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人民认可、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实效,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参加。 第五条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市、县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情况。考核省级人大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规定,加强指导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等其他地方立法主体开展相关立法,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考核中央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省份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五)公众满意程度。考核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考核指标评分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七条 考核目标年为2019年和2020年,考核工作于次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评总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报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抄送生态环境部。 (二)核实核证。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核证和汇总整理。 (三)综合评价。生态环境部、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本措施由生态环境部商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措施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2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退役军人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邮政局、中国残联,并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打通联系服务居民群众“最后一公里”,有效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居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面清理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索要的烦扰居民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的同时,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坚持群众自治。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着力点,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居民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坚持依法治理。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坚持综合施策。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放管服”改革、“减证便民”、“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实现协同推动、有效衔接,务求实效。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二、依法确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居民群众开展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依法出具有关证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凡是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或者本辖区多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需出具证明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等方式,经居民群众讨论同意并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出具。 各地区要在与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已有政策措施衔接基础上,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特别是要与各地区、各部门公布的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相衔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要最大限度精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程序,减少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大力推行简单证明当场办结、复杂证明限时办结制,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在接到申请时根据掌握的信息,依法及时出具;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据实出具,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居民群众能办事、办成事。 三、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现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 对于《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所列的证明事项,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四、加强对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统筹协调任务重,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各有关部门参与的机制,共同抓好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在深入摸排基础上,抓好具体实施。各地区要部署开展“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上下联动、集中推进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民政部要会同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实地调研、组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加大督促落实力度,注意总结做法经验,形成长效机制。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提供为民服务的事项和办事环节进行全面梳理,对自行设定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都要做好政策措施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防止出现工作断链,最大程度确保居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今后,凡是各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再次出现擅自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居民群众办事创业困难的情形,要予以通报或在媒体平台公开曝光,要求开具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 (三)加强信息共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核查,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查询核查业务,打通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相关重点工程,加快智慧社区建设,提升社区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强化“一门式”服务模式的社区应用。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事项的事后核查,对虚假承诺的,依法记入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实施本意见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民政部。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发改财金〔2013〕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以及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地方、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征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推进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征信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当前春耕生产 工作指南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现将《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2日 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指南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春耕生产工作,分区分级恢复生产秩序,不失时机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夺取粮食和农业丰收,为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指南。 