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时期,因疫情管控需要现场执行受阻、委托执行受限。然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公平正义是责任,不能等不能停,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动扛起责任、精准施策,稳妥的开展执行工作,为疫情过程中执行失信惩戒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截止到3月2日在法院微信公众号曝光失信被执行人2期,17名“老赖”登上黑名单。 孟村法院在失信惩戒工作中不等不靠,迅速反应,将失信曝光台的上线运行作为主要任务来抓,成立工作小组,并结合工作需要,设置统筹协调组、审核组等工作实施小组,各小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为全面完成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是“线上+线下”齐发力。在做到“自身防护不放松,执行工作不停歇”的基础上,杜绝消极懈怠,等靠观望、推诿拖延执行等行为。创新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失信惩戒曝光工作,确保特殊时期失信惩戒工作有序进行,不掉线。使执行工作继续保持全市和全省领先的位次。同时搭建新媒体多方合作平台,打破传统模式瓶颈。针对官方宣传平台受众较小、群体固定的短板,主动搭建线上曝光平台,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受众广的特点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曝光,并与显示屏公开曝光相结合,督促失信人履行义务,对失信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与此同时向多部门推送失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倒逼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化疫情期间被动执行为主动履行。并积极推介微信公众号与微信小程序河北法院“老赖地图”的结合。把微信公众号与微信小程序河北法院“老赖地图”的定位灵活,受众面广,操作方便等特点发挥出来。精准传递到失信人所有社会关系之中,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从源头打击失信被执行人,让“互联网+”法治更进一步。 下一步孟村法院将继续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多频次,高频率的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社会上营造“积极履行义务光荣,抗拒执行可耻”的良好局面。
近日,青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通过微信“隔空”执行,为申请执行人铁某追回赔偿款10万余元。 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执行人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正在监狱服刑。考虑到现疫情当前,执行人员就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李某家属做工作,最终,被执行人李某的家属同意代为履行赔偿义务。10万余元的执行款到位后,执行人员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了铁某,实现了案件当事人“零”接触,顺利结案。申请人铁某对法院的高效便捷与司法为民连连称赞。 自春节以来,青州法院现已执行结案224件,结案标的额3819万元,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月3日,乐至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收到当事人通过“阳光执行”微信小程序提交的留言信息,称因疫情防控和工作原因暂无法到法院办理案款领取相关事宜,希望由法院直接转账支付案款。 正在外出办案的执行法官通过“移动执行”APP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在回到法院后第一时间,使用省法院“一案一账号”系统,全流程线上操作,在10分钟内便高效完成案款发放。下午16点49分,执行指挥中心再次收到当事人通过的留言信息,“我不出门家门就收到了案款,十分感谢法院,使我享受到科技的方便!” 此案款发放,执行法官贯彻善意执行理念,通过“移动执行”APP和“阳光执行”微信小程序,与当事人进行线上沟通,当事人领取案款无需再到法院现场办理,增强了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财务人员依托省法院的法银直连平台,直接在系统中将支付信息推送给银行,网银平台再将支款凭证返回财务系统,财务人员无需往返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无需在系统中手动上传银行回单,案款支付效率大大提高。整个案款发放过程公开透明,有效堵塞了案款管理漏洞,消除了廉政风险隐患。“阳光执行”的音像资料、“一案一账号”系统的案款到账信息、银行的支付凭证全部自动流转到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传统手动信息录入升级为系统之间数据自动回填,全程“无纸化”流转,案件办案效率明显提升。 疫情防控期间,该院坚持疫情防控和执行办案两不误,着力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行办案水平。一是院党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谋划2020年执行工作,重点部署落实省法院执行工作“两个意见”“一案一账号”“四川智慧执行”等工作。二是执行局、综合办公室组织专题培训,学习“一案一账号”系统的使用规范,就案款支付审批流程、附件材料等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三是执行干警主动拥抱信息技术,在全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钉钉”平台上学习系统操作技巧,使用“执行小蜜”机器人解决系统使用中的疑问,在案件办理中,创新执行办案模式,提高办案效率。
2月28日,疫情期间,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线上”服务,为122户村民发放了11万余元执行款。 原告刘某、杨某等128户村民与被告郑某等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1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如期履行,128户村民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今年1月上旬,该院组织8名干警到村民住所地,分别为他们办理了执行立案和委托手续。因涉及人员较多,执行期间干警分组行动,积极搜寻和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最终通过网络查控,将128户村民占地款执行到位。 新冠肺炎疫情来袭,导致案款不能面对面及时发放,申请执行人虽然没有催促,但该院非常重视此案,党组书记、院长景瑞红要求干警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同时,克服困难及时兑付;执行局局长也多次与村委会干部联系,协调128户村民的案款发放事宜,最终决定通过“线上”模式进行。该院将执行干警分为四个小组,每组负责30余户村民的案款发放,干警通过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分别与村民进行沟通交流,先后拨打电话200余人次,视频连线总时长超过300分钟,经过3天的不懈努力,最终,将所有申请执行人身份和银行卡信息确认完毕。6户村民因信息不符推迟发放,其余122户村民执行款共计11万余元,按照标的数额通过网上银行分别转入了其银行卡中,受到了广大村民的好评。
