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大力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国知办发运字〔2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政策落地,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更大力度做好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等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作用,及时纾困助企 (一)应对疫情影响创新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各地要积极出台相关应急性针对性政策措施,支持金融机构快速开发符合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需要的知识产权质押、保证保险等金融产品。组织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冲击较大行业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需求进行全面摸排,调查掌握存量质押项目的企业还款能力,做到政策上门和服务上门,用好用足政策工具,积极协调银行予以贷款或续贷,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但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中央财政引导设立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要加快已有储备项目的投资进度,缩短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周期,优先投向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研发企业,有效纾解企业资金困难。 (二)坚持特事特办切实做好知识产权质押便利化服务。设立专利商标质押登记绿色通道,鼓励采取网上和邮寄方式提交,提供电话预约和专人指导等服务,根据有关企业和银行需求,即收即办、快速办理,力争1个工作日完成电子化登记。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等,推出即刻办理、立等可取等加急措施。鼓励地方依托线上平台实行“一站式”快速办理,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及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补贴的拨付效率。针对知识产权处置周期长的特点,鼓励地方采取先风险补偿后处置清算等方式,使补偿资金更快惠及企业。快速组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机构库及工具库,鼓励有关评估和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或免费评估工具和在线服务。 (三)紧盯全年目标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扎实做好全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研究谋划和启动部署,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要求,开好局、起好步,力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全年增长20%以上。及时调整优化现有政策,未实现专利、商标质押政策互通的地方要抓紧完成政策制修订工作。要提高中央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机制和流程设计,放大资金引导效果。积极复制推广国务院确定的支持创新改革举措和有关地方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保险助融”“协商估值”等质押模式落地。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质押融资工作模式,创新互联网、新媒体等政策宣传和项目对接方式,鼓励知识产权与企业、信用、市场的大数据综合运用,实现精准对接、精准施策。 二、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创新成果惠企强企 (四)加速疫情防控相关知识产权转化。密切关注疫情防控相关技术需求和有关科研单位研发动态,利用各类知识产权交易运营平台等发布技术需求,组织快速转化相关专利技术,满足疫情防控一线需要。鼓励高校院所降低或缓收相关专利实施许可的一次性费用,积极向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免费或低成本许可专利技术。支持国家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发挥平台功能、资源优势和业务特色,主动开展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追踪分析和需求收集对接,开放平台工具和数据资源,提供高水平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 (五)加快实施知识产权运用相关项目。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等有关地方要切实加快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执行,及时调整项目计划,有效盘活存量资金,力争早投入早见效,确保原定绩效目标保质保量完成。要加快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奖项评定、贯标引导、优势示范企业及专利导航等各类项目资金拨付进度,有条件的项目可提前执行,及时足额兑现惠企资金。要优化专利资助资金支出结构,进一步从申请创造向转化运用阶段倾斜,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初创企业支持力度。 (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密切掌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和春耕备耕情况,对存在生产困难、产品滞销和物流受阻等问题的,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发挥地理标志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服务机构等作用,以地理标志为纽带,共享生产技术、品牌资源和销售渠道,组织受困企业和农户共同抗击疫情。鼓励有关电商企业和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开设“抗疫”地理标志产品线上专区,加大展示推介力度,做好产销对接。 三、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措施,更大程度便民利企 (七)完善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和服务措施。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各类知识产权运用促进项目管理措施,积极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有针对性地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审批等措施,解决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供材料等问题。优化各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考核管理措施,简并表格材料要求,减轻地方和企业负担。落实好全面加强专利商标服务窗口业务管理的要求,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知识产权审查便利化政策,根据地方分区分级防控的新形势,及时调整窗口服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八)发挥专利导航的研发引导和决策支撑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横向联动,建立专利导航工作机制,跟踪分析新冠肺炎药物专利申请动态,指导有关企业、科研单位用好现有各类疫情防控专利信息和运营平台,助力科研攻关和专利技术转化。大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和研发单位实施专利导航项目,充分运用专利信息提高研发效率,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做好疫情防控相关专利信息平台和专利分析项目统筹,加强平台开放和成果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九)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抗击疫情。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有序复工复产,充分依托线上平台,创新“互联网+”知识产权服务模式,确保服务“不掉线”、质量“不打折”。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动对接服务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科研单位,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提供专利商标代理援助等免费服务。要及时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现实困难,用好地方政府援企稳岗等政策措施,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吸纳就业。发挥专利代理人(师)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收集并回应服务机构政策诉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迅速向上反映。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抓落地,迎难而上,主动作为,大力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统筹协调、政策供给和信息共享,及时协调解决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对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地方和有关单位,在今年的知识产权运营、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等相关项目安排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表扬中予以倾斜。地方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 运用促进司 余博 吕律 010-62086575/3864
