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 财农〔2020〕1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运营(农业信贷担保以下简称农担),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进展。当前,全国农担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建立,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加快发展,但也存在业务发展不均衡、服务对象不精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等问题。根据2019年和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以及2018年全国农担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机制、严明纪律,促进全国农担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牢牢把握全国农担体系的政策性定位 (一)深刻认识农担工作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全国农担体系,是完善我国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创新,是推动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题、激发其内生活力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撬动金融资本、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业的重要纽带,是构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多元投入机制的重要布局,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对全国农担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己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提高农担业务覆盖面和普惠性,全力助推乡村产业振兴和农业现代化。要切实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担保服务力度,实现“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农担业务全覆盖,助力贫困地区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 (二)始终确保全国农担体系的独立性。独立性是确保全国农担体系紧密可控、专注经营的机制基础,各地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政策定位,确保省级农担公司作为一级企业法人管理,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实现法人、业务、财务、考核、管理“五独立”,以独立性来保障政策性、专注性,从管理机制的顶层设计上避免政策性业务边缘化和外部风险的导入。农业总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高于1%(含)的地区,2020年年底前未实现省级农担公司独立性要求的,不再享受中央财政对农担的补奖政策。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组建起来的各级农担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强化指导,确保农担体系紧密可控、独立运营。 (三)严格执行政策性业务范围和标准。省级农担公司要严格执行“双控”规定,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下同)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担保规模限定为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农担公司只能开展“双控”业务,加快消化存量“双控”外业务,同时10万元-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 二、稳步做大业务规模,充分发挥政策性农担职能作用 (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省级农担公司要高度重视发展壮大专职人员队伍,探索建立专职人员队伍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动态平衡机制,采取垂直化、扁平化管理方式持续推进基层服务网络建设,避免层层设机构,逐步将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下沉到市县、基层,同时注意精耕细作、区域推进。要加强业务开拓、风险防控并重的自身能力建设,牢牢把握项目发现、调查、评审主动权,掌握“第一手”信用信息和信贷需求,综合运用信用“软信息”和经营“硬数据”,总结提炼符合农业生产和农村信用特征的产品模式,加快形成在客户发掘、产品创新、风险评价、保后服务、风险化解等方面的核心竞争力。 (五)合力做大业务规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符合放贷条件的农担项目同意续贷的,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其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省级农担公司要主动加强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基层政府的深度合作,将做大政策性业务规模作为核心任务。鼓励省级农担公司拓展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首贷业务。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强农担与其他支农工具的政策衔接,放大财政支农效应。市县政府可与省级农担公司共同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强化地方政府部门业务推介和风险源头管控的责任担当。 三、坚持底线思维,不断健全农担风险防控机制 (六)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省级农担公司要发挥农担专注、专业优势,将担保规模、期限、项目类型等风控因素融入产品设计,开发短、中、长期多种类型农担产品,避免担保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经营周期、灾害周期等错配及应急转贷不畅衍生的担保风险,鼓励采取信用反担保等符合农业农村实际的反担保措施。要增强担保履约能力,完善银担合作机制,严格审核有银行信贷记录主体的担保申请,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农担公司承担,避免占用有限的担保资源,增加借款主体的综合融资成本。要切实加强保后服务与管理,鼓励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及时盘活和处置风险项目,代偿项目要加大追偿力度,最大限度降低损失。要发挥公司主体作用和政府主导作用,严厉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环境。 (七)充分利用数据信息。省级农担公司要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鼓励省级农担公司与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开展合作,进一步提高银担业务合作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各级农担公司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担信息系统,结合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和技术,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创新农担产品和再担保产品设计,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省级农担公司要按月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全面性、连续性,并抄报本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和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农担公司),国家农担公司汇总分析后报送财政部,并抄报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为财政支农政策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八)发挥国家农担公司职能作用。国家农担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农担公司政策性业务开展、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经验总结和培训推广,推动总对总战略合作协议落地,促进各地农担业务均衡发展。要对省级农担公司的体系建设、业务发展、风险管控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为完善全国农担政策提供基础性参考。要充分发挥对省级农担公司的支撑和服务作用,体现政策性再担保优势,降低再担保费率,及时给予代偿补偿。要完善再担保业务模式,在自身经营可持续基础上,探索建立对各地再担保风险分户管理,重点发挥系统性风险救助作用,限额不兜底,在合理分担省级农担公司风险的同时,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上移产生道德风险和引发系统性风险。 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层层落实农担工作责任 (九)完善财政“一补一奖”政策。中央财政对政策性农担业务实行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自2021年起五年内,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按照“政策性业务规模(上年末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与上年新增当年解保且实际担保期限6个月以上的政策性业务规模之和,下同)×补助比例(1.5%)×奖补系数”测算,业务奖补资金按照“政策性业务规模×奖补比例(1%)×奖补系数”测算,并按照各地落实上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进行结算。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支持省级农担公司降低担保费用和应对代偿风险,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5%),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支农支小职责,降低省级农担公司担保贷款利率,切实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不鼓励各地长期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过度降低融资成本,防止贷款主体资金挪用、无风险套利等行为对正常融资需求产生挤出效应,增大担保风险和寻租空间。 (十)实行绩效评价“双挂钩”。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对各地农担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请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进一步强化政策性导向,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不以营利为目的,突出放大倍数、“双控”政策执行、风险防控等核心指标,评价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奖资金规模挂钩(评价表见附件1)。省级农担公司绩效评价独立于金融类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省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农担业务开展和政策性职能发挥的特殊性,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绩效评价评分指引要求(详见附件2),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对省级农担公司的绩效评价办法,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奖资金规模及省级农担公司薪酬总额、高管薪酬和职务任免等挂钩,切实发挥绩效评价的指挥棒作用。 (十一)完善监督指导机制。各地要尊重省级农担公司市场主体地位,按照现代企业法人治理及“放管服”要求完善监督管理,在履行好“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政策性职能发挥等监管职能的同时,赋予其经营决策自主权,避免重复审计、检查、考核。同时,对于偏离政策性要求、业务拓展迟缓、风险防控薄弱,以及刻意隐瞒问题的,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必要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将采取约谈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等方式加以督促,并委托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进行专项督查。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省级农担公司管理机制,强化各级农担工作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作用,全面加强对农担公司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形成推动农担工作合力。各地要统筹农担与其他财政支农政策、形成合力,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本地农担工作政策文件,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农担工作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情况说明、附表和基础数据材料等)报送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各地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必要时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复核,一旦发现问题,视情况轻重相应下调评价等级和中央财政奖补系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细化省级农担公司“双控”业务具体范围,于2020年6月30日前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抄送国家农担公司,以后年度有调整的,应于当年3月31日前报备),并在绩效评价时对“双控”和政策性业务规模进行确认。各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担机构的监管,提高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的工作效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农〔2017〕40号文件仍然有效,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税总办发〔202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小微企业困难,现就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重点帮扶 各省税务机关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作,及时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名单,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依法推送相关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充分利用“银税互动”联席会议机制和“百行进万企”等平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企业需求、精准提供金融服务。 二、创新信贷产品 根据小微企业贷款需求急、金额小、周转快的特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创新“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及时推出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贷产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流程,提高贷款需求响应速度,适当增加信用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加大对此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贷款记录的“首贷户”的信贷投放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要求,帮助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困难尽快复工复产。 三、落实扩围要求 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紧密合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关于扩大“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至纳税信用M级的要求,对湖北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风险防控要求,可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范围扩大至纳税信用C级企业;纳入各省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实行。 四、提高服务质效 税务部门和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挥网上渠道优势,提供安全便捷的“非接触式”服务,确保疫情防控期间“银税互动”平台运行、信息推送、申请受理业务不中断,并在2020年9月底前实现“银税互动”数据直连工作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20年4月7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职能,大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用足用好法律法规规定,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坚持严格执法。组织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惩处各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重典治乱,对阻碍和破坏强制隔离、封闭场所、交通检疫等法定防控措施实施,殴打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疗救治秩序,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病毒,利用疫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疫情防控药品、伪劣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护产品和物资,造谣传谣制造混乱,假借疫情非法募捐、非法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捐赠款物,擅自改变捐赠物资用途等违法行为,要根据疫情防控特殊需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该严的要严、该重的要重、该快的要快,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法治支撑。 三、坚持规范执法。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依法应对、妥善处理,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顺利开展。要强化执法指引,指导各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及为应对疫情制定的各种制度措施,为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提供准确的执法依据、标准、程序,做到依法履职、执法有据。坚守法治底线,在采取强制隔离、封闭场所、交通检疫等防控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时,要严格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和部门针对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审慎作出决策。疫情防控措施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避免过度执法,尽量最小程度地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设卡、断路、阻断交通等行为,不得“一刀切”,采取一律封闭管理、强制劝返等极端措施。