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能源提升、新基建、冷链物流和 应急储备设施、产业园区提升补短板强功能工程 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能源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新基建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冷链物流和应急储备设施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产业园区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5日 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 能源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一、总体目标 到2022年底,全省能源基础设施和保障能力建设迈上新台阶。电力保障能力明显提升,武汉城市电网初步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襄阳、宜昌城市电网向国内同等城市先进水平迈进,其他城市电网供电水平明显提升,新增发电装机950万千瓦,接受外电输入能力800万千瓦以上;油气产供储销体系取得新进展,构建“四纵三横”天然气输送通道,新增油气管道里程378公里,新增储气能力1.6亿立方米,达到“地方政府3天、燃气企业5%”储气能力要求;煤炭储备能力显著增强,建成“两湖一江”煤炭物流枢纽,新增煤炭储备能力658万吨,达到煤炭年消费量10%的储备能力。三年预计完成总投资900亿元,其中2020—2022年分别完成260亿元、320亿元、320亿元。 二、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及责任分工 (一)加快电源点建设。围绕负荷中心,推进大别山电厂二期工程、仙桃电厂、随州电厂、荆州热电二期、襄阳燃机等大型高效电源项目建设。推进江坪河、白河、淋溪河等水电开发,积极支持平价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新增风电200万千瓦、光伏发电400万千瓦,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责任单位:省能源局,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推进“两线一点”实施。建成陕北至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同步协调推进陕西黄陵、富县等5个特高压配套电源项目建设;争取第二条特高压输电工程落点湖北并尽快开工建设;争取提高三峡电能湖北消纳比例,2020年从18%提升至22%,力争到2022年在现有基础上实现稳步提升。(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省电力公司,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城市供电能力提升工程。围绕外电疏散、三峡留存、电源接入、断面卡口、网间联络,建设一批500千伏、220千伏主网工程,形成鄂西、鄂西北、鄂东分区分片的保供体系;围绕工业园区、重大项目用电需求和城市老旧小区改造,推进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加快配电网提档升级。新增变电容量2600万千伏安、各电压等级线路3000公里,着力解决“卡脖子”“低电压”问题。(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省电力公司,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油气基础设施。争取西气东输三线湖北段开工建设,推进天然气管道互联互通。建设金澳科技监利—潜江输油管道、三峡翻坝运输成品油管道项目。统筹推进储气设施集约化、规模化建设运营,沿主干管道和长江布局,构建以地下盐穴储气库、大中型LNG储罐为主,地方小型应急储气设施为辅的储气体系,重点建设潜江地下盐穴储气库,武汉安山、白浒山和黄冈、宜昌等地LNG储气库,黄石LNG罐箱基地,形成潜江、武汉、鄂东三大储气基地。(责任单位:省能源局,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建设煤炭储配基地。推进“浩吉铁路+长江水运”煤炭输送体系建设,建设以荆州江陵为重点的集交易、存储、混配、物流等功能的大型煤炭储备基地,在武汉、襄阳、宜昌、荆门等地,依托重点用煤企业建设中小型煤炭储配基地。(责任单位:省能源局,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2020年,建成投产大别山电厂二期、襄阳燃机、江坪河、白河等重点电源项目,开工建设随州电厂,新增发电装机320万千瓦。新增变电容量750万千伏安、各电压等级线路1000公里以上。建成宜昌力能、武汉安山储气库扩建工程,新增储气能力3300万立方米。建成荆州煤炭铁水联运储配基地一期工程、华港能源煤炭储备项目,新增煤炭储备能力413万吨。 2021年,开工建设荆州热电二期等重点电源项目,新增发电装机300万千瓦。建成陕北—湖北±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新增变电容量900万千伏安、各电压等级线路1000公里以上。开工建设西气东输三线工程湖北段,建成金澳科技监利—潜江输油管道,新增油气管道长度128公里,潜江地下盐穴储气库一期部分建成,新增储气能力5000万立方米。建成枝城港煤炭储备项目,新增煤炭储备能力30万吨。 2022年,建成投产仙桃电厂,新增发电装机330万千瓦。新增变电容量950万千伏安、各电压等级线路1000公里以上。建成三峡翻坝运输成品油管道、西二线—忠武线联络工程,新增油气管道长度250公里,建成武汉白浒山LNG储配基地、黄冈LNG储气设施、黄石阳新LNG罐箱基地,新增储气能力8100万立方米。力争建成荆州煤炭铁水联运储配基地二期工程,新增煤炭储备能力215万吨。 四、资金筹措安排 能源提升工程计划实施项目共29个,项目估算总投资1176亿元(三年投资900亿元),其中:大型电源项目9个估算投资290亿元,风电项目估算投资120亿元,光伏发电项目估算投资130亿元,电网项目(含打包项目)2个估算投资410亿元,油气基础设施项目11个估算投资150亿元,煤炭储配项目5个估算投资76亿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300亿元,银行贷款876亿元,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城市电网、储气设施、油气管道、煤炭储备项目给予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省能源局成立能源提升工程工作专班,组织做好三年行动方案总体推进、综合协调,制定工作时间表、路线图,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二)强化项目调度。加强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联系沟通,建立“月监测、月调度、月报告”工作机制,全程跟踪推进,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大政策支持。落实“一网通办”“一事联办”要求,提高能源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积极为能源项目做好用地、路由、环评、资金协调和政策服务,争取纳入国家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 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 新基建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启动市(州)5G基站建设,新建5G宏基站1.9万个,武汉市实现三环以内全覆盖。新建5家国家级、60家省级创新平台。推进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技术应用,建设30个AR/VR远程课堂。科学谋划智慧交通行业通、部门通、区域通、社会通工程,建设智慧港区1个、智慧机场1个。建设城市智慧综合管廊100公里、智慧社区300个、智慧园区10个。加快全省“四纵四横四斜”高铁骨架网和武汉通达10个方向的高铁通道项目谋划建设,全省高铁新增里程18公里,达到1638公里;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增里程22公里,达到409公里。 2021年,全面开展市(州)5G基站建设,新建5G宏基站2万个,武汉市区实现全覆盖,各市(州)主城区5G网络覆盖率达到80%,县级城区室外覆盖率不低于50%。新建5家国家级、70家省级创新平台。建设30个AR/VR远程课堂。建设智慧港区1个、智慧机场2个。建设城市智慧综合管廊150公里、智慧社区300个、智慧园区10个。