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坚持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四)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五)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国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六)开展目标评价考核。着眼环境质量改善,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各地区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相关专项考核进行精简整合,促进开展环境治理。 (七)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八)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九)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十)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十一)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二)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三)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十四)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环境保护读本,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五)完善监管体制。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各地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十六)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十七)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八)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十九)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二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二十一)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四)完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五)完善环境保护标准。立足国情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制定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标准等。推动完善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二十六)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完善金融扶持。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 九、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确保本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部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 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91号 人民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你行征信中心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 二、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三、上述措施,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8日
3月3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通知》就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提出八方面措施。 一是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 二是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是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 四是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 五是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疫情结束后,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 六是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七是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 八是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对社区工作者防控工作给予保障。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各地要采取措施,关心关爱参加疫情防控的社区(村)“两委”成员、社区(村)专职工作人员等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改善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口罩、防护服、消毒水、非接触式体温计等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组织开展面向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医疗卫生知识、疫情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其做好社区防控工作的能力。 四、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严肃查处疫情防控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决制止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党中央、国务院已有明确要求的外,原则上不得向社区摊派工作任务,确因疫情防控工作特殊需要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抽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支援社区疫情防控一线,组织和发挥好社区服务机构、志愿者作用。加快构建社区防控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减轻城乡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 五、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各地要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在保证社区防控人员力量的前提下,合理调度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防止带病上岗。疫情结束后,要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休假疗养。 六、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特别是感染新冠肺炎、因公受伤、突发疾病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的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奋战一线、无法照顾家庭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组织社区服务机构和志愿者对其家属给予更多帮助关爱。 七、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考察识别城乡社区工作者,对表现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全面做好抚恤优待。获得表彰以及被认定为烈士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子女,在入学升学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八、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的正确舆论导向和良好社会氛围。疫情结束后,依托“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宣传推选活动,发现、选树和宣传一批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落实好关心关爱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政策措施,组织、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和资金保障落实工作。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3日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基层家医便函〔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基层处: 为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更好地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 2020年2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 一、规范诊疗服务 (一)合理布局候诊区域,增加候诊椅配置,控制候诊患者间隔1米以上距离,做好患者预检分诊,加强通风换气和内部清洁消毒,防止院内感染。 (二)合理安排门诊时间,保证正常诊疗秩序,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实行错峰诊疗,减少就诊患者排队聚集。 (三)优化挂号、诊疗、检查、取药等服务流程,减少患者待诊时间及患者间接触风险。 (四)开展长期处方服务,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经家庭医生评估后,根据需要制定长期药物治疗方案,给予长期处方服务。 (五)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对确有实际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提供上门巡诊、家属代取药等服务。 二、优化健康管理服务 (六)在“网格化”健康管理基础上,充分运用微信、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与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或其家属(照护人员)建立有效的互动沟通渠道,开展随访服务,及时掌握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健康状况,督促其加强血压、血糖自我监测,并进行针对性指导。 (七)指导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保证充足睡眠,均衡营养,居家适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及环境选择广播体操、八段锦等运动。 (八)加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心理疏导,引导其树立既要高度重视,又不过分恐慌的防控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九)暂缓安排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的年度体检工作,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视情况逐步恢复相关工作。 三、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 (十)鼓励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及其家属利用多种媒介,了解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技能、疫情动态与相关政策,全面、正确看待疫情发展。 (十一)教育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尽量居家减少外出,做好室内消毒通风,避免走亲访友等参加聚集性活动。确需外出时,要规范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做好个人防护,并避免乘用人员密集交通工具。 (十二)告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出现发热、咳嗽、鼻塞、头痛、乏力、气促、结膜充血或消化道症状时,立即按规定报告并做好隔离控制,及时转送发热门诊就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各行业协会商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行业协会商会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积极组织行业企业协调重要物资与服务保障,指导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有力服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等会员单位科学精准防疫、有序复工复产的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充分发挥协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好协会扎根行业、贴近企业的独特优势,在动员企业全力参与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在助力企业渡难关中提升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实现转型发展,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企业分区分类分批复工复产。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不同地区的疫情状况,分区分级为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恢复生产秩序做好服务,支持低风险地区企业全面复工复产,中风险地区企业尽快有序复工复产,高风险地区企业根据疫情态势逐步复工复产。涉及医疗卫生、药品器械、防护物资、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控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卫、物流运输等经济社会运行必需,食品、农牧、基本生活用品、市场流通销售等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全力协助企业创造条件尽早复工复产。其他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推动符合防疫条件的企业尽快开工生产。对近期难以复工复产的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配合协调解决。 二、协助保障企业复工复产防疫需求。行业协会商会可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主动制定本行业企业疫情防控手册、防疫预案范本和应急流程指南等,推动企业科学精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推广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灵活用工、弹性工作、错峰轮岗等方式,降低疫情扩散风险。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了解汇总本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需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向各级联防联控机制或物资保障机制提出申请,积极争取调配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搭建防疫物资国际国内采购平台,组织民营中小企业集体采购,或者协调整合行业资源自行生产,以满足当前紧迫需求。防疫用品生产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力为企业开足马力生产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等,优先保障医护人员、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复工复产的一线企业防疫需求。 三、协调解决用工用料用能用运困难。行业协会商会可积极搭建劳动力、原材料、能源、运输服务供需对接平台,及时收集、整理、推送产品供需和招工用工信息,加强与劳务输出量较大地区、原料能源供应大户、骨干物流企业的供需对接,帮助企业稳定就业、畅通供应链。劳动密集型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就业情况和用工困难,协调落实救助和纾困政策,缓解因疫情影响导致的用工紧张和就业困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面向行业企业开展线上职业培训,帮助企业提高劳动力质量,尽快恢复生产能力。钢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基础原材料等行业领域的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稳定供应和价格,防止集中复工复产带来的区域性、时段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物流、仓储配送、对外贸易等领域的行业协会商会,要积极帮助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原料和产品的运输、仓储、配送、通关等问题。 四、提供专业化高质量支援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可编制复工复产政策指南和民营中小企业自救指南,搭建线上政策咨询平台,帮助指导企业了解并用好用足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在进出口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和参加国际展览展会方面的损失,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法律咨询、纠纷调解、供需对接等服务,为企业应对因疫情引起的国际经济纠纷提供指引,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提供支持。引导协调大型制造和商贸企业与上下游民营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合作,积极寻求地方政府、金融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多渠道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金融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金融机构全面落实下调贷款利率、还本付息延期等支持政策,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信贷、发债支持力度。组织法律专家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法律问题。搭建会员间信息交流平台,畅通沟通机制,交流经验做法,发挥抱团取暖作用。 五、精准施策全力救助受困企业。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及时梳理形成行业内受疫情影响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民营中小企业名单,积极与有关部门对接,根据不同受损程度,协助政府开展精准扶持,特别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专项帮扶。行业协会商会可组织专家团队为困难企业量身定制脱困方案,在应对风险、转型升级、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调国有物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对较困难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实行房租减免。商业地产、物业服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商会要倡导会员企业减免经营困难的中小商户租金。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中小企业和武汉等地区企业会员,减半或免收2020年度会费。 六、及时反映行业诉求有力支撑政府决策。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电话调查、在线访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业企业的调研,及时跟踪了解疫情对本行业、本领域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准确摸底企业库存、产能,加强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和风险预警,调查税费减免延缴、援企稳岗、劳动用工、金融支持、房租补贴等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相关部门,供决策参考。提前研究疫情结束后可能出现的产业链配套难、经营难、融资难等问题对行业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带来的影响,提出风险应对预案。餐饮零售、酒店旅游、影视娱乐、教育培训、畜牧养殖、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领域,协会商会要及时提供行业发展应对指引,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受损情况,提出帮助行业渡过难关的政策建议,协助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提振市场信心。 七、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行业协会商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企业行为,指导推动企业严格遵守《价格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不哄抬物价、不串通涨价,组织行业企业不惜售、不限购、不蓄意囤积,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防范假冒伪劣产品上市流通,积极维护市场秩序。推行企业产品标准、质量、安全自我承诺制度,强化民营中小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八、创新推广新模式新业态。行业协会商会要深入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在疫情期间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帮助行业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实现智能生产、线上销售、远程服务、网络办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支持发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云制造、云服务平台。