要依法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对符合复工复产要求的,不得限制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在行政征用时,要遵循依法、必需、合理的原则,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并依法及时给予被征用人相应补偿;征用相关场地、设备、物资的,要登记造册、尽到保护义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要严格执法程序,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执法行为于法有据、有据可查,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有效。 四、坚持公正执法。把公正执法理念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做到执法规范、裁量公正、处罚公平,让人民群众在具体执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法治统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防止和避免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过度执法等情形,不得在行政执法中对外地企业和公民区别对待。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疫情防控时期,对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先不予处罚或者暂缓执行处罚,以教育劝导为主。 五、坚持文明执法。推动、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积极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重语言规范、行为规范,杜绝粗暴执法、生硬执法,避免激化矛盾,引发对立冲突。严禁以执法名义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善于释法说理,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减少执法阻力,赢得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时期的公众情绪,避免引发社会舆情。要服务大局,从有利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决不能就办案而办案、机械办案,严重影响和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六、创新执法方式。推动行政执法机关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需要,创新工作方法,及时调整面向单位和个人的政务服务方式,做到网上办、不见面、保安全、能办事,确保工作高效与合法相统一。具备网上在线申办条件的,要坚持网上在线办公,通过政府官网、微信公众号、掌上政务办事客户端等方式公布防控期间的办理指南和各业务窗口咨询联系方式,引导企业和群众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尽量不去政务服务中心现场。对行政许可涉及的申报、受理、送达等行为,鼓励优先采用网上申报、网上审批、证照快递送达等“不现场接触”的方式办理。加快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从执法程序的启动到执法决定的送达,凡是能通过电子方式办理的,一律通过电子方式办理;如有紧急特殊事项,确需现场办理的,可以拨打相关电话或通过网站进行预约,并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场所办理,即办即走,最大限度减少滞留时间,尽量做到“不接触”。要简化工作流程,对与疫情防控和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工作有关的紧急事项,要按照法定程序急事急办;对因疫情防控,行政许可事项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的,可以依法延长办理期限。对行政许可到期重新申请的,在审核符合有关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先自动延期,疫情结束后,再补办相关手续。无法直接提交有关样品和报告的,可以先就有关事项提交承诺书,疫情结束后,补交相关样品和报告。事后发现提交虚假材料的,将撤销相关许可。行政决定不能在法定期限作出或者送达的,可以依法延期作出决定或者送达。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现的可进一步取消的行政事项或者优化的行政程序,可以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对要求企业、群众开具有关证明事项的,也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七、加强执法协调。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组织推动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认真履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防止执法不力、相互推诿,贻误疫情防治工作顺利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的有关执法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执法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要整合基层执法力量,必要时可以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统筹使用,各执法部门要服从统一指挥,做好联动响应、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工作,做到违法线索互告、执法监管协同、执法结果互通。组织推动公安、卫生健康、农业、市场监管、林业草原、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避免重复执法。进一步完善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坚决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等现象发生。 八、强化执法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和违法执法行为联合处理机制,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要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相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指导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执法中产生的法律争议和问题。高度重视社会舆情,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充分运用现有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对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不作为、乱作为、简单粗暴以及过度执法等问题,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转送有关执法机关进行处理,做到行政执法活动可投诉、可追溯、可监督。各行政执法单位均应对外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和联系方式,并安排专人负责,对涉及重大疫情防控有关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复核、及时回复。要强化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疫情防控人员的指导、培训和监督,防止其实施过度疫情防控措施。执法监督中发现相关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存在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予以纠正,探索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九、严格执法责任。要推动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确保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方各部门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见效。要严格界定执法权限,明确相应责任,推动建立健全“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和追究机制,对疫情防控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甚至是执法腐败等问题,该追责的严格依法追责。对作风漂浮、落实不力、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干扰、妨碍、抗拒有关疫情防治工作的失职渎职人员,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提升执法保障。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工作有关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执法一线工作需要,配足配齐行政执法设备和防护装备,加强口罩、测温仪、消毒用品等物资筹措和调配,以及就餐、值夜、交通等联防联控的后勤保障,确保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规范有序开展。要合理调度执法一线疫情防控力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健康检查、业务指导、上岗培训和安全保护,坚决防止带病上岗。要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对妨碍公务、抗拒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打击,切实维护执法权威。要关心爱护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要给予充分的保障,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在本地疫情防控法治工作中的组织推动、执法协调监督和参谋助手作用,对疫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行政执法共性法律问题加强研究,对涉及疫情防控的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事务做好合法性审查,确保出台的有关决策措施合法有效。
