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采取封闭管理、隔离管控、限流限行等防控措施,给生活必需品供应带来了新的挑战。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组织流通企业、联系对接街道社区,千方百计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供给,在保供网络和服务模式上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探索,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我们梳理总结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做法(见附件),供各地学习借鉴。 当前疫情防控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支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要立足本地实际,创新思路,分类施策,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保障供应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特殊时期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各地在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我们将予以积极宣传推广。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夜以继日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是做好医疗救治、控制疫情蔓延的主力军。近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 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医务人员感染的关键举措,是维护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战斗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针对当前防护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加强医院管理,落实落细防护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最大程度减少医务人员感染,切实维护医务人员健康权益。 二、严格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要求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落实力度,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防护,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实施手卫生。针对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特别是临时应急启用的诊疗区域,要严格落实《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等有关要求。要加大感染控制科专职人员配备力度,专职人员要检查和指导各科室各岗位所有医务人员对感染控制和防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开展全员感染控制培训,不仅针对门急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等高风险部门,还要针对内外科系统、医技科室、职能部门开展培训。必要时可邀请国家级、省级感染控制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三、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实施防护 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程度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5号),指导医务人员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要充分认识到防护用品若使用不正确、不规范、使用过度和使用不足,均可能增加感染风险。鼓励医疗机构设立防护监督员,在每个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并配备1名防护监督员,对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情况给予监督、指导和帮助。防护监督员须熟知医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穿脱流程,知晓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置流程。 四、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措施 医疗机构要结合工作强度和岗位特点,合理调配医务人员,科学安排诊疗班次,保持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不鼓励带病上岗。加大医用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保障,防护物资供应不足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积极创造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喷淋洗浴设施,确保其工作结束后离开隔离病区时能够彻底洗浴,达到卫生通过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 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做好医务人员的权益保障。 五、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及感染报告 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每日询问掌握医务人员暴露情况,监测是否有发热、咳嗽等新冠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以及是否存在皮肤面部和手部皮肤损伤、腹泻等其他可能导致感染的情形。对于有临床症状、有可能感染的,要立即进行病原学检测。实行无惩罚性的感染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报送新冠肺炎相关诊断信息。要求医务人员强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尽早发现感染隐患。 六、做好感染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感染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如发生疑似感染,医疗机构要立即按照新冠肺炎相关诊疗规范,对感染的医务人员进行隔离,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要及时开展有关检验检查,组织院内专家组对病情进行评估会诊,明确诊断并制定具体救治方案。必要时,邀请辖区内或上级专家组进行会诊。要为感染的医务人员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有效开展医疗救治,控制病情发展,对重症、危重症病例要集中优质资源全力救治,最大限度减少病亡数量。 七、落实医务人员待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医务人员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待遇保障。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使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符合相应条件的,配合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评定(批准)为烈士,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同意;要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 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地要注重用改革的思路办法进行探索创新,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跨行政区域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合理配套建设收集站点,提高处理能力和开工率,最大限度发挥规模效益,加快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应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 优化无害化处理场布局。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和死亡数量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实行总量控制,留足发展空间;要在维护无害化处理企业合法权益并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变化情况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鼓励无害化处理场采取适宜、先进的处理方式,扩大收集区域范围,进行兼并重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级规划制定本地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方案;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关闭存在动物防疫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场。 