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鞍山市已经有20家家政企业入驻“家政信用查”,规范经营、优质服务的家政企业和家政服务人员将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 据业内人士介绍,以往家政服务行业几乎没有准入门槛,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赚钱,对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不核实,对其人品、能力等情况不把关,出了问题也不愿承担责任。而对雇主而言,保姆的具体情况只能听中介公司的一面之词,想雇佣一个信誉和服务水平较好的家政人员,往往靠“撞大运”。“家政信用查”对所有家政企业、服务员和消费者开放,可以让雇主通过平台了解保姆等家政人员的信用情况。 目前,鞍山市已有20家家政企业完成了信息录入,分别是:鞍山市中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市蓝极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铁东区鸿润府源家政服务中心、台安县赫诺职业培训学校、台安县赫诺家政服务中心、岫岩满族自治县百替中介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市洁净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辽宁零距离居民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市业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鞍山市天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鞍山王潇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铁东区禧月家政服务中心、铁东区木兰花母婴家政服务咨询中心、铁东区邦邻家政服务中心、鞍山市铁东区宏杰保洁服务中心、海城市开发区省心家政服务中心、海城市海州区天祥家政服务中心、海城家和圆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铁西区月子花开母婴服务部、鞍山市鸿羽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鞍山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鞍山市家政企业踊跃入驻家政信用系统,正是鞍山家政服务逐步走向规范的一个体现。只有家政企业真正认识到诚信经营的重要性,才能在日常经营中把诚信放在首位,加强对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才能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消费体验。
7月28日-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对这部无上位法情况下的创制性地方立法,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既给予肯定,也建议进一步强化政务诚信引领作用。 政务诚信是引领,失信应承担同等责任 在上位法空白的情况下,江苏省对社会信用进行创制性地方立法,是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进省域现代治理、提高社会诚信道德水平的现实需要。省委深改委将这项立法列入今年工作计划,作为推进高质量重要改革事项;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对立法给出“必要、可行、迫切”六个字;省政协主席会议将社会信用立法作为首次立法协商项目积极建言献策。 提交审议的草案有多个体现江苏特色的创新。省发改委主任李侃桢介绍,有别于其他地区聚焦信用信息管理的立法思路,草案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全过程、闭环管理,信用状况认定的章节设置为全国首创。 对政务诚信的规定是草案亮点。当前,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务机构不兑现招商引资承诺条件,执行国家“放管服”改革政策措施不到位,实施财政奖补政策打折扣,组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不依法公开,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和社会信用建设进程。对这些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实践中不诚信现象,草案要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兑现依法作出的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仲梓认为,这有利于政府部门信守承诺、“新官理旧账”。他同时提出,应对政务诚信作出更有分量、更有操作性的规范。 强化政务诚信也是审议共识。“政府诚信是引领性的,应摆在第一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外事委主任邵伟明认为,政务失信对企业诚信、社会诚信打击很大,立法体例构建时应予完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副主任委员高晓平也认为,信用体系建设一定要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商务诚信、个人诚信一起抓,且以政务诚信为先。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委员、苏州大学教授王卓君进一步指出,政务失信一次意味着可能永远失去诚信,代价极高,可考虑对政务失信行为加重处罚,以取信于民。 立法调研还发现,目前信用监管体制由地方发改委(信用办)主导,尚难以有效实施行政区域内全部政府机构主体的政务诚信监管。许仲梓建议,可考虑由监委追究失信责任,避免政府部门自我监管的弊端。 违法不等于失信,防信用管理泛化引热议 这次立法虽无上位法,但省内外已出台近10部地方信用立法。先行者有经验,亦有教训,比较集中的是泛化信用管理制度、滥用联合惩戒措施。 立法调研发现,这种泛化、滥用有一定普遍性。特别是因管理效力强,一些地方和部门争相把履行管理职能的难点和工作热点与信用管理挂钩,有的城市甚至把多次过马路闯红灯列入当事人信用档案,引发社会争议。这样滥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原因是模糊了违法和失信。 违法为何被等同失信?在无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各地立法普遍从外延来界定“社会信用”,规定将适格民事主体“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作为社会信用的法律概念,草案也作了类似定义。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审议认为,这意味着将守法、违法行为等同于守信、失信行为,不太严谨。 为加强可操作性,草案提出构建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措施等目录清单制度,这是实施信用行政评价和奖惩的基础性重要文件,关乎民事主体基本权益。为防泛用、滥用,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建议,制定清单应当增加公开听证程序的规定,以符合法治和审慎原则,遵守职权法定规则,不能任意减损公民权益、增加公民义务。 高晓平建议,采集到的信用信息调用权限必须有严格区分,尤其鉴于民法典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高度重视,应对照其要求,加强对信用信息安全的保护,完善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信用信息技术安全保障制度。 失信修复应有门可入、方便办理 目前,信用联合惩戒已有广泛应用,但失信修复却落在了后面。立法调研时一些企业反映,有时被列入黑名单得不到及时告知,异议权和整改权连带受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建设委主任委员杨勇说,有的企业和个人办事时才发现受到限制,再去找修复办法,却又发现渠道不畅、不规范,“建议在草案中要健全信用权益的救济渠道,增加行政主体对民事主体信用信息负面评价及时告知义务”。 立法调研评估还显示,信用修复的职能分散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同类失信的信用修复时效间隔、数量限制、标准条件等要求不一。这些都在实践中导致信用修复存在阻力,特别是对在江苏经营的企业造成了困扰。 审议对完善信用权益保障制度提出不少建议,如对信用修复时间过长问题,可对相关部门是否同意修复、修复要多久分别作出期限规定。从优化营商环境起见,可考虑对失信行为做分类管理,设立轻微失信行为的容错机制和修复机制。
一、领导高度重视,确保宣传活动宣传到位。 2020年7月25日, 我单位组织了各部门负责人及党员开展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宣传工作部署,会议由我单位总经理张树文同志主持,会上张总就开展信用体系宣传工作作出了重要讲话与指示。(如图) 二、制定方案,确保宣传工作的落实。 我单位积极参与此次社会信用建设活动,认真落实制定宣传案,对公司员工进行信用相关业务培训、诚信知识培训、制作诚信宣传口号条幅等全面铺开本单位社会信用的宣传工作(如图) 三、全面铺开宣传,具体宣传工作 。 我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配合图片等多媒体材料),充装厂区悬挂宣传条幅,例如: 四、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领域极其广泛,是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完成的系统工程,下一步仍需各方协同、群策群力。