一、压实责任确保春播粮食面积 (一)压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将做好春耕生产工作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年底通报考核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要稳定在上年水平。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共同承担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抓紧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到县,层层压实责任。 (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地要落实好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统筹实施好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推进小麦、稻谷、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稳定农民收益预期,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给农民吃上“定心丸”。 (三)稳定春播粮食面积。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种植结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恢复双季稻面积,稳定早稻面积并力争有所扩大。适当调整轮作休耕试点,扩大轮作、减少休耕,轮作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粮改饲政策主要支持北方农牧交错带。要通过代耕代种等方式帮助缺乏劳动力的农户种足种满,杜绝耕地撂荒。 二、分级分类尽快恢复春耕生产秩序 (四)细化农村疫情防控方案。落实分类细化农村疫情防控科学指导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以县域为单位,抓紧制定差异化防控措施,划小管控单元,科学防控、精准施策,纠正偏颇和极端做法,不搞“一刀切”。打通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农民下田等堵点,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春耕生产的影响。 (五)低风险地区全面恢复生产秩序。低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尽快全面恢复农业生产秩序。保障城乡交通运输正常运转,不得封路封村,确保农民正常下田、农机顺利上路、农资顺畅流通。抓紧动员农民下田,开展施肥打药、育秧泡田、深松整地、除草修剪等农事活动,推动春耕生产全面展开。 (六)中风险地区有序恢复生产秩序。中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尽快有序恢复春耕生产秩序。在采取必要防控措施的同时,保证农资、农产品正常流通,根据疫情防控实际,合理安排春耕生产,组织农民错时下田、错峰作业,做到疫情防控与春耕生产统筹推进。 (七)高风险地区稳妥恢复农业生产。高风险地区在继续集中精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根据疫情态势逐步恢复春耕生产。田间野外作业、人员密度低的地区,因地制宜组织农民开展农业生产。作业空间密闭、人员较为密集的地区,组织农民错时错峰下田,避免人员聚集。疫情最重的湖北和疫情较重的省份,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做好防控前提下组织农民开展春耕生产。 三、分区按时抓好春管春耕 (八)南方早稻产区抓好育秧栽插。华南稻区2月下旬开始育秧,长江流域3月中旬育秧。指导农民选择高产优质早稻品种,及早备足种子。适时浸种泡田,抢晴播种育秧,大力推广工厂化育秧、集中育秧。加强秧田管理,科学调控肥水,培育壮秧。加快栽插进度,扩大机插秧面积,确保种在适播期。 (九)夏粮主产区做好麦田管理。2月下旬江淮、黄淮南部冬小麦进入返青起身期,3月上中旬大部分冬小麦返青起身,春管进入高峰期。因苗施策,分类管理,合理调控肥水,落实促弱控旺措施。防范“倒春寒”等灾害,适时灌水、追肥。及早准备药剂药械,防控重大病虫害,组织开展统防统治。 (十)长江流域中稻产区做好育秧准备。4月下旬至5月上旬中稻开始浸种育秧,5月下旬至6月上旬开始移栽。根据季节安排、茬口衔接、品种生育期,适时播种育秧。推广集中育秧、旱育秧或湿润育秧,确保苗齐苗匀苗壮。及时泡田整地,适时移栽,合理确定密度,提高栽插质量。 (十一)东北西北地区做好春耕备耕。4月上中旬东北水稻开始浸种育秧,4月中旬至5月上旬东北西北旱地作物开始播种。科学确定主推品种,指导农民选用适期品种,防止越区种植。及时下摆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适时开展春整地、春覆膜,加强墒情监测,检修调试机械,组织农机抢早整地。 (十二)做好春灌用水调度。根据农作物需水要求,做好春灌用水计划,加强灌溉用水调配。充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用,维护好灌溉秩序。利用灌溉间隙,加快完善灌排设施,保障春灌用水。 四、保障春耕生产农资供应 (十三)推动农资企业复工复产。组织指导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关系春耕生产的农资生产企业做好工作场所疫情防控、员工个人防护,尽快全面复工复产,提高开工负荷,切实增加市场供应。因缺乏劳动力影响正常复工复产的,及时采取用工替代等措施,加强地区间劳务供需对接。 (十四)推进农资到村到户。突出解决农资运销“最后一公里”受阻问题,建立农资“点对点”保供以及化肥生产原辅料和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禁止违法设卡拦截、断路封路等行为,畅通农资运输。调度农资供需情况,建立乡村应急配送机制,保障即时配送,尽早有序恢复门店营业。 (十五)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瞄准农资经营集散地、春耕春管重点地区,围绕重点农资品种,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执法,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查找问题隐患,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假劣农资案件。 五、抓好科学防灾减灾 (十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力解决砂石原料、机械、人员等运输难进场难问题,推动春季农田水利工程和高标准农田尽快复工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完善工程建设验收监督检查机制,建一块成一块,提升抗御自然灾害能力。 (十七)防范自然灾害。今年区域性、阶段性旱涝灾害趋势较为明显,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可能增多,要重点做好防寒抗冻和防涝抗旱。加强监测预警,及早制修订灾害防范预案,做好物资和技术准备。强化技术服务,指导农民落实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措施。 (十八)防控重大病虫害。加强西南、汉水流域、黄淮海地区小麦条锈病和江淮、黄淮地区小麦赤霉病监测防治。特别要做好草地贪夜蛾分区防控,实施防线前移、划区布防,开展统防统治和联防联控,坚决遏制病虫害扩散蔓延。加强沙漠蝗入侵监测预警,做好药剂药械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立即消灭。 六、创新方法开展指导服务 (十九)搞好技术指导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12316”平台等手段,组织专家开展在线培训、在线指导、在线答疑。组织农技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开展必要的实地指导,帮助农民解决春耕生产实际困难。 (二十)做好规模主体帮扶。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特别是设施农业生产主体,积极组织返乡农民工和闲置劳动力等,解决生产用工难题。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复工,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帮助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搞好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续签等。各地在组织农民工返岗复工和指导春耕生产中,要把完成脱贫攻坚任务作为工作重点,对贫困人口予以优先考虑。 (二十一)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制定农机跨区作业预案,合理调剂调配机具,保障农机作业畅通。组织好跨区机耕机播,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春播任务。组织动员有关生产主体和企业,做好人员培训、机具准备和检修、维修配件供应等,确保农机具和农机手能够及时投入生产。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2020年3月20日) 为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现就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代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加强劳动教育的新要求 (一)重大意义。劳动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直接决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劳动精神面貌、劳动价值取向和劳动技能水平。