在行业内推广线上直播销售、无接触式服务、“不下车式”运输等新方式,引导企业利用好物联网、网上购物、外卖订餐、线上娱乐等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发展契机,促进行业实现转型升级。 九、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利用网站、报刊和“两微一端”等宣传媒介,在行业内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解读政策动向并做好贯彻落实。积极发掘、广泛宣传、表扬奖励会员企业在疫情防控、捐款捐助、复工复产等方面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鼓舞士气、提振信心,充分展现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良好精神风貌。对在参与疫情防控、支持复工复产中表现突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将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扬,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并将此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2月27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的要求,科学做好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工作,部制定了《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见附件,以下简称《指南》),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区分级差异化施策,科学推进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工作 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是人员密集场所,疫情传播风险较大。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结合复工复产和交通运输秩序恢复,按照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策略,科学推进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工作。要督促指导客运场站和客运企业严格落实《指南》规定,全面做好道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水路客运领域场站设施和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通风、运输组织、人员防护和宣传工作,坚决遏制疫情通过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传播。要指导客运场站和客运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工作人员卫生防护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知识技能培训,切实提升防控能力。要积极争取当地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全力保障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防疫物资供给,切实提高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抓好《指南》的贯彻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客运场站运营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科学做好公共区域、乘客接触设施设备等的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工作,保证空气流通和环境整洁;根据需要科学采取限流措施,减少站内人员聚集,并劝导乘客佩戴口罩,做好乘客体温测量、留观区设置等工作。要督促客运企业做好车辆内部、行李舱等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加强车辆通风换气;根据区域疫情风险等级,差异化控制客座率,并落实乘客体温测量、留观区设置、消毒剂配备等要求。要督促客运场站和客运企业通过车站电子屏、站内广播、车载视频、海报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卫生防护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增强从业人员和旅客科学防护的意识和能力。 三、引导公众广泛参与,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防控技术要求和《指南》内容,引导广大旅客按疫情防控要求有序乘坐交通运输工具,共同维护良好交通运输秩序。要组织客运场站和客运企业及时向社会公示监督电话,畅通公众诉求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疫情防控漏洞,第一时间消除疫情风险和安全隐患,推动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分区分级疫情防控要求,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分别负责制定。 附件: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 交通运输部 2020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 文档附件: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统筹做好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通知 教党〔202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委: 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深刻分析了当前疫情形势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领导、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为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会议精神,现就统筹做好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通知如下。 一、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全面加强对疫情防控的集中统一领导。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冲锋在前、顽强拼搏,真诚奉献、不辞辛劳,体现了勇于担当的精神。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控正处在最吃劲的关键阶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大中小学、幼儿园等开学时间原则上继续推迟。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警惕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总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依法依规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具体细化措施,精准到县、精准到校、精准到人、精准到事,加强全程跟踪,及时化解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扎实将“严防扩散、严防暴发,确保一方净土、确保生命安全”落到实处,打好、打赢教育系统疫情防控阻击战。 要多措并举,关心关爱教育系统一线医务人员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落实防护物资、生活物资保障和防护措施,加大心理援助力度。千方百计解决好学校防控物资和卫生人员紧缺、隔离条件有限、应对能力不足等问题。支持有关高校加快科技研发攻关,综合多学科力量开展科研攻关,加大检测、药品和疫苗等研发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和人文关怀。湖北省和武汉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强化阵地意识、战斗精神和冲锋状态,以最严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要求,为坚决打好湖北保卫战、武汉保卫战作出应有贡献。北京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首都教育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意义,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在线教育教学 要充分认识学校在疫情防控期间大规模、成建制开展在线教育教学,是对教育系统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一次检验,对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既要明确当前线上教学“教什么”和“怎么教”,又要不断探索开学后课堂教学与线上教育的有机结合。既不能搞“一刀切”、要求所有教师都制作直播课、所有学生每天上网“打卡”,又要扎实推进线上教学资源共享和教育教学方式创新。要加强对在线教育教学内容的审核把关,合理引导预期,尊重地方、学校和家长的选择。 各地和中小学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停课不停教、停课不停学”工作。“停课不停学”是一种广义的学习,在线教学只是方式之一,不能完全代替开学之后的课堂教学。要加强学生居家学习指导,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教学内容要适量,教学时长要适当。要不断总结完善,规范线上教学组织行为,防止增加教师、学生负担。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在线学习平台建设,不断丰富学习资源,防止照搬套用正常课堂教学方式、时长和安排。要完善中小学在线教学资源审核机制,严格审核线上学习资源,确保资源质量。要强化条件保障,做好应急预案,保障运行畅通、安全。可充分利用国家中小学网络云平台(ykt.eduyun.cn)和中国教育电视台4频道空中课堂提供的免费学习资源,服务学生居家学习,保障农村和偏远地区学生学习需要。要注重加强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引导,将防疫知识、战“疫”先进事迹教育、生命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在线学习,增强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情感。要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认真做好近视防控。 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课程类型特点,制定一校一策、一校多策的在线教学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认真评估效果,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实现特殊时期线上教学与开学后教学有效衔接。加强教师在线授课技术和方法培训,鼓励教师充分利用好教育部在线教学课程资源平台的优质课程资源,开展教学内容改革和教学模式与方法创新,并将在线教学、组织线上讨论、辅导答疑、作业批改等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管理。促进学生逐步适应和掌握在线学习模式,增强自主学习、交流互动、吸收和构建知识的能力。