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链固链行动 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的通知 工信厅政法函〔202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配套企业协同复工复产,决定开展产业链固链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工作要求,在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同时,有序推动全产业链加快复工复产。坚持以大带小、上下联动、内外贸协同,聚焦重点产业链,以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增强协同复工复产动能。加强统筹指导和协调服务,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畅通产业链、资金链循环,维护产业链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梳理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围绕防疫物资、民生保障、春耕备耕、国际供应链产品、劳动密集型产业等重点领域,梳理龙头企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未复工达产的核心配套企业名单。建立“一对一”联系机制,采用视频连线、电话会议、微信群等方式建立监测会商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分类梳理企业困难,积极协调推动解决。 (二)落实援企稳企惠企政策。加强政策宣传,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已出台政策。推动落实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和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还本付息等各类支持政策。深化产融合作,加强产融平台信息对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加强企业防疫物资保障。 (三)激发市场活力,拉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发挥“互联网+”作用,拉动轻纺、家电、汽车等传统消费,培育智慧健康养老、绿色产品等消费热点。支持发展远程医疗、在线教育、数字科普、在线办公、协同作业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数字网络等信息消费。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加快5G网络、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等新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加快工业和通信业重点项目开工建设,跟踪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推动在建项目尽快投产达产。 (四)开展国际疫情研判,做好政策储备。加强全球疫情对重点产业链影响的分析研判,提出应对预案和政策储备。梳理产业链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研究出台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稳固供应链,提升产业链水平。保障在全球产业链中有重要影响的龙头企业和关键环节平稳生产,维护国际供应链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发挥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工作专班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协同复工复产,实现良性互动。加强统筹协调,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推动解决龙头企业及其核心配套企业复工复产中的跨部门跨地区问题,帮助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跨部门工作专班。加强对行业龙头企业及核心配套企业的跟踪服务,结合本地产业特色,梳理形成一批龙头企业及核心配套企业名单,开展精准对接。加大对中小型关联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强对企业反映问题的分类梳理,能够属地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解决的跨部门跨地区问题要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 (三)部机关有关司局要分批梳理行业龙头企业及其产业链上下游未复工达产的核心配套企业名单。加强与各地及重点企业的沟通联系,建立日调度制度,加强研究分析和跟踪服务,逐项解决地方和企业反映的问题。对跨部门跨地区问题要及时提交推动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工作专班研究。部复工复产联络员工作组要深入基层,及时掌握第一手情况,积极协调解决问题,推动政策落实。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3日 (联系电话:010-6820519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强化法治措施。积极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格责任追究。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强化法治力度。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取代层层备案。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化工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完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 (十六)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通知 进一步指导各地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 2月2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指导各地准确分析把握疫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作出部署安排。 湖北省和武汉市要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继续实施“严格管控、外防输出、内防扩散”策略,紧紧扭住城乡社区防控和患者救治两个关键,继续实行严格的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输出。加强力量薄弱地区防控,坚决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切实提高收治率和治愈率、降低感染率和病亡率。 北京市要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充分发挥严格进京管理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京津冀地区联防联控,尽最大可能切断传染源。广泛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协同防控,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进京管理若干措施,引导外地人员逐步有序返京。完善联防联控体系,强化社区防控网格化管理,坚决切断输入型传染源,全力遏制疫情扩散,确保首都安全稳定。 湖北省周边省份及浙江省、广东省、黑龙江省等重点省份要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和局部暴发、分类指导”策略,坚决遏制疫情上升势头,阻断疫情蔓延。湖北省周边省份要主动与湖北省建立省际联防联控机制,既要防止湖北省疫情向周边省份蔓延,也要做好对湖北省物资、人员援助及交通保障。 全国其他地区要以县域为单位,实施“预防为主、外防输入、内防局部扩散”策略,继续落实“四早”措施,精准检测、追踪到人、随访到户,确保重点对象登记在册,异常情况及时处置,防止疫情反弹。疫情风险较低的地方要在有防护保障情况下尽快复工复产,恢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其他地方要结合疫情防控分区分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通知》强调,各地区要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要求,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进一步细化实化防控措施,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重点单位管控,落实各项防控技术方案。要充分发挥基层作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关键防线作用,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基层防控人员和物资保障,夯实社区排查和防控基础,推动科学精准的防控手段向城乡社区继续下沉,健康防护知识向公众广泛普及,不断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针对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广 第 三 批 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 国办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在京津冀、上海、广东(珠三角)、安徽(合芜蚌)、四川(成德绵)、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辽宁沈阳等8个区域部署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着力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相关改革举措先行先试。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有效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有效途径、激发创新者动力和活力有效举措、深化开放创新有效模式,大胆探索创新,取得了一系列改革突破,形成了若干新经验新成果,已于2017年、2018年分两批推广36项改革举措。