全省高铁新增里程125公里,达到1763公里;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增里程41公里,达到450公里。 到2022年,全省建成6万个以上5G宏基站,市(州)主城区5G网络全覆盖,县级城区室外覆盖率不低于80%,5G网络覆盖率和建设水平领先中部。在用数据中心机柜数达到22万架,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不高于1.4。建设10个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力争新增1—2个国家重点实验室、5个湖北实验室,力争新建15个国家级、200个省级创新平台。建设100个AR/VR远程课堂。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及全省3.6万家医疗机构全民健康信息网络覆盖。建设智慧高速公路180公里,智慧港区达到4个,智慧机场达到5个。全省城市智慧综合管廊达到400公里,智慧社区达到1000个,智慧园区达到30个。全省高铁新增运营里程440公里,达到2060公里。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新增运营里程113公里,达到500公里(包括有轨电车)。新型基础设施规模进入全国第一方阵,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初步形成。 二、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及责任分工 (一)5G网络建设。加速推进5G基站建设,加快5G规模组网,优先覆盖大型交通枢纽、重要公共场所、重点产业园区、景区景点等区域。强化典型引领和场景建设,推动5G创新应用,促进广电与5G一体化发展,全域北斗高精度导航、无人机航片与5G深度融合应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广电局、省政务办、中国电信湖北公司、中国移动湖北公司、中国联通湖北公司、中国铁塔湖北省分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信息网络升级。加速光纤网络扩容,布局大容量光通信传输系统,推进千兆光纤入户、万兆光纤进楼。加快部署天基互联网、物联网系统,支持武汉航天产业基地“虹云”“行云”工程。推进典型应用的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升级,推动网络、应用、终端全面支持IPv6。加快接入设施软件定义网络(SDN)、网络功能虚拟化(NFV)改造,建成智能、敏捷、安全的新一代网络。(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政务办、中国电信湖北公司、中国移动湖北公司、中国联通湖北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数据中心建设。依托国内顶尖的互联网企业,加快推进长江云、中国电信中部大数据中心、武钢大数据中心、时空大数据平台、中金数谷武汉超算中心、襄阳云谷等大数据中心建设,提升云计算服务、数据存储能力,达到国内一流水平,积极争取纳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布局。建立完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电子证照、营商环境、交通运输、环境治理、医疗健康、社会管理、时空数据等信息资源库。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推动跨部门、跨地域数据融合与协同。加快构建规模适度、共建共享、响应及时的边缘计算资源池节点布局。(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办,有关市、州人民政府) (四)互联网服务平台。建设工业互联网,提升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武汉)服务能力,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中信科、东风集团等龙头企业搭建20个左右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快推进武汉沌口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云控平台”和襄阳智能网联汽车综合试验平台建设。推进“万企上云”工程,开展工业云及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试点,推广钢铁、石化、航空航天等10个重点行业“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打造新型物联网,围绕城市管理、民生保障、公共安全、医疗卫生等领域,规模化部署低功耗、高精度的智能化传感器,实现大规模物物连接。建立对接国家标准的物联网感知设施标识和编码标准规范,加强数字标识推广应用。探索区块链技术先行先试,打造区块链交易中心、检测中心、场景体验中心等公共平台,推动区块链和物联网、数字孪生等前沿技术融合应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政务办、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推进铁路设施智能升级,重点推进郑州至万州高铁、安庆至九江高铁、黄冈至黄梅高铁、宜昌至郑万高铁联络线、十堰至西安高铁、沿江高铁武汉至宜昌段、襄阳至荆门高铁、荆门至荆州铁路以及沿江高铁武汉至合肥段、武汉枢纽直通线等项目建设。加快实施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宜昌市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省铁投集团,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智慧交通。加快推进智慧交通行业通、部门通、区域通、社会通工程。开展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智慧交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升级扩容交通数据中心,提升交通云数据中心的运行承载能力、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及行业服务能力,打造危化码头港口智能监管平台和省级高速公路视频云平台,推进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和部省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船员远程培训点和船员远程培训考场建设。基于5G车联网,推动京港澳高速公路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鄂州机场高速公路等项目建设,加快建设智慧智能高速公路,提升“人、车、路、云”融合协同能力。以武汉新港为试点,实施长江绿色智能船舶研发工程,推进港区5G建设和应用,打造智能导引、精确停车、集装箱自动装卸的智能化无人码头,推动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阳智慧港口建设。以汉江航道为重点,推进电子航道图、电子航标、航道智能监测、智能船闸等内河航道智能化建设。以武汉天河国际机场、鄂州机场“客货双枢纽”为引领,加快建设人脸登机、行李自助托运、智慧旅检通道等智能服务项目,推进智能分拣、智慧运维管理等新技术运用。实施武汉阳逻港、鄂州三江港、黄石新港、宜昌三峡长江枢纽等多式联运工程,实现物流信息平台共享。(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武汉新港管委会、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省交投集团、省铁投集团、湖北机场集团、湖北国际物流机场有限公司,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智慧城市。推动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信息化改造、智慧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和智慧管网、智慧水务、智慧市政、智慧城管、智慧广电、智慧环保以及应急管理“智慧大脑”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建设。实施武汉市城市智慧汽车基础设施和机制建设国家试点,推进道路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停车场建设。加快武汉、十堰等地智慧综合管廊建设,推进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化改造。