对此,我们企业会进一步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继续积极发挥作用,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日前,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列入目录清单的七大失信事项具体包括医药购销中,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与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者作出虚假承诺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关于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征求意见稿》提到,采取企业报告和平台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全面、完整、规范地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医药企业价格招采失信信息库。医药企业主动及时向失信行为发生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报告失信信息。 关于失信违约行为的处置,《征求意见稿》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供应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落实医药企业失信违约责任。 在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是净化医药市场秩序,优化医药营商环境,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应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根本,保障医药企业依法享有的自主定价、自主经营权利;不得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名义,采取地方保护、破坏公平竞争的做法。
日前,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在省市场监管局召开。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马林青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省市场监管局一级巡视员李东升通报了2019年以来工作情况,并部署了2020年主要工作。会议由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澍田主持。 马林青指出,去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一是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及时调整各级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设立办事机构;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查办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工作会议制度、重大案件督察督办制度;实现了中央平台和省辖市平台对接。二是行政执法成效显著。各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落实《2019年河南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任务及分工方案》,相继组织开展了互联网领域、农村和城乡市场、盐业市场、重点商品交易市场等领域的专项整治,有效遏制了侵权假冒蔓延势头。三是刑事司法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全省公安机关紧紧围绕“打源头、端窝点、断网络、斩链条”,在全省持续开展打击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昆仑”行动、集中收网在逃人员“雷霆”行动;检察机关组织精干力量对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及时介入;审判机关开通了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形成了打击侵权假冒的高压态势。四是打击侵权假冒氛围逐步增强。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网站、报刊、电视、新媒体等多种途径,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马林青强调,一是要突出抓好防疫物资的监管执法。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会议要求,根据河南省实际,针对防疫物资企业生产、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突出问题,大力加强防疫物资保障和监管,严厉打击涉及防疫物资的各类违法行为。二是要突出抓好专项整治。突出加强农村和城乡接合部重点市场、重点环节、重点区域,持续不断地开展整治,坚决打击食品、药品、农资、烟草、建材、汽车配件等关系国计民生商品的侵权假冒行为,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要挂牌督办,坚决打掉各类保护伞,使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三是要突出强化多点发力。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大幅度提升违法成本。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共享、整合执法和案件信息,建立快速移送、执法协助、执法联动等工作机制。推进社会共治,不断强化市场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约束规范和专业服务,强化社会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提升公众参与度。四是要突出加强舆论宣传。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信用数据库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媒体监督和曝光力度。在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树立正面典型,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抵制侵权假冒的社会氛围。 马林青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为开展好“双打”各项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切实担起属地管理的责任,将加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作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任务部署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项保障到位;要结合当前的形势搞好思想教育,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的能力;继续将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活动纳入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不断优化考核评价指标,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资金是企业运行的血液,资金能否正常循环流通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了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全力帮助企业复产扩能,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积极响应“税银互动”政策,努力搭建税、银、企三方沟通桥梁,帮助诚信纳税的企业凭借纳税信用在银行获取贷款,缓解资金压力。 陕西渤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是西安市鄠邑区一家专门生产油田采油车、修井车等设备的小微企业。作为一家石油机械制造行业的中游企业,该公司在疫情期间遇到了“卡脖子”的难事——上游企业因疫情无法生产只能延迟付款,而下游企业交付原材料需要先现金付款,加之去年新建厂房占用大量资金,这让公司资金周转陷入了困境。 就在公司负责人张惠为资金问题发愁的时候,他想起了税务干部在税企交流群里一直宣传推荐的“税银互动”产品——“云税贷”,只要企业的纳税信用为A级、B级或者M级,都可以通过税务部门搭建的“税银互动”平台,线上申请一定额度的无抵押贷款。陕西渤海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纳税人,正好符合这项政策。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张惠联系了税务部门和银行工作人员,按照操作提示,通过手机银行客户端提交了贷款申请,几个小时后,184万元贷款就已到账。这样一来,公司就可以购买配件、底盘、钢材等生产配件,加快正常生产。“我们属于‘订单式’企业,如果没有资金我们就无法正常采购供货了。有了‘云税贷’的184万元信贷支持,算是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工人们也能安心工作。”看着两台新下线的采油车即将开往大庆油田,张惠说。 据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西安市共有2.68万户纳税人享受到“税银贷”信用贷款9.04万笔,合计98.25亿元。