“太感谢你们了,这么快就帮我把案件执结了……”3月3日,申请人文某军拿着4万元赔偿款,不停地向执行干警说着感谢。 2018年10月,文某春雇请文某军从事泥工工作。同年12月15日上午9时许,文某军在粉刷二楼外墙时,从自己搭建的高约6米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文某军受伤后被诊断为胸骨骨折,第5、8胸椎骨折,并在桃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1天。经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其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因之前已赔偿14000元,桃江法院判决文某春还需赔偿文某军88789元。文某春没有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文某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生无小事”,民生执行案件直接关乎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虽处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干警仍第一时间向文某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文某春仍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为加快执行进度,执行法官一方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文某春财产情况并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一方面向其告知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将会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文某春当场支付4万元赔偿款,并承诺剩余部分于5月30日前全部付清。 今年以来,桃江法院在坚持依法善意文明执行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执行指挥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动产、不动产、车辆等各类财产情况进行查实,穷尽执行方式,执结涉民生案件40余件,帮助申请执行人及时兑现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司法的温度。
“老赖”不还钱,除了票子、房子、车子等,"手机号"也能被执行吗?2月28日,陕西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宋某使用的两尾号为6个“1”和5个“1”的手机靓号使用权发布拍卖公告。 原来,2017年申请人神木市某百货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经营过程中,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取暖等费用。合同到期后,顽固的宋某也未将涉案房屋腾出交付该百货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该百货公司于2019年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宋某不仅未按判决书履行支付等义务,还锁门溜之大吉。无奈,该百货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该院执行一庭快执组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宋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宋某支付租赁、取暖等费用,并腾出所占用的房屋,同时又通过线上、线下同步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某的行踪和财产。随后执行法官又多次电话通知,但被执行人宋某一直未能配合,该庭立即组织干警对涉案商铺进行强制腾退并当场交付申请执行人。后该案因租赁等费用迟迟未能兑现,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但细心的承办法官并未放弃,通过对被执行人宋某互联网银行账户的梳理,发现被执行人宋某名下有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注册登记并拥有使用权的尾号为111111手机号一个、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注册登记并拥有使用权的尾号为11111手机号一个。 为尽快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线上委托辖区法院查询并查封上述手机靓号,随后又第一时间进行网络询价,并将询价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当前虽然处于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关键期,但该院通过全程无接触网拍,将于3月15日10时起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正式开拍,起拍价86400元。
记者3日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名重庆籍“老赖”罗某某迫于”被悬赏压力,近日在重庆江北区线上自首,主动承诺偿还郭某某及泸州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未履行金额110万元。这是泸州市首例,由被执行人通过微信进行“云自首”并签下担保书,法院撤销悬赏公告的执行案件。 据悉,2017年12月18日,泸州江阳区郭某某与重庆男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某偿还郭某某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2018年7月3日,泸州某融资担保公司与罗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经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某等支付泸州某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款6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罗某某拒不履行,两案原告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某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罗某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玩起“躲猫猫”。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 鉴于罗某某躲避执行,申请人郭某某向保险公司购买1000元的悬赏执行保险,泸州某融资担保公司按执行到位标的10%的比例进行悬赏。换句话说,由于罗某某两案未履行金额共达110万元,悬赏金额为11万元。 1月上旬,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微博、抖音、新闻网等平台也同步发布了执行悬赏公告。1月7日,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0年第1期)》中提到,即日起,凡向该院提供以下被执行人行踪以及财产线索,经查实并使该案件执行到位的,举报人能获得该案件执行到位金额10%的悬赏金,这一下,罗某某成了“网红”。 2月24日,罗某某从微信朋友圈看到自己被悬赏“通缉”,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到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而主动联系执行法官,选择通过电话、微信线上方式投案自首、认错悔过,与执行法官通过微信视频确定案件处理方案,对所欠债务提供相应担保,同时写下担保书。 3月3日,鉴于被执行人罗某某主动投案,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撤销对被执行人罗某某的悬赏公告。