关于做好防范疫情输入相关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28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为落实防范境外疫情输入有关要求,加强北京、上海、广州以及天津、石家庄、太原等12个目的地为北京的国际客运航班第一入境点城市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 各地要指导辖区内相关城市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号)要求,对有境外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的人员,加强口岸卫生检疫,严格实施口岸体温监测和医学巡查。对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按要求采样检测。各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号)要求,规范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 二、加强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各地要指导相关城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择辖区内检测能力强、检测水平高的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含医学检验实验室),集中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的实验室检测。开展检测的实验室应当使用经药监部门批准的检测试剂和采样拭子。疾控机构实验室开展PCR检测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医疗机构实验室开展PCR检测应当按照要求通过技术审核,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实验室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均应当纳入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实验室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工作,并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医学检验实验室开展新冠病毒相关检测,应当符合《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保证生物安全和遗传资源管理符合相关规定。 三、加大相关医务人员培训力度 各地要指导相关城市加强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医务人员培训,覆盖标本的采集和处理、标本保存、标本运输、实验室检测等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减少产生假阴性的因素。重点针对标本的采集和处理环节,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使采样人员规范采集各类标本,特别是鼻咽拭子等上呼吸道标本,提高标本质量。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0年4月3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 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20〕3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你们关于江西内陆高水平开放试验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二、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挖掘区域合作潜力,推动资源要素自由高效流动,加快构建内外并举、全域统筹、量质双高的开放格局,努力走出一条内陆省份双向高水平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的新路子。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紧编制并落实好具体实施方案,有力有序推进试验区发展。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试验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跟踪督促,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9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并研究提出了2020年工作打算。 一、2019年工作进展和成效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不断夯实发展改革工作法治保障体系,推动依法行政取得新成效。 (一)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 结合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委党组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全委依法行政能力”主题,举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集体学习。扎实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涉及本委各项任务。按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2018年度法治建设情况。 (二)加快推进发展改革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一是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取得丰硕成果。牵头起草并推动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有力法治保障。推动出台《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推动《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确立了外商投资促进、保护、管理的基本制度,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加快推进《发展规划法》立法,对草案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推动《能源法》《电力法(修订)》《国家石油储备条例》《核电管理条例》送审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推动能源监管、天然气管理相关立法调研论证。加快起草《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推动加快《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审查修改。积极配合做好《乡村振兴促进法》《长江保护法》起草工作。全年共推动出台法律1件、行政法规3件,制定规章7件。 二是进一步优化立法和政策制定机制。修订本委立法技术指引,进一步规范规章审议和备案程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实行“开门立法”,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招标投标法(修订)》等立法过程中,广泛征求部门、地方、各类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提出机制性规范性要求。 三是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开展重大法治问题研究。积极研究运用法律手段应对中美经贸摩擦。指导部门、地方和企业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稳妥推进“一带一路”国际经贸合作。围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法治保障、完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律制度等深入开展调研,为党中央、国务院提供决策参考。 (三)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持续推进简政放权。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印发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缩减负面清单事项,放宽市场准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推动取消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制定本委证明事项清单。 二是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中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部分地县级市等41个城市和东北地区21个城市开展评价,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推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借鉴工作的通知》,大力推广京沪等地改革先进经验。组织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开展营商环境百项诉求处理行动和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产权保护改革力度,继续推动甄别纠正一批涉产权冤假错案,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问题专项治理。 三是加快推行公正监管。编制本委监管事项清单并纳入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完善信用监管顶层设计,推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 四是创新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大力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试运行,基本建成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支撑跨部门跨地区数据交换量达697亿条次。深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促进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推动政务服务大厅形成实体大厅、网上大厅、移动大厅“一体两翼”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模式。做好本委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核查、更新工作。 (四)提升行政执法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本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以及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配套制度。在5省市部署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执法工作经验交流。 