长期以来,各地区和学校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实践育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一些青少年中出现了不珍惜劳动成果、不想劳动、不会劳动的现象,劳动的独特育人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劳动教育正被淡化、弱化。对此,全党全社会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教育。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贯通大中小学各学段,贯穿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学生生活实际,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育模式,创新体制机制,注重教育实效,实现知行合一,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基本原则 ——把握育人导向。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着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把准劳动教育价值取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崇尚劳动、尊重劳动,增强对劳动人民的感情,报效国家,奉献社会。 ——遵循教育规律。符合学生年龄特点,以体力劳动为主,注意手脑并用、安全适度,强化实践体验,让学生亲历劳动过程,提升育人实效性。 ——体现时代特征。适应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针对劳动新形态,注重新兴技术支撑和社会服务新变化。深化产教融合,改进劳动教育方式。强化诚实合法劳动意识,培养科学精神,提高创造性劳动能力。 ——强化综合实施。加强政府统筹,拓宽劳动教育途径,整合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力量。家庭劳动教育要日常化,学校劳动教育要规范化,社会劳动教育要多样化,形成协同育人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区和学校实际,结合当地在自然、经济、文化等方面条件,充分挖掘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等可利用资源,宜工则工、宜农则农,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劳动教育,避免“一刀切”。 二、全面构建体现时代特征的劳动教育体系 (四)把握劳动教育基本内涵。劳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学生成长的必要途径,具有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的综合育人价值。实施劳动教育重点是在系统的文化知识学习之外,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让学生动手实践、出力流汗,接受锻炼、磨炼意志,培养学生正确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 (五)明确劳动教育总体目标。通过劳动教育,使学生能够理解和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观念;体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体认劳动不分贵贱,热爱劳动,尊重普通劳动者,培养勤俭、奋斗、创新、奉献的劳动精神;具备满足生存发展需要的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劳动习惯。 (六)设置劳动教育课程。整体优化学校课程设置,将劳动教育纳入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和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形成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开放性、针对性的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根据各学段特点,在大中小学设立劳动教育必修课程,系统加强劳动教育。中小学劳动教育课每周不少于1课时,学校要对学生每天课外校外劳动时间作出规定。职业院校以实习实训课为主要载体开展劳动教育,其中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专题教育不少于16学时。普通高等学校要明确劳动教育主要依托课程,其中本科阶段不少于32学时。除劳动教育必修课程外,其他课程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有机融入劳动教育内容。大中小学每学年设立劳动周,可在学年内或寒暑假自主安排,以集体劳动为主。高等学校也可安排劳动月,集中落实各学年劳动周要求。 根据需要编写劳动实践指导手册,明确教学目标、活动设计、工具使用、考核评价、安全保护等劳动教育要求。 (七)确定劳动教育内容要求。根据教育目标,针对不同学段、类型学生特点,以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为主要内容开展劳动教育。结合产业新业态、劳动新形态,注重选择新型服务性劳动的内容。 小学低年级要注重围绕劳动意识的启蒙,让学生学习日常生活自理,感知劳动乐趣,知道人人都要劳动。小学中高年级要注重围绕卫生、劳动习惯养成,让学生做好个人清洁卫生,主动分担家务,适当参加校内外公益劳动,学会与他人合作劳动,体会到劳动光荣。初中要注重围绕增加劳动知识、技能,加强家政学习,开展社区服务,适当参加生产劳动,使学生初步养成认真负责、吃苦耐劳的品质和职业意识。普通高中要注重围绕丰富职业体验,开展服务性劳动、参加生产劳动,使学生熟练掌握一定劳动技能,理解劳动创造价值,具有劳动自立意识和主动服务他人、服务社会的情怀。中等职业学校重点是结合专业人才培养,增强学生职业荣誉感,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培育学生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和爱岗敬业的劳动态度。高等学校要注重围绕创新创业,结合学科和专业积极开展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应用,创造性地解决实际问题,使学生增强诚实劳动意识,积累职业经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树立正确择业观,具有到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的奋斗精神,懂得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深刻道理;注重培育公共服务意识,使学生具有面对重大疫情、灾害等危机主动作为的奉献精神。 (八)健全劳动素养评价制度。将劳动素养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制定评价标准,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劳动技能和劳动成果展示、劳动竞赛等活动,全面客观记录课内外劳动过程和结果,加强实际劳动技能和价值体认情况的考核。建立公示、审核制度,确保记录真实可靠。把劳动素养评价结果作为衡量学生全面发展情况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和毕业依据,作为高一级学校录取的重要参考或依据。 三、广泛开展劳动教育实践活动 (九)家庭要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基础作用。注重抓住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中的劳动实践机会,鼓励孩子自觉参与、自己动手,随时随地、坚持不懈进行劳动,掌握洗衣做饭等必要的家务劳动技能,每年有针对性地学会1至2项生活技能。鼓励学校(家委会)和社区等组织开展学生生活技能展示活动。学生参加家务劳动和掌握生活技能的情况要按年度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鼓励孩子利用节假日参加各种社会劳动。家庭要树立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家长要通过日常生活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让孩子养成从小爱劳动的好习惯。 (十)学校要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学校要切实承担劳动教育主体责任,明确实施机构和人员,开齐开足劳动教育课程,不得挤占、挪用劳动实践时间。明确学校劳动教育要求,着重引导学生形成马克思主义劳动观,系统学习掌握必要的劳动技能。根据学生身体发育情况,科学设计课内外劳动项目,采取灵活多样形式,激发学生劳动的内在需求和动力。统筹安排课内外时间,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好劳动周,小学低中年级以校园劳动为主,小学高年级和中学可适当走向社会、参与集中劳动,高等学校要组织学生走向社会、以校外劳动锻炼为主。 (十一)社会要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支持作用。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为劳动教育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协调和引导企业公司、工厂农场等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开放实践场所,支持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参与新型服务性劳动,使学生与普通劳动者一起经历劳动过程。鼓励高新企业为学生体验现代科技条件下劳动实践新形态、新方式提供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各类公益基金会、社会福利组织要组织动员相关力量、搭建活动平台,共同支持学生深入城乡社区、福利院和公共场所等参加志愿服务,开展公益劳动,参与社区治理。 四、着力提升劳动教育支撑保障能力 (十二)多渠道拓展实践场所。大力拓展实践场所,满足各级各类学校多样化劳动实践需求。充分利用现有综合实践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职业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立健全开放共享机制。