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要创新监管制度机制,推进信用监管。 围绕推进信用监管,《规划》明确,加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规范和信用评价等标准。健全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广泛开展信用动态评价。强化试点应用,推动试点地区依据主体信用等级开展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创新信用场景应用,探索“信用+合格证”“信用+产品认证”“信用+保险信贷”等模式。对严重失信主体,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严格限制其参与展示展销、品牌推选、项目申报等。 在实施全链条监管方面,《规划》提出,要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对标“最严格的监管”,实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构建“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动态管理名录,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依据风险和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同时,加快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开证主体信用记录,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此外,《规划》还提出,支持各类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优势,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提升能力,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法规政策宣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价、问题隐患排查等工作。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开始执行。其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行为的,或将被最高处罚5万元。 据悉,该办法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后的升级版。新办法共7章55条,切实把全面从严贯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终。 实施“全覆盖”检查 根据食品安全监管新办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全覆盖”检查。各级市场监管局应当每两年要对辖区内的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也就是两年一次全覆盖。一个是检查的范围是辖区内所有的食品生产者,不仅仅是企业。二是检查结果要做成记录,双方签字背书。检查的结果要求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划分四个风险等级 划分风险等级,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针对监管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同时,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检查结果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撕毁、涂改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日前,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明确根据粮食企业信用信息科学研判企业信用状况,并依法依规开展分级分类监管。 记者了解到,《监管办法》共29条,涉及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内容。 在信用信息归集方面,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应严格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法归集、使用并共享粮食企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支持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在其他领域的合法应用;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粮食行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 此外,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行政处罚、奖励等信用信息,由具有管辖权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自行政处罚、奖励等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用信息录入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在信用信息公示方面,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通过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及时公示4类信息:一是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及企业相关人员等基本信息;二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粮食和储备部门产生的奖励信息;四是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 在信用评价方面,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采取规范的程序、方法对粮食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粮食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三级。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的内部决策依据参考,原则上不对外公开;被评价企业可以申请查询本企业评价结果。 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粮食企业,在粮食流通领域财政性资金和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事项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双随机”检查时,降低抽查比例、频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粮食企业,依法限制享受粮食流通领域相关扶持政策;在“双随机”检查时,加大抽查比例、频次。 在信用修复方面,由粮食和储备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粮食企业失信行为纠正后,可向作出失信认定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时,应一并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或信用报告等。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已掌握失信行为纠正信息的,可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粮食和储备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进行修复;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不予修复的理由。 粮食企业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满,且粮食和储备部门同意修复后,自同意修复之日起,撤销公示,在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中保存5年,5年内未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删除或屏蔽该记录;5年内再次发生同类失信行为的,该记录信息的保存期限重新计算。 据悉,《监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近日,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印发了新修订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划定了实习管理的“红线”,明确不得安排与专业无关的简单重复劳动、高强度劳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明确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实习报酬。 八部门深入分析了数字经济背景下岗位升级、职业场景变化的新形势,着眼实习全流程、聚焦关键环节,对2016年印发实施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规定》针对实习内容专业不对口、强制实习、收费实习、简单重复劳动、中介机构参与、违规安排加班和夜班等问题,提出1个“严禁”、27个“不得”,并明确了处理规定,切实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实习内容“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Ⅲ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针对强制实习的问题,《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明确了所有学生参加统一组织的岗位实习均应当取得学生、学生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当前,中介机构介入实习赚取“人头费”,是产生强制实习、付费实习的重要源头。《规定》明确实习三方协议必须由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签署,重申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另外,《规定》在原来的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保障学生在岗位实习期间按规定享有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卫生安全保护、接受技术技能指导等权利的要求。 