二是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完成对各司局2018年制度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行政执法等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修订完善2019年度考核制度。在2019年年中首次开展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期评估。 三是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组织法律顾问律师和公职律师积极参与本委行政应诉案件代理、重点立法起草、重大采购合同审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大法律问题研究和普法宣传等。适时邀请法律专家集中论证深化改革、政策制定等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修订本委《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全年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各类文件349件、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234件。大力推进决策公开,在重要政策文件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提升决策透明度。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全年收到公开申请1090件,同比增加8.9%,均严格依法作出答复。 二是全方位开展重点领域政策宣传解读。委领导出席全国“两会”记者会、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等重大新闻发布活动17场、接受中央主要媒体采访7次,举办本委新闻发布会和媒体通气会、司局参加国新办新闻发布会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等共39场,受理媒体采访申请168次,提高信息发布专业性、权威性和影响力,确保政策内涵透明、信号清晰。发布微信1412条、微博2100余条,新媒体信息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是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修订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通过培训、研讨、编制指南等方式,推动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实施。 (六)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 积极应对行政复议发案数量明显增加、行政诉讼发案数量高位运行的新情况,坚持依法办案、依法纠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部门依法履职。全年办结复议案件161起,不存在超期、程序违法情形;应诉案件一审审结137起,均获得胜诉。就7起案件向有关单位制发复议意见书并向各地通报。做好案件分析反馈,总结分析发案形势特点,提示违法风险点,提出完善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在全系统开展“12·4”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活动,委领导在国家宪法日座谈会上作专题发言;组织系统和委内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宪法法律;组织全委干部积极参加全国百家网站微信公众号法律知识竞赛。举办全系统依法行政培训班。坚持在各类干部任职培训班、专题培训班、机关党校班安排法治课程。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新出台法律法规宣传解读。成功举办第24届中日民商事法研讨会。普法工作得到全国普法办充分肯定,3家单位、6名个人获得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表彰。 二、2020年工作打算 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持续提升全委依法行政水平,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坚决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组织全委干部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参与完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二)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加快推进《发展规划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能源法》《电力法》《国家石油储备条例》《招标投标法(修订)》等重点立法。加快起草《社会信用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修订)》《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修订)》。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立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立法论证。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面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相关法规政策“立改废”。在全国部分地级以上城市、国家级新区等推开营商环境评价。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实施工作。继续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颁布新版《中央定价目录》,开展新一轮地方定价目录修订,持续推进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不断深化减税降费。持续开展营商环境百项诉求处理行动和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深入开展涉政府产权纠纷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继续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适时修订本委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四)着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深入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定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和格式文本、行政执法用语指引等配套文件,完善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升主动公开时效,建立主动公开信息联动机制。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依法纠错,推进过程公开,确保复议结论公正,加强案件分析反馈。 (五)强化法治宣传教育。突出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严格开展合宪性合法性审核,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大力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发展改革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全系统“七五”普法总结,认真谋划“八五”普法。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广西百色 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20〕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设立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请示》(发改开放〔2019〕2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试验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部,与越南接壤,是我国对东盟开放合作的重要前沿。建设试验区是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加快沿边开发开放步伐、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与东盟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合作,加快建设中国—中南半岛经济走廊;有利于形成西南地区新的增长极,推动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利于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有利于加快边境地区城乡建设,促进稳边安边兴边。 二、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西的“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试验区对东盟特别是对越南合作的独特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推动产业深度开放合作,构建沿边高质量开放型经济体系,全力推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促进边境地区繁荣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跨境合作,开展人文交流合作,努力将试验区建设成为我国与东盟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辐射带动周边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稳边安边兴边模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作出新的重要贡献。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试验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试验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探索和推进多规合一。