加快智慧社区建设,将5G、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充分集成应用于智能楼宇、智能家居、家庭护理、个人健康、疫情防控、应急救援等领域,完善社区治理平台功能,推进网格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利用APP、公众号、人脸识别等系统,探索“物联网+社区”治理模式,实现资源共建共享。加快重点园区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实现园区智慧管理、远程办公、移动安防、智能停车、高清视频等功能应用。由中国铁塔湖北省分公司牵头,成立智慧杆产业联盟,加快建设多功能杆、柱、桩等新型智能感知设施,整合利用路灯杆、信号杆、监控杆、电力杆(塔)、公交站台等市政设施,推进一杆多用。在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加快开展“多杆合一”建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铁塔湖北省分公司,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智慧医疗教育。依托高校院所、医疗机构和重点企业,支持临床诊断、突发公共事件、流行性疾病防控、健康服务业发展等领域大数据开发应用。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5G等新技术应用,促进区域远程医疗、互联网医院、家庭医生签约、智能辅助诊疗、智能养老等发展。大力推进数字校园建设,推动各类信息系统和资源在教育教学、教育管理、教育评价、教师培训等方面应用,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和师生信息素养普遍提高。(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政务办、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智慧旅游。加快建设集旅游行业管理、信息服务、市场营销于一体的全域智慧旅游综合平台,努力实现“一部手机游湖北”。建立健全智慧旅游标准规范体系,大力开展智慧旅游市县、智慧旅游景区、智慧旅游乡村、智慧文化场馆、智慧旅游企业等建设。积极推广旅游一卡通,支持旅游景区利用网络直播、AR/VR等开展线上旅游,引导在线旅游企业开发更多符合市场需求的网络旅游套餐,提高旅游消费电子支付便捷化程度。推动现代科技在旅游景区预约服务、信息发布、流量管控、安全巡查等方面的应用,加强应急广播系统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初步构建全域智慧旅游体系,全省旅游信息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在线营销能力全面提升,行业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责任单位:省文旅厅、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广电局、省政务办、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将光谷科学岛打造成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中承载区。提升脉冲强磁场设施和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P4实验室)功能,加快精密重力测量设施建设,启动实施生物医学成像设施省部共建。加快推进农业微生物、作物表型组学、第四代同步辐射光源、磁阱型聚变中子源、沼山长基线原子干涉观测等设施预研预制,力争纳入国家“十四五”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中科院武汉分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武汉市人民政府) (十一)重点实验室体系。加快推进省东湖实验室、中科院东湖科学中心建设。创建生物安全大科学研究中心、国家临床试验基地、脑科学与类脑研究中心和人类遗传资源样本库,支持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建设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P3实验室),打造国家生物安全实验设施。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光电信息、空天信息、生物安全、智能制造、长江生态、现代农业、生命健康等领域谋划建设湖北实验室,优化提升省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东湖实验室、中科院武汉分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武汉市人民政府) (十二)高水平创新平台。推进国家先进存储产业创新中心、智能芯片技术创新中心、国家超算武汉中心、高端医学影像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建设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下一代信息网络、生物医药等4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支撑平台。聚焦重点产业领域,组建产业创新联合体和新型研发机构,统筹建设一批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6月至9月)。谋划编制2020—2022年分年度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库,按续建、新开工、谋划推进三类,明确任务、责任、时限,确保项目落实落地。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加快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组织各地谋划、储备一批新的重大项目,滚动调整项目库,推动形成“谋划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的项目建设格局。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11月至12月)。总结推广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经验,建立推进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长效机制,查找存在的短板弱项,有针对性地谋划和实施一批打基础、强功能、利长远的重大项目,构建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新型基础设施体系。 四、资金筹措安排 全省三年拟实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95个,估算总投资7731亿元,2020年估算投资2165亿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原则筹措建设资金,其中,银行贷款4706亿元,项目业主自筹3025亿元(含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湖北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全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解决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谋划以及要素保障、政策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推动多元投入。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建立政银企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切实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各类投资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优化发展环境。各地、各单位要开放高铁、机场、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以及公共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设施供5G建设使用,按规定免收基站租赁、资源占用等费用。各地要加大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招商引资力度,降低落地门槛,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制定支持5G、大数据中心落户本地的用电补贴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能源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省电力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落实各方责任。