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生鲜超市里的各种水果争奇斗艳,不过也有鱼龙混杂,个别商家在出售水果时时常使用一些“障眼法”,好坏水果掺着卖。一些生鲜超市“不让挑”的做法被不少市民吐槽。 昨日,市民陈女士向记者反映,前日晚间自己在立山区双山路一家生鲜超市,看到一种售价11.8元/500克的葡萄被摆在一个个的小筐里,陈女士想买一串,但销售人员说,必须由售货员给装袋,而且只能按筐买,一筐两串葡萄。然而买回家后陈女士发现,被压在下面的那串葡萄,有一半都是烂的,没法吃只能扔掉。“两串葡萄一共花了26元多,扔了半串,相当于至少扔了六七块钱!”无独有偶,家住铁东湖南的市民范先生也“中了招”。他看到家附近一家生鲜超市里阿克苏苹果打特价,想买几个,因为每个苹果都套着泡沫保护网,他想打开保护网挑选,被售货员拒绝,于是只好让售货员挑了五六个。可回到家打开一看,其中有两个苹果有较大块的磕碰,甚至有点腐烂的样子。 记者采访中了解,市民在生鲜超市买到坏果的情况并不鲜见,如买盒装草莓时,上面的一层都是又大又红的草莓,可买回家发现下面的都是又小又发白的,弄得不少市民现在买草莓时都把盒子先举起来查看盒底。还有的水果上用标签遮挡腐烂或磕碰的地方,让市民防不胜防。造成市民不时买到坏果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数生鲜超市的一条规定——“不许挑”,这条规定也被不少市民诟病。不过,生鲜超市也有自己的苦衷,一家生鲜超市的负责人表示,为了减少损耗,又要在价格上有优势,只能通过“不让挑”的方式来实现。然而,好坏果掺着卖的方式,很容易损失客源,个中得失,商家还是应该算清楚这笔账。
“金三银四”已经到来,对我市不少大学生来说,求职成为当前的“首要大事”。昨日,我市两所高校都推出了“防骗宝典”,助学生们求职一臂之力。 求职,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总是存在一定的陌生感。很多企业往往利用大学生的这一弱点,在招聘工作中玩起“猫腻”,总是喜欢套路大学生。而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大学生容易受骗的原因有三点:过于强调学习而忽略了自我保护,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家庭对大学生期望过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大学生为了出人头地而不惜冒险;互相攀比、爱慕虚荣、网红经济等也对大学生影响巨大,这也给那些以成功学为幌子、鼓吹一夜暴富的人所利用。 而说到大学生求职所遭遇的“猫腻”,无外乎以下几方面,学生们只需对号入座,见招拆招就好:首先要在收费上留个心眼儿。一般来说,如果遇到黑中介,那真是坑你没商量,一定会向求职者变相收取各种名目费用。另外,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设立各种名目向毕业生收取各种不合理费用,如风险抵押金、违约金、培训费等。收取完押金后,利用欺骗手法,在不主动违约的情况下逼迫大学生主动违约,交的押金自然收不回来。此外,还有些培训机构将高薪就业作为诱饵,向求职人员承诺培训后包就业,但须向指定借贷机构贷款支付培训费用。求职者也应增强辨别和防范意识,参加培训前一要看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培训资质,再看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培训内容。 其次,要在薪酬上“较真儿”。目前一些诈骗人员打着高薪兼职、点击鼠标就赚钱、刷单返现等幌子进行金融诈骗。或者是其他用人单位招聘时以优厚的待遇吸引前来求职的毕业生,等到其正式上班时,招聘时的承诺则以种种理由不予兑现;或是针对薪酬中的一些不确定收入,进行虚假或模糊的承诺,最终不能兑现;或者“缩水兑现”。求职者不要轻信既轻松又赚钱的“好差事”,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轻易泄露银行卡、网银和支付宝密码等信息,不要随意打开陌生网址链接。 另外,部分用人单位为招到条件较好的毕业生,会夸大或隐瞒自己的某些真实情况。比如: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故意扩大用人单位规模和岗位数量,进行虚假宣传;或者把招聘职位写得冠冕堂皇,不是“经理”就是“总监”,但实际上却只是“办事员”、“业务员”,根本没有广告上写的那么诱人。 我市高校还提醒大学生求职者们,求职过程中要保管好个人证件,避免“扣证件”事件发生,陷自己于被动。相关人士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扣留他人证件原件,求职者不要将证件原件交付他人,如有需要,仅向有关人员出示即可。需要提供证件复印或者影印件的,要在合适位置注明具体用途。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和全域旅游的发展,我国公民出游规模不断增长,旅游活动范围日益扩大,各式各样的旅游项目层出不穷。玻璃栈道、漂流、水上运动、滑雪滑冰、热气球、高空跳伞、蹦极、攀岩、潜水等一大批充满刺激和挑战的高风险旅游项目越来越受到广大游客、尤其是年轻游客的喜爱。 高刺激伴随着高风险。与一般性旅游项目相比,高风险旅游项目专业性强、风险程度高,易因天气、环境、设施和操作等因素影响而发生各种安全事故。为此,文化和旅游部提示广大游客要安全为先、量力而行,慎重选择高风险旅游项目。 一、认真了解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的资质、安全措施及项目的安全要求,不选择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 二、参与活动前仔细阅读项目相关提示,量力而行。自身身体条件、年龄等不适合项目要求,或管理人员建议不宜参加的,不要参与项目活动。 三、参与项目活动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不擅自行动,不做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举动。 四、境外出游,慎重选择热气球、深潜、全地形车等高风险旅游项目。自由活动期间,切勿参加非法旅游项目。 五、如遇突发状况,服从现场指挥,及时拨打当地急救和应急电话。 六、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增强保险意识,尽量选择购买能够承保所参与项目的旅游保险产品。