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着力优化空间布局,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切实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大对试验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和倾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解决试验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对试验区建设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阶段性总结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20年3月30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19〕137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石家庄市、太原市、赤峰市、抚顺市、珲春市、绥芬河市、徐州市、南通市、温州市、绍兴市、芜湖市、福州市、泉州市、赣州市、济南市、烟台市、洛阳市、黄石市、岳阳市、汕头市、佛山市、泸州市、海东市、银川市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城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适应产业革命新趋势,复制推广前三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等相关政策,积极开展探索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开展品牌建设,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探索新经验、新做法,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同时,要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按照试点要求,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工作计划、试点经验和成效,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综合试验区的协调指导和政策支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创新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对具备监管条件的综合试验区,研究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对各综合试验区试点成果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19年12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 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不合理审批,规范审批事项和行为,提供便利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现就除湖北省、北京市以外地区复工复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 (一)简化复工复产审批和条件。各地区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继续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做好防控工作,并按照分区分级原则,以县域为单位采取差异化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低风险地区不得采取审批、备案等方式延缓开工。对于中、高风险两类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最少、必需原则分别制定公布全省统一的复工复产条件,对确有必要的审批和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列明办理程序、材料和时限,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实施审批或索要证明,防止出现层层加码、互为前置审批、循环证明等现象。严禁向企业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对重点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可设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提高复工复产率。 (二)优化复工复产办理流程。相关地区要积极推行复工复产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自助办理等服务,全面实行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一口受理、并行办理”,在本行政区域内明确一家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一次性收取材料,相关部门并行办理、限时办结,原则上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复工复产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或告知承诺制,企业按规定做好防疫、达到复工复产条件,提交备案信息或承诺书后,即可组织复工复产,相关部门通过开展事后现场核查等,确保企业全面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二、大力推行政务服务网上办 (三)加快实现复工复产等重点事项网上办。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专题服务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企业和群众获取疫情防控信息、办理复工复产等提供便利。同时,抓紧梳理一批与企业复工复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率先实现全程网办。对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大力推行就近办、帮代办、一次办,并采取网上预审、预约排队、邮寄送达等方式,减少现场排队和业务办理时间,最大限度避免人员聚集。 (四)依托线上平台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作用,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服务事项一站办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梳理相关惠企政策措施及网上办事服务,抓紧接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不断完善服务专栏内容,鼓励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有效扩大政策惠及面。 (五)围绕复工复产需求抓紧推动政务数据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政务数据共享需求,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共享一批”的原则,对地方和部门在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工作中急需的政务数据,加快推动实现共享。 三、完善为复工复产企业服务机制 (六)提升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事项审批效率。对建设项目涉及的用地、规划、能评、环评、水电气接入等审批服务事项,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凡可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鼓励通过网络、视频等开展项目评估评审,对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以实行容缺受理、先行办理,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原件。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七)为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提供服务保障。加强跨区域联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上下游协同等问题。重点抓好核心配套供应商等产业链关键环节企业复工复产,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地方建立重点企业服务保障制度,探索推行“企业管家”、“企业服务包”等举措,主动靠前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复工复产手续,抓好用工、原材料、资金等要素保障。 (八)建立健全企业复工复产诉求响应机制。各地区要依托互联网、电话热线等,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鼓励开设中小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消除企业后顾之忧。 四、及时纠正不合理的人流物流管控措施 (九)清理取消阻碍劳动力有序返岗和物资运输的繁琐手续。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返岗务工人员出行。对确需开具健康证明的,相关地区要大力推进健康证明跨省互认,劳动力输出地可对在省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无可疑症状且不属于隔离观察对象(或已解除隔离观察)的人员出具健康证明,输入地对持输出地(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健康证明、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的人员,可不再实施隔离观察。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各地互认的流动人口健康标准。加强输入地与输出地对接,鼓励采取“点对点、一站式”直达运输服务,实施全程防疫管控,实现“家门到车门、车门到厂门”精准流动,确保务工人员安全返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与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接,推进货运车辆司乘人员检疫检测结果互认,对在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进行检疫检测且未途经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货运车辆快速放行,减少重复检查。 五、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的监管服务 (十)督促和帮助复工复产企业落实防疫安全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规定,强化防控主体责任,并积极开发运用大数据产品和方案用于支持服务企业防控疫情,建立复工复产企业防疫情况报告制度,及时跟踪掌握人员健康状况。帮助企业协调调度防疫物资。对出现的感染病例,要第一时间进行科学精准的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聚集性传染风险。