为进一步发挥改革试验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或8个改革试验区域内推广第三批20项改革举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的改革举措 (一)科技金融创新方面7项:银行与专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政银保联动授信担保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集合信贷机制;建立银行跟贷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风险缓释资金池;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银行+征信+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新模式;建立以企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指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评价体系;银行与企业风险共担的仪器设备信用贷。 (二)科技管理体制创新方面6项:集中科技骨干力量打造前沿技术产业链股份制联盟;对战略性科研项目实施滚动支持制度;以产业数据、专利数据为基础的新兴产业专利导航决策机制;老工业基地的国有企业创新创业增量型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生物医药领域特殊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一站式”监管服务机制;地方深度参与国家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2项:建立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远程诉讼平台;建立提供全方位证据服务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 (四)人才培养和激励方面1项:“五业联动”的职业教育发展新机制。 (五)军民深度融合方面4项。 二、结合各自实际,深化改革探索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钉钉子精神巩固完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成果,真正取得扎实成效。要把推广第三批改革举措与巩固落实第一批、第二批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同一领域的改革举措要加强系统集成,不同领域的改革举措要强化协同高效,不断巩固和深化在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开展政策性创新方面取得的改革成果,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要认真梳理和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在充分发挥已推广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示范带动作用的同时,继续加强和深化改革创新探索实践,进一步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以改革疏通堵点、破解痛点、攻克难点。要健全完善激励机制,细化实化任务分工,确保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工作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务求取得实效。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形成担当作为、勇于创新的工作作风,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主动作为、加强政策协同、做好工作衔接,加强对本领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加强政策解读,总结宣传典型经验和成效,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 救助保护工作方案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以下简称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监护缺失儿童,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民电〔2020〕19号)界定,包括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一、及时发现报告 1.各地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工作力量,结合疫情防控排查,对各村(社区)儿童监护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相关人员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对确诊收治或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对象,首先询问其监护对象情况,对存在儿童监护缺失情形的,要及时向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或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村(居)民委员会要主动了解本辖区确诊收治或需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象家庭的儿童监护情况。 3.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要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本人工作单位报告家中儿童监护状况及联系方式。 4.各地要开通儿童救助保护热线,通过手机短信、手机客户端、广播电视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车站码头、村(社区)主干道、小区门口等醒目位置公布号码,结合疫情宣传、走访排查等告知儿童家庭,扩大社会知晓度。发挥“12338”妇女维权服务热线的发现、报告和转介作用。鼓励居民发现儿童脱离监护的情况并及时拨打热线进行报告。 5.提供上门服务的医务工作者、学校教师、儿童主任、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相关公益慈善组织,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向儿童实际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 二、落实监护照料 6.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其委托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照料。对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临时照料;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7.监护缺失儿童有重点疫区接触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接触史或者身体状况不明的,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将儿童安置到当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对经检测未感染的儿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确认其监护责任的落实情况;对定性为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要优先安置到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救治。 8.各地要加强跟进指导,对委托监护、指定由专人照料的儿童,要指定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实行包干到人,对儿童照料情况进行家访或电话跟踪,每周不少于两次。 9.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治愈出院或结束隔离后,要在提供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或相关健康医学证明的前提下,及时将儿童接回照料。 三、加强救助帮扶 10.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父母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的,要及时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情形的,要及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民政部门负责临时监护的,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妥善安置照料。 11.对因疫情影响导致生活陷入困难的儿童及家庭,要及时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确保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12.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通儿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确诊或疑似感染儿童第一时间送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对疫情期间有其他疾病的监护缺失儿童,村(居)民委员会、受委托监护人要密切关注其身体状况,协助做好就医就诊。 13.各地要对有需求的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对监护缺失儿童给予重点关怀,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亲情陪伴等服务。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监护缺失适龄儿童居家学习的指导与服务,确保“停课不停学”。 1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主动参与监护缺失儿童的线索响应、临时照料、服务转介、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服务。 四、强化工作保障 15.各地要把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制度措施,加强组织保障,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各级民政部门、妇联组织、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 16.各地要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等各类资金,多方筹措其他社会资金,切实加强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17.