楼盘为拉动销售各种促销手段层出不穷,但是如果碰到承诺以高额回报、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约定回购及销售房产份额等销售形式,就应该提高警惕。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主要方式 一是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一房多卖”。 二是利用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非法集资。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自身或者是通过中介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承诺给予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高额利息,有的还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 三是任意分割拆零、向社会出售不能确定具体位置或不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或特定空间,承诺售后高额返租、无风险保底回报或原价(增值)回购等诱导方式销售房地产。 该方式多表现为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来诱导社会公众购买。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的销售方式。 二是返本销售。是指开发商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 三是分割拆零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 这些销售行为的实质,是以承诺售后高回报、低风险的方式促销商品房,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或者为滚动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表现形式通常是以提供固定年回报、原价(或增值)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销售公寓式酒店、分时度假酒店、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办公楼、产权式百货商场、产权店铺等。具体宣传形式有:“统一经营、原价回购”、“提供每年8%的物业补贴”、“银行担保年收益9%”、“年均租金8.5%”等。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除具有数额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外,还往往涉及社会集资、长期租赁、定期返租、收益不确定等情况,发生纠纷后,维护购买者权益难。 一是发现难。房地产交易是双方的民事行为,管理部门对资金来源、流向和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无法掌握,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只有在资金链断裂,造成危害后才进行报案。 二是认定难。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涉嫌经济诈骗,房地产主管部门无权认定。 三是处置难。房地产项目涉及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投资方、购房人、抵押权人、承租人等多个群体,权利关系复杂,一旦发生非法集资案,易引发复杂的法律问题,资产处置难。 售后包租等销售形式存在五大风险隐患 一是可能存在欺诈,开发商在以所开发的商品房屋为担保取得银行贷款的同时,向购房者销售该项目,有的甚至是携款逃匿; 二是开发商融资或变相融资后,将资金挪用到别的项目上,一旦项目运作的某一环节出问题,会导致资金链断裂; 三是项目建成后经营不善,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没有现金流兑付; 四是所购商品房屋位置不确定,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是往往涉及复杂的权利关系,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等。 购房者要强化投资风险防范意识 希望广大消费者切勿瞄准高收益率,听信一些片面的误导性宣传,盲目跟风以售后包租方式投资于房地产。要正确甄别相关的宣传信息,做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对市场变化、所投资项目的收益能力及投资面临的潜在风险要有客观、理性的判断,建议最好借助房地产、法律等方面的专业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力量,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 同时,也提醒已经以售后包租等方式购房的业主,一旦发现开发商蓄意诈骗、携款逃匿,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要求兑现回购或支付回报承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看点】这里整理了房地产开发5大环节中容易被企业忽视的涉税问题,包括15项重要涉税资料和30个涉税关注点及其风险提示,以及8个真实稽查案例,以期帮助财税人洞察把控涉税风险,扎实提升实操技能。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环节 房地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环节看似没有涉税问题,其实涉税点很多,企业在自查时难以发现的问题,税务检查人员却很容易发现。 1.重要涉税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作用是根据相关报告等文字资料内容,判断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及费用列支的会计处理(科目)是否正确。 (2)外出考察报告。主要作用也是根据相关报告等文字资料内容,以及外出人员构成情况等相关判断业务的真实性。 (3)工资清单。主要作用是核对委派人员工资薪金的发放形式,以及对在两处及以上地方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是否正确。 (4)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主要是指企业办理车辆、财产等保险业务签订的合同,是计算印花税的直接依据。 2.涉税关注点与风险提示 (1)可行性研究业务的真实性。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对相关可行性研究业务的真实性和支付费用取得的发票进行查核,具体查核方式可以是围绕邀请函、会议纪要及各类报送资料的内容判断业务的真实性。如果相关资料与业务不符合逻辑,则说明支出是虚假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可行性研究业务费用列支情况。