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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提醒:注意消化系统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
临床发现,部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首发症状仅为腹泻,专家在感染者大便和肛拭子中已发现病毒核酸。专家提醒,应注意消化系统传播新型冠状病毒风险,做好相关防护。 最近,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基于临床新发现新型冠状病毒的一系列症候群,与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持续开展相关观察研究。该院呼吸内科张旃副教授、消化内科安萍副教授等观察到,部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首发症状仅为腹泻,怀疑消化系统也可能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后来,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石正丽研究员实验室从这些患者的大便和肛拭子中发现病毒核酸。 研究团队据此提出,在前期国家权威指南提出飞沫传播、接触传播的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还存在一定的粪口传播。临床医师特别是消化内科医师应高度关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典型症状,针对患者呕吐物、粪便等做好个人防护。 研究团队提醒,轻症患者居家隔离时,应格外重视手卫生,同时尽可能避免与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如无单独卫生间,每次使用后,可通过乙醚、75%乙醇、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和氯仿等脂溶剂,做好居家隔离消毒。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临床学科在诊疗过程中还发现,部分患者存在胸部影像与临床症状相背离的现象。不必为了解病情进展频繁复查胸部CT,以临床症状为导向复查胸部CT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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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地起价发“疫情财”?必须露头就打!
疫情是一面镜子,照出人品高下。大疫当前,有的人勇敢“逆行”,奔赴抗疫一线,将个人生死置之度外;有的人倾囊相助,购买急需医疗物资送往疫区;有的人在做好防护的同时,完成好本职工作,为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出一份力。然而,却有一些生产经营者嗅到了发“疫情财”的机会,趁势坐地起价、捂货惜售甚至偷工减料,即使再有涵养的人恐怕也会对这种行为“口吐芬芳”。 北京市丰台区某药店将进价200元/盒的口罩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湖南省益阳市查获一批准备卖给药店的“三无”无纺布工业口罩,浙江省义乌市查获的15万余副“3M口罩”均为假冒……对发“疫情财”的人,就要见一个打一个,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甘霖在发布会上表示,聚焦口罩等防护产品和米面油菜果等重点领域,以最高标准、最严措施、最大投入加强价格秩序和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测、执法和曝光力度,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截至2月1日,全系统共出动价格执法人员39万人次,立案查处价格违法案件1413件。 应当看到,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口罩等物资在短时期内出现供需矛盾,从而引发价格波动,这是可以预料的市场反应。供不应求带来的商品溢价,或许符合市场的价格规律,但却不能成为某些非法商贩恶意涨价、变相营造不安情绪的借口。监管部门及时出手治理,正是给民众和经营者释放了明确的管理预期——对坐地起价发“疫情财”的情况会露头就打。 当然,辨别发“疫情财”也需要一个合理的界定。防控物资的生产厂家面临成本上涨的压力,这是不争的事实。如果苛求产品价格丝毫不变,价格因素将会向生产端传递,从而对产能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这一背景下,政府部门在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的同时,也有必要借助合理的市场价格调节机制来帮助企业消化压力,激励他们最大限度提升产能。 所以,在及时对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现象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像口罩之类的防控物资,就要从源头强化“保供”。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所说,医用N95口罩各方面汇总的需求很大,已经按照一倍以上的规模组织产能。现在不少企业担心扩产或将带来产能过剩。疫情过后,富余的产量政府将进行收储,符合标准的企业可以开足马力进行生产。 一边是监管防控物资的政府力量在强化,一边是保障供应的市场渠道在壮大,从生产制造到物流运输,从市场监管到商品零售,保持生产生活平稳有序,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每一个环节都在发挥作用。老话说得好,不打勤的不打懒的,专打不长眼的。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任何人或任何企业要是在百姓的钱包甚至抗疫一线的物资需求上动“歪脑筋”,都注定会遗臭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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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恐惧将疫情防控工作引上“侵犯隐私”的歧路
