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格外重要,关乎疫情防控成效,关乎经济平稳发展,关乎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大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大连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信用管理和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并实施联合奖惩措施。《通知》中先后明确了多个企业、公民失信行为及处罚措施,同时也明确了多项信用良好行为及奖励措施。 企业复工重点监管处罚六大行为 《通知》表示,加强企业复工复产信用监管,推动企业履行依法经营的社会责任。按照我市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指导企业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并进行公示,有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增强维护职工健康、做好防护工作的意识和责任。重点加强对六项行为的监管处罚和信息归集力度。 1.未严格履行各级政府复工复产规定; 2.未对返岗返工职工进行健康监测; 3.未进行出入管理、食堂管理、宿舍管理等工作; 4.未采取一定的疫情防控消杀措施,影响复工后生产生活安全; 5.未调整优化工作方式,缩小人员活动范围,最大限度避免不必要的聚集活动; 6.未按要求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等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有关单位可以依法将其列入重点警示名单,对其发出警示,并及时推送至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信用记录。 明确六大良好行为七项奖励措施 《通知》明确,加强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信用监管,依法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对信用良好的实施正向激励,提升企业和公民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大信用良好行为分别是 1.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的; 2.直接参与我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的; 3.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公民和单位; 4.面对疫情防控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紧缺情况下,主动转产、扩产的; 5.积极支持疫情防控,捐赠医用耗材、防护用品等物资及善款的; 6.在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积极复工复产,抢抓重大项目、重点工程进度,落实好稳岗政策,取得显著成效的。 七项信用激励措施分别是 1.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 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4.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对直接参与全市确诊病例救治、参加统一组织驰援外地医务工作者的子女给予教育政策照顾; 5.在行政监管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6.在“信用中国(大连)”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 7.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企业、公民的这些行为将受到处罚 《通知》明确,对企业和公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通知》中针对企业及公民的失信行为分别归纳了十项。 其中企业失信行为包括 1.隐瞒、缓报、谎报重点关注人员情况及复工后未如实上报有关信息的行为,重点关注人员包含新冠肺炎确诊患者、与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其他需要开展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等; 2.组织聚会聚集或提供聚集场所; 3.非法贩运、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用品; 5.以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用品等名义,诈骗公私财物; 6.违规处置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未对被传染源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 7.虚假宣传、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8.零售药店、公共交通等重要场所未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 9.未遵守复工复产相关规定,达到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的; 10.违反市、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 公民失信行为包括 1.故意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发热症状的; 2.居家隔离期间随意串门、组织或参与聚集性活动的; 3.逃避或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在公共场所故意不佩戴口罩且不听劝导,扰乱社会秩序的; 4.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病毒而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5.在有关场所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登记的; 6.造谣传谣,编造、转发、传播不实信息的; 7.非法聚集、滋扰闹事,妨碍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正常秩序的; 8.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人员、防疫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的; 9.哄抢、侵占、挪用、损毁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 10.违反市、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其他行为。 六项举措严惩失信行为 《通知》中明确了六项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包括: 1.实施限制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 2.实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 3.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4.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5.按干部管理权限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国家、省、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有些行为暂不纳入失信记录 《通知》提出,要优化信用服务模式,落实便企惠民措施。 首先,开设信用修复“绿色通道”。成立信用修复绿色通道服务保障小组,开通信用修复热线,压缩修复时间、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从初审、复核和终审,全程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并通过“信用大连”网站为企业提供免费信用修复培训、免费信用报告等最便利的服务,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为企业复工复产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其次,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力度。