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上海市普陀区举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题暨“普会贷3.0版·信易贷”平台发布活动。普会贷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入驻了24家银行机构、11家地方金融组织,总计发布152款信贷产品,线下有175个机构网点提供后续对接服务,实现了企业需求与金融机构“不见面”精准对接。 上海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的企业,由于疫情的原因,公司逐渐将业务重心放在新能源市场以及延伸的充电站市场。未来计划将出租车专用车、网约车陆续更换为纯电动的新能源车型;同时,综合考虑新能源的扶植政策,建立专供新能源车辆充电的场地。 “要将发展愿景化为现实,同时在疫情期间维持原有的正常经营,企业需要大量资金。正在一筹莫展时,我们看到了‘上海普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普会贷信息,通过普会贷发布融资需求后,上海农商银行第一时间与我们联系并安排客户经理上门拜访。”上海港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吴红说,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公司在一周内获得了银行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在疫情期间实现了收入的稳步增长。 上海市普陀区委副书记、区长姜冬冬指出,“普会贷3.0版·信易贷”的升级发布,将帮助金融机构更加全面、准确地判断企业信用,降低对抵押担保等传统增信手段的依赖。同时,通过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加持”,强化企业“守信有益、信用有价”理念,推动形成“以信获贷、以贷促信”的良性循环。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裘文进表示,目前上海依托市信用平台搭建了上海“信易贷”平台,打造了“信息共享+信用赋能+融资撮合+配套政策”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生态体系。作为市首批“信易贷”试点区域之一,普陀在平台对接、数据整合、特色产品、政策组合等方面都进行了有效探索,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局长解冬表示,“十四五”期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发展战略不会变,希望普陀区积极对接市金融产业规划及2035远景目标,依托苏州河打响普陀金融特别是上海科技金融产业集聚区品牌特色,坚持错位发展,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努力将普陀打造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特色金融示范区。 会上,普陀区人民政府分别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农商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未来,普陀区政府将携手各签约银行,聚焦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在金融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等各领域,建立起更深层次、互惠互利的新型政银合作关系。
为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支持“信易贷”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状况良好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支持各地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 《通知》指出,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信易贷”推荐企业名单,企业应同时满足六个条件:即企业划型属于中小微企业;经营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真实融资需求;签署《信用承诺书》。 从报送流程来看,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后,按月推荐企业,于每月20日前报送《“信易贷”推荐企业名单及信贷资金需求表》。与全国“信易贷”平台联通的地方通过平台报送;尚未联通的地方通过电子邮件向平台报送。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负责名单汇总,经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筛查后,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提供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遵循自主审贷和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并及时反馈企业获得贷款情况。 《通知》指出,各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积极沟通,了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需求情况,加强与金融机构衔接配合,使资金支持政策真正惠及有融资需求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并对企业获得借款及后续发展情况进行跟踪关注。 此外,各地区要加快建设和完善地方“信易贷”平台,并与全国平台深度联通,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各地方“信易贷”平台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引导中小微企业提供有关经营数据,为企业提供精准化、定制化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风险缓释基金,出台多元化的风险缓释措施。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定期向各地区反馈企业获得贷款情况和企业债务违约等拖欠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地方帮助协调企业经营困难。
记者11月24日从市发改委获悉,目前铜陵市信用制度框架初步建成,信用平台功能不断完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2018年和2020年,铜陵市信用平台和门户网站在省发改委组织的观摩会中均获得“示范性”平台称号。 据悉,目前铜陵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归集部门达到25个,累计归集了4.8亿条信息,并通过“信用铜陵”网站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可查询;出台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累计归集“双公示”信息34.41万条;制定全市第一批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公开了41295份承诺书,扩大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覆盖面,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开展了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全市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清理拖欠企业账款2416.86万元,有力维护了政府公信力;明确奖惩措施50多条,累计发布红榜13837条、黑榜19504条。将联合奖惩系统嵌入办事流程,做到“应查必查”“逢报必查”。 今年1至10月,共有42个部门对5万多个主体进行信用查询,实施联合惩戒500多次。同时,落实信用修复“一网通办”,开展信用修复专项行动,共修复数据2400多条,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今年6月,铜陵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成为全省首家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集信用查询、业务咨询、异议处理、信用修复、信用宣传、公共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信用信息服务窗口。同时,积极推动皖江六市信用联盟的成立,组团与长三角地区共建信用城市合作机制,锻造“信用铜陵”城市品牌,把“诚信”融入城市发展的精神内核,助力铜陵经济高质量发展。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南京市雨花台区很多企业陷入了资金短缺、融资困难的境地,尤其是小微企业,面临着资金链断裂的生存大考。