疫情来临,武汉有难,八方驰援。在众志成城的抗“疫”大局下,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不少人见到武汉人或湖北返程人员便如临大敌、避之不及,甚至还在恶意起底。 近日,有多名网友在网上爆料,自称仅仅因为在湖北工作、生活,甚至是在2019年下半年去过湖北旅游、学习等,在认真配合完有关部门的调查后,个人隐私信息依然遭到曝光。这些隐私内容除了姓名、性别,还包括了身份证号和个人病史等信息。让爆料者更加难以接受的是,遭泄信息在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被肆意传播。 诚然,当前的疫情防控工作形势严峻,本着切断每一条传染链的责任感和宁愿“十防九空”的谨慎心态,卫生主管部门对于部分外出武汉群众的防疫监控有着合理性。绝大部分公众也都能够理解当前形势,主动配合调查。但是,合理的信息披露只能由经国家授权的部门来行使,绝不能假私人之手。倘若以当前的非常形势为借口,人人私自起底他人重要的隐私信息,不但于防疫抗疫毫无益处,而且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严重践踏。 肆意起底他人信息,对当前的“抗疫大战”有害无益。众人拾柴火焰高,要想共克时艰,就必须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凝聚力,万众一心、众志成城。然而,恶意曝光他人与“抗疫”无关的隐私信息,会在人群中刻意地制造隔阂,使许多无辜群众承受无形的压力,甚至可能会导致部分人员选择隐瞒病情信息,不再向有关部门报告、求助。 万众一心的“抗疫大战”,必须要筑牢信任的基石。从部分网友的网络发言来看,肆意起底的行为显然是在挖“基石”的墙角。 亡羊补牢,犹未晚也。面对“疫情”,大众难免对与疫源地有关的人群和事物产生恐惧心理,但不要让恐惧将防疫工作引上“侵犯隐私”的歧路,更不能以“抗疫”为名作出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这就要求,除了官方指定的信息公开网站,其他主流媒体、社交平台等要自觉自省,及时删除违法泄露的信息,避免人肉搜索等行为。此外,政府有关部门也不能对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露坐视不管,而应当严肃追查信息泄露源,彻底消除公众对个人隐私泄露的担心,以扫除全国人民尤其是湖北人民、武汉人民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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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疫情财”的违法违规行径当顶格严惩
2020年的新春战“疫”里——有人为爱逆行,有人趁火打劫“抖机灵”。 据新华社报道,正值全国人民齐心协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一些不法商家却打起歪主意趁机牟利,一些地方出现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暴涨,一些商户囤积居奇等情况,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秩序。 2月2日下午,山东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山东省常务副省长直言:“凡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发国难财的人,要罚得他倾家荡产,最近几天,媒体曝光的也比较多,这个态势还要继续保持下去!”近期,针对疫情严重地区的防疫物资和民生物资,市场监管部门已全面开展价格监测,地方基层执法人员取消休假,加强值班值守和市场巡查,确保价格监管反应快速、及时有效。 此前报道,在一些地方,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有人提价到850元/盒出售;200箱40万只“三无”无纺布工业口罩,差点要假扮医用口罩流向市场;一颗普通大白菜在超市卖价竟然高达63.9元人民币……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雷霆出手来看,基本是从严从重、顶格处理。比如卖出天价大白菜的超市,被罚了50万;又比如在蔬菜价格上做文章的某地超市,也被当地市场监管局罚了200万。即便单纯从罚单的数字来看,市场监管也足以称得上“史上最严”。如此该出手时就出手,既安抚了民众焦虑的情绪,更给疫情防控之下的市场划清了法治的红线。 为什么要严惩发“疫情财”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个问题起码有两个维度的解读:第一,全面法治之下,市场秩序不容践踏。无论是价格法、抑或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又或者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罚则。此外,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若有此类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换言之,罚款还是轻的,小心刑罚伺候。 第二,发“疫情财”的违法违规行为,既谋财也有可能害命,还加重了社会恐慌情绪,甚至还会衍生出难以想象的“次生灾害”。加价售卖的丑恶嘴脸固然是一览无遗,那么,疑似巧妙蹭热度的“带货大法”,职能监管部门恐怕也要好好去甄别甄别。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当无数商家和企业在疫情面前慷慨解囊,抑或是做出“不打烊、不断供、不涨价”承诺的时候,这些“发国难财的搅局者”就显得格外刺眼。是的,我们致敬在防控疫情中为爱逆行的每束光每份暖,就更应该守土有责地护航好市场与社会的秩序、监管好每份爱心捐款与抗疫物资的流向。至于罔顾公义、坐地起价等各色乱象,须齐声谴责、更要顶格严惩。 今天的中国,有“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顶层设计,有众志成城、严防死守、联防联治、群防群治的14亿人民,我们定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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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发布信息,才能稳定“军心”