交通运输部关于分区分级科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科学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有力支撑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平稳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区分级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机制领导下,根据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落实分区分级管控要求,有序恢复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含城市轨道交通)和出租汽车(含网约车)等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低风险地区要按照“外防输入”原则,立即全面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中风险地区要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原则,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尽快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高风险地区要按照“内防扩散、外防输出、严格管控”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医护人员、公共事业运行一线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必要出行,并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情况,稳妥有序恢复城乡道路运输服务。湖北省要继续实行严格的离汉离鄂通道管控措施。北京市的省际道路客运服务,按照首都进京人员防控机制的决策执行。除湖北省和北京市以外,其他暂未恢复省际道路客运服务的地区,不得阻碍其他非高风险县(市、区、旗)发出的客运车辆进入或者途经本地。 二、严格落实交通运输疫情防控措施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按照《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统筹做好春节后错峰返程疫情防控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0〕44号)等部署要求,严格执行客运场站和交通工具消毒通风、乘客测温和信息登记、发热乘客移交、从业人员和乘客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对中、高风险地区客运场站和出入中、高风险地区的交通工具,要在落实上述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消毒通风频次。疫情防控期间,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包车要在客车后两排设置留观区域;出入高、中风险地区(不含途经)的省际、市际客运班车、包车,要将客座率控制在50%以内。严禁客运班车、包车在途经的高风险地区上下客。 三、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运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车辆动态监控,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者接驳运输规定,强化气象信息预报预警,提升道路运输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要会同公安机关加大联合监管执法和信息共享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违规异地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农民工返岗包车,要强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加强行驶路线规划、车辆检测维护、司乘人员培训、运输过程监控等全流程管理,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营安全。 交通运输部 2020年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促进有潜在抗病毒或对症治疗作用的药品及早进入临床应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就国家启动公共卫生应急机制期间,有关“老药新用”开展抗新冠肺炎治疗临床研究,提出以下要求: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医院开展相关药品临床研究 相关临床研究原则上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包括方舱医院等)进行。所使用的药品应为已上市药品。相关药品应在体外实验中对新冠病毒具有明确的抑制作用,或动物实验结果支持开展新冠肺炎治疗临床研究。在临床研究中给药方法不超过现有药品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预期人体内药物浓度可以达到体外实验换算到人体的有效浓度。医疗机构是临床研究的责任主体。临床研究活动应由副高及以上专业职称的执业医师负责,针对轻、中、重症患者分层制定完善的临床研究方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预案和管控措施。 二、提高相关药品临床研究的整体效率 各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所提出的拟开展临床研究的药品,及时通过省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上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以下简称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组长单位科技部的办公厅,科研攻关组下设的药物研发专班要尽快组织专家组研讨并提出初步意见;推荐进入临床研究的,由科研攻关组及时将推荐意见转至科研攻关组副组长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科教司,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统一协调医疗机构承接临床研究任务。开展相关药品临床研究的医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伦理审查、立项,按要求备案,并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114.255.48.20)上传有关信息。医院要提供条件保障伦理委员会紧急独立开展伦理审查。伦理委员会要提高审查效率,在保障伦理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加强指导和支持,简化文档要求。各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数据整合,提高研究效率。 三、促进相关药品临床研究规范开展 开展相关药品临床研究,应当坚持治疗优先、疫情防控优先,坚决防止因研究影响患者治疗、影响整体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对创新性强以及风险较高的项目,要加强科学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开展相关临床研究活动应有适当经费保障,要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全过程质量控制和风险管控。医院根据需要可聘请独立于药品供应方、参与临床研究工作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委员会可以在临床研究结束之前定期对研究进展情况进行评判,如发现试验组有明显的毒副作用,或者无明确的治疗效果,立即向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提前终止研究,并及时上报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对疗效明确的则应促进药品尽快推广使用,以尽快使更多患者受益。对未设独立的数据安全监查委员会的,医疗机构要随时关注药物可能的毒副作用,如有明显毒副作用或无明确治疗效果,应立即终止临床研究,切实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四、推动临床研究成果的应用 各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要及时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药品临床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汇总临床研究结果,上报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组织药物研发专班统一汇总相关研究信息,初步审查后,将效果较好的药品推荐至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由医疗救治组组织专家研究决定是否扩大使用范围或纳入诊疗方案。疫情防控期间,由科研攻关组建立药品临床研究信息的统一发布机制。 请各级卫生和科技行政部门及时将此通知转至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遵照执行,并将已开展的相关药品的临床研究,按本通知要求履行相关报备程序。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新冠肺炎适应症的药物临床试验,需要依法依规开展,不在本通知范围内。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 (科技部办公厅代章) 2020年2月24日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刻吸取一些地区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有力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相关制度规范,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区分“红、橙、黄、蓝”四级安全风险,突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一园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深入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三年提升行动。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和推动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时修订公布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修订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结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产能,有效防控风险。