即将入驻我市“信易贷”平台的金融机构,要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有充足的信贷资源投向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为项目开工复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临时资金支持。 第三,探索建立信用豁免机制。因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和疫情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的延迟交货、延期还贷、合同逾期、未及时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失信行为,在社会危害和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暂不纳入失信记录、不实施失信惩戒。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的部署,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深入应用纳税信用大数据的指导意见,创新推出广东纳税信用预警服务,每月“一对一”精准推送企业纳税信用预警和提醒信息,实现纳税信用由静态评价向动态管理过渡,推动广东纳税信用体系建设迈上新台阶。 响应社会需求的革新 企业纳税信用一年评价一次,税务部门根据企业上一年的涉税行为情况和评价规则计算出不同的纳税信用级别,并据此开展分类分级监管和服务工作,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如果被评为A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领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以及融资贷款等方面都有激励措施;如果被评为D级纳税人,则在招投标、荣誉授予、银行贷款和发票领用等各方面都会受到限制。目前广东税务部门注册登记状态正常的企业纳税人约280万户,其中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户数就有270多万户,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都参与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评价。 “我们集团2018年有一个楼盘项目已完结,没有与税务部门沟通清楚,就解散了项目部,税务部门发给我们的未按期申报改正通知书也没有认真处理,结果2019年的纳税信用评价扣了70分,被评为D级。早知道会影响评价结果,我们肯定会把手续办齐全的。所以我们非常希望税务机关能及时给我们企业预警纳税信用级别。”某国内知名的大型房地产公司财务负责人说。 广东税务部门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调研走访中了解到,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推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联合奖惩运用越来越广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已成为直接影响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要因素,纳税人对纳税信用扣分提醒和预警功能的需求和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举措 为了响应纳税人的需求,2019年10月25日起,广东省税务局上线了纳税信用管理广东管控信息化平台,将企业频发的共性风险点归集为99个预警指标,对全省参评企业涉税行为每月一次进行累计扫描。归类为D级失信预警、C级失信预警和日常提醒三个层次发布预警信息,依托电子税务局、短信、APP等渠道向纳税人进行推送,并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机制、答疑辅导专家团队,为广东省纳税人构筑起一套指标完善、便捷高效、服务精准的纳税信用评价预警体系。 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收到纳税信用预警提醒短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潘启平介绍说:“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扣分达30分,即评价当年1月1日起至评价月份结束之日累计扣分超过30分;二是直接判D,即命中直接判D类评价指标;三是重点关注纳税人,具体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符合以上三类情况的,税务部门会向其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发送预警提醒短信。同为多户企业的法人或财务负责人时,若多户企业满足短信提醒范围的,会接收多条信用预警信息。如果纳税人对预评扣分有疑问,常见类扣分指标可随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税额类扣分指标需在年度终了后计算完毕(即次年1月),发出预警提示后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如属于预评扣分有误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记录备案,在次年年度评价工作中对相关扣分予以核实并调整。” 据统计,广东税务纳税信用预警服务推出首月,即向全省270余万户参评纳税人推送月度提醒信息,向30余万户纳税人推送失信预警信息,有效敦促纳税人纠正涉税失信违规行为。 业内有关专家分析认为,广东税务部门从响应纳税人诉求出发,通过持续丰富和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手段,推动纳税信用由静态评价向动态管理过渡,并充分衔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修复制度,使纳税人在失信行为发生后的30日内,即可第一时间知情并纠正失信行为,最大限度修复好、维护好自身纳税信用,达到“月度预警纠正”“年终评价提升”“守信激励享受”三者良性循环。 “我们公司业务遍布广东全省,每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时就会很紧张,担心哪个分支机构的失信行为影响集团信誉。现在有了这个纳税信用预警服务,每月更新信用评价状况,不用等到年末买单,对企业是好事,我们很欢迎税务部门对我们的预警提醒。”中通服建设公司的财务总监梅女士说。 提升监管效率的妙招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用好失信联合惩戒这把“利剑”,强化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惩戒,对失信主体要坚决依法依规惩治直至逐出市场。 为真正做到让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广东税务部门将在信用预警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前教育、事中记录、事后监管的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纳税信用管理环节。以大数据为基础,以信用评价为依据建立风险预判机制,及早发现和防范苗头性或跨行业区域性的涉税信用风险。 “纳税信用预警和提醒功能的推出,是信用评价从管理到服务的一次理念转变,是税务部门对轻微失信纳税人的一项精准服务,以免其滑入严重失信名单,能够促进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今后信用联合奖惩的应用会更广,希望通过预警服务,能让纳税人自发自觉地及时关注与纠正失信行为,据此着力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接下来,我们还将持续优化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管理体系,以全面对接信用监管机制。”潘启平说。 诚信是社会有序运行的根基,下一步,广东税务部门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继续大力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积极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助力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为“诚信广东”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充分发挥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对企业、个人、社会组织行为的引导、约束作用,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2月12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相关工作的通知》(湘发改财信〔2020〕6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湖南省各相关部门(单位、地区)要全面实施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督管理,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失信事件积极查处和及时曝光;对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制造传播谣言等严重失信行为和责任人,特别在疫情期间恶意哄抬民生物价、医疗物资造假售假、隐瞒病情恶意传播、造谣传谣寻衅滋事的,要严格依法认定和发布“黑名单”,归集共享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予以惩戒。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将对诚信优秀典型给予激励。