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山区、牧区、边远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地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加强中央财政经费保障。中央财政统筹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保障力度,综合生猪养殖量、处理量和集中专业处理率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并切块下达,由各省(区、市)包干使用。采取预拨资金方式,每年年底前提前下达部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推动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绩效评价。 发挥地方财政统筹作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在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成本基础上,充分考虑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合理确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处理方式、病死畜禽大小等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统筹省市县资金安排,足额安排资金;要强化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对落实和推动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强地方财政支持,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鼓励各地对无害化处理场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支持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20年2月11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院患者跟踪随访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的跟踪随访工作,实现全流程管理,更好地促进患者恢复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责任,加强部门协作 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院、康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解除隔离和治愈出院后的跟踪随访工作。定点医院、康复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患者出院后的跟踪随访、康复和健康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随访工作和健康管理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二、细化跟踪随访工作流程 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我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中关于解除隔离和出院的标准,综合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与影像学结果,组织专家综合评估,明确后续跟踪随访事项,建立专门的随访登记制度、手册和出院告知书。定点医院要做好与患者居住地基层医疗机构间的联系,共享病历资料,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辖区或居住地居委会和基层医疗机构,同时要给出院患者开具康复指导处方,指导其赴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康复医疗机构要为重型、危重型出院患者提供肺功能损害评估,根据肺功能损害程度制定合理呼吸康复计划并予以康复治疗。基层医疗机构在收到出院患者信息后,要及时对出院患者开展健康指导和健康状况监测,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定点医院报告,根据需要为轻型、普通型出院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或居家康复指导。 三、科学有序落实跟踪随访措施 各定点医院要做好出院患者的复诊安排,在患者出院时为其安排好出院2-4周后的复诊计划,并预约好第一次复诊时间。复诊时重点复查血常规、生化、氧饱和度,必要时复查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有肺炎的患者,复查胸部CT影像学检查,了解肺部炎症吸收情况。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出院患者的健康管理,及时了解患者体温、呼吸道症状,重点加强对老年人和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基础疾病的出院患者的监测。一旦发现发热、咽痛、胸闷等不适症状,指导患者尽快到设有发热门诊的上级医院就医。 四、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开展随访 各地要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努力做到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出院随访档案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临床诊治与健康管理的全闭环。指导社区家庭医生和乡村医生通过家庭医生签约APP、有线电视网络、电话、微信、智能语音提醒等多种手段与辖区内管理的出院患者开展信息互动。 五、加强出院患者健康指导 各定点医院要指导出院患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引导出院患者主动、及时向居住地居委会、基层医疗机构报告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患者出院后,应当继续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并减少与家人的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减少外出活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1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通信函〔202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固定和移动宽带网络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做好当前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对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扛起责任、主动作为,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两不误,抓实抓细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工作,不断提升服务用户和企业能力,助力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二、建立协调推动机制。各通信管理局要与当地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建立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因地制宜,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工作。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做好与当地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衔接,推动解决宽带网络建设维护中的防护物资紧缺、现场无法进入、人员复工复岗难等问题。各企业集团公司和总部要落实建设维护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公司的指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企业快速响应能力,主动发现和及时响应客服、媒体、互联网等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全力做好建设维护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各地通信管理局、各企业集团公司和总部建立部省、部企信息化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三、积极对接宽带网络需求。各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宽带网络需求。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强化线上服务、电话服务等非接触式服务能力和远程指导能力,提升服务成效。要结合各地实际,有序组织人员复工,统筹调度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对包含企业宽带和专线用户在内的宽带网络业务咨询、受理、变更、投诉等需求,要尽量提供非接触式服务方式。对故障处理等需求,在与用户协商一致情况下,优先远程指导用户修复故障,降低感染风险。对确需上门处理的固定宽带网络安装调测、移动宽带网络建设优化及故障处理等需求,分区域分情况对待。具备上门条件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管理,落实防疫措施和责任,及时响应用户需求。因疫情防控而不具备上门条件的,要及时耐心与用户沟通,研究其他解决方案,获得用户理解;确实无法解决的,待具备上门条件后第一时间予以解决。 四、主动提升网络服务能力。