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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永新:欠钱不还躲避执行 强制扣车忙还款
“我找到了胡某的车了,就在沿江路这边,你们赶紧过来扣车……”申请人肖某在电话中说到。近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强制扣车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来,原告肖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永新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胡某于2020年8月前偿还原告50000元,调解生效后,胡某拒不履行,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带来的后果,胡某无动于衷。经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胡某名下除一辆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当即对车辆予以查封。因胡某拒接干警电话,且人车销声匿迹,故未能将车辆实际扣押,并将案情告知申请人肖某。 肖某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主动利用各种途径查找胡某及车辆的下落。功夫不负有心人,肖某偶然发现胡某的车辆,立即联系执行法官。执行法官接到肖某提供的线索后,立即组织干警迅速出动,成功将胡某车辆扣押。执行干警联系到胡某妻子,告知若胡某不还钱,法院将扣押的车辆移送评估和司法拍卖。 “你好,我是胡某,我来交钱赎车……”原来被执行人胡某知道车辆将被拍卖后,胡某慌了神,急忙联系亲友筹钱,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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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中院:买机票受限 被执行人主动偿还欠款
“没想到法院执行态度如此坚决,执行法官宁愿不吃饭、不午休,也要把这个案子弄个结果出来。”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某采取失信、限消、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苏某迫于压力主动现场筹钱还款。苏某表示,这是其人生中最生动的一堂“法律体验课”,不但教训深刻,也为其在今后的经济交往中提供了宝贵的法律经验。 海口某农业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与东方市男子苏某之间存在长期买卖种子的关系,双方于2017年10月21日签订《种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种子品种、数量、金额因生产季节不同,农业公司可根据苏某通知予以发货,合同还约定了结算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农业公司按要求陆续向苏某提供种子,苏某共向农业公司出具4张《欠据》。因苏某未依约支付货款,农业公司遂申请仲裁。 苏某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仲裁庭依法缺席审理,裁决苏某向农业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仲裁费等共计7万余元。裁决后,苏某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农业公司遂向海南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南二中院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经过调查发现,苏某在农村有住宅,名下有两辆汽车,便多次电话联系苏某,责令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苏某以自己忙且无力偿还为由逃避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到苏某家中,均未找到其本人,只能无功而返。鉴于此,依法将苏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苏某因业务需要到省外出差,发现无法购买机票,便联系执行法官,要求解除对其采取的失信和限消措施,但仍以无力偿还为由避而不谈还款事宜。执行法官放弃吃饭和午休时间,在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解无望且苏某态度极其嚣张的情况下,依法对苏某采取拘留措施。当苏某被戴上冰冷的手铐后,彻底放弃了幻想,主动表示马上通过手机微信筹钱还款。执行法官敦促其立即筹款履行义务,苏某通过电话联系家属筹款。 在历经三个多小时后,苏某筹集到足额款项,并现场缴纳至海南二中院案款账户。执行法官现场对苏某进行了训诫和批评教育,要求其充分认识到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是每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将面临法律的制裁,轻则拘留,重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不要心存侥幸,一定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鉴于苏某承认错误、态度良好,执行法官决定不再执行拘留决定。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在执行工作中,许多被执行人存在拒不履行的侥幸心理,海南二中院在坚决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同时,时刻保持执行工作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失信、限消、拘留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执行利剑”,使被执行人充分认识到拒不履行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不断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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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阴:迫于执行威慑 被执行人主动还款
近日,逃避执行的李某主动联系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要求执行法官尽快解除其失信信息。 据了解,李某向黄某借款5万元,黄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李某向黄某偿还借款5万元。判决文书生效后,李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黄某向湘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李某并不履行义务,而是选择了外出躲避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寻找均无法与李某取得联系,遂依法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躲在外地做生意的李某自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外出只能坐大巴等交通工具,给他的出行造成严重不便。迫于失信压力,李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将5万元执行款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法院依法解除对其所有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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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两名失信被执行人被拘留!
近日,临县法院开展“百日攻坚”集中执行行动,对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开展专项突击,依法严惩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努力提高执行公信,用足用活各种执行方法,穷尽执行手段,用尽一切强制措施,对“老赖”产生极大震慑。 被执行人李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被诉至临县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多达150多万元,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来到李某某位于太原家中,李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执行干警当场对其宣布拘留决定,依法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过体检、核酸检测等必要程序,于当晚将其送往离石区拘留所。 执行人李某勤因资金周转向某银行贷款50万,迟迟不还本付息,申请人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勤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李某勤,告知其还款义务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将面临的后果,李某勤置若罔闻。这次行动中,李某勤被列入重点执行对象之一,执行干警对其宣读司法拘留决定书,于当日下午将其送往临县拘留所。 法官提醒:司法拘留只是一种执行手段,被执行人并不因为拘留就可以免除责任。因此,奉劝欠款的被执行人不能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所欠债务,而是应该积极配合法律偿还债务,早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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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不敢拘留人?峨眉这个“老赖”以身试法
“疫情期间,法院不敢拘留人,拘我一个试试!”近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对1名涉合同纠纷的“老赖”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据了解,顾某与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经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于2018年6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于2019年2月3日前偿还顾某装修工程欠款2万元。后周某未履行相关债务,顾某于2019年6月24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周某在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顾某装修工程欠款2万元。因被执行人周某未按和解协议支付申请人合同欠款,2020年4月17日,顾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迅速与被执行人周某进行联系,周某以“疫情期间,不方便为由”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当事人却声称“疫情期间,法院不敢拘留人,拘我一个试试!” 2020年7月29日,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将周某送至峨眉山市拘留所。之后,周某从思想上认识到自身问题,主动请求法院通知其家属代为履行法律义务。目前,周某已偿还全部欠款,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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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二审获刑1年3个月