全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将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住建部门要将5G基站、机房及管线、电力等配套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发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要对新型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等前期工作采取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建设。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推动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人民政府) 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冷链物流和应急储备 设施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 一、总体目标 (一)冷链物流设施。在武汉、宜昌、鄂州打造3个国家级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有序推进以黄石、黄冈、襄阳、荆州、荆门、孝感等市为重点的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储备建设工程;补齐县域冷链物流设施短板。通过建设一批效率高、规模大、冷链物流技术先进的区域性冷链物流基地,发展一批具备资源整合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县域冷链物流企业,逐步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农产品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全省果蔬、肉类、水产品的冷链流通率分别达到27%、40%、45%,比2019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冷链物流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标准化程度显著提高。 (二)应急储备设施。聚焦我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方面的突出短板,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原则,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品种、规模、结构,创新完善储备方式,优化产能保障和区域布局。到2022年,构建起满足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统一高效协同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整合现有资源,着力打造集应急储备、加工、物流、运输、配送、终端供应等功能于一体的省、市(区域)、县三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体系,全面提升粮油应急保障能力,确保突发状态下粮油供应平稳有序。 二、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及责任分工 (一)冷链物流设施。 1.打造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着眼满足当前居民对农产品多样化、新鲜度和安全性等方面的生活需求,以武汉市、宜昌市、鄂州市为重点,着力打造3家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新增冷库库容70万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武汉市、宜昌市、鄂州市人民政府) 2.推进储备一批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积极培育和有序推进以黄石、黄冈、襄阳、荆州、荆门、孝感等市为重点的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储备建设工程,争创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新增冷库库容100万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襄阳市、黄石市、荆州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人民政府) 3.补齐县域冷链物流设施短板。针对我省农产品流通大规模、长距离、反季节特点,以县城为主体,因地制宜推进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配建理货、分拣等冷链配送设施,保障农副产品全程冷链保存和运输,减少农产品产后损失,带动农产品跨季节均衡销售,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重点支持118个县域冷链物流设施项目建设,新增冷库库容185万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应急储备设施。 1.建设国家华中区域应急救援中心。采取中央与地方联合投资建设的方式,建设“汉南主功能区+洪湖水上救援训练基地”。汉南主功能区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通用航空及卫星产业园,规划用地面积446.7亩,打造集应急指挥协调、物资装备储备、航空保障投送、教学培训及基础训练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功能区。水上救援训练基地位于洪湖市新滩镇,规划用地面积110亩,主要保障洪涝灾害综合实战演练及水域综合救援训练条件,设置陆地业务综合区及水域救援综合训练区两个子功能区。估算总投资15.66亿元,项目建设周期2年,2020年动工。(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武汉市、荆州市人民政府) 2.建设国家华中区域应急物资供应链中心及集配中心。按照“1+3+1”建设目标,打造一个高端应急装备物资集配(展示)中心,构建物资供需、物流仓群、综合运输三项保障能力,创新一套捐赠物资管理体系。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约200亩,估算总投资8.04亿元,建设周期2年,2021年动工。(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3.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在鄂东南(黄冈)、鄂西北(襄阳)、鄂西南(宜昌)建设3个省级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鄂东南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一个机构、四个中心”。“一个机构”即基地应急指挥部,负责区域应急救援指挥协调、资源调度等任务。“四个中心”即综合救援中心、物资储备中心、培训演练中心、航空保障中心。鄂西南和鄂西北应急救援基地在“一个机构、四个中心”的基础上,分别增加航空应急救援指挥调度分中心和航空水上训练救援分中心,其中航空应急救援指挥调度分中心主要建设指挥调度设施、航空保障设施、航空物资中转设施和航空救援训练设施;航空水上训练救援分中心主要建设水上救援设施、模拟训练设施、水上救援物资储运设施。估算总投资24亿元,建设周期2年,2021年动工。(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黄冈市人民政府) 4.建设7座应急物资储备库。在黄石、咸宁、随州、荆门、荆州、十堰和恩施等市(州)建设7座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库。估算总投资12亿元,建设周期3年,2020年动工。(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黄石市、十堰市、荆州市、荆门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人民政府) 5.统筹建设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在重点县(市、区)统筹规划建设医疗物资、救灾物资、救援装备等应急物资储备库。(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卫健委、省粮食局,有关县人民政府) 6.