始施行。 根据《丽江市旅游诚信指导价》,丽江五星级饭店平季价190元/人·晚,旺季价220元/人·晚;车费平季价50元/人·天,旺季价65元/人·天;综合(导游)服务费:10元/人·次;古城维护费:50元/人·次。 主要旅游产品地接诚信指导价(十六人以上团队行程)为:玉龙雪山一日游Ⅰ(含玉龙雪山门票、印象丽江、冰川公园索道、景区环保车、车费、餐费、综费、古维费)平季价425元/人(客人自行缴纳古维费则375元/人);旺季价440元/人(客人自行缴纳古维费则390元/人)。 玉龙雪山一日游Ⅱ(含玉龙雪山门票、印象丽江、云杉坪索道、景区环保车、车费、餐费、综费、古维费)平季价345元/人(客人自行缴纳古维费则295元/人);旺季价360元/人(客人自行缴纳古维费则310元/人)。 泸沽湖二日游(含二星住宿、餐费、车费、综费、景区门票、古维费):平季价280元/人(客人自行缴纳古维费则230元/人);旺季价330元/人(客人自行缴纳古维费则280元/人)。 《丽江市旅游诚信指导价》明确:本指导价旺季时间为7月10日—8月20日及国庆黄金周(按照国家法定假期的起止时间),其余为淡季时间。本指导价执行时间为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丽江市旅游诚信指导价》同时提示游客要理性消费,选择不低于指导价的旅游线路和产品,让自己的消费权益得到保护;反之,若选择低于成本价的旅游线路和产品,消费有风险。如在旅途中遇到不合理行为可以拨打电话0888-5123432、13769012345进行咨询、举报和投诉。
海南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工作日前已全面启动。考虑到高考延期等因素,今年受理时间延长至10月10日。截至目前,海南省已受理1.37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受理金额为1.01亿元。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高职生、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不低于1000元。 根据有关规定,该项贷款的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2020年新办理的助学贷款,还本宽限期从3年延长至5年。 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为避免人员聚集,方便学生办理贷款,今年国家开发银行推出了远程续贷服务。海南省的续贷学生可通过人脸识别认证方式,在线完成贷款申请、合同签订等一系列操作,实现“零接触”办贷。 国家开发银行海南分行和海南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要警惕各种电信诈骗,对索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验证码等信息的,或要求自行缴纳费用的,一定要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同时,也提醒借款学生树立诚信还款意识,毕业后遵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避免因还款不及时而影响个人征信。 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全国统一服务热线:95593;申请网址: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www.csls.cdb.com.cn)。海南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6529459。贷款申请流程、各市县资助中心电话可关注省教育厅微信公众号查看。
8月7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六项新举措,旨在推进全市法院系统打击虚假诉讼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开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六项新举措为:强化组织推动,召开院党组会专题研究工作方案,定期听取整治活动开展情况,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专家骨干参与,把精通审判业务的3名专委吸纳到案件排查甄别组中,负责复查甄别、疑难问题对下指导工作,为虚假诉讼精准甄别提供专业支撑;紧盯目标任务,组织专门力量全面排查2015年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民间借贷等领域各类虚假诉讼案件3000余件,并建立职业放贷人台账目录;制定指导意见,从受理案件检索相关联案件、如何审查各类借贷纠纷主体资格等方面入手,研究制定了《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防范虚假诉讼、套路贷、职业放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强化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对外发布虚假诉讼案件的类别、危害、后果,加大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宣传等活动力度,让人民群众明晰虚假诉讼案件的类别和进行虚假诉讼的后果,引导群众树立合法进行诉讼的意识;强化追责问责,对外亮剑、对内倒逼,明确法官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未识别虚假诉讼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坚决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科技部日前出台《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属于违规行为,多次违规或同时存在多种违规行为等情形将被从重处理。该《暂行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中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列举,包括受托管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受托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科学技术活动咨询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注意到,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均属于违规行为。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处理措施,表示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视违规主体和行为性质,可单独或合并采取:警告;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等措施。同时,伪造、销毁、藏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打击、报复举报人等将给予从重处理。 违规行为涉及科学技术活动的核心关键任务、约束性目标或指标,并导致相关科学技术活动停滞、严重偏离约定目标,或造成特别严重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相关资格。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失信政府机构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机制的通知》,对“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行为,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追究政府相关人员责任。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整治政府机构失信问题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山东提出,各地应高度重视“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务失信问题,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完善守信践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各地还要严格履行合法约定义务,将“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等失信问题作为整治重点,追究责任,惩戒到人。 山东要求,出现失信问题的政府机构,在尽快完成整治的基础上,要深刻剖析发生失信问题的根源,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构建政务诚信长效机制。对出现“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等失信问题的政府机构,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调度了解的情况,对发现的有关问题及需要追责问责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据悉,对“新官不理旧账”违约毁约等政务失信问题,自今年下半年开始,山东已建立重点调度制度。目前,纳入重点调度范围的包括工信部门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确定的失信惩戒名单、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发现的政务失信重大舆情事件等。