坚持全国“一盘棋”,严禁已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标准规范。制定化工园区建设标准、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整合化工、石化和化学制药等安全生产标准,解决标准不一致问题,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完善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提高化工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计、制造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和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标准等技术规范。鼓励先进化工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各地区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确定化工产业发展定位,建立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级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有关部门应依据上下游产业链完备性、人才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因素,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完善并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毒性,严禁未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就投入生产。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加强全国油气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专项规划衔接。督促企业大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加快完善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强化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提升油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加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停车场安全管理,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提高危险化学品储罐等贮存设备设计标准。研究建立常压危险货物储罐强制监测制度。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 (六)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加快制定危险废物贮存安全技术标准。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联单制度。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加快处置设施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七)强化法治措施。积极研究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严格责任追究。推进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修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强化法治力度。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细化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强化精准严格执法。落实职工及家属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八)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企业管理和技术团队必须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风险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研究建立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监管系统,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实现危险化学品来源可循、去向可溯、状态可控,做到企业、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及应急救援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纳入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取代层层备案。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化工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引入市场机制,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建立专家技术服务规范,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提高区域协同救援能力。推进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南,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进一步调整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安全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职责未明确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完善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通报。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由内设机构承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落实落细监管执法责任,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 (十六)提升监管效能。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人员进人关,进一步明确资格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突出专业素质,择优录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旗)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全覆盖监管基础上,实施分级分类动态严格监管,运用“两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既严格执法,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执法+专家”模式,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及早预警防范。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一切条件、尽最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采取封闭管理、隔离管控、限流限行等防控措施,给生活必需品供应带来了新的挑战。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组织流通企业、联系对接街道社区,千方百计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供给,在保供网络和服务模式上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创新探索,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我们梳理总结了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做法(见附件),供各地学习借鉴。 当前疫情防控到了最吃劲的关键阶段,做好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支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工作。要立足本地实际,创新思路,分类施策,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保障供应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特殊时期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各地在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报商务部(市场建设司),我们将予以积极宣传推广。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夜以继日奋战在疫情防控最前线,是做好医疗救治、控制疫情蔓延的主力军。近日,部分地区陆续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 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医务人员感染的关键举措,是维护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战斗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针对当前防护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加强医院管理,落实落细防护要求,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最大程度减少医务人员感染,切实维护医务人员健康权益。 二、严格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要求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落实力度,全面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防护,正确选择和佩戴口罩、实施手卫生。针对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特别是临时应急启用的诊疗区域,要严格落实《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等有关要求。