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进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服务等机构,为监护缺失儿童提供各类专业服务,提高精准关爱水平。 18.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加大跟踪检查力度,对因工作不到位发生极端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1月7日 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设立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以下统称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 第二章 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二)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四)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五)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六)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八)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 (九)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十)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一)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要金融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重点金融机构集中。 (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 (四)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五)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 (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 (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一条 受托人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 (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 (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 (六)落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负责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转让。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对国有产权变动实行全流程动态监管,并对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涉及母公司本级的股权管理及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由财政部门履行资本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股东派出人员人才库。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管,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掌握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畅通共享渠道,健全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和财务等监管系统,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外监督工作制度,加强与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具体报告职责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向社会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运营绩效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受托人(以下统称出资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的章程,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出资人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出资人机构应当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职的技术支持以及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所出资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法人机构设立和撤并等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审核。 所出资金融机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机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任免机构负责人,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出资人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程序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涉及股权管理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人机构监管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备案或核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清算预算执行结果。 第五章 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融机构章程等规定,建立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三)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出资金融机构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出资人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严格进行资格把关。对出资人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管干部有关要求,根据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三十条 出资人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章程,对金融机构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出资人机构应当针对所出资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按照法定程序对其任命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管理者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管理者薪酬管理体系。 出资人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任命的国家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薪酬机制和标准;规范所出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和福利保障,对其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财务预算进行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 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机构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职尽责,或者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金融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机构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依规依纪对其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应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做好落实。 第三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履职平台,要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和管理现状,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 组织29个工作组开展复工复产情况调研 3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复工复产情况调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定于3月中旬组织29个调研工作组,对部分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复工复产情况开展调研。 《通知》指出,调研的目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了解各地复工复产进展情况,深入听取意见建议,指导帮助地方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成“十三五”规划。 《通知》明确,调研重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调研了解地方党委和政府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立同疫情防控相适应的经济社会运行秩序情况。