建设省、市(区域)、县三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省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主要依托沿长江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铁路专用线,结合我省短缺粮油品种需求,重点支持中转储备设施、成品粮油仓储设施、散粮(油)接发能力和应急指挥调度能力建设。市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由各市(州)组织实施,以市属企业或区域内龙头企业为载体,突出武汉市和鄂西北、鄂西南重点地区,着力加强成品粮油储存和交易、物流中转配送、粮油应急加工等能力建设,优先支持区域性粮食物流园区建设。县级粮食应急保障中心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结合自身实际,发挥资源优势,加强统筹利用,重点加强成品粮油储存设施、终端配送设施设备建设,完善应急加工配套,优先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军供企业、大型商超、放心粮油市场体系、粮食现货交易市场和县域内重点龙头企业。(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急用先行的原则,项目整体进度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对成熟或已开工的项目加强监管指导,尚未开工的项目加快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立项、用地预审、环评、能评等。 第二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落实建设条件,组织工程招标,取得施工许可证,尽早开工建设。 第三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项目竣工验收,顺利投入使用。 四、资金筹措安排 (一)冷链物流设施。冷链物流设施项目122个,估算总投资257.82亿元,拟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1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89.88亿元。其中: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工程共3个,估算总投资40.44亿元,拟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1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2.05亿元;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储备打包项目1个,估算总投资70亿元,拟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21亿元;县域冷链物流设施补短板项目共118个,估算总投资147.38亿元,拟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56.83亿元。 (二)应急储备设施。按照分级保障原则,除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外,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统筹资金解决,市(州)级项目由市(州)财政部门统筹资金解决。应急储备设施建设估算总投资72.04亿元,拟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3亿元,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42.12亿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发改委、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局等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统筹作用,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市(州)政府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协同解决项目审批、要素保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项目早开工、早落地。 (二)拓展融资渠道。各地要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充分发挥财政和金融机构作用,支持冷链物流和应急储备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的项目,积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对符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发行方向的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扩大直接融资。统筹研究建立市场化的金融资本与工商资本联动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拓宽项目建设融资渠道。 (三)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给合实际,加大对冷链物流和应急储备设施补短板项目合理用地需求的支持力度,优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创新用地模式,整合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资源,支持冷链物流和应急储备设施补短板项目建设。 (四)压实各方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冷链物流和应急储备设施补短板工作,科学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和保障措施,加强项目检查督导。要注重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强化示范带动,推动冷链物流和应急储备设施补短板工程建设稳步实施。 湖北省疫后重振补短板强功能 产业园区提升工程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0—2022年) 一、总体目标 针对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治理水平、产业发展、数字生态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5G等技术进行数字化、智慧化改造,实施全省产业园区三年提升工程,布局建设一批县级特色产业园区,推进重点产业园区智能化改造与产业协同发展,推动全省产业园区创新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分步实施全省产业园区提升行动,到2022年,基本完成产业园区提升工程项目建设,全省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智慧化水平、创新能力明显提升,产业发展、整体实力迈上新台阶。 2020年,重点实施10个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5个科技园区、5个生态园区、3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园区、农业产业强镇,下同)类项目建设。 2021年,重点实施20个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10个科技园区、10个生态园区、3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类项目建设。 2022年,重点实施10个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10个科技园区、10个生态园区、30个现代农业产业园类项目建设。 二、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及责任分工 (一)提升园区基础设施。加快补齐产业园区基础设施薄弱和配套不足短板,完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加快交通、水电气热等数字终端系统改造。重点推进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开区基础设施升级和生态园区建设,完成光谷生态大走廊空中轨道建设、大冶湖生态环境检测中心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打造科技产业园区。