要加大感染控制科专职人员配备力度,专职人员要检查和指导各科室各岗位所有医务人员对感染控制和防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开展全员感染控制培训,不仅针对门急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等高风险部门,还要针对内外科系统、医技科室、职能部门开展培训。必要时可邀请国家级、省级感染控制专家进行现场指导。 三、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实施防护 根据诊疗操作的风险程度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5号),指导医务人员正确合理使用防护用品。要充分认识到防护用品若使用不正确、不规范、使用过度和使用不足,均可能增加感染风险。鼓励医疗机构设立防护监督员,在每个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并配备1名防护监督员,对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情况给予监督、指导和帮助。防护监督员须熟知医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穿脱流程,知晓发生职业暴露后的处置流程。 四、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措施 医疗机构要结合工作强度和岗位特点,合理调配医务人员,科学安排诊疗班次,保持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不鼓励带病上岗。加大医用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保障,防护物资供应不足时,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积极创造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喷淋洗浴设施,确保其工作结束后离开隔离病区时能够彻底洗浴,达到卫生通过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 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0〕4号),做好医务人员的权益保障。 五、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及感染报告 医疗机构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每日询问掌握医务人员暴露情况,监测是否有发热、咳嗽等新冠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以及是否存在皮肤面部和手部皮肤损伤、腹泻等其他可能导致感染的情形。对于有临床症状、有可能感染的,要立即进行病原学检测。实行无惩罚性的感染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所在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有关工作要求,立即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报送新冠肺炎相关诊断信息。要求医务人员强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尽早发现感染隐患。 六、做好感染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治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感染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如发生疑似感染,医疗机构要立即按照新冠肺炎相关诊疗规范,对感染的医务人员进行隔离,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要及时开展有关检验检查,组织院内专家组对病情进行评估会诊,明确诊断并制定具体救治方案。必要时,邀请辖区内或上级专家组进行会诊。要为感染的医务人员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有效开展医疗救治,控制病情发展,对重症、危重症病例要集中优质资源全力救治,最大限度减少病亡数量。 七、落实医务人员待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医务人员待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待遇保障。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的医务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使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符合相应条件的,配合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评定(批准)为烈士,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近年来,各地大力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无害化处理意识不断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逐年提高,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部分地方仍然存在责任意识不够到位、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制约了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要求,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求,积极推动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明确细化职责分工,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并及时报请地方政府同意;要强化绩效考核,推动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格局;积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协调推动无害化处理用地、税收优惠、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配套政策落地,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无害化处理企业运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户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对病死畜禽进行处理,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场作为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如实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提高收集、暂存、运输、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强化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从事畜禽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就近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对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二、健全无害化处理机制 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地要注重用改革的思路办法进行探索创新,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跨行政区域建设无害化处理场,合理配套建设收集站点,提高处理能力和开工率,最大限度发挥规模效益,加快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应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 优化无害化处理场布局。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养殖量、养殖布局和死亡数量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场布局规划,实行总量控制,留足发展空间;要在维护无害化处理企业合法权益并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畜禽养殖规模变化情况和畜牧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优化调整现有无害化处理场布局。鼓励无害化处理场采取适宜、先进的处理方式,扩大收集区域范围,进行兼并重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谋划,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省级规划制定本地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方案;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关闭存在动物防疫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无害化处理场。 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健全的地区,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原则上养殖场户的病死畜禽应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山区、牧区、边远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地区自行处理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逐步减少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三、完善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加强中央财政经费保障。中央财政统筹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保障力度,综合生猪养殖量、处理量和集中专业处理率等因素,测算分配资金并切块下达,由各省(区、市)包干使用。采取预拨资金方式,每年年底前提前下达部分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推动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绩效评价。 