连日来,比疫情更让人惴惴不安的,是各种谣言的四处流淌。“医院走廊上尸体没人管”“空军即将播撒消毒试剂”“武汉火神山医院靠近水源地将停建”……形形色色的谣言,搭载着只言片语的图片、语音、视频,挑拨着人们本就紧张的情绪。 面对来势汹汹的生命威胁,恐慌是人们正常的“应激性反应”。但是必须明白,谣言是更可怕的病毒,传谣是更危险的扩散。如果说疫情防治是场遭遇战,那么建立机制、回应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就是一场阵地战,必须步步为营、稳扎稳打。 信息越是不明朗,公众越是迫切打探,小道消息自然也就“似水泄地”“如火燎原”。要稳定“军心”,就要从消除恐慌做起。17年前抗击“非典”时,人们也一样恐慌过,但定期发布疫情信息的机制建立后,谣言自然就没有了生存的空间。 和17年前的舆论环境相比,信息的传播渠道更加多元,但也更加复杂,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仍然客观存在。打个比方,以前是空旷的原野,隔得太远听不太清。现在是热闹的街市,虽然能视频能语音了,但说话的人太多结果还是听不清。自媒体越发达、舆论场越嘈杂,就越容易加剧恐慌,也就更加需要权威信息的一锤定音、关键信息的定纷止争。 准确信息的传播速度很大程度上将影响疫情的防控程度。在抗击疫情的阵地上,及时、透明、权威的信息失守,那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甚至别有用心的谣言就会去占领。移动互联网让舆论引导的条件更加便利了,社交媒体、自媒体让权威信息的下沉更有效了,这些都是应对疫情的有利条件,我们必须运用好。 疫情关系着14亿人的安全,掌握核心资源和权威信息的机构、部门,建立定时定点的官方信息通报机制,让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及时,对于及时廓清错误认识,化解怨气怨言,引导公众稳定预期、坚定信心,都将产生重要作用。 据最新消息显示,自27日起,权威部门每天上午9点将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疫情防控情况。我们对此表示热烈欢迎,同时呼吁各个地方、各个层级,都能把疏浚显得“瘀堵”的信息通道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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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水电费未纳入,体现征信建设审慎
自2020年1月19日起,央行征信中心面向社会公众和金融机构提供二代格式信用报告查询服务。对于大家关心的水电费缴费信息是否纳入的问题,据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二代征信系统尚未采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仅在二代格式信用报告中设计预留了展示格式。也就是说,如果查询新版个人征信报告,可能会发现报告中预留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的展示格式,但里面并没有具体信息展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行为的增多,确实需要翔实、客观、公正的征信报告来作为评估交易风险的主要依据。但应认识到,事无巨细地将任何行为尤其是平等交易主体间“违约”或纠纷都纳入征信报告的做法未必妥当,有权力越界和滥用信用评价嫌疑。 在征信报告中记载负面信息等同于将行为人的“污点”纳入档案。这关乎管理机关或交易对象对当事人的道德评判和信用评价。因此,征信报告尤其是“污点”信息对当事人的“惩戒”程度不比行政处罚轻。故理当本着谦抑谨慎原则对待征信报告,避免过度采集相关信息。 确有必要的话,也应经过充分论证后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此乃避免权利遭遇肆意侵害的关键措施。当前的“黑名单体系”主要有三种,一是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建立的“黑名单”体系;二是人民银行或征信机构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采集的个人贷款或逾期还款;其三是交管、旅游等监管部门将交通违法、旅游不文明行为列入“黑名单”。 前述“黑名单”有一定合理性及必要性。但应认识到,水费、电费缴费情况未必能如实反映个人信用,更不代表个人信用好坏。众所周知,提供水、电服务的公司与消费者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处于弱势的后者更应受到倾斜保护。欠缴水电费有可能是用户故意耍赖,也有可能是经营者服务不到位,消费者投诉无门借此发泄。用户拒缴水电费的,经营者完全可以诉诸法律,也可依法断水、断电,而非必须由征信机构为其“站台”索要欠费。由此可见,欠缴水电费不过是违约行为和民事纠纷,不可武断地直接将其列入征信系统。 总之,征信系统不是“什么都能装的筐”,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也将让使用者眼花缭乱,无所适从,导致征信报告失去其应有的权威和公信力。新版征信系统未纳入水电费缴费信息乃保持权力审慎和公正执法,不乱贴“失信”标签的明智之策。未来,即便有采集该信息的计划,也该慎重论证和考虑,而非盲目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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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裁员”涉嫌“花式侵权”
最近,裁员的话题备受关注。一些公司还因为对待裁员的态度奇葩而出圈。前不久,因为要求员工一天之内做出100张图,深圳一家旅游公司创始人王小琴的“霸道总裁语录”在社交媒体被疯狂转发。随后,涉事公司的员工回应媒体称,被要求加班做100张图的设计师已经自行离职。除了这位设计师的遭遇外,不少企业都曾因裁员方式奇葩或被质疑变相裁员而引起热议。 用工单位故意要求员工完成不可能的工作任务、设定苛刻离谱条件、调岗、降薪等方式逼迫员工被动辞职,被称为“花式裁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无论是用人单位针对个别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还是针对较多数量的员工集体裁员,均需有法定理由,走法定程序,并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一些企业之所以热衷于“花式裁员”,主要目的是想删繁就简,省下经济补偿金——员工主动辞职没有补偿金。 一些企业“花式裁员”的小算盘打得啪啪响,貌似钻了法律的空子,实则涉嫌“花式侵权”,即涉嫌违法。 比如,企业要求员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就涉嫌违反有关劳动定额管理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4条也写明,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企业未征求员工意见,不与员工或工会平等协商,单方抛出不可能完成的劳动任务,直接或变相逼迫员工加班,无穷压榨员工的劳动时间,已经触碰了法律底线,侵犯了员工权益。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了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事项,这也就意味着,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员工的岗位、降低员工的薪酬、放无薪长假。