为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稳增长攻坚战,积极稳妥地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丹东市在疫情防控期间启动企业信用修复“容缺”机制,使企业能够在开工复工时“轻装上阵”。 据介绍,凡是因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只要补报并公示年度报告,可以实行“容缺”机制,简化申请移出程序,企业不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主核实后直接予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这样,既为已纠正失信行为企业的信用修复开辟了绿色通道,避免因失信联合惩戒影响生产经营,又做到了疫情防控期间零见面,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截至目前,丹东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从1284家因未报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中梳理出296家企业启动信用修复“容缺”机制,涉及生产加工、工程建设、物流、互联网开发、生物技术研发、批发零售等行业,这些企业将依法予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停止信用约束。
2月13日,大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决定》共 18 条,从满足全市人民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需要出发,围绕疫情防控工作的原则要求、政府及社区(村)的职责、应急管理措施、防控义务、捐赠及志愿服务、信息报告及宣传引导、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九个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政府及相关机构可采取十二方面应急措施 《决定》明确疫情防控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确立五级网格化联防联控体系。同时,进一步压实居(村)民委员会的防控职责,充分发挥社区在疫情防控中的阻击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加强社区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使所有社区成为疫情防控的坚强堡垒。 《决定》依法支持并授权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部分重点领域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这一特别授权有助于针对我市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依法开展防控提供强有力的法治支撑。 这些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包括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十二个方面。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这一授权是为疫情防控特别需要时设置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必要、适度"原则,不能层层加码,更不能互相攀比。 政府征用物资应开具凭证并依法归还或补偿 《决定》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必要情况下的征用行为、防疫物资生产和调度等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要求相关企业组织相应的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应急征用凭证,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 疫情防控的关键在于联防联控,取决于全社会能否勠力同心。《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关于疫情防控的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本单位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决定》结合我市特点,对水路运输等公共服务单位应确保港口码头等场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作出规定。 《决定》强调,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积极配合排查工作,主动如实提供房屋承租人信息,主动向房屋承租人宣传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及时了解、报告房屋承租人的健康状况。 疫情数据信息使用应保护个人隐私安全 《决定》明确,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慈善捐赠、受赠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保障接受、支出、使用及其监督全过程透明、公开、高效、有序。 有关慈善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开展接受捐赠和社会救助活动,相关信息及时公开。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科学、依法、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志愿服务。 《决定》提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居住地区人员往来和车辆进出管理;合理设置废弃防护物品收集点,做到规范处置;加强公共区域的清洁和消毒。 个人应当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和防护能力,按照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依法接受调查、检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确保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决定》强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依法及时准确上报、发布疫情防控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疫情数据信息规范使用,保护个人隐私安全,防范网络安全突发事件。 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等行为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决定》要求监察机关对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要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各类因疫情和疫情防控产生的纠纷,严厉打击暴力伤医、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及时提供法治保障。 为强化公民法律责任,《决定》规定,对个人有隐瞒疫病史、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或者治疗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英勇奋战在抗击疫情最前线的医务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面临着工作任务重、感染风险高、工作和休息条件有限、心理压力大等困难。