7月29日,山西省太原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出台《医疗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试行)”),明确了守信和失信行为范畴,建立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有助于科学开展信用状况分类评价,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公共场所经营秩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卫生监管机制。 严重失信拉入“黑名单” 按照“两个办法(试行)”,太原市卫生健康领域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范围是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领域中医疗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两个专业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共计8000余家。 根据被监管单位信用信息,将其信用类型划分为诚实守信(A级)、信用良好(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四个类型,并实施差别化监管。对“诚实守信”(A级)单位,实行宽松信任化监管,给予免查或减少抽查频次、优先向政府部门推荐评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受“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优惠措施;对“信用良好”(B级)单位,实行宽松包容化监管,适当降低监管频次,在监管中发现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指导,督促改正,可免予行政处罚等;对“一般失信”(C级)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实行失信预警,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等;对“严重失信”(D级)单位,实施重点严格监管,在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采取“黑名单”管理、限制或禁入市场等。 监管贯穿事前、事中、事后 “以前监管没有连贯性,现在各相关部门联动监管,让监管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市卫健委综合监督科科长王万金说。在事前监管环节,通过市场主体“作承诺”“重教育”“用报告”,提高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全面推广主动信用承诺制度,加快许可事项办理进度,扩大信用报告应用范围。在事中监管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市场主体自愿注册信用信息,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事后监管环节,从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等方面,强调用好失信联合惩戒的“利剑”。 “以前为均衡监管,今后,将采取差异化监管。”王万金说,“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 信用信息共享失信成本加大 今后,依托太原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搭建卫生健康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完善被监管单位信用信息档案。同时,建立与发改、医保、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探索信息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措施。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被监管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方便社会查阅。对失信者而言,将付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成本;付出依法依规公示失信信息、接受社会和行业、舆论监督的成本;付出被列入“黑名单”,承受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的成本;付出依法依规被问责的成本。 “以前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有违法行为,只是对其进行一次性罚款。失信代价过低、惩罚过轻是目前失信问题高发、频发、复发的重要原因。今后,将转为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公布并共享失信信息,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王万金说。如医疗机构发生二级以上、负主要或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年度内将被评为严重失信(D级)信用主体,这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先评优直接挂钩。 “这‘两个办法(试行)’的出台,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健康发展有促进作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被监管单位的压力,但这就要求被监管单位想办法把压力变动力,从源头上规范服务行为,完善管理制度,打造诚信单位,推动单位持续向好发展。”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徐计宏表示。
凌源人保财险为加快推进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广大居民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结合《凌信办【2020】37号》文件要求,决定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宣传活动,7月份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人保财险凌源支公司自收到《凌信办【2020】37号》文件后,支公司领导高度重视,随即按照相关要求,召开全体工作人员对信用体系宣传工作会议。 会上要求公司各部门及团队把宣传工作作为一个重要环节。成立宣传领导小组,支公司经理为组长,副经理为副组长,各团队长为组员,宣传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 人保财险凌源支公司三十家子营销服务部宣传信用体系活动
为落实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证监会近日公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完善临时报告事项、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责任。 《管理办法》新增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原则要求,完善公平披露原则,同时明确自愿披露原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鼓励自愿披露。同时,按照新证券法对临时报告事项进行了完善,比如,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等事项纳入临时报告;对于同时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增加债券临时披露事项,明确披露要求。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强化董事会在定期报告披露中的责任,明确要求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要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同时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合义务。 证监会表示,新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上述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将于今年8月24日起施行。 据证监会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截至目前,在证监会及地方证监局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共有38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信披违规。专家认为,监管部门紧抓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强化信息披露合法合规和有效充分,有利于捍卫市场信息的真实性,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近日,在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李侃桢做了关于《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七条,具体内容如下:一是总则。对立法目的、社会信用概念、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社会共建、表彰奖励等作出了规定。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系统安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强调政务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重点领域信用管理。三是信用状况认定。将信用行为划分为良好信用行为和失信信用行为。强调失信行为认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对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作了明确和界定。四是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明确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可以给予便利和优待。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应当向社会公布,应当与失信行为的情形、性质、领域、情节等相当。五是信用行业规范发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推动信用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六是信用主体权益保护。规定信用主体的隐私权、知情权、异议权、信用信息消除权、修复权、救济权等六项权利,最大力度保障信用主体权益。七是法律责任。规定了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