如果企业确实需要对一些员工的岗位、薪酬、休假等事项进行调整,应该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单方变更,企业单方变更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以“竞争上岗”“末位淘汰”等方式“花式裁员”的性质,最高法《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9条给出了明确界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据此,无论是对数学、逻辑等奇葩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员工进行裁汰,还是设定其他苛刻条件对完成情况不好的员工进行辞职倒逼,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遭遇“花式裁员”之后不能堵气一辞了之,而是应该留心收集有关侵权证据,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者提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等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在此也奉劝各用人单位两句:“花式裁员”很不厚道,既伤和气,又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招来更大的裁员代价。这是个阴招、损招,也是个险招,最好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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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治“人肉搜索” 保护公民隐私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其中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生产者及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违法活动。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规为治理侵犯个人隐私乱象,防范“人肉搜索”悲剧,提供了法规遵循和保障。 法律上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权利:一是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二是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包括从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等;三是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人有权对自己的信件、电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号码等加以保密,未经许可禁止他人窃听或者查阅;以及个人隐私使用权等。 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随着信息科技迅速迭代演进,互联网在便利信息交流的同时,也可能成为造谣诽谤的工具、煽动仇恨的利器。身处数字化时代,我们的多数个人言行都可能变成了数据。移动支付信息、人脸识别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微博和朋友圈内容、医疗记录、纳税记录等,都足以“定义”个体的数据,而这些都属公民个人隐私范畴。一旦这些数据遭遇“人肉搜索”,轻则让当事人不堪其扰,重则可能变成“杀人不见血”的子弹与飞刀。 “人肉搜索”制造的悲剧与闹剧并不鲜见。去年6月,江苏一男子因2岁儿子被泰迪咬伤后与狗主人发生纠纷,结果遭遇“人肉搜索”和死亡威胁,其妻迫于网络暴力割腕自杀,所幸抢救及时;去年4月,陕西一男童在餐厅内被一孕妇绊脚的视频在网络曝光,孕妇遭遇“人肉搜索”,却导致另一名孕妇“躺枪”,个人信息被全部曝光并遭到诅咒…… 令人遗憾的是,近些年因“人肉搜索”导致的悲剧似乎没有减少迹象,反倒因社交媒体日渐发达而愈演愈烈。隐私当“隐”。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隐私权的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通过设立隐私权,使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调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依法保护隐私权,不仅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而且保障人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工作,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 根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6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等法规,“人肉搜索”已经被定性为一种违法和侵权行为。新颁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通过进一步细化网络信息内容的分类、明确网民的权利与责任、强化行业组织的治理功能等制度创新,将以高质量规制提升我国网络生态治理效能。我们乐见有更多法律法规来约束“人肉搜索”行为,也期待有关部门能依法依规办理涉及“人肉搜索”的案件,让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少一些“用人肉搜索杀人”的“键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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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产品骗局 辟谣更要查处