如果项目可行性研究获得通过,则相应费用应记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科目,如果企业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则挤占了当期利润,减少了当期企业所得税。 实务案例 1 2017年4月,某地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涉税财务数据分析,发现该企业在2016年4月和6月两次支付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费,金额共计28万元,全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随后,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形式提醒纳税人自查。在自查中,企业会计通过查阅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文字资料,发现是两种不同内容,其中4月份支付的金额为8万元的费用,其研究咨询的内容是企业即将投资的项目,而6月份支付的金额为20万元的费用,其研究咨询的内容则是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项目开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4月份支付的8万元可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在当期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而6月份支付的20万元,则应从“管理费用”科目调整到“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科目,在后期根据情况结转处理。 (3)外出考察情况。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对外出考察等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发现相关资料内容与业务不符合逻辑,要判断是否存在名为考察调研实为旅游的行为,以确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处理。 实务案例 2 2016年4月,某地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2015年8月组织人员赴西安考察与本企业相同类型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情况,考察人员数量为15人,入账报销凭证为某商务(旅游)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05000元,入账科目为“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科目。检查人员在查阅该企业提供的考察报告后,感觉报告内容很简单,没有具体实质性内容,同时参加考察的人员几乎涉及公司的每个部门,因此怀疑该公司存在以考察调研为名组织员工旅游的行为。为此,检查人员通过组织活动的某商务(旅游)公司查到相关情况,其“考察”的具体内容为游览华山、兵马俑、华清池等旅游项目。情况查实后,相关费用支出由“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科目调整到“职工福利费”科目。由于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已经到达上限,因此全额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6250元,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每人7000元记入个人当月工资收入,与原计税收入一起重新计算相应个人所得税。 (4)劳务费支出。支付给本企业以外专家人员的劳务咨询费,主要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支付的专家咨询费等。由于自然人开具劳务费发票需要提交身份证(申报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使用),因此可以通过核对身份证、入账发票等信息跟踪核实业务的真实性。 实务案例 3 2017年9月,某地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企业2016年4月支付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劳务费共计6人次60000元,入账发票为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劳务发票,入账科目为“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科目。检查人员核对参加咨询专家人员的供职单位,但被查企业无法提供相关信息,检查人员通过身份证信息核查发现,6人全部是某山区村民。企业承认,支出这笔劳务费的目的是通过支付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劳务费的形式套取现金。 (5)委派任职人员情况。委派人员一般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实际税收征管中,一般由雇佣单位(或自行选择)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对委派任职人员要关注在两处取得的工资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个人所得税计算,可以直接核对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等,以便确定税款的计算是否正确。 (6)企业车辆、财产保险。企业拥有的车辆均要办理相关保险,除此之外还有可能办理其他财产保险等,可以直接核对相关合同是否贴花(缴纳印花税),或根据合同核对是否有保险合同税目的印花税入库。对于企业财务人员而言,要尽量把所有合同归集齐,以防止遗漏印花税。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环节虽然还没有进入施工阶段,但产生的资料是以后重要的税收资料。 1.重要涉税资料 (1)《开发项目立项批复》。立项批复是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重要参考内容和推断计算数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项目在同一个期间内立项的,要以立项批复区分核算对象,涉及的共同成本费用要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分摊。 (2)规划设计资料。主要是《项目规划设计要点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说明书)等,是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重要参考内容和推断计算数据,特别是在土地增值税处理中,要依据这些资料判断是否有超规划设计项目。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设计图纸、红线图等,是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重要参考内容和推断计算数据,也是土地增值税处理中判断是否有超规划设计项目的证据。 2.涉税关注点与风险提示 (1)各类建筑物用地情况。开发用地面积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成本分配分摊计算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相关分配分摊计算的基础数据。一般项目批文、土地合同、规划设计、竣工验收报告、测绘表等列示的数据会有一定的差异,但只要企业始终采用一个面积标准,就没有问题,因此在检查时可以核对企业计算的基础面积数据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就可能存在问题。 建设(规划)红线是对建设范围的限定,这个限定也是土地增值税判断是否可以扣除的一个关键点。根据政策规定,开发用地红线外的建设成本不能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核对时,可以现场查看红线的界限,以确定是否存在超规划建设问题。 (2)各类勘探、设计合同的印花税问题。这类合同一般在企业的工程部保管,财务部门在管理上有一定的缺失,因此要多加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除销售、建筑等业务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外,其余合同全部按实际金额贴花或申报缴纳印花税。 实务案例 4 2016年5月,某地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检查,经入库信息核对,没有发现该公司在项目开发前期有诸如勘探、设计类合同印花税入库数据。在检查时,检查人员询问被查企业会计人员,原来这类合同全部是由企业工程部等保管的,没有作为计税资料转入财务部门,因此没有及时贴花(缴纳印花税)。 三、开发项目施工建设环节 1.重要涉税资料 (1)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运作中最重要的合同,也是金额最大的合同,其中的合同金额不仅是企业成本计算的最重要参考依据,也是相关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重要依据,例如预提费用的处理。 (2)融资合同及相关合同。这期间融资合同金额变化比较大,涉及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处理。同时还有可能涉及一些勘探、勘察合同等。 (3)劳务合同。在项目施工期,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可能发生一些临时性用工,临时用工劳务合同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的计算和处理。 2.涉税关注点与风险提示 (1)滚动开发成本的处理。对滚动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关注土地支付、公共配套等相关成本的分摊。分摊方法有三种,即: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按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分摊。 (2)人防等地下设施成本的处理。关注人防设施等地下建筑(如车库)的成本构成、分摊及销售、使用情况,核对人防办公室的建设指标批复和实际人防建设面积,确认有没有将应在下一期开发项目中结转的人防设施成本记入当期开发成本的问题。由于此类业务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复杂,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因此企业在日常处理这类业务时,可以直接对照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去做。审计人员在检查这类业务时,也可以对照处理。 (3)融资费用的处理。继续关注利息费用支出情况。重点是金融企业利息支出情况,项目贷款的利息支出需要资本化,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金融企业在这期间签订的其他合同,要审核业务的真实性,对属于项目贷款而支付的额外利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要进行资本化处理。 实务案例 5 2017年3月,某地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在核对该公司“财务费用”科目明细内容时,发现部分利息没有资本化。该公司建设资金重要来源是融资(金融企业),2015年“财务费用”科目数据为174.85万元,其中117.21万元是为甲项目贷款而产生的利息,甲项目已经于2014年底完工,相关贷款资金已经投入到乙项目中,但是发生的相关利息共计117.21万元,却没有计入乙项目,而是记入了“财务费用”科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没有进行调整,挤占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经过沟通,发现是企业会计人员认为利息的归集以合同为主,没有按照实质性原则处理,因此出现错误。 (4)大额成本费用支出。关注成本、费用中的大额支出业务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重点从合同、资金流向、发票等多角度去核对,对于合同、资金流向、发票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则要跟踪核查到底,虚假的支出不能列支。 (5)甲供材的处理。主要核查是否存在重复列支材料成本的问题。 (6)材料分配方法。除少量按实际领用核算的材料外,重点关注多个项目同时建设领用材料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和一致。在实际业务中,部分企业多个成本项目同时使用同类材料,对于没有明细核算(或无法明细核算)的,要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分摊,例如按工程量、建筑面积等。