二是调研了解地方以县域为单元分区分级精准有序复工复产情况,指导支持地方提高服务便利度,帮助企业解决因疫情冲击带来的用工短缺、资金紧张、原材料缺乏、供应链不畅等实际困难。三是调研了解保障交通物流运输畅通、保障农民工等返岗就业、促进企业尽快恢复产能、加快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建设进度、抓好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帮扶因疫情致贫返贫农户、抓好春季农业生产等情况。四是调研了解国家出台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对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提供低息贷款等政策措施是否已落到位,做好政策解读,推动政策落实。五是调研了解地方党委和政府、企业、个体工商户、群众反映的复工复产过程中需国家层面推动解决的问题和意见建议,重点是当地无法解决,需要跨省协调、行业部门支持解决的事项。 《通知》要求,调研期间,各有关方面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调研工作组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真实情况,不听取全面工作汇报,不召开20人以上会议,坚决防止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对地方反映的困难和问题,能现场协调解决的,调研工作组将现场帮助协调解决;需国家层面解决的,及时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恢复和稳定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更好实施就业优先政策 (一)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坚持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工程项目、出口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力以赴推动重点行业和低风险地区就业,循序渐进带动其他行业和地区就业。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督促其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减负稳岗力度。加快实施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湖北省可放宽到所有企业;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不超过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切实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定额税收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加快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加快制定和完善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政策措施。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促进“双创”和增加就业的独特作用,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政策支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扩大政策覆盖范围,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各类城市创优评先项目应将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店经济”、步行街发展状况作为重要条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农民工安全有序转移就业 (六)引导有序外出就业。强化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推广健康信息互认等机制,提升对成规模集中返岗劳动者的输送保障能力。引导劳动者有序求职就业,及时收集发布用工信息,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信息对接,鼓励低风险地区农民工尽快返岗复工。对组织集中返岗、劳务输出涉及的交通运输、卫生防疫等给予支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就地就近就业。抓好春季农业生产,大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暂时无法外出的农民工投入春耕备耕,从事特色养殖、精深加工、生态旅游等行业。在县城和中心镇建设一批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程,开展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优先吸纳农村贫困劳动力和低收入群体就业。(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先支持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复工复产、重大项目开工、物流体系建设等优先组织和使用贫困劳动力,鼓励企业更多招用贫困劳动力。支持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尽快复工。利用公益性岗位提供更多就地就近就业机会,优先对贫困劳动力托底安置。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52个未摘帽贫困县、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区的支持力度。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规模大的,各地可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九)扩大企业吸纳规模。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烟草局、邮政局等部门和企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今明两年提高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扩大“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规模。出台改革措施,允许部分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渠道。(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招生入伍规模。扩大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规模。扩大大学生应征入伍规模,健全参军入伍激励政策,大力提高应届毕业生征集比例。(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共青团中央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适当延迟录用接收。引导用人单位推迟面试体检和签约录取时间。对延迟离校的应届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2年或转入生源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用人单位考试、录用,落实工作单位后参照应届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十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2020年4月底前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就业支持。建立农资点对点保障运输绿色通道,支持湖北省组织农业生产。对湖北高校及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湖北省各级事业单位可面向湖北高校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开展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向湖北省倾斜。做好湖北省疫情解除后的就业工作,加大资金、政策、项目倾斜,开展专场招聘和专项帮扶。维护就业公平,坚决纠正针对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歧视。(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十七)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失业人员、农民工等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农民工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时间。对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动态发布新职业,组织制定急需紧缺职业技能标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就业服务。2020年3月底前开放线上失业登记。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持续开展线上招聘服务,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加大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网上面试等服务供给。对大龄和低技能劳动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推送岗位信息,提供求职、应聘等专门服务。低风险地区可有序开展小型专项供需对接活动。优化用工指导服务,鼓励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岗位,依法规范裁员行为。(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压实就业工作责任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稳就业各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快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领导机制,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实化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围绕稳就业需要,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升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资金保障。