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政办字〔2021〕71号 关于调整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值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机构改革后人员变动情况,现对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其职责调整如下: 组 长 张殿成 市长 常务副组长 陈忠利 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 孟宪阁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刘树强 人民银行凌源支行行长 孙海飞 市政法委副书记 成 员 张世刚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梁莹莹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 博 市文联主席、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郭继东 市统计局局长 赵建生 市公安局政委 徐守革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俊华 市民政局副局长 温晓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杨继辉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文东 朝阳市生态环境局凌源分局副局长 赵文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永生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副局长 孙学超 市水务局副局长 吴彦辉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 贺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于 洋 市商务局副局长 胡 赫 市审计局副局长 刘海龙 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副局长 张云存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齐文生 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刘 特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李海贵 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王海平 市税务局副局长 李文学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孟宪伟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级调研员 穆春华 市气象局副局长 郭凌云 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刘占文 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党组成员 孙晓明 市发展和改革局副科级干部 费艳敏 市乡村振兴局党组成员 张国军 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执法监察 大队大队长 马铁涛 人才建设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恒泽 市教育文化卫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 宾 市政府信息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照宾 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凌源分 中心副主任 郭文颖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凌源 办事处主任 刘卓群 市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 王 雷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褚凤勇 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广辉 市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张羽晰 市工商联副主席 马 岩 共青团凌源市委副书记 张桂烽 市烟草公司副局长 李崇威 市消防大队副大队长 魏松涛 市邮政公司副经理 赵伟民 市供销合作联合社理事会副主任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孟宪阁任办公室主任,孙晓明任副主任。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凌源市行政区域内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资格的企业、非法人组织及个体工商户。 二、级别划分 凌源市市场主体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标准采用千分制计算,初始信用分为500分,等级分为:A+、A、A-、B、C、D三等六级。以下为分值区间: 一是信用极好:“A+”级在【850到1000】分之间,一般指有很多良好信息; 二是信用优秀:“A”级在【700到850)分之间,一般指有较多良好信息; 三是信用良好:“A-”级在【600到700)分之间,一般指无失信信息,有良好信息; 四是信用一般:“B”级在【500到600)分之间,一般指无失信信息,有少量良好信息或有轻微失信信息但良好信息分值大于等于失信信息分值; 五是信用较差:“C”级在【300到500)分之间,一般指有较多失信信息; 六是信用极差:“D”级在【0到300)分之间,一般指有大量失信信息或黑名单信息。 三、评价指标及标准 凌源市市场主体综合信用等级评价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主体基本信息、信用承诺、履约践诺、行政处罚,以及荣誉表彰信息。 (二)第三方信用评价信息:包括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生成的信用评价信息。 (三)黑名单信息:包括各类法律、法规认定的黑名单信息; (四)社会责任:包括志愿公益、就业支持、扶贫支持等行为,主要反映一个企业的社会担当。 四、直接判级 受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情况的,进行直接判级为C级: (一)未履行信用承诺; (二)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或被责令停产停业。 具有以下情况的,进行直接判级为D级: (一)被列入各类黑名单 (二)企业法人近三年因行贿、受贿、涉嫌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受到刑事判决的; (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或对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发〔2021〕7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关于 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 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凌信办发〔2021〕7号.pdf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凌源市信用办 2021年4月22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4份 凌源市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 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加快推进我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 (二)建设目标。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 二、加强联合惩戒 (一)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二)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慈善奖在推荐、评审阶段,应征求当地人民法院审查意见。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三)乘坐火车、飞机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四)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五)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 (六)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三、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一)失信信息公开 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供公众免费查询。 (二)信用信息共享 各级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构建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大推进力度 (一)落实工作责任 要加快惩戒软件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 (二)注重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平台,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信用惩戒的宣传力度,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多种形式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社区等平台或场所,全面展示各联合惩戒单位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方面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 (三)严格督导检查 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级本部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强化督导问责。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发〔2021〕6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凌源市信用办 2021年4月22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4份 凌源市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打造良好的诚信工作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凌源市征信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子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为此将从事电子商务商品经营者(企业)的守信、失信行为进行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后录入社会征信体系,通过信用评价、信用惩戒、信用激励促进电子商务工作扎实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包括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 第四条 征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守信失信行为 第五条 守信行为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在从事业务、管理、服务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自觉履行诚实守信的行为。 第六条 守信行为包括: 1、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2、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提供的商品应保证质量。