不管采用什么方式,都要重点关注两点:一是前后一致性,就是方式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二是合理性,就是计算分摊的方式能准确反映各个项目的实际材料消耗量。 (7)材料成本差异处理。重点是材料成本差异的计算和分配方式是否一致,可以采用加权平均、先进先出等方式,且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核对的主要方式是连续核对计算第四季度的会计处理,看是否正确。 实务案例 6 2016年3月,某地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检查,该公司材料成本差异结转计算是按照加权平均法,检查人员对该公司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第四季度的材料成本差异会计处理情况进行核对,结果发现2015年12月份计算方式出现问题,即没有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结转差异,实际多转差异533万元。经过沟通,查明原因为:企业因为2015年利润过高,而2016年预估购买的材料价格上涨,所以采取了一种平衡方式。最终,“材料成本差异”项目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33万元。 (8)隐瞒的“违章建筑”。在这期间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和相关规划设计资料,对现场进行实地核对,以判断企业是否有超规划、超施工许可的“违章建筑”。 如果有隐瞒的“违章建筑”,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一般不能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对于自用的“违章建筑”,不得将其成本摊入销售面积中的开发成本,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税前扣除,而是要按照自用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企业已经使用的“违章建筑”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要按规定征收(缴纳)。 (9)劳务费用的处理。对劳务费用的核查主要是核对劳务合同,要将合同内容与企业用工的实际情况进行比对判断。此外,对于有逻辑疑问的,例如金额过大、用工期间不对称等,则要核对相关人员身份证信息、现场查看工作情况等。 四、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环节 1.重要涉税资料 (1)《房屋竣工验收表》。商品房完成竣工验收后即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时间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重要节点,也是企业所得税结转收入、成本的重要节点。 (2)《房屋测绘表》。测绘表是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企业所得税项目汇算的重要参考,其主要作用是通过测绘表与销售窗口表(或销售合同清单等)数据的核对,判断是否存在后期改变结构、隐瞒面积等问题。 2.涉税关注点与风险提示 (1)收入(所得)的结转情况。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发布)第三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的是预售制度,项目竣工验收后,即达到结转收入的条件,最重要的依据就是《房屋竣工验收表》。核对的重点是将《房屋竣工验收表》、“预收账款”科目余额等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判断企业是否按规定时间节点进行了收入的结转,其中凡是在当年已经取得《房屋竣工验收表》的楼栋,“预收账款”科目(或明细科目)不得有余额。 (2)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房地产的销售是采取预售制度,房地产项目达到一定进度后,可以领取预售许可证,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房屋完成竣工验收并交付后,即产生纳税义务,因此要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3)票据未到情形的处理。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关注建筑合同、竣工决算和建筑业发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完成需要最后的结算,对于因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暂以收据等入账的工程支出),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其证明资料主要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已经发生的工程量。 实务案例 7 2015年5月,某地税务机关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在核对成本结转业务时发现,该公司开发项目结转成本时,由于部分施工企业建筑业发票尚未取得,故采取预估成本方法,该公司施工合同总价格为2.3亿元,预估工程成本为0.32亿元。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该公司预估工程成本的最高金额为0.23亿元,该公司实际预估工程成本为0.32亿元,多预估0.09亿元。最终,该项目检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09亿元。 (4)预提费用的处理。除上述未取得全额发票而预提的成本外,政策规定允许预提的费用只有以下两类: ①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②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预提。核查时,只要按照相应成本对象、规划设计及上交费用明细等,采用列表标注处理方式就可以完成检查。 【特别关注】 有的省市对预提费用列支的持续时间有规定,比如江苏省规定,预提的出包工程款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税前扣除。除政府相关文件对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5)大额成本支出。