在武汉、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随州等地实施一批科技园区项目,重点推进襄阳、宜昌科技园整体开发建设,实施光谷精准医疗产业基地、生物创新园二期、武汉高科医疗器械园、国际生命健康园、国家抗病毒药物研究院超级孵化器、中国(湖北)网络视听产业园、汉口文创谷、宜昌仿制药基地项目等19个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省药监局,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推进园区智慧化改造。推进武汉、荆州、黄冈、天门等地产业园区智慧化改造,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数字化终端,建设数字化管理平台,进一步提升产业园区智慧化数字化水平。重点完成武汉经开区、随州高新区、长飞产业园、荆州经开区、荆门化工循环产业园等20个园区智慧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提档升级乡村产业园。因地制宜布局建设一批县域特色园区,承载县域“一业一品”“一县一品”特色产业发展,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和块状经济加快发展。以园区水、电、路、气、通信等设施建设为基础,全面提升园区承载能力与综合实力,集聚产业发展新动能。重点实施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农产品加工(农业产业化)园区、农业产业强镇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等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步骤 产业园区提升工程自2020年至2022年分步实施,整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按照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步骤,分类编制产业园区提升工程三年项目库,协调推动2020年拟开工项目开工建设。 第二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加快完善储备项目前期工作,推动2021年拟开工项目开工建设,组织各市(州)新谋划、储备一批成熟项目,滚动调整项目库。 第三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推动2022年拟开工项目开工建设,对2022年前完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资金筹措安排 全省三年拟实施产业园区提升工程项目195个,估算总投资2513亿元,拟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884亿元。其中:园区基础设施19个项目,估算总投资305亿元,拟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12亿元;科技产业园区19个项目,估算总投资1709亿元,拟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590亿元;园区智慧化改造23个项目,估算总投资15亿元,拟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6亿元;乡村产业园提档升级134个项目,估算总投资484亿元,拟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176亿元。同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产业园区项目给予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全省产业园区提升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全省产业园区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健委、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拓宽融资渠道,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投资,统筹省级专项资金、政府债券支持产业园区项目建设。建立健全政银企对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园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强化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及时研究解决产业园区项目推进建设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产业园区提升工程项目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构建政银企联动推进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省电力公司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 教研〔202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研究生教育肩负着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创新创造的重要使命,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是应对全球人才竞争的基础布局。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已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各行各业对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需求更加迫切,研究生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提升研究生教育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现就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面向世界科技竞争最前沿,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面向人民群众新需求,面向国家治理大战略,瞄准科技前沿和关键领域,深入推进学科专业调整,提升导师队伍水平,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引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加快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2.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全过程;坚持育人为本,以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中心,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需求导向,扎根中国大地,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服务国家和区域发展能力;坚持创新引领,增强研究生使命感责任感,全面提升研究生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坚持改革驱动,充分激发办学主体活力,加快构建优质高效开放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3.总体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更加优化、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培养质量显著提升、服务需求贡献卓著、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的高水平研究生教育体系。到2035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生教育强国。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健全“三全育人”机制 4.完善思想政治教育体系,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水平。开全开好研究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研究生课程思政,建成一批课程思政示范高校,推出一批课程思政示范课程,选树一批课程思政教学名师和团队,建设一批课程思政教学研究示范中心。