为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主动出击、多措并举,落实落细“银税互动”各项工作举措,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税务支持。 提高站位深入谋划 南京市雨花台区税务局坚持把“银税互动”作为帮扶中小微企业快速渡过难关、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以“互联网+税务+金融+N”的模式为基础,建立健全制度、整合梳理数据、加大宣传推广,多方面设重点下功夫,充分发挥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破解企业融资难题。区局领导班子研究部署,召开工作推进会议、部门协调会,统筹推进“银税互动”,充分借助“数字化税企智能服务平台”等大数据平台,开展“银税互动”宣传工作,提升工作质效,做到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不断推进“银税互动”工作迈上新台阶。 搭建平台三方联动 区局对接宁波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搭建企业融资平台,采取精准有效的措施,了解企业发展瓶颈,问计于企、问需于企,帮助企业打通融资壁垒,消除融资堵点。携手宁波银行开展“诚信纳税,不再等贷”主题活动,联合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开展银税企对接活动,重点介绍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和“税务贷”等多款金融产品,帮助企业顺利实现贷款。三方平台的联动仅能发挥纳税信用的激励作用,将企业的纳税信用转化为“真金白银”,更有助于企业提振信心、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 拓宽渠道强化宣传 区局进一步扩大范围,按照上级部署,在原有的对A、B级纳税人授信基础上,将授信的范围拓展到M级纳税人,定期筛选、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根据企业类型量身定制宣传信息,强化“银税互动”针对性宣传。以“线上+线下”两方向同时开展直播,充分利用线下纳税人学堂和线上直播微课堂,以办税服务厅为主要阵地,不断扩大“银税互动”的宣传覆盖面,实现授信对象的“扩面”。与此同时,区局还通过工作联席会、推进会等方式,强化银税合作,探索推出更多涉税金融产品,实现合作对象的同步“扩面”。
为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税务部门联合当地银保监会、金融机构大力推动“银税互动”,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服务“六稳”“六保”大局,帮助企业复工达产。 为助力小微企业复产复工,怒江州共向企业推出7款纳税信用贷款产品,税务部门积极开展纳税信用政策宣传,及时向企业推荐“银税互动”产品,确保企业能顺利申报贷款。 截至今年三季度,怒江州“银税互动”信用贷款合计发放59笔,贷款金额3395.6万元。其中,怒江卓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泸水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等50户纳税人先后通过自身纳税信用资产,以无抵押的方式获得了信用贷款,单户贷款金额最高达300万元。
为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已成功对接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进一步推动“信易贷”,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现状,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高守信主体获得感,营造“守信有益、信用有价”的良好氛围。 舒兰市政务服务局将“信易贷”平台建设工作作为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重点,组织全市相关部门通过召开会议、现场演示、印发宣传册等线下宣传方式以及在舒兰市政府网站、电视台等主要媒体渠道发布公告等方式,鼓励和引导本地区中小企业入驻全国信易贷平台。 目前舒兰市进驻1家金融机构、发布2款金融产品、828家注册企业、涉及行业领域6个、发布融资需求29笔,其中正在对接7笔、总计融资需求金额6130万元。企业可通过平台快速提交融资申请或直接选择金融产品,借助人脸识别等技术快速完成身份验证以及授权。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和自身情况,结合各入驻金融机构发布的金融产品属性、准入条件等信息进行智能匹配,辅以专业融资顾问服务,确保匹配最优金融机构及产品。通过“智能撮合+人工辅助”的形式,利用融资进度可视化系统实现进度实时跟进,提升融资服务效率。通过大数据分析以及人工智能手段,在融资对接关键节点以邮件、微信等方式精准推送融资政策及企业扶持资金等信息,并进行智能匹配,引导企业用足用活政策,针对贷后风险进行实时预警信息推送,满足金融机构贷后风险管控、智能催收以及持续业务挖掘等需要。 下一步,舒兰市将继续探索、主动作为,融合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的目标,让“信易贷”平台助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溪市税务部门通过帮扶走访,深入推进线上线下“银税互动”,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实际问题。 精准助“贷”,积极推广“银税互动”平台。借助远程辅导团队、税务门户网站、微信群、QQ群、电子屏等“非接触式”宣传推广“辽宁省普惠金融企税银综合智能服务平台”。起草《信用评定简介》、《银税互动简介》、《银税互动平台简介》等宣传折页并积极向纳税人宣传“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和线上“银税互动”平台。梳理汇总出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资金困难但纳税信用良好的各类企业1942户,推送至本溪市银保监局,实现“银税互动”贷款的申请、审批、授信、放贷“一站式”完成,提高“银税互动”运行效率。 三方联动,大力搭建“银税互动”桥梁。积极与银监局协调,成立税务、银监和金融机构“税银企工作交流群”,共享交换信息,推动线上、线下“银税互动”工作。将银行服务引入办税服务厅,设立“银税互动”专区,摆放“银税互动”桌牌,确定《银税互动银行对接人员名单》和《银税互动对接日安排表》。周一至周五分别为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广发银行以及工商银行“银税互动”对接日,进驻各县、区办税服务厅,帮助纳税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以“信”换“贷”,充分发挥信用等级作用。高质量完成2019年度全地区16852户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及时向各银行推送。截至目前,成功对接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个转企、小升规纳税人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四行业的纳税人267户,累计获得银行授信金额6.78亿元,银行成功发放贷款金额5.6亿元,为企业融资打造便捷优质的“快速通道”。
11月30日,记者从贵州省民政厅获悉,为加强贵州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贵州省民政厅日前印发了《贵州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主动公开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经社会组织同意公开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办法》强调,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自建信息平台和民政部门统一提供的信息平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以下为《贵州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四条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检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社会组织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登记信息: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 (二)变更和注销登记信息: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的变更事项、变更时间、注销登记时间; (三)其他基础信息:单位负责人、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信息、标识信息、单位公开联系方式、会员单位及其代表基本信息、个人会员基本信息、党组织和党员信息、从业人员信息。 