关注 “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科目明细摘要,对异常的大额支出要深入核查,合同、发票、资金流向要一致,凡是不一致的,都要追踪核查相关业务的实质。 (6)自建自用房产的处理。核对《房屋竣工验收表》,如果已经竣工则要审核是否已经开始使用。凡是已经使用的房产,不论是否竣工、结算均要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务案例 8 2015年1月,某地税务机关在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涉税分析时,通过租赁信息发现该公司部分商品房已经转为自用(出租),从纳税评估角度提醒纳税人进行相关税收自查。其自查情况为,该公司将部分商业用房出租,出租时点为2014年4月份,租金为每年26万元,而《房屋竣工验收表》确定的时间是2014年11月,截至2014年12月底,该公司既没有结转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也没有提取折旧,对出租的房屋除按照规定在开具房屋租赁发票时缴纳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略)、房产税等外,没有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规定,该公司补缴了2014年5—12月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080元(按分摊面积计算),并在2014年当年结转5—12月份期间的所得17.33万元(26÷12×8),以及对应期间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略)、房产税等成本。同时,企业要根据相关会计处理原则将出租房屋结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角度,可以提取相应的折旧。 (7)测绘面积问题。关注各类建筑物面积具体情况,在成本分配中使用的各类建筑面积是否与测绘(面积)成果表一致。如果测绘面积与销售窗口表等标明的面积相差过大,即测绘面积大于销售窗口表等资料面积,则要核对查明原因,防止超规划设计建造的面积未按规定进行涉税处理。 (8)成本结转情况。已经销售(预售)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后(以《房屋竣工验收表》为判断要件之一),要进行收入和成本的结转。而此时,有可能同一个项目中一部分已经完成竣工验收,而另一部分还在施工中。即使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部分也可能存在有的已经销售,有的还没有销售的情况。因此,在核查结转成本业务时,要注意成本在不同商品房状态之间的分配方法是否合理,主要从两个层面关注成本的配比结转: 一是无法单独归集的共同成本在完工产品(商品房)和未完工产品(商品房)之间进行配比分摊,加上可以单独归集的成本,计算出准确的完工产品(商品房)的成本; 二是在已销售和未销售产品(商品房)之间进行分配,以计算出当期应结转的已销售产品(商品房)的成本。 五、签订买卖合同环节 1.重要涉税资料 (1)《房屋销售合同》。合同中的金额等是印花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的重要依据。 (2)《销售窗口表》《销售控制表》等。表中数据是企业所得税成本分摊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的重要依据。 (3)企业销售政策,以及客户登记表、房地产认购书等。这是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检查的重要推断数据。 2.涉税关注点与风险提示 (1)定金的处理。重点关注对具有定金性质的款项是否及时处理,具有定金性质的款项属于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是预缴增值税、预缴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额的计算依据。 (2)商品房销售数据。关注并归集销售合同、《销售窗口表》、《销售控制表》、各类认购书等,同时还要实地考察楼盘,确认其销售情况,这些信息和数据是计算核对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处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会计人员而言,要建立商品房销售数据与相关税款计算数据的关联表格,以防止出现失误。 (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额的变化。伴随着商品房的销售,企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逐渐减少,其面积减少的依据就是《销售窗口表》数据。需要注意的是,为简化销售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式,各地税务机关依据政策规定,制定了一些简单的计算公式,核查时依据计算公式直接对照计算就可以确定是否存在问题。 (4)低价交易情况。通过《销售窗口表》等关注低价销售或关联交易情况。对于企业会计人员而言,凡是发现不符合正常销售价格的,要依据政策规定处理相关业务,按照正常价格(公允价格或文件规定计价方式)计算销售收入。对于审计检查人员而言,对于发现异常问题的业务,要及时归集相关资料进行判断。 (5)委托建房交易情况。对委托建房,应关注其委托协议、立项情况和完工进度等,确认其实现的手续费收入及应缴纳的增值税(营改增前为营业税)等。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称“协会”)1月31日发布《关于防范假借疫情实施诈骗的风险提示》称,协会反欺诈实验室监测发现,一些不法分子采用假借疫情募捐、兜售防疫用品、冒充航空或铁路客服人员提供退改签服务、冒充医疗机构谎称异地家属感染肺炎疫情等方式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扰乱了抗击疫情的公共秩序,严重挑战社会法治和道德底线,性质恶劣。 协会郑重提醒,爱心捐助要认准正规捐赠渠道,不参加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要求提供卡号、支付账号及密码的募捐行为。正规募捐均需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可通过“慈善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cishan.chinanpo.gov.cn)。 同时,购买防疫用品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轻信个人的兜售行为。在无法确信能够收到所购物品前,切勿将货款直接转入卖方个人账户。 