加大就业补助资金和稳岗补贴投入力度。支持市县政府根据稳就业工作推进和政策实施需要,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职业培训、风险储备等方面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大的地区,要加速稳岗返还、保生活政策落地见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表扬激励。持续开展就业工作表扬激励,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方面的表扬激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督促落实。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在相关督查工作中将稳就业作为重要内容,重点督促政策服务落地及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产生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完善劳动力调查,研究建立省级调查失业率按月统计发布制度,启动就业岗位调查,做好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新增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政策实施,发挥政策最大效应,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1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防疫条件下积极有序 推进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全国春季造林由南向北渐次展开,正是造林关键时节。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在防疫条件下做好今年春季造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绿化,确保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造林绿化是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系统,扭转生态脆弱状况,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进人民生态福祉、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迫切需要。在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前提下,积极有序推进造林绿化,确保完成2020年计划任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实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贫困人口就业增收、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目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不断巩固和拓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决战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充分认识继续抓好疫情防控、积极有序开展造林绿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二、抢抓时机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要按照疫情科学防控、分类指导的要求,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积极有序开展春季造林绿化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低风险地区要抢抓当前造林黄金时节,加快造林绿化进度;中风险地区要合理安排造林任务,错时开工、错峰作业、分散施工,安全有序开展春季造林绿化。要创新造林绿化作业设计审批形式,采用函评、视频会议、网上审批等方式,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间。对需要招投标的造林绿化项目,要尽量简化流程、压缩时限,依法采取简易招标等方式,加快实施进度。全力做好造林种苗调剂及物资调运工作,灵活运用各类用工信息平台,做好用工需求对接,有序组织春季造林用工。要发挥造林绿化生态扶贫优势,组织动员当地农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地就近更多承担造林绿化任务,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助力脱贫攻坚。积极推广使用机械造林整地,缓解造林用工短缺难题,提高生产效率。 三、统筹谋划造林季节安排。要根据疫情态势,及时调整、合理安排造林季节,统筹落实春季、雨季、秋冬季造林任务。因疫情影响错过春季造林季节的部分南方地区,要加大秋冬季造林任务安排;北方地区在积极有序推进春季造林的同时,要密切关注长期气象趋势预测,提前谋划,合理确定雨季、秋季造林任务。要抓好种苗生产供应,加大容器苗生产培育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苗龄小的裸根苗转为容器苗培育,满足雨季、秋冬季造林绿化用苗需求。要提前开展造林预整地,做好蓄水保墒,发展雨养林业,为保障雨季、秋冬季造林成效打好基础。 四、灵活开展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形式和方法,深入推进“互联网+义务植树”,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有序履行植树义务。要采取宣传海报、视频短片、网络、微信等多种形式,普及造林绿化知识,弘扬科学绿化理念,营造全民动手、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的浓厚氛围。各有关部门(系统)要落实国土绿化分工负责制,结合春季造林绿化,持续开展森林城市、园林城市和森林乡村建设,推进机关、学校、社区、营区、厂区、矿区等绿化美化,改善人居环境;加强通道绿化、农田林网建设、流域水土保持生态治理,以及水系堤坝、河渠湖库周边绿化。 五、全面提高造林绿化质量。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尊重群众意愿,统筹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在维护好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的前提下,以水定绿、量水而行,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科学规范开展造林绿化,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化发展之路。要强化造林绿化科技支撑,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强化基层林业科技推广队伍建设,提高造林绿化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要适应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热线电话、编印简易技术手册等形式,创新开展技术培训;组织科技特派员在做好防护前提下深入一线、驻守基层,精准开展技术指导;采用网络、视频、微信等方式提供专家远程咨询服务,指导基层科学造林绿化,提高造林绿化质量。 六、着力保护好造林绿化成果。要加强新造林管护,对新造幼林地实施封山育林、建设围栏等护林设施,采取抚育管护、补植补造等措施,提高成活成林率。要及时开展森林抚育管理,加大退化林改造修复力度。要依法依规加强监督执法,强化野外火源监管,加大对乱砍滥伐、非法开垦、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造林绿化成果的违法行为处置力度。不断完善造林绿化后期经营管护制度,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兼职生态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松材线虫病防治力度。要密切关注美国白蛾、沙漠蝗虫等有害生物和鼠兔害发生趋势,切实做好灾害防控,保护造林绿化成果。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造林绿化工作主体责任,落实造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在继续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把春季造林绿化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要做好造林资金投入、造林物资运输等相关保障,合理安排造林绿化用地,做好与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衔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确保造林绿化各项任务顺利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有序开展疫情防控条件下春季造林绿化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下达、资金投入、用地保障、辖区绿化等工作,林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服务支撑。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3月22日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统计局、中科院、国家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美丽中国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请中国科学院组建专门工作团队,研究评估技术方法,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工作沟通机制,按方案要求开展美丽中国建设进程评估。 二、请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根据职责研究提出相关评估指标2025、2030、2035年目标值,近期聚焦“十四五”目标任务,抓紧研究确定2025年目标值,初步提出2030、2035年预期目标值;与中国科学院做好工作对接,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有关数据,加强评估指标的统计基础能力建设,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请国家统计局在数据校核、评估方法、结果检验等方面对中国科学院和有关部门提供工作支持和技术指导。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积极配合中国科学院做好评估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