第六条 年检年报信息是指社会组织依法履行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内部建设情况:社会组织年度会议及换届情况、证书印章档案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和财务管理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 (二)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变动情况、年度收入及主要收入项目、年度费用开支及主要开支项目; (三)业务活动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公益活动项目及收支情况、举办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情况、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举办达标评比表彰活动情况、举办培训评审认证鉴定等活动情况。 第七条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参检信息和年检结论、年度报告完成情况、随机抽查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登记机关根据受理的举报进行检查的情况、社会组织对检查问题整改的公开承诺。 第八条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社会组织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第九条 其他信息是指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社会组织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十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省民政厅统一建设的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可以主动表示诚实守信的意愿,对自身遵信守法行为、自愿接受监督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信用承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定信用承诺事项目录,制定《信用承诺书》和《信用修复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政府、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伪造、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行为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违规收费,不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重合同、守信用,不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失信主体承诺本单位依法依规接受处罚、主动积极整改、不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今后全面做到履约守信等。 (七)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信用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根据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评估标准和程序对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进行的综合评估,对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给予1A级至5A级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评估的项目、内容、周期、评审流程、资质要求等,通过招标、邀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社会组织应当依照评估的项目、内容规范自身建设,正常参加年检、年报。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且未参加过评估的、获得的评估登记满5年有效期的的社会组织可以申请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第十四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存在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但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书面证明该社会组织对此不负直接责任的,可以不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出现应当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列入之日起,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完成整改要求的,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2年,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该组织完成注销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二条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撤销登记决定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依法撤销或者删除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移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主动公开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经社会组织同意公开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自建信息平台和民政部门统一提供的信息平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 第二十七条 对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获得3A级(含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二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月24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西安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明确了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同时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对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该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8日。 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根据信用得分,住房租赁企业信用将分为六个等级,分别为90分(含)及以上的A+级住房租赁企业,80分(含)至89分之间的A级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分值逐渐递减的B级、C级、D级、E级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等级,随着企业信用积分变化情况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动态更新,供社会公众查询。 此外,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还将作为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对信用等级为“A+”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措施,如由行业协会为其授牌,并列入守信“红名单”,优先参与各类财政奖补资格等。反之,对信用等级为“E”的住房租赁企业,将实行信用惩戒,如冻结其“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所有权限,向社会通报并发出交易风险提示等。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考虑到今年长租公寓企业暴雷和经营困难案例增多的背景,此类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积极意义,或成为2021年各地租赁企业管控方面的一个重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