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把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同时,要及时总结疫情防控期间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复工复产的典型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基层政府直接联系服务人民群众,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执行者。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对于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基层行政权力监督制约,提升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深化基层政务公开,100个县(市、区)积极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着力解决基层政府存在的公开随意性大、公开内容质量不高、公开平台不统一、解读回应不到位、办事服务不透明等问题,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转化推广试点成果,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新时代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着力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全覆盖,让公开成为自觉、透明成为常态,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标准引领。充分运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成果,以全国统一、系统完备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为引领,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行为,提升公开质量。 坚持需求导向。紧贴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实际需求,全方位回应公众关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应公开尽公开,增强基层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实效性,真正让群众能看到、易获取、用得上。 坚持依法依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政务公开法定职责。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全链条加强政府信息管理,在集成发布、精准推送、智能查询、管理利用等方面探索创新。 (三)工作目标。 到2023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体系,覆盖基层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全过程和政务服务全流程,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大幅提高,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公开平台、专业队伍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四)全面落实试点领域标准指引。基层政府(包括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财政预决算、安全生产、税收管理、征地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法律服务、扶贫、救灾、食品药品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户籍管理、涉农补贴、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市政服务等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五)编制完成其他领域标准指引。国务院部门要参照试点做法,结合本部门主要职责,确定涉及基层政务公开的其他领域,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等内容,于2021年底前编制完成相关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同时,依据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系统职责变化情况,做好标准指引调整完善工作。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制定发布相关国家标准,指导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编制工作。省级政府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督促指导基层政府抓好标准指引的落实。 (六)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基层政府要构建发布、解读、回应有序衔接的政务公开工作格局,优化政府信息管理、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流程,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探索将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标准规范嵌入部门业务系统,促进公开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七)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平台规范化。基层政府要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公开栏等平台作用,更多运用信息化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县级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要集中发布本级政府及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开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入口和在线办事入口,便利企业和群众。积极借助县级融媒体中心优势和渠道,扩大政府信息传播力和影响力。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八)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政策实施、项目推进中要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九)推进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基层政府要立足直接服务人民群众的实际,通过线上线下全面准确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机构等信息。推行政务服务一次告知、信息主动推送等工作方式,让办事群众对事前准备清晰明了、事中进展实时掌握、事后结果及时获知。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对办事服务信息加以集成、优化、简化,汇总编制办事一本通,并向社会公开,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十)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基层政府要及时传递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准确解读本地贯彻执行措施。认真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机制,运用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简明问答、图表图解、案例说明等多种方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的重要政策进行解读,增进沟通,凝聚共识。针对政策实施和重大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误解疑虑,要及时回应、解疑释惑。 (十一)推动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基层政府要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和公开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完善基层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协同发展机制,使政务公开与村(居)务公开有效衔接、相同事项的公开内容对应一致。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完善公开事项清单,通过村(居)民微信群、益农信息社、公众号、信息公示栏等,重点公开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村级财务、惠农政策、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内容,方便群众及时知晓和监督。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加强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鼓励选择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基础好的基层政府和部门,设立创新示范区和示范点,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基层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经费保障。建立完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合力。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确保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把政务公开特别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基层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切实增强依法依规公开意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 (十四)加强监督评价。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列入基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国务院部门要对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估,省级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