各课程平台要完善线上教学保障措施,强化课程上线审查和运营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和运行稳定。 三、精心谋划中小学开学工作 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谋划中小学开学工作,疫情没有得到基本控制前不开学,学校基本防控条件不具备不开学,师生和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不开学。 一是强化属地责任。各地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部署,根据省级党委和政府动态调整的行政区域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完善差异化防控策略,精准施策。成立专班,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检查。在正式开学前,要确保每一所学校严格做到充分掌握人员摸排信息、充足供应物资、落实防控和应急隔离相关措施,确保平稳有序。在此期间,未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开展线下培训活动。 二是错时错峰开学。要综合考虑区域疫情风险等级、交通状况、应急准备、学校人群密度、学龄阶段特点等,做好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错区域、错层次、错时开学方案。在制定具体返校方案时,可安排高三、初三等毕业班学生先返校。原则上高三年级实行省域同步、初三年级同一市域同步。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做好高三、初三学生居家学习的指导工作。已确定开学时间的地方,必须确保具备开学所需的所有条件,落实落细各项防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三是做好教学衔接。开学后要精准分析学情,掌握学生居家学习情况,诊断评估学习质量,制订有针对性的教学计划。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帮扶力度,确保每名学生较好掌握已学知识,再进行新的课程教学。对小学低年级没有参加线上课程学习的,要从头开始教学。对不能按时返校学生尤其是在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无法确定返校时间的学生,落实个性化教学辅导。加强对抗疫一线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的学习指导和关心关爱。 四、扎实做好高校开学准备工作 落实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策略,原则上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大学生不返校、高校不开学。 一是坚持属地原则。地方所属院校2020年春季学期开学时间,由当地教育部门按照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确定。部属各高等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开学时间与当地高校开学时间保持一致,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是建立跟踪台账。各地各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师生跟踪台账,明确防控要求,做好返校方案和有关准备。有序引导在湖北的大学生志愿服务当地疫情防控工作。 三是细化开学准备。各高校开学前要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准备,开展防控知识培训、校园安全检查、应急处置模拟演练等。提前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收治医院。高校应设置独立隔离区,不具备条件的须联系当地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 四是落实错峰返校。各地要错峰安排高校开学时间,合理安排学生返校时间段。医学专业和医学类院校学生、毕业年级学生可先返校。各高校学生返校方案须报经当地省级教育部门同意。各省级教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加强属地高校学生返校工作统筹,研究制定本地区所有高校学生返校总体方案,于方案实施前10天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助学生有序返校。 五、加强校园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为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教育部组织编写并将尽快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进一步指导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下,根据指南要求和操作规程,加强健康监测、信息摸排、校园安全、环境整治、物资储备等工作,落实部门、学校、家长和学生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指导掌握相关知识和防疫技能,科学规范做好校园疫情防控工作。 六、抓好年度教育重点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定必胜信念,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年度教育重点工作,努力把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降到最低。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教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配合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做好“六稳”工作。要按照2020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坚持和完善党对教育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提升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针对性实效性,多措并举推进高校毕业生顺利毕业、尽早就业,坚决打赢教育脱贫攻坚战,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推动教育改革开放实现新突破,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坚定不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努力实现2020年教育改革发展目标任务,确保“收官之年”圆满收官。 七、切实加强党的领导 要切实加强党对教育系统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教育系统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领导责任,特别是抓落实的职责,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必胜之心、责任之心、仁爱之心、谨慎之心,勇当先锋,敢打头阵,切实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主动担当、守土尽责,切实维护校园秩序和安全,保证师生健康。要在斗争一线考察识别干部,对表现突出的干部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对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对在斗争一线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根据情况分层分级予以表彰和嘉奖。要关心关爱基层和学校干部、教师,及时帮助他们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法。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教育系统疫情防控。要总结经验、补齐短板,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教育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地和高校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及时报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20年2月28日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个体工商户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尽快有序复工复产、稳定扩大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各地要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于实体批发零售类、餐饮类、居民服务类、交通运输类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有序解除复工复产禁止性规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保证符合复工复产防疫安全标准规定的人员及时上岗。要采取措施,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保障物流畅通。要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对接,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3000亿元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 (四)减免社保费用。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登记,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五)实行税费减免。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 (六)减免个体工商户房租。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政府创办创业园、孵化园、商品交易市场、创业基地和国有企业出租的经营用房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租金减免。承租其他经营用房或摊位的,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奖励和补贴政策,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 (七)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对于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可将年报时间延长至2020年年底前。 (八)进一步释放经营场所资源。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综合管理需要和个体工商户创业就业的现实需求,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九)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 (十)保障个体工商户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一)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十二)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帮助个体工商户运用移动支付、应用软件等服务,拓展运营新模式。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地方政府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