农村地区可安排相应土地、山林、草场等作为学农实践基地,城镇地区可确认一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作为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服务性劳动的实践场所。建立以县为主、政府统筹规划配置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劳动教育资源的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校建设标准,学校逐步建好配齐劳动实践教室、实训基地。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服务社会功能,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和劳动实践基地。 (十三)多举措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根据学校劳动教育需要,为学校配备必要的专任教师。高等学校要加强劳动教育师资培养,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开设劳动教育相关专业。设立劳模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荣誉教师岗位等,聘请相关行业专业人士担任劳动实践指导教师。把劳动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开展全员培训,强化每位教师的劳动意识、劳动观念,提升实施劳动教育的自觉性,对承担劳动教育课程的教师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劳动教育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劳动教育教师工作考核体系,分类完善评价标准。 (十四)健全经费投入机制。各地区要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加快建设校内劳动教育场所和校外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加强学校劳动教育设施标准化建设,建立学校劳动教育器材、耗材补充机制。学校可按照规定统筹安排公用经费等资金开展劳动教育。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十五)多方面强化安全保障。各地区要建立政府负责、社会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管控机制。建立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劳动教育风险分散机制,鼓励购买劳动教育相关保险,保障劳动教育正常开展。各学校要加强对师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强化劳动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安全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劳动安全保障体系。科学评估劳动实践活动的安全风险,认真排查、清除学生劳动实践中的各种隐患特别是辐射、疾病传染等,在场所设施选择、材料选用、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品使用、活动流程等方面制定安全、科学的操作规范,强化对劳动过程每个岗位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防患于未然。制定劳动实践活动风险防控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 五、切实加强劳动教育的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要把劳动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劳动教育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督促落实。省级政府要加强劳动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市地级、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劳动教育的职责,推动建立全面实施劳动教育的长效机制。 (十七)强化督导检查。把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完善督导办法。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保障劳动教育情况以及学校组织实施劳动教育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作为衡量区域教育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作为对被督导部门和学校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依据。开展劳动教育质量监测,强化反馈和指导。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劳动观念,支持配合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加强劳动教育科学研究,宣传推广劳动教育典型经验。积极宣传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机构提供劳动教育服务的先进事迹。注重挖掘在抗疫救灾等重大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大力宣传不畏艰难、百折不挠、敢于担当的高尚品格。鼓励和支持创作更多以歌颂普通劳动者为主题的优秀作品,大力宣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弘扬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主旋律,旗帜鲜明地反对一切不劳而获、贪图享乐、崇尚暴富的错误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劳动教育的良好氛围。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农〔2020〕1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当前,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加快发展,但也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服务对象不精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等问题。根据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以及2018年全国农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 (一)深刻认识农担工作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全国农担体系,是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是推动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纽带,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对全国农担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要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担保服务力度,实现“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农担业务全覆盖,助力贫困地区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 (二)始终确保全国农担体系的独立性。独立性是确保全国农担体系紧密可控、专注经营的机制基础,各地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政策定位,确保省级农担公司作为一级企业法人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法人、业务、财务、考核、管理“五独立”,以独立性来保障政策性、专注性,从管理机制的顶层设计上避免政策性业务边缘化和外部风险的导入。农业总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高于1%(含)的地区,2020年年底前未实现省级农担公司独立性要求的,不再享受中央财政对农担的补奖政策。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组建起来的各级农担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强化指导,确保农担体系紧密可控、独立运营。 (三)严格执行政策性业务范围和标准。省级农担公司要严格执行“双控”规定,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农担公司只能开展“双控”业务,加快消化存量“双控”外业务,同时10万元-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 二、稳步做大业务规模,充分发挥政策性农担职能作用 (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省级农担公司要高度重视发展壮大专职人员队伍,探索建立专职人员队伍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动态平衡机制,采取垂直化、扁平化管理方式持续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避免层层设机构,逐步将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下沉到市县、基层,同时注意精耕细作、区域推进。要加强业务开拓、风险防控并重的自身能力建设,牢牢把握项目发现、调查、评审主动权,掌握“第一手”信用信息和信贷需求,综合运用信用“软信息”和经营“硬数据”,总结提炼符合农业生产和农村信用特征的产品模式,加快形成在客户发掘、产品创新、风险评价、保后服务、风险化解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五)合力做大业务规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农担项目同意续贷的,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省级农担公司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基层政府的深度合作,将做大政策性业务规模作为核心任务。