协会还提醒,医疗、交通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会通过电话或短信要求提供银行卡号、支付账户、付款码等信息,更不会索要钱款。不要将这些信息告诉不认识的人。 协会提示,如发现身边有借助疫情的诈骗行为或者线索,请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因资金链问题,”悦动”健身7家门店先后关门歇业。近两年来,南宁市健身行业消费投诉频发,南宁市场监管部门共接到消费投诉3165件,其中,健身会馆停业关门、跑路占9成。对此,12315指挥中心提醒消费者,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擦亮眼睛,避免落入消费陷阱。 “悦动”健身七家门店歇业 2019年10月以来,南宁市“悦动”健身7家门店先后关门歇业。就在健身馆运营不正常期间,依然有市民新办会员。去年12月2日,市民宋女士交了1000元预付款入会,之后健身馆关门,宋女士的健身卡一次也没有用过。 据市场监管部门统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接到“悦动”健身预付卡的消费投诉人数为1209人,涉及金额约418.2万元,涉及企业共7家,其中兴宁区 2家,青秀区3家,西乡塘区1家、良庆区1家。 据了解,南宁“悦动”健身的7家企业股东各有不同。其中已核实的6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均为邹某。案发后,邹某承诺,努力寻找第三方企业接纳“悦动”健身的会员,但截至目前,其无法兑现承诺。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已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除涉及会员卡纠纷外,“悦动”健身还存在拖欠员工工资、劳动报酬等情况。截至目前,劳动保障维权大厅共接到84名劳动者投诉,合计金额31.528万元。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已成立专案组,处理相关案件。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乱象整治 近两年来,南宁市健身行业消费投诉频发。据统计,2018年~2019年,全市共接到有关健身服务类投诉3165件,涉及经营主体总共226家,消费金额约1076万元。其中健身企业停业关门、跑路的投诉占健身服务总投诉量的9成。 为进一步规范健身行业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服务领域消费安全,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健身行业消费乱象专项整治行动。 在整治中,市场监管部门对开展预付式消费的经营主体进行重点调查,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对卷款跑路且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及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社会合力共治。另据了解,商务部门关于单用途预付卡的立法工作也在加快研讨推进中。 消费者留意“五点”规避陷阱 消费者在办理健身预付卡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发布今年第1号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以下事项: 一、慎重选择。在选择健身机构前,先确定商家是否有正规资质,要求商家出示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并仔细核对该商家有无开展业务的资质。办卡时还要注意查看商家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确定商家的经营期限。要多方考察健身机构,核实健身机构的资质、经营状态,选择规模较大、设备齐全、信誉良好的机构。 二、细化合同。在办理预付费卡的时候,要仔细了解和阅读办卡说明,不要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尽量对商家服务人员、服务项目、使用年限、退卡事宜等进行书面约定,将约定内容落实到纸面上,形成正式合同。 三、小额投入。对待商家宣传的优惠要保持清醒,选择适合自己的消费习惯进行充值,切莫被商家宣传优惠折扣迷惑而冲动消费,尽量避免一次性预存大笔金额,以免商家停业走人、携款潜逃导致自身财产损失。 四、留好证据。选择预付式消费后,一定要保存好预付凭证、合同或协议、宣传单、发票收据等证据,发生消费纠纷后能做到维权有据。 五、理性维权。如果与商家发生了争议,首先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有关部门投诉寻求帮助解决;对“关门跑路”的要妥善保管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连日来,多地警方通报显示,当前围绕疫情已出现多种骗局,临潼警方昨天揭秘了以卖口罩、献爱心、特效药等为幌子的多种疫情骗局,提醒广大市民留心。 骗局一:买口罩付款后被拉黑 2月9日,临潼区西泉街办贾村一个小伙,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网名为“宠宠”的人在出售口罩,他便立即和对方联系。最终,和对方约定以每个1.08元的价格,购买了1万个医用一次性口罩。可是当他将10800元全款转给对方后,却被对方拉黑。 警方提醒:案发后,专案组民警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0岁,周至县人)。2月11日15时许,在张某家中,民警将其成功抓获,10800元悉数追回。需要注意的是,购买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 骗局二:推销特效药骗局 你的微信朋友圈,最近有没有收到过冒充政府部门,给你推销防疫情药品,或者假冒医疗机构,推广所谓防疫情“新药”,甚至用假冒伪劣药品贴上外文标签,冒充国外研制的新药,故弄玄虚的信息。 警方提醒:目前,尚未证明有治疗新冠肺炎的特效药,市民最好及时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保护个人财产安全。一旦涉及到汇款、转账、提供验证码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骗局三:冒充旅游平台退款 不法分子冒充旅游平台客服,借口用户旅行合同取消、酒店押金退还等,向用户发送虚假通知短信,诱导用户点击风险网址提供银行卡等敏感信息,盗取用户卡内余额。 警方提醒:如果收到旅游平台、酒店等发来的此类退款信息,请第一时间向官方平台核实。千万要注意的是,不要轻易点击短信中的链接,不要在未经核实的网站中填写个人信息,以免造成个人信息和财产损失。 