保护关爱医务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为此,《决定》对严防一线人员感染,关心和保护相关人员身心健康,优先保障疫情防控一线物资供应,实行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奖励、抚恤、补贴等制度,落实相关人员待遇等作出了规定。 本市将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 《决定》还针对疫情过后的重点工作提出要求,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总结疫情防控工作的经验和不足,依法妥善处理疫情防控过程中产生的矛盾问题;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防控能力;彻底排查整治公共卫生环境,补齐公共卫生短板;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系统梳理储备体系短板,提升储备效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 《决定》强调,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研究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立法项目,适时纳入立法计划。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作用,汇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突如其来的非常时期,公众难免产生恐惧的心理,而恐惧更多源于未知,知情才能摆脱恐慌和猜疑,知情才能主动应对积极防控。作为疫情第一手信息的唯一来源,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信息的公开透明,让官方信息跑赢谣言和恐慌。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疫情防控战斗打响后,通过新闻发布会、短信疫情通报、官网信息公开、微信公众号推送等一系列手段,让公众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取到疫情的最新进展,消除恐慌情绪,抵制传闻和谣言的传播。 每天4次更新疫情信息 自1月22日海南省发现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后,各市县陆续发现确诊病例。自己所在的市县有没有发现疫情,确诊病例到底有多少等,都成为公众最为关注的信息。及时公布各地疫情情况,加大信息披露的力度,是做好疫情“群防群治”的重要工作基础。为了更好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海南省卫健委连续召开三场新闻发布会,除定期披露疫情进展、市县分布、患者救治情况外,还就公众普遍关心的病毒防护、易感人群、隔离措施、消毒手段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全面提升公众对疫情的知晓程度。此外,海南省卫健委还在官方网站开辟专栏,每天4次公布疫情最新进展,除公布最新确诊患者人数、重症患者人数、死亡人数和出院人数外,还以图表的形式展示每日确诊例数、确诊病例的性别分布、年龄分布等信息,特别是确诊病例在海南省各市县的分布,成为全省人民了解疫情进展的最及时渠道。负责信息发布的华玉涛处长是中组部选派的来琼挂职干部,在大年三十紧急取消休假返回海南投入疫情防控战斗,并同开发人员一起连夜开发了疫情实时动态发布系统。华玉涛表示:“疫情信息的公开透明,既是省领导的关心,又是群众的关切,只有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才能更好的稳定人心,减少因不确定性带来的恐慌。” 及时发布确诊病例迁徙途径 除了疫情信息外,在海南省卫健委的网站上还能看到“确诊病例迁徙途径”的链接,其中显示了每日新增确诊病例的来琼方式,以及到达海南以后的活动轨迹,在不侵犯患者隐私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公开了患者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活动范围。此外,海南省卫健委还定期集中公布确诊病例乘坐过的航班、火车及轮渡信息,提示同行旅客有传染病感染的风险,需做好居家隔离,必要时及时就医。很多网友纷纷对海南省卫健委的这一举措点赞,网名为晓英的网友留言道“持续公布患者活动轨迹,非常有利于民众主动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范意识”;网名为七七的网友留言道“既没有暴露个人隐私,又做到了信息公开,对普通群众起到了防范提示的作用”。华玉涛表示,相关信息的公布,可以有效的引导群众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让“联防联控”机制落到实处,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开展疫情防控知识AI智能问答 在海南省卫健委的疫情专栏中,还有一个“疫情防控知识AI智能问答”的链接,公众可以随时在线获取全省发热门诊清单、感染症状、预防办法、什么情况下需要就医、如何选用口罩、病毒传播途径等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情况向AI助手进行提问并获得满意的解答。AI助手的所有数据均来自本省及全国主流新闻媒体等官方渠道,以及专业医生的诊疗建议。研发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筛选、分析与整合,建立标准知识库。算法工程师则通过人工智能语言处理技术对海量知识进行学习建模,同时模拟与泛化各类语句问法,使得AI助手能够更好地理解并回答公众的提问。华玉涛处长说:“在科技部工作期间,就关注人工智能在医疗领域的应用,到海南省卫健委挂职以后,依旧着力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最新技术在海南医疗系统的普及。相信人工智能技术、远程诊疗手段等的更多应用,将进一步赋能海南,打赢这场疫情防控狙击战。”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行为将受处罚。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意见》。 《意见》指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涨价信息。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的任意一项行为,即可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捏造涨价信息。包括:虚构购进成本的;虚构本地区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虚构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信息的。 《意见》指出,出现下列情形,对于无违法所得或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罚则进行处罚;经营者违法所得能够明确计算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包括: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隐匿、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其他应当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形。 《意见》还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打击严重税收违法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总局、省局的工作要求,积极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联合惩戒,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稽查局根据总局和省局的公告、方案要求,制定了本市落实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稽查局牵头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部署及督导工作。按照谁产生、谁确认、逐级推送的原则,制定本级稽查系统信息推送机制。通过建立全市税务系统部门间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协同联动,共治格局,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积极组织对内培训,提高稽查干部业务能力 为了提升税收“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工作效能,稽查局于近日举行了朝阳市税务稽查系统2019年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黑名单”暨联合惩戒工作培训。