鼓励省级农担公司拓展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首贷业务。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强农担与其他支农工具的政策衔接,放大财政支农效应。市县政府可与省级农担公司共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强化地方政府部门业务推介和风险源头管控的责任担当。 三、坚持底线思维,不断健全农担风险防控机制 (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省级农担公司要发挥农担专注、专业优势,将担保规模、期限、项目类型等风控因素融入产品设计,开发短、中、长期多种类型农担产品,避免担保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经营周期、灾害周期等错配及应急转贷不畅衍生的担保风险,鼓励采取信用反担保等符合农业农村实际的反担保措施。要增强担保履约能力,完善银担合作机制,严格审核有银行信贷记录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农担公司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借款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要切实加强保后服务与管理,鼓励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及时盘活和处置风险项目,代偿项目要加大追偿力度,最大限度降低损失。要发挥公司主体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环境。 (七)充分利用数据信息。省级农担公司要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鼓励省级农担公司与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开展合作,进一步提高银担业务合作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各级农担公司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担信息系统,结合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和技术,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创新农担产品和再担保产品设计,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省级农担公司要按月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连续性,并抄报本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国家农担公司汇总分析后报送财政部,并抄报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为财政支农政策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八)发挥国家农担公司职能作用。国家农担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开展、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经验总结和培训推广,推动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落地,促进各地农担业务均衡发展。要对省级农担公司的体系建设、业务发展、风险管控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为完善全国农担政策提供基础性参考。要充分发挥对省级农担公司的支撑和服务作用,体现政策性再担保优势,降低再担保费率,及时给予代偿补偿。要完善再担保业务模式,在自身经营可持续基础上,探索建立对各地再担保风险分户管理,重点发挥系统性风险救助作用,限额不兜底,在合理分担省级农担公司风险的同时,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上移产生道德风险和引发系统性风险。 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层层落实农担工作责任 (九)完善财政“一补一奖”政策。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自2021年起五年内,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按照“政策性业务规模(上年末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与上年新增当年解保且实际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政策性业务规模之和,下同)×补助比例(1.5%)×奖补系数”测算,业务奖补资金按照“政策性业务规模×奖补比例(1%)×奖补系数”测算,并按照各地落实上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结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支持省级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用和应对代偿风险,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5%),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支农支小职责,降低省级农担公司担保贷款利率,切实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不鼓励各地长期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过度降低融资成本,防止贷款主体资金挪用、无风险套利等行为对正常融资需求产生挤出效应,增大担保风险和寻租空间。 (十)实行绩效评价“双挂钩”。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各地农担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请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导向,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放大倍数、“双控”政策执行、风险防控等核心指标,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奖资金规模挂钩(评价表见附件1)。省级农担公司绩效评价独立于金融类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担业务开展和政策性职能发挥的特殊性,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绩效评价评分指引要求(详见附件2),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对省级农担公司的绩效评价办法,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奖资金规模及省级农担公司薪酬总额、高管薪酬和职务任免等挂钩,切实发挥绩效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十一)完善监督指导机制。各地要尊重省级农担公司市场主体地位,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及“放管服”要求完善监督管理,在履行好“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政策性职能发挥等监管职能的同时,赋予其经营决策自主权,避免重复审计、检查、考核。同时,对于偏离政策性要求、业务拓展迟缓、风险防控薄弱,以及刻意隐瞒问题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必要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将采取约谈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等方式加以督促,并委托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进行专项督查。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级农担公司管理机制,强化各级农担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作用,全面加强对农担公司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形成推动农担工作合力。各地要统筹农担与其他财政支农政策、形成合力,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地农担工作政策文件,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农担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情况说明、附表和基础数据材料等)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各地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必要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复核,一旦发现问题,视情况轻重相应下调评价等级和中央财政奖补系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细化省级农担公司“双控”业务具体范围,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抄送国家农担公司,以后年度有调整的,应于当年3月31日前报备),并在绩效评价时对“双控”和政策性业务规模进行确认。