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芜湖市在全省率先实施疫情期间对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审批。在收到芜湖良金优质稻米专业合作社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经书面审查合格,芜湖市发出了全省首张“告知承诺审批”食品生产许可证。 作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一项重要举措,芜湖市此次试行的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只适用于风险较低,工艺相对简单,食品安全可以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有效保证的食品类别,包括粮食加工品、淀粉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茶叶、食糖分装等5类较低风险食品。疫情期间,新申请上述类别食品的生产企业公开承诺其生产加工条件符合法定要求,申请材料经受理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即可当场制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实现疫情期间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的要求。 芜湖市在试行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的同时也指出,告知承诺并不是一诺了之、放任不管,市场监管部门将在疫情解除1个月内,对告知承诺审批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现场核查,如发现企业未履行承诺,不能满足许可条件的,将督促企业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要求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云南省发改委日前发布《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信用信息管理服务工作支持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提出信用信息管理服务的8条措施,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动企业单位复工复产,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失信事件的查处,合理认定严重失信对象名单,对严重失信对象实施惩戒;将依法查处的哄抬防控物资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以及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违法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及时推送到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云南)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加大信用激励力度,对涌现出的诚信优秀典型给予激励。有关部门要对积极围绕预防、诊断、治疗开展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科研信用良好记录,在科研项目申报、项目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待;在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工作中,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守信青年实施相关激励措施;鼓励企业或单位积极支持防疫志愿工作,对贡献突出的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通知》还在加强疫情防控信用信息宣传、全面保障信用信息查询、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切实发挥“信易贷”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3月16日,信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在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限制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企业,将无法进入信阳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企业诚信库;已经进入的企业将无法在系统内上传投标文件。 下一步,我市将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市信用办已开通咨询热线,提供信用修复通道,鼓励失信主体积极修复自身信用,自我纠错、守法践诺、诚信经营。 守信主体联合激励和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更是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务院、河南省政府和信阳市政府分别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多部委联合签署了40余份信用奖惩备忘录。市信用办按照国家、省各项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我市联合奖惩应用实施工作。目前我市已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和项目投资审批平台全面应用联合奖惩系统;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这一系列的政策落地标志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面进入应用实施阶段。
3月12日下午,嵊州市信访联席办召开信访失信人员初评会议,对黄某等5名信访人的一般信访失信行为按相关程序进行了认定。 会议邀请了人大代表、律师、人民调解员、劳动仲裁员、群众代表和信用办、司法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了信访人失信认定委员会,并举行了聘用仪式。评审过程坚持“慎重在前、教育在前”,拒不改正的再启动信用评定,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原则,经过听取申请单位陈述、审查申报材料、专家评委提问等程序后,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认定意见。会后,嵊州市联席办将及时向有关信用管理部门反馈认定意见,对当事人采取书面告知方式提醒,并视情通过有关平台媒体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2019年11月1日,嵊州市出台《嵊州市信访信用管理实施意见》,积极推动失信信访行为的认定及联合惩戒工作。此次召开的失信信访人认定会议在绍兴还属首次,对推动信访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法治信访、诚信信访良好氛围将产生积极作用。
记者昨日从南宁市金融办了解到,《南宁市地方金融监管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将于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据了解,“红黑名单”将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南宁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进行激励或惩戒,加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地方金融领域信用监管,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金融环境。 《管理制度》适用于注册地在南宁市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监管或落实地方金融风险属地防范和处置责任的小额贷款公司等。 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是指南宁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根据相关企业的行为征集的相关信息,将其进行分类管理或对待,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时间内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进行相应激励或惩戒。 “红黑名单”公示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一致,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3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按3年最长公示期予以公示。此外,市金融办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共享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情节严重的“黑名单”将共享至相关征信机构。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市金融办将采取一系列激励措施,如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在金融工作部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监管和惩戒。如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抽查,每年至少约谈1次其主要负责人。此外,还将限制其申请南宁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经市金融办审核的各级财政奖励资金,限制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 《管理条例》鼓励“黑名单”主体进行信用修复。通过信用修复,“黑名单”主体可申请提前撤销“黑名单”信息公示。市金融办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同时将信用修复完成情况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更新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注意的是,存在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经法院终审判决定性为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务的,不予申请信用修复。 ■知多点 《管理制度》适用对象 注册地在南宁市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监管或落实地方金融风险属地防范和处置责任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民间融资登记机构等,以及被定性为非法集资的企业。上述机构或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适用于该制度。 “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红名单”:因诚实守信行为得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公司管理规范,经营稳健,且年度行业分类评级为A级(含)以上的;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列入“红名单”的。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即可列入“红名单”。 “黑名单”:存在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经法院终审判决定性为非法集资、恶意逃废债务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严重行政处罚或一年内被多次行政处罚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为加快推进住房租赁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实行联合惩戒机制。日前,福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对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主要指在住房租赁领域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包括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含9种类型,分别为: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2.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3.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4.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5.