各企业要加强对宽带网络运行状态的监测和巡检,提前发现并排除故障隐患。要及时处理已受理的宽带网络业务需求,做好宽带网络优化和升级,畅通业务咨询、服务和投诉渠道,按要求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要对因疫情隔离导致人员不能外出的网络覆盖区域采取针对性保障措施,为群众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 五、保障人员安全。各企业要加强对建设维护一线人员及相关合作单位的管理,落实好检测筛查、通勤保障、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要优先保障上门建设维护所需口罩等防护物资需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人员身心健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5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 二、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充分考虑疫情对不同行业的影响,对化肥等涉农生产且受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加优惠的供气价格。 三、及时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工作,根据上游企业降价情况,及时降低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切实将门站环节降价空间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加强跟踪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平稳实施。鼓励各地通过加强省内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监管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释放更多降价红利。 四、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下游企业用气需要,保持市场平稳运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充分考虑疫情对下游企业生产运营的影响,按照实际供气量进行结算。 五、加强宣传解释。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信心。 六、实施时间。上述措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0〕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范围 此次降电价范围为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 二、降价措施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三、进一步明确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2月7日,我委出台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进一步明确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22日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基层家医便函〔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基层处: 为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更好地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制定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使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 2020年2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指南(试行) 一、规范诊疗服务 (一)合理布局候诊区域,增加候诊椅配置,控制候诊患者间隔1米以上距离,做好患者预检分诊,加强通风换气和内部清洁消毒,防止院内感染。 (二)合理安排门诊时间,保证正常诊疗秩序,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实行错峰诊疗,减少就诊患者排队聚集。 (三)优化挂号、诊疗、检查、取药等服务流程,减少患者待诊时间及患者间接触风险。 (四)开展长期处方服务,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经家庭医生评估后,根据需要制定长期药物治疗方案,给予长期处方服务。 (五)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对确有实际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者提供上门巡诊、家属代取药等服务。 二、优化健康管理服务 (六)在“网格化”健康管理基础上,充分运用微信、手机APP等信息化手段与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或其家属(照护人员)建立有效的互动沟通渠道,开展随访服务,及时掌握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健康状况,督促其加强血压、血糖自我监测,并进行针对性指导。 (七)指导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保证充足睡眠,均衡营养,居家适度活动,根据自身条件及环境选择广播体操、八段锦等运动。 (八)加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心理疏导,引导其树立既要高度重视,又不过分恐慌的防控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九)暂缓安排老年人、慢性病患者的年度体检工作,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视情况逐步恢复相关工作。 三、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 (十)鼓励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及其家属利用多种媒介,了解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技能、疫情动态与相关政策,全面、正确看待疫情发展。 (十一)教育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尽量居家减少外出,做好室内消毒通风,避免走亲访友等参加聚集性活动。确需外出时,要规范佩戴口罩,加强手卫生,做好个人防护,并避免乘用人员密集交通工具。 (十二)告知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出现发热、咳嗽、鼻塞、头痛、乏力、气促、结膜充血或消化道症状时,立即按规定报告并做好隔离控制,及时转送发热门诊就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东北地区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国粮粮〔2020〕36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阶段。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有关部署要求,经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将东北地区2019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截止日期延长至2020年3月31日,并就进一步做好秋粮收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储粮集团公司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履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千方百计扩大收储能力,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在重点地区、重点时段要增设网点,满足农民售粮需求,发挥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托底作用。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沟通,创新方式方法,统筹抓好科学防控和秋粮收购工作。必要时可出台省级临时收储等措施,相关支出由地方负担,坚决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要组织各类市场主体尽快复工复产,开展市场化收购,支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努力扩大收购,强化粮食产销合作,既缓解本地售粮压力,又保障南方销区省份用粮需求。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要带头入市,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级储备企业要积极收购轮换粮源,发挥储备吞吐的引领作用。要严格落实国发明电〔2020〕3号文件要求,协调有关部门把粮食纳入疫情防控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范围,除必要的对司机快速体温检测外,对运输车辆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等优先便捷通行措施,保障道路运输通畅。 三、各地要进一步强化为农服务。尽量采取整村推进、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方式,引导农民有序错峰售粮。对暂无售粮意愿的农户,要切实加强庭院科学储粮指导,避免发生大面积霉粮坏粮事件。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