针对学生的实习报酬和费用问题,《规定》明确,实习单位应给予学生适当的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除了为实习管理划定“红线”外,《规定》还有另外4个主要修订。一是进一步强调了实习的性质并优化内涵和边界,将“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统一为“岗位实习”,同时提出,符合条件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可作为实习单位;二是要求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审议并对外公开,实习中遇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做好分类管控;三是推动实习深度融入校企协同育人,支持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四是加强部门和地方协同配合,要求跨省实习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据悉,下一步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对违反《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出台《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六章二十六条,立足建立健全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失信行为认定、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工作,通过对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评优评先、纳入重点监管等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发挥信用监管工作效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记者注意到,《规定》将七类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包括: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不认定失信行为,以进一步引导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积极纠错。 针对失信主体采取管理措施,《规定》指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信用管理角度出发,对失信主体实施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分别是: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今年以来,任泽区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运用联合奖惩系统开展信用核查,制定出台《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和《联合奖惩措施清单》,规定了246项激励措施和2850项惩戒措施。 同时,开展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帮助1300余家有“行政处罚”信息不良的企业主动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任泽区还通过系列宣传活动、集中宣传活动、诚信宣传月和诚信文化宣传教育“六进”活动等,营造“信用任泽,任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
昨天下午,2021年江苏“信易贷”全省行系列推介会扬州站活动举行,这也是全省行的收官活动。该活动旨在通过“政府搭台、银企对接、以信促融、赋能实体”的方式,充分发挥信用作用,进一步服务好中小微企业,助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再添新动力。 “信易贷”以信用为基础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今年以来,我市大力推动“信易贷”工作,取得较好成效。“我市以扬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为‘信易贷’的落地展示。到目前为止,扬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注册企业数量突破5.6万家,同比增加约40%,全面超额完成了年度20%涨幅的工作计划目标,有效提升了‘信易贷’平台品牌影响力。”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市信用办副主任张苏煜介绍。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信用建设处二级主任科员郭冠中说,扬州今年新增首贷企业数607家,新增授信360.5亿元,新增放款310亿元,其中今年纯信用的授信达到147亿元,纯信用放款达到123.3亿元,这几个数据在全省都非常突出,值得肯定。 此次活动,我市共组织68家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商会优秀企业代表,12家银行代表参会。
12月19日,中共辽宁省委召开辽宁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新闻发布会。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赵爱军表示,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将对标党代会提出的工作要求,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领域全方位打造辽宁信用环境。 赵爱军表示,党代会报告提出的 “把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最突出、最紧迫的任务”“用法治手段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重拳打击违法失信行为”为辽宁省信用环境建设指明了方向。今年辽宁省先后出台了《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和《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2部信用法规,为“信用辽宁”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接下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将严格落实政务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加强政府采购、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示范引领作用;开展政务诚信第三方评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开展信用动态评价和失信责任追溯,发挥信用评价对市场主体的奖惩作用。开展诚信示范企业评选等活动,选树诚信典范,营造崇尚守信践诺的社会氛围。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同时,构建行政、市场和行业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失信惩戒格局。行政性惩戒要“出重拳”。对惩戒对象申请财政性资金等严格限制、市场准入从严审查,加大检查频次,形成强大监管压力。市场性惩戒要“扩范围”。向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推送惩戒对象信息,在融资贷款等市场活动中广泛应用,让失信主体“处处碰壁”。行业性惩戒要“立导向”。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主体采取业内通报等自律性惩戒措施,树立守法诚信经营的正确导向。社会性惩戒要“树共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监督作用,曝光典型失信案例,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此外,拓展守信联合激励,让守信有价、守信有用。完善守信受益体制机制,推进“信易贷”、“信易批”等守信激励应用场景,让信用良好主体获得便利和优惠。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诚信典型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服务措施。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今年以来,“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中涉及锡林郭勒盟欠薪线索931件,目前已处理答复931件,办结率为100%。 自全国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锡林郭勒盟迅速行动、全面部署,将根治欠薪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地核查,深入开展重点领域欠薪、保障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欠薪线索查处不及时、欠薪维权渠道不畅、欠薪隐患“五个专项治理”,着力实现年底前线索全部清零,争取到春节前,社会投资项目欠薪清偿。 今年以来,锡林郭勒盟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将执法力量下沉到施工单位,对698家用人单位开展联合检查,涉及劳动者1.68万人。同时,持续完善根治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会商制度,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谁审查”原则,盯紧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项目审批清单、财政拨付清单、开工许可清单、案件办理清单,规范实行根治欠薪台账化管理。同时,严格农牧民工工资清偿工作流程,确保程序规范、档案齐全,形成完整的印证链条。该盟依托大数据平台,及时提升案件查处信息化、网络化建设能力,不断增强欠薪案件查处效能。同时,开展网上受理举报投诉案件平台,向社会广泛推送根治欠薪线索反映手机APP及微信小程序,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降低维权成本,做到及时处置、妥善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