“我承诺,对使用‘最高级’的广告用语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并将整改情况与相关材料及时上交贵局。”8月5日上午,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专程到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在承诺书上签下名字。据悉,这是该局办理的第9起“首违免罚”案件。 近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执法人员在网巡中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其品牌宣传网页上发布了含有“全球最先进稳定、世界顶级品牌、最成熟”等字眼的广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可处以最低二十万元的罚款。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系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具备整改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实施首违免罚处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首违免罚”,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问题,也是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 2019年,省市场监督局和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列出“目录清单”,明确67种轻微违法行为适用告知承诺制,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实行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 记者了解到,自2019年9月15日以来,舟山全市已开出市场监管领域“首违免罚”17例。该相关负责人介绍,“首违免罚”仅适用于“目录清单”所列明的部分广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网络经营、产品标识等监管事项,市场主体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整改后再犯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从重处罚。
为完善和规范省内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多层次信用服务体系,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为各行业和企业提供优质信用服务,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制定出台了《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共分为6章29条,分为总则、信息申报、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等章节。 信息申报上,《管理办法》规定了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的具体流程和条件,规定信用服务机构在备案时所提交的材料或备案证书记载事项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建立退出机制,并对退出后的信用信息处理做了明确规定。 信用监管上,《管理办法》明确了信用服务机构存在信用报告未能真实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一年内因信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等行为的需约谈或者书面通知整改,存在信用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尽职调查不到位导致出具的信用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以不正当手段采集信用信息的、泄露国家秘密、服务对象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的要记入失信行为实行信用联合惩戒的行为。 同时,明确信用服务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资质资格证书不得挂靠和出借,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泄露个人隐私信息,要求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和信用报告在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相关网站公示。 《管理条例》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8年的管理办法。
近日,记者从万宁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该局通过成立兼职稽查队伍、抽调34名医疗专家、设立了医保基金稽查专家库等措施打击欺诈骗保活动,效果明显,全年实现检查定点医疗机构117家,现场检查全覆盖。截至今年6月份,共拒付和追回违规医保基金209.62万元,其中,拒付148.99万元、追回60.63万元,有力保护了群众的“救命钱”。 据了解,万宁市医疗保障局抽调审核人员成立了兼职稽查队伍,并和万宁市卫生健康委共同抽调34名医疗专家,设立了医保基金稽查专家库,解决了稽查力量不足的问题。重点查处该市公立医院7家、民营医院3家、个体诊所1家,拒付、追回和罚款共217.33万元;查处民营银康医院骗取医保基金559547.75元(其中已遂64838.03元,未遂494709.72元),该院院长被判刑4年。 日前,该局联合万宁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召开医保基金执法检查动员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分析案例,详解欺诈骗保九种行为,为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红线。 针对欺诈骗保手段多样、做法隐秘的情况,该局和万宁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不定时突击检查挂床住院,发现21家定点医疗机构175人次挂床住院,其中,已通过系统拒付167人次挂床住院费用,正在核实8人次挂床住院费用。切实抓好审计问题整改,共追回违规医保基金60.23万元。压实审核扣款责任,挂床住院和审核扣款共计148.99万元。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共退款0.4万元。 万宁市医疗保障局表示,正在全面重点稽查第一批检查医院和卫生院,初步发现涉嫌欺诈骗保问题的定点医院和卫生院各1家,第二批将在全面检查村卫生室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报销费用增长异常和医保报销费用较高的村卫生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志,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7月9日
近日,教育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疫情防控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管理等有关工作,明确要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有偿招生、买卖生源等违规行为。对办学质量差、教育质量不高的学校,要削减招生规模。对在招生和学生资助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校,要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 通知要求,各地统筹做好本地疫情防控和中职招生工作,确保广大考生、招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以往中职招生工作方案基础上,按照本地疫情防控总体部署以及招生计划执行情况,适时组织中职招录工作。要对招录人员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疫和安全培训,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同时,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借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乱收费。已按学年收取的住宿费,应根据实际住宿情况合理确定退费办法。 高度关注实习学生疫情防控情况,严格执行本地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学生安全实习的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根据有关规定,为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通知强调,各地要把疫情防控期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管理工作作为加强职业学校规范管理的重点,对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各地要建立重点约谈机制,对敷衍塞责、屡推不动、治理不力的地区和学校,约谈有关负责人,督促落实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