1月14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物理学博士林梅告诉北青报记者,目前除量子通信应用于金融安全等领域,其他量子技术都在研发阶段,根本没有应用于民用领域,而且量子技术对试验环境要求相当苛刻,一般民营企业根本无法达到,因此标榜“量子”的产品都是打着量子旗号的虚假宣传。 量子力学是20世纪人类在物理学领域最重要的发明之一,和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并称为现代物理科学的两大支柱。一些商家抓住消费者崇拜科学的心理,以及对于高科技的一知半解,纷纷推出量子健康杯、量子打底裤、量子鞋垫等各种量子产品,自诩采用先进量子技术,有益健康。 事实上,目前量子研究主要集中在量子通信、量子计算和量子精密测量等领域,并没有进入民用实用阶段。同时,量子研究一般都依托于有科研实力的机构或院所,一般民营机构也没有这样的研发实力。面对记者采访,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林梅博士毫不留情地戳穿商家的伎俩,“打着‘量子+生活’的产品都是骗局”,“很多商家说在日常生活中一个杯子、一个袜子就能体验到量子效应,是不可能的”。 这不是专家学者第一次辟谣“量子”产品骗局。不过,尽管量子产品一再被打脸,却并未从市场上消失,而是照样招摇撞骗,甚至愈演愈烈,花样迭出。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专家权威声音的传播面和影响力有限,除了一开始的语惊四座,激起一片涟漪,很快就淹没在量子产品的汪洋大海之中。同时,更重要的还在于各种量子产品堂而皇之地销售,一再被不同的商家拿来炒作噱头,产生了“三人成虎”的营销效应。一些消费者一开始并不买账,但见的产品多了,自己也开始动摇了,进而抱着“宁信其有,不信其无”的心态进行购买和使用。 “量子”产品已经不是简单的商业操作,而是涉嫌违法,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而根据《广告法》,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效果的为虚假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量子”产品骗局,辟谣更要查处。一方面,要加强市场监管,对于“伪科技”欺诈行为露头就打,一查到底;另一方面,须督促电商平台严格把关,将涉嫌欺骗消费者的产品一律下架,从源头净化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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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岂容保险营销信息野蛮生长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的几张罚单,再次给保险从业人员在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营销信息的合规性“提了醒儿”,也为人们甄别选择保险产品时“排了雷”。这几张罚单包括多种情形,如将不同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进行片面对比,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不实宣传、炒作停售等问题。 近年来,保险从业人员通过社交平台发布保险产品营销信息越来越受到关注。当前,包括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博客、微博、公众账号、微信等在内的自媒体平台已成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及保险从业人员推介保险产品、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的重要渠道。 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152家保险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其中包括74家财产险公司和78家人身险公司。2018年,来自互联网渠道的保费收入达1905亿元,互联网保险业务正在为行业发展带来新的动力。但由于自媒体渠道参与门槛低、发布主体多、信息审核弱、转发传播快,已成为保险销售误导、不实信息传播的高发领域。保监会数据显示,2019年上半年,在涉及人身险公司投诉中,销售纠纷9426件,占人身险公司投诉总量的42.65%,涉及的险种以分红保险、普通人寿保险为主,主要反映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未充分告知解约损失和满期给付年限、未明确告知保险期限和不按期交费的后果、承诺不确定利益的收益保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严重损害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埋下大量保险消费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风险隐患。 社交平台岂容保险营销信息野蛮生长。2019年12月,央行、银保监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此通知将于今年1月2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提出八项禁止性规定,主要包括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活动;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不得违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互联网发布传播保险信息监管机制,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自行编发保险信息,严禁转载未经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审核的营销宣传信息,严格规范保险广告,并及时主动发现保险销售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从业人员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保险人员的法律意识、道德意识、规矩意识,警示保险从业人员规范自身行为,预防违法行为。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抵制误导信息、虚假信息,避免通过朋友圈发布容易引发他人误导的保险产品信息,以免触犯国家的法律。 消费者也要提高辨别能力。在对保险产品做出购买决定前,要通过正规途径获取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对已购买的不实保险产品,应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保护好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