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6.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中介机构备案证明、住房租赁机构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7.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8.房地产经纪机构变“居间”为“代理”,交易过程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9.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D级危房、违法建筑等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福清市住建局会将联合惩戒实施对象信息推送到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报送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信用福州”网站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联合惩戒期暂定为1年,并视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联合惩戒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惩戒期内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在前一次惩戒期结束后顺延3年。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有规定惩戒期限的,实施联合惩戒期限从其规定。 惩戒措施上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的惩戒措施。福清市住建局对联合惩戒对象在联合惩戒期内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是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不定期开展抽查。二是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三是列入信用不良记录。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是跨部门联合惩戒的措施。市住建局联合市场监督部门、金融部门、公安等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是依法查封经营场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二是房产中介机构非法发放贷款或与非法放贷组织勾结实施租赁贷、套路贷、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金融、住建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月9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表决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进行宣讲解读。 “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专门加开一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发挥人大职能,依法作出决定,是一项紧急立法,是依法防控疫情的生动实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表示,非常之时,立非常之法,当前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决定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回应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急需的法治需求,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应急、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 “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省人大常委会科教文卫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决定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在医疗救治、防疫管理、隔离观察、交通运输、社区管理等方面,根据需要制定和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这将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在我省迎来人员返岗返工和学生返校前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期。“聚焦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决定在防控‘三返’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主任王大为表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防、控制预案强化健康监测、交通组织、生活安排等疫情防控措施,科学合理有序安排企事业单位返岗返工和学生返校。确保“三返”前后防控措施落小、落细、落实,平稳安全度过。 在疫情防控中,个别患者故意隐瞒病情病史,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很大被动。杨金深介绍,针对个人隐瞒情况、拒绝接受检疫、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此外,决定还对个人提出相应要求,比如规定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配合健康监测等防控管理,不造谣、不传谣等。 决定还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关决定决议,并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依法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
14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提出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本次疫情防控结束之日终止。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主体信用权益,2月18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实施精准有效信用管理,强化市场经营秩序、价格、企业复工复产、民生服务保障、医疗服务秩序以及个人等六个方面信用管理工作,针对各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要纳入相关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疫情防控,《通知》明确对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参加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且做出重要贡献、积极捐赠疫情防控物资或资金以及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全产业链复工中取得突出成绩、为生活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稳定作出贡献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信用联合激励举措,采取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和社会性激励措施,做好守信信息归集共享,加大诚信正向激励力度。 《通知》提出要实施包容审慎信用监管,增强对企信用关爱。对企业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相关部门可采取适当延长整改期、暂缓信息报送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防范信用风险。探索轻微失信豁免机制,对企业因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失信行为,满足豁免条件的,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信用惩戒。同时,要加大严重失信惩戒力度。 《通知》要求各级信用管理部门要主动应对疫情影响,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推行不见面信用服务,及早谋划年内信用修复培训、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信用知识竞赛活动、诚信文化宣传教育等工作,利用互联网、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对防疫期间通过信用手段支持疫情防控、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项目加大信用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力度,通过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创新金融信贷支持方式等方式,落实惠民便企措施,支持企业增信防疫。
近日,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德州市出台了《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管和服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通知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信用监管和服务工作提出六点要求。 一是依法依规实施信用监管。督促上级推送的涉及本地区的失信主体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失信案例核查报告;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联合惩戒备忘录,不得随意制定信用黑名单管理办法,不得对一般失信企业、轻微失信行为和简易行政处罚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形成防控与监管合力。 二是及时归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对相关部门做出的哄抬防控物资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以及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要及时进行归集、公示和共享。 三是充分发挥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公益捐款、捐物、提供志愿服务等优良信息,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防控物资价格、扰乱市场秩序以及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归集共享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联合奖惩。认定的优良信息和违法违规行为,将列入今后全市即将实施的个人信用分、法人信用评价等评价指标体系中。 四是加大“信易贷”金融支持力度。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要求,加大对守信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加大“信易贷”融资供给,提升信用贷款比例,特别是加大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力度,促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五是加快办理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造成的企业失信行为,支持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全面落实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全程网上办理,企业勿需当面递交申请材料。进一步规范明确信用修复工作流程,优化服务,限时办结。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近期将推出线上修复培训系统,各县市区可根据企业需求,及时推荐相关企业参加线上信用修复培训。 六是加强信用宣传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抗击疫情、防疫知识宣传发布工作,并及时上报与信用相关的疫情防控新闻信息稿件。“信用德州”网站继续集中宣传展示我市在疫情防控中涌现出的诚实守信、乐于助人等好人好事,集中曝光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失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