培训主要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信息公布内容及惩戒措施等方面对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使参训的全体税务稽查干部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办法》的内容,提高对政策精准度的把握,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在联合惩戒工作中的主导和推动作用,为“黑名单”制度暨联合惩戒工作在我市的顺利推进做好准备工作。 全面开展对外宣传,扩大“黑名单”制度知晓面 “黑名单”暨联合惩戒是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与广大纳税人息息相关。为了扩大“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工作的知晓面,稽查局通过现场解读《办法》、发放政策资料、在“税企直通微信群”公告专题课件等方式对纳税人进行了指导、培训。通过解读“黑名单”制度的诞生背景、意义、作用及有关 “黑名单”案件的公布标准、公布内容和联合惩戒措施工作等内容,让纳税人理解制度的真正内涵,扩大联合惩戒工作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引导纳税人做诚实守信企业。 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发挥联合惩戒震慑力度 稽查局高度重视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工作,自2014年录入第一个“黑名单”案件至今全市共录入案件12件,其中达到对外公布标准的案件8件。对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根据《办法》规定采取对涉案违法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限量供应发票、缩短纳税评估周期等措施。在税务系统内部,通过总局、省局网站对“黑名单”企业进行公布;在税务系统外部,通过与信用朝阳、朝阳海关、人民银行朝阳中心支行等部门进行沟通,共享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对税收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促进纳税遵从度的提高,“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新机制。会议指出,加强信用监管是基础,是健全市场体系的关键,可以有效提升监管效能、维护公平竞争、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这是继今年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之后,信用监管再次被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作为我国首个签署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领域,税务在推动失信监管方面走在前列。 税收失信监管格局日渐成熟 税收失信惩戒作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对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利用税收信用这个标尺,确立了先设计名单制度,再出台惩戒方案的工作思路。 据了解,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建立了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同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标志着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开始建立,税务领域也由此成为首个签署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领域。 为加大对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现的税收违法失信问题的监管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和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进行了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16年和2018年分别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进行了修订,其中,2016年对税收违法联合惩戒机制进行了“提档升级”,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由21个增加到34个,惩戒措施由18项增加到28项。 当前,以税收违法“黑名单”和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为主体的税收失信监管,已成为税务部门净化税收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工作内容,也逐步发展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一项基础工程。 税收违法“黑名单”监管威力日益显现 随着税收违法“黑名单”和多部门联合惩戒制度的逐步落地和不断升级,税收失信监管威力日益显现。 根据最新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将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当事人全部列入纳税信用D级范围,在税务系统内依法采取更为严格的发票管理、出口退税审核和高频次税收检查等措施,同时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提供给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由相关部门对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前5个月,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共计公布“黑名单”案件6108件。自2014年10月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公布案件数量已经超过2万件。 自2015年启动联合惩戒措施起,截至2019年5月,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累计已依照规定向多部门推送30.05万户次税收违法失信信息,使相关当事人受到联合惩戒。其中,公安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出境5675人次,1.89万名“黑名单”当事人被市场监管部门限制担任高管,1.94万户次当事人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25.65万户次“黑名单”当事人在政府供应土地、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政府性资金支持等方面被有关部门采取限制性管理措施。 让税收违法“得不偿失”理念深入人心 “能上能下,鼓励纠错,动态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对“黑名单”的管理思路。国家税务总局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鼓励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救济措施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给予当事人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体现了税收执法的人性化和刚柔相济。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的建立,体现出支持由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的具体要求。 2019年前5个月,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中,共有151户当事人在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被撤出“黑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坚持服务和管理并重,继续做好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加强与联合惩戒成员单位的沟通与配合,形成联合惩戒共治格局,让“税收违法得不偿失”的理念深入人心,持续扩大“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的综合社会效应,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