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3、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在网页上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生产者(提供者)、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配送范围、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时,应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处理。 4、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应当依据消费者提出,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给予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①消费者定作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⑤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5、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7、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失信行为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在从事业务、管理、服务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第八条 失信行为包括: 1、利用网络或者其它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窃取他人交易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或者进行恶意对比、恶意压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交易行为。 2、未经许可,将证明商标标识及地理标志标识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可见、埋设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使用,造成误导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网页设计,造成与他人的网站相混淆。 4、在网站上伪造、冒用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电子标识等标志。 5、在网站上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企业形象、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6、以合同格式条款、网上通告、电子信函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7、冒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他人企业的名义,推广其商品或者网络服务,欺骗消费者。 8、利用网络植入恶意插件程序,采用弹出式广告、按钮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软件端广告、文字链接广告等形式强行发布骚扰网络广告。 9、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的商品。 10、利用网络打着“产品网络直销”、“网上资本运作”等名义,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开展网络传销或者为网络传销活动提供平台、空间、服务器托管等服务。 11、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九条 市信用办负责制定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制订信息管理提示书、诚信承诺书、监督卡和信用信息管理卡,对各项失信行为进行提示,说明失信行为后果。 第四章 信息的汇总与提报 第十条 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信用档案,形成系统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市征信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市信用办在接收《信用信息管理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审核及汇总,并作出如下处理: 1、将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信息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2、将符合市里出台的征信管理文件中确定的守信失信信息录入市征信平台系统; 3、将失信信息及提报情况,于提报当日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守信失信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信用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发〔2021〕6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凌信办发〔2021〕6号.pdf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凌源市信用办 2021年4月22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发 共印4份 凌源市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打造良好的诚信工作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凌源市征信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子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为此将从事电子商务商品经营者(企业)的守信、失信行为进行信息采集、整理、汇总后录入社会征信体系,通过信用评价、信用惩戒、信用激励促进电子商务工作扎实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包括通过自建网站或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商品交易的经营者。 第四条 征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准确、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 守信失信行为 第五条 守信行为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在从事业务、管理、服务工作和社会活动中,自觉履行诚实守信的行为。 第六条 守信行为包括: 1、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和未取得前置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网上进行交易。 2、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提供的商品应保证质量。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要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3、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在网页上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生产者(提供者)、种类、数量、质量、价格、运费、配送方式、配送范围、支付形式、退换货方式等主要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时,应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协调、处理。 4、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应当依据消费者提出,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条件给予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①消费者定作的;②鲜活易腐的;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⑤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5、提供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合理和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权益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经营者义务、责任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 7、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收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失信行为是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在从事业务、管理、服务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的失信行为。 第八条 失信行为包括: 1、利用网络或者其它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窃取他人交易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或者进行恶意对比、恶意压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交易行为。 2、未经许可,将证明商标标识及地理标志标识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可见、埋设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使用,造成误导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网页设计,造成与他人的网站相混淆。 4、在网站上伪造、冒用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电子标识等标志。 5、在网站上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企业形象、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6、以合同格式条款、网上通告、电子信函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7、冒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他人企业的名义,推广其商品或者网络服务,欺骗消费者。 8、利用网络植入恶意插件程序,采用弹出式广告、按钮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软件端广告、文字链接广告等形式强行发布骚扰网络广告。 9、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的商品。 10、利用网络打着“产品网络直销”、“网上资本运作”等名义,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开展网络传销或者为网络传销活动提供平台、空间、服务器托管等服务。 11、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 1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九条 市信用办负责制定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制订信息管理提示书、诚信承诺书、监督卡和信用信息管理卡,对各项失信行为进行提示,说明失信行为后果。 第四章 信息的汇总与提报 第十条 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信用档案,形成系统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市征信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市信用办在接收《信用信息管理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的审核及汇总,并作出如下处理: 1、将电子商务经营者(企业)信息录入信用信息数据库; 2、将符合市里出台的征信管理文件中确定的守信失信信息录入市征信平台系统; 3、将失信信息及提报情况,于提报当日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守信失信行为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市信用办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