骗局四:假“献爱心” 在爱心市民为疫情地区奉献爱心时,不法分子趁机冒充公益组织或民政部门,通过手机短信、虚假网站发布虚假捐赠活动,通过预留指定账号骗取用户捐赠的善款。 警方提醒:爱心捐助要认准正规捐赠渠道!依据《慈善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和全国各级红十字会,可依法有序开展公开募捐。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一所大学发生一起50余名学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这些泄漏的信息均被一家企业所利用,伪装成在这家企业兼职的大学生,利用大学生的身份来达成偷逃税款的目的。 争利于市是企业的天性,但是,这家企业冒用学生信息的行为无疑是利欲熏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是偷税。利用学生来避税,该企业已经涉嫌违犯法律。 近年来,学生信息泄露的事件屡见不鲜。原因其一是学生缺乏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一些掌握学生信息的个人和组织也对信息保护不够重视,尤其是学生在参加社团活动和社会实习实践时,不经意间留下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他人利用。2018年常州大学怀德学院就有超过千名学生遭遇个人信息泄露,他们的个人信息被不法企业用于虚报员工身份及工资记录,同样被怀疑是为了偷逃税款。 其二,也有一些学校在公布某些资助、获奖名单时,“坦然”地把学生身份信息放在网站上,根本不做任何“保护”。针对这种问题,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017年11月曾发布第9号预警《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和隐私,资助工作者要“拧紧这根弦”》,提醒学校相关部门加强对学生身份信息的保护。 大学生处于社会环境与校园生活的缓冲地带,大学是年轻人进入社会前的最后一站,拥有比中小学更为开放的个人身份信息流动环境。网络技术的发展,又让身份信息的获取和复制变得极为便捷。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护学生信息,看顾学生隐私,维护学生权益,不能只靠学生后知后觉的报告,必须提前做好预防。 当然,“千日防贼”毕竟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只有对冒用学生信息的企业严惩不贷,才能杜绝此类现象发生。民法总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刑法则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处罚;2019年,国家网信办已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一些时候企业或个人盗取信息的程度达不到量刑的地步,局限于“民事”范畴,执法机构面临大量的小规模信息侵害也力有未逮,只能“抓大放小”。若是自主维权,根据司法“填平”原则,诉讼往往需要受害人举证损失来进行赔偿,而信息泄露表面上对每个个体都伤害不大,很多时候大家仅仅是接到垃圾短信、推销电话。这样的事件有时就不了了之,涉事企业甚至连一个公开道歉都欠奉。 所以,在司法机制难以触及的盲区,需要有更多的社会治理方法来填补空缺。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空间的拓展,刷脸、换脸等AI技术的出现,个人信息保护成了社会讨论的热门话题。在对窃取数据行为的声讨中,已经有不少互联网企业开始研究“数据脱敏”技术,在保护用户的数据道路上迈出第一步。 而针对冒用学生信息的行为,也应该在社会层面掀起更多的讨论,给予企业更多压力,培养全民保护信息的意识,对侵犯信息权、隐私权的行为“零容忍”。如此,才能切实保护公民权益,打赢这场“信息保卫战”。
当前,全国上下正勠力同心、全力以赴同疫情开展斗争,但连日来有一个比新型冠状病毒更可怕的“病毒”在社会滋生蔓延,严重扰乱“战疫”的信心,那就是关于疫情防控的谣言。 “2000元拼车可走小路离开武汉”“河南一男子因疫情自杀”“板蓝根+熏醋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用了7天的N95口罩用吹风机吹或酒精消毒可继续用”“新野县某乡镇卫生院死亡1例”......形形色色的谣言配以移花接木式图片、专家,变成所谓“有图有真相”的谣言在坊间和网络上传播,这些捕风捉影、以讹传讹的谣言,挑拨着人们本就紧张的神经,误导了大众,传递了恐慌,扰乱了抗击疫情的公共秩序。 我们要在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注重打好舆论引导阵地战。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渠道更加多元、速度更快,人人都手握麦克风,人人都是一个信息基站,“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 防控谣言这个“病毒”需要抵抗力,应对谣言也要增强免疫力。作为普通大众的我们和广大自媒体人要保持耳清目明,始终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既要敢发声,要从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官方新闻发布会等权威渠道了解有关情况,积极宣传普及科学防疫知识,传播弘扬正能量;又要慎发声,在面对汹汹而来的海量信息眼花缭乱、不辨真假时,要多留个心眼儿、多方求证,对未经证实的消息不点赞、不评论、不转发,以免不经意间成为谣言传播的帮凶。作为政府部门,不能当“哑巴”,要及时公开发布权威信息,最大限度挤压谣言的传播空间;也不能当“聋子”,在面对一些群众疑虑、社会模糊认知时,要耳听八方,及时收集掌握社会关切,积极组织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发声,廓清错误认识,消除群众疑惑,化解社会怨言,引导公众坚定信心、群防群治、科学防疫。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重拳出击粉碎谣言,对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近期,针对“2000元拼车可走小路离开武汉”“新野县某乡镇卫生院死亡1例”这两例谣言,新野县公安部门介入及时、行动迅速,对造谣的赵某、申某、李某等三人依法进行严肃了处理,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广大网民也要自觉抵制谣言,积极举报谣言,共同维护清朗的舆论环境。 面对疫情、面对谣言,我们既要增强身体免疫力,也要增强思想免疫力,不让谣言这个“病毒”侵染我们、感染他人,坚定信心,守望相助,共克时艰,团结一致共同构筑抗击疫情新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