发挥地方财政统筹作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在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成本基础上,充分考虑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合理确定本省(区、市)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按照处理方式、病死畜禽大小等因素分类确定补助标准,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统筹省市县资金安排,足额安排资金;要强化省级财政的统筹作用,对落实和推动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确有困难的县市,可降低或取消县市财政承担比例;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强地方财政支持,探索建立养殖场户委托处理病死畜禽付费机制,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种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覆盖范围。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创新监管方式,以规模养殖场和无害化处理企业为重点,完善畜禽死亡报告、定点收集、核实登记等制度。鼓励各地对无害化处理场派驻官方兽医,不断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视频监控设备,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开展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支持扩大畜禽保险覆盖面,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销售、收购、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2020年2月11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出院患者跟踪随访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0〕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的跟踪随访工作,实现全流程管理,更好地促进患者恢复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责任,加强部门协作 收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院、康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解除隔离和治愈出院后的跟踪随访工作。定点医院、康复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患者出院后的跟踪随访、康复和健康管理。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根据随访工作和健康管理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二、细化跟踪随访工作流程 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我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中关于解除隔离和出院的标准,综合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与影像学结果,组织专家综合评估,明确后续跟踪随访事项,建立专门的随访登记制度、手册和出院告知书。定点医院要做好与患者居住地基层医疗机构间的联系,共享病历资料,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辖区或居住地居委会和基层医疗机构,同时要给出院患者开具康复指导处方,指导其赴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康复。康复医疗机构要为重型、危重型出院患者提供肺功能损害评估,根据肺功能损害程度制定合理呼吸康复计划并予以康复治疗。基层医疗机构在收到出院患者信息后,要及时对出院患者开展健康指导和健康状况监测,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定点医院报告,根据需要为轻型、普通型出院患者提供社区康复服务或居家康复指导。 三、科学有序落实跟踪随访措施 各定点医院要做好出院患者的复诊安排,在患者出院时为其安排好出院2-4周后的复诊计划,并预约好第一次复诊时间。复诊时重点复查血常规、生化、氧饱和度,必要时复查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有肺炎的患者,复查胸部CT影像学检查,了解肺部炎症吸收情况。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出院患者的健康管理,及时了解患者体温、呼吸道症状,重点加强对老年人和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基础疾病的出院患者的监测。一旦发现发热、咽痛、胸闷等不适症状,指导患者尽快到设有发热门诊的上级医院就医。 四、充分运用信息手段开展随访 各地要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努力做到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出院随访档案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临床诊治与健康管理的全闭环。指导社区家庭医生和乡村医生通过家庭医生签约APP、有线电视网络、电话、微信、智能语音提醒等多种手段与辖区内管理的出院患者开展信息互动。 五、加强出院患者健康指导 各定点医院要指导出院患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引导出院患者主动、及时向居住地居委会、基层医疗机构报告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患者出院后,应当继续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佩戴口罩,有条件的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人房间,并减少与家人的密切接触,分餐饮食,做好手卫生,减少外出活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17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通信函〔202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现就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固定和移动宽带网络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做好当前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对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各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扛起责任、主动作为,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两手抓两不误,抓实抓细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工作,不断提升服务用户和企业能力,助力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二、建立协调推动机制。各通信管理局要与当地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建立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因地制宜,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工作。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做好与当地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衔接,推动解决宽带网络建设维护中的防护物资紧缺、现场无法进入、人员复工复岗难等问题。各企业集团公司和总部要落实建设维护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各级公司的指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企业快速响应能力,主动发现和及时响应客服、媒体、互联网等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全力做好建设维护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各地通信管理局、各企业集团公司和总部建立部省、部企信息化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三、积极对接宽带网络需求。各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高度重视宽带网络需求。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强化线上服务、电话服务等非接触式服务能力和远程指导能力,提升服务成效。要结合各地实际,有序组织人员复工,统筹调度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对包含企业宽带和专线用户在内的宽带网络业务咨询、受理、变更、投诉等需求,要尽量提供非接触式服务方式。对故障处理等需求,在与用户协商一致情况下,优先远程指导用户修复故障,降低感染风险。对确需上门处理的固定宽带网络安装调测、移动宽带网络建设优化及故障处理等需求,分区域分情况对待。具备上门条件的,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管理,落实防疫措施和责任,及时响应用户需求。因疫情防控而不具备上门条件的,要及时耐心与用户沟通,研究其他解决方案,获得用户理解;确实无法解决的,待具备上门条件后第一时间予以解决。 四、主动提升网络服务能力。各企业要加强对宽带网络运行状态的监测和巡检,提前发现并排除故障隐患。要及时处理已受理的宽带网络业务需求,做好宽带网络优化和升级,畅通业务咨询、服务和投诉渠道,按要求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要对因疫情隔离导致人员不能外出的网络覆盖区域采取针对性保障措施,为群众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 五、保障人员安全。各企业要加强对建设维护一线人员及相关合作单位的管理,落实好检测筛查、通勤保障、个体防护等疫情防控措施。要优先保障上门建设维护所需口罩等防护物资需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确保人员身心健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