各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担机构的监管,提高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工作效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农〔2017〕40号文件仍然有效,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税总办发〔202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小微企业困难,现就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帮扶 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和“百行进万企”等平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二、创新信贷产品 根据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急、金额小、周转快的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要求,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尽快复工复产。 三、落实扩围要求 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合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关于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至纳税信用M级的要求,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防控要求,可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C级企业;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实行。 四、提高服务质效 税务部门和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挥网上渠道优势,提供安全便捷的“非接触式”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银税互动”平台运行、信息推送、申请受理业务不中断,并在2020年9月底前实现“银税互动”数据直连工作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大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用足用好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坚持严格执法。组织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惩处各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重典治乱,对阻碍和破坏强制隔离、封闭场所、交通检疫等法定防控措施实施,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救治秩序,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病毒,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药品、伪劣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造谣传谣制造混乱,假借疫情非法募捐、非法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款物,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用途等违法行为,要根据疫情防控特殊需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该严的要严、该重的要重、该快的要快,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法治支撑。 三、坚持规范执法。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依法应对、妥善处理,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顺利开展。要强化执法指引,指导各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及为应对疫情制定的各种制度措施,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提供准确的执法依据、标准、程序,做到依法履职、执法有据。坚守法治底线,在采取强制隔离、封闭场所、交通检疫等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时,要严格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和部门针对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审慎作出决策。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避免过度执法,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设卡、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不得“一刀切”,采取一律封闭管理、强制劝返等极端措施。要依法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对符合复工复产要求的,不得限制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行政征用时,要遵循依法、必需、合理的原则,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依法及时给予被征用人相应补偿;征用相关场地、设备、物资的,要登记造册、尽到保护义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要严格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有据可查,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四、坚持公正执法。把公正执法理念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做到执法规范、裁量公正、处罚公平,让人民群众在具体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法治统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过度执法等情形,不得在行政执法中对外地企业和公民区别对待。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疫情防控时期,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先不予处罚或者暂缓执行处罚,以教育劝导为主。 五、坚持文明执法。推动、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积极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杜绝粗暴执法、生硬执法,避免激化矛盾,引发对立冲突。严禁以执法名义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善于释法说理,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减少执法阻力,赢得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时期的公众情绪,避免引发社会舆情。要服务大局,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决不能就办案而办案、机械办案,严重影响和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六、创新执法方式。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需要,创新工作方法,及时调整面向单位和个人的政务服务方式,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确保工作高效与合法相统一。具备网上在线申办条件的,要坚持网上在线办公,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掌上政务办事客户端等方式公布防控期间的办理指南和各业务窗口咨询联系方式,引导企业和群众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尽量不去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对行政许可涉及的申报、受理、送达等行为,鼓励优先采用网上申报、网上审批、证照快递送达等“不现场接触”的方式办理。加快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从执法程序的启动到执法决定的送达,凡是能通过电子方式办理的,一律通过电子方式办理;如有紧急特殊事项,确需现场办理的,可以拨打相关电话或通过网站进行预约,并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场所办理,即办即走,最大限度减少滞留时间,尽量做到“不接触”。要简化工作流程,对与疫情防控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关的紧急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急事急办;对因疫情防控,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的,可以依法延长办理期限。对行政许可到期重新申请的,在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先自动延期,疫情结束后,再补办相关手续。无法直接提交有关样品和报告的,可以先就有关事项提交承诺书,疫情结束后,补交相关样品和报告。事后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将撤销相关许可。行政决定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或者送达的,可以依法延期作出决定或者送达。