2020年2月20日,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立案受理并适用速裁程序当庭宣判一起疫情防控期间虚假出售口罩诈骗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通过王某1的推荐与被害人杜某东成为微信好友。当月10日,王某在无供应口罩能力的情况下,对杜某东谎称其有1000只现货KF94型口罩(韩国生产的一种防护级别相当于N95的口罩)出售,杜某东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购买口罩定金人民币5000元,随后王某将杜某东微信删除,所得赃款被其用于个人花销。案发后,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杜某东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杜某东谅解。 大庆市萨尔图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疫情用品的名义进行诈骗,依法从重处罚;经电话传唤归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全部退赔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月24日上午9时许,龙岗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进行了一场特殊的视频连线。执行法官与身处梅州市蕉岭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两位80岁老夫妇通过视频,执结了一宗强制执行案件。帮助两位老人拿到了40多万元的执行款,而这笔钱,则是他们儿子生命赔偿款的最后一笔余款。 据了解,2020年初,申请执行人吴某夫妇因与深圳某机械公司、深圳某物业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向龙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生效判决,两被执行人因未确保房屋安全用电、未及时处理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缺陷,造成吴某夫妇的儿子触电身亡,应向两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共计87万余元。 经双方协商解决,最后仍有40万余元未支付到位。案件受理后,即使在疫情防控期间,龙岗法院执行法官仍积极运用网络系统多方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过不懈努力,终将余款全部执行到位。 但在疫情防控期间,老人即不能来深办理领款手续,法官也不便前往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案款发放手续,这令办案法官十分着急,并设法寻求非接触式线上领款的方式。尽管目前移动微法院、企业微信、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平台已能轻松办理执行款领取手续,但吴某夫妇年事已高,不会使用微信、电脑,具体情况比较特殊,因此该案执行款的发放还需另寻他途。 由于两申请执行人常年居住在其户籍地梅州市蕉岭县,执行法官综合考虑本案各方面情况,便设想让吴某夫妇前往蕉岭县法院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全国四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会商平台,两地实时视频连线办理领款手续。 随后,法官一方面与两申请人的近亲属取得联系,争取当事人对这种操作方式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通过龙岗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上报深圳市中院与广东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请求与蕉岭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连线,寻求执行同仁的支持与配合。 最终经过沟通,两申请人表示充分理解并接受这种领款方式。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该案件高度重视,积极协调,且在技术上予以支持,蕉岭法院执行局也全力配合。 联调测试确保无误后,24日9时,龙岗法院、蕉岭法院开始两地视频连线。龙岗法院执行法官严格按程序、按要求为两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执行款发放手续。吴某夫妇在蕉岭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视频前当场确认,亲笔书写了收款收据和结案申请,并当场签名按下指印。 蕉岭法院工作人员将收款收据和结案申请在镜头前展示,随后通过指挥平台扫描传送龙岗法院。视频连线大约十分钟,本案宣告执结。龙岗法院将视频执行全程录音录像,入卷保存。 “感谢法官!谢谢!谢谢!”在办完全部手续后,两位八十高龄的老人,在连线视频中,也向在场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2月26日,西安警方通报了6起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理的案件,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及扰乱公共秩序,6人被依法处理。 2月13日,碑林区某小区住户亓某在防疫期间,为让没有办理小区出入证的女友进入小区,辱骂工作人员,后被民警劝离。随后亓某竟上楼搬凳子坐在小区大门口,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为由扰乱工作人员正常工作。公安碑林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亓某行政罚款200元。 2月18日,外地前来我市的梁某某未按“西安疫情防治网格化管理系统”所登记信息到社区报到,民警与其联系时,他竟将民警电话加入黑名单。公安雁塔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梁某某行政拘留6日。 2月18日,长安区某小区住户彭某某在居住小区居家隔离期间,拒不执行防疫期间居家隔离责任书的相关规定,并与街道办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公安长安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彭某某行政拘留5日。 2月11日,郭某在进入临潼区某小区大门入口处时,因未持该小区出入证且要强行进入,与小区门口防疫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将防疫工作人员推倒在地,导致现场围观群众聚集,防疫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恶劣影响。2月22日,公安临潼分局依法对郭某行政拘留5日。 2月21日,高陵区贺某不是一小区居民,却要强行进入这一小区,与防疫工作人员发生撕扯,并谩骂防疫工作人员,公安高陵分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贺某行政罚款200元。 2月23日,莲湖区周某向4个微信群发网络谣言:“今天浐灞公园闲逛人员,背防疫手册,背不会天黑不准回家”,并附图片,这条网络谣言已被市民大量转发。经调查,周某对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浐灞分局依法对其行政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