欠债不还,申报财产时谎称无财产无收入,一查竟有三套房。近日,广州中院对一宗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作出终审裁定,这名老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被司法拘留仍不还钱 据了解,古某生于1974年,硕士研究生文化。因为投资需要,数年间,他多次找老朋友黄某借钱。可到了还钱的时候,古某却开始推脱起来。黄某无奈将古某诉至海珠区法院。 2017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让黄某生气的是,这之后古某并未依协议履行。同年7月底,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古某一次性支付299万余元。同日,法院立案执行,并向古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2017年8月10日,海珠区法院将古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10月,古某提交财产报告表,申报称名下无财产、无工资收入。 没有财产如何执行?可法院调查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古某和妻子在广州越秀区共有一套房产,他个人名下在珠海市还有两套房产。不仅如此,一直到2018年4月,古某在某运输联营公司广州办事处担任总经理,一年年收入也有15万到20万元左右。 2018年4月17日,法院对古某作出《限制消费令》,禁止其高消费。次日,古某因虚假申报财产及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海珠区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古某称,这之后他的工作也丢了。几天后,古某的妻子代他向黄某履行了18万元欠款。之后法院责令古某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查询显示,古某的账户中有多笔大额存入和支出流水记录,可他就是不还钱。 藐视司法权威情节严重 2018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决定对古某拒不执行裁定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底,古某在深圳被抓获。被抓后,古某还有些“委屈”,称“不清楚是否有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行为”。他称,自己“没有经验”,想着资金很快会到账可以还给黄某,所以当时在财产报告表中什么都填写无,银行账号存款、工资、房产都是“无”。古某辩解称,此前在法院称2018年6月20日就能筹到钱还款,是因为当时主观上认为自己有能力还款,但因为投资项目都没有取得收益,客观上没有还款能力。说到投资,珠海的两套房就是他用来“投资”的,因此还欠了银行钱,2018年2月份就断供了。除此之外,古某称,他还投资了砂石场、网络音乐公司,与人合作投资了“癌症治疗有关的项目”,甚至还投资了所谓“30亿民族资产”项目。古某称,银行流水里花销就是为了跟进这些项目。 2019年,海珠区法院对古某在珠海的一套房产进行拍卖,可所得款项并未能完全偿还黄某的债务。原来,古某在广州黄埔、梅州市还有案子,债权人都要来分配款项。2019年7月,古某名下的另外一套房进入拍卖程序。2020年1月,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古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古某不服,提出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古某此前的行为证实其有藐视司法权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多次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情节严重。于是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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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君法院民警雨中擒“老赖”
7月11日上午7时,宜君县法院根据当事人举报线索,冒雨赶赴宜君县棋盘镇某村,抓获了“老赖”许某。 当天8时45分,民警赶至许某家中,将刚刚起床的被执行人许某堵在了家里。 随即宜君法院向被执行人许某发出拘传票,将其带至宜君县人民法院棋盘法庭。到庭后,被执行人许某未如实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义务。对此,该院立即作出对其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当场向其送达了拘留决定书,同时告知其家属拘留情况。收到拘留决定书的许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联系妻子履行义务。 鉴于被执行人的具有悔过情况,宜君县法院当庭解除了其拘留决定。在法警同志和棋盘法庭的大力配合下,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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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主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潜逃 终被判实刑
“老赖”谢某拒不执行生效裁定,两次出逃,八年后被抓获归案,经福建省南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谢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据了解,“老赖”谢某系南靖一服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09年7月,南靖县法院对谢某及其所在的公司与陈某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谢某及其所在的公司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09年8月,县法院受理陈某执行申请,向谢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又要求谢某申报财产。谢某申报了公司机器设备及开设在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公司账户,但隐瞒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公司帐户。 2009年9月11日,谢某隐瞒申报的工商银行公司帐户收到货款545200元,谢某未将该钱款上交法院或支付给陈某,而是指令公司出纳员将钱转到其指定的账户,剩余部分取现后交给谢某。谢某将其中的近45万元归还给公司的其他债务人,携带约3万元现金潜逃。 2011年11月18日,谢某主动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谢某再次潜逃,直至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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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不敢拘留人?峨眉这个“老赖”以身试法
“疫情期间,法院不敢拘留人,拘我一个试试!”近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对1名涉合同纠纷的“老赖”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据了解,顾某与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经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于2018年6月11日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于2019年2月3日前偿还顾某装修工程欠款2万元。后周某未履行相关债务,顾某于2019年6月24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周某在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申请人顾某装修工程欠款2万元。因被执行人周某未按和解协议支付申请人合同欠款,2020年4月17日,顾某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迅速与被执行人周某进行联系,周某以“疫情期间,不方便为由”拒不配合执行工作。法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当事人却声称“疫情期间,法院不敢拘留人,拘我一个试试!” 2020年7月29日,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将周某送至峨眉山市拘留所。之后,周某从思想上认识到自身问题,主动请求法院通知其家属代为履行法律义务。目前,周某已偿还全部欠款,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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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被限制高消费买不了票 被执行人主动还款
“家门口就有高铁却因为上了失信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买不了票,法官,我今日主动还款,希望马上就能坐高铁。”近日,被执行人赵某通过电话联系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主动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希望尽快将他从失信名单中屏蔽。 赵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敦化法院依法将赵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因赵某现在不能乘坐高铁出行,这影响到了其出行办事。赵某主动联系法院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官的指导下,赵某向法院缴纳了罚金,执行法官依法将赵某的姓名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并解除对其限制高消费。 普法小贴士: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