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现的可进一步取消的行政事项或者优化的行政程序,可以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对要求企业、群众开具有关证明事项的,也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七、加强执法协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组织推动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防止执法不力、相互推诿,贻误疫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的有关执法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执法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要整合基层执法力量,必要时可以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统筹使用,各执法部门要服从统一指挥,做好联动响应、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工作,做到违法线索互告、执法监管协同、执法结果互通。组织推动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市场监管、林业草原、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避免重复执法。进一步完善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发生。 八、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和违法执法行为联合处理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要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相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指导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执法中产生的法律争议和问题。高度重视社会舆情,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充分运用现有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以及过度执法等问题,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转送有关执法机关进行处理,做到行政执法活动可投诉、可追溯、可监督。各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对外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和联系方式,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涉及重大疫情防控有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复核、及时回复。要强化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疫情防控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防止其实施过度疫情防控措施。执法监督中发现相关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存在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予以纠正,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九、严格执法责任。要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方各部门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要严格界定执法权限,明确相应责任,推动建立健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和追究机制,对疫情防控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甚至是执法腐败等问题,该追责的严格依法追责。对作风漂浮、落实不力、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干扰、妨碍、抗拒有关疫情防治工作的失职渎职人员,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提升执法保障。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执法一线工作需要,配足配齐行政执法设备和防护装备,加强口罩、测温仪、消毒用品等物资筹措和调配,以及就餐、值夜、交通等联防联控的后勤保障,确保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规范有序开展。要合理调度执法一线疫情防控力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健康检查、业务指导、上岗培训和安全保护,坚决防止带病上岗。要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对妨碍公务、抗拒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切实维护执法权威。要关心爱护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给予充分的保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在本地疫情防控法治工作中的组织推动、执法协调监督和参谋助手作用,对疫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行政执法共性法律问题加强研究,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事务做好合法性审查,确保出台的有关决策措施合法有效。
关于做好防范疫情输入相关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28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有关要求,加强北京、上海、广州以及天津、石家庄、太原等12个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客运航班第一入境点城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 各地要指导辖区内相关城市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号)要求,对有境外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的人员,加强口岸卫生检疫,严格实施口岸体温监测和医学巡查。对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按要求采样检测。各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号)要求,规范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 二、加强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各地要指导相关城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择辖区内检测能力强、检测水平高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含医学检验实验室),集中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的实验室检测。开展检测的实验室应当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的检测试剂和采样拭子。疾控机构实验室开展PCR检测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医疗机构实验室开展PCR检测应当按照要求通过技术审核,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实验室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均应当纳入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实验室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工作,并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相关检测,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保证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三、加大相关医务人员培训力度 各地要指导相关城市加强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医务人员培训,覆盖标本的采集和处理、标本保存、标本运输、实验室检测等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减少产生假阴性的因素。重点针对标本的采集和处理环节,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使采样人员规范采集各类标本,特别是鼻咽拭子等上呼吸道标本,提高标本质量。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0年4月3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 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20〕3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江西内陆高水平开放试验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二、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挖掘区域合作潜力,推动资源要素自由高效流动,加快构建内外并举、全域统筹、量质双高的开放格局,努力走出一条内陆省份双向高水平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的新路子。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紧编制并落实好具体实施方案,有力有序推进试验区发展。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试验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跟踪督促,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