配齐建强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全面落实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行政岗位职级“双线”晋升政策,探索依托导师和科研团队配备兼职辅导员。加强研究生心理健康教育、职业规划和就业创业服务。将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结果作为“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重要内容。 5.发挥导师言传身教作用,激励导师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路人。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要率先垂范,以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人格魅力影响和鼓舞研究生;要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 6.提高研究生党建工作水平,强化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创新研究生党组织设置方式,探索在科研团队、学术梯队等建立党组织。选优配强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持续开展新时代高校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做好高校“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和“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遴选培育工作。 三、对接高层次人才需求,优化规模结构 7.以服务需求为导向,合理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坚持供给与需求相匹配、数量与质量相统一,保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培养能力相匹配的研究生教育发展节奏,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适度超前布局,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稳步扩大。招生规模统筹考虑国家需求、地区差异、培养条件、培养质量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差异化配置。 8.优化培养类型结构,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以国家重大战略、关键领域和社会重大需求为重点,增设一批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类别。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原则上只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以专业学位授权点为主。各培养单位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自身办学定位,切实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 9.适应社会需求变化,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建立基础学科、应用学科、交叉学科分类发展新机制,按照单位自主调、市场调节调、国家引导调的思路,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健全退出机制。设立新兴交叉学科门类,支持战略性新兴学科发展。完善“双一流”建设动态监测与调整机制,引导建设高校和学科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10.优化布局结构,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完善省域研究生教育布局,建设区域性研究生教育高地。大力支持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发展优质研究生教育,振兴东北地区研究生教育。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与国家及区域战略相匹配的学科专业。 11.坚持质量导向,完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将深化科教融合、产教融合作为学位授权点布局的重要参考因素。持续推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开展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实现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稳步推进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工作,继续放权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自主审核增列学位授权点,自主设置一级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加强对中西部地区和高水平民办高校学位授权的支持。探索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校申请开展专业学位人才培养。 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生培养模式 12.深化招生计划管理改革,健全供需调节机制。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研究生招生计划调节机制。实施国家关键领域急需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向重大科研平台、重大科技任务、重大工程项目、关键学科领域、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双一流”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的高校倾斜。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中,积极支持严把质量关、博士研究生分流退出比例较大的培养单位。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中,积极支持有效落实产教融合机制的培养单位和高水平应用型高校。继续在部分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实施博士招生计划弹性管理。在现有财政拨款制度基础上,探索实施以国家重大科学研究、工程研发等科研经费承担培养成本的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专项招生计划。探索建立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对学位点评估、博士论文抽检、师德师风、考试招生违规违法等问题突出的培养单位予以必要限制。 13.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准选拔人才。完善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严格监管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体系。深化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优化初试科目和内容,强化复试考核,综合评价考生考试成绩、专业素养、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一贯学业表现等,择优录取;研究探索基础能力素质考试和招生单位自主组织专业能力考试相结合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方式。健全博士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扩大直博生招生比例,研究探索在高精尖缺领域招收优秀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办法。 14.完善科教融合育人机制,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知识创新能力培养。加强系统科研训练,以大团队、大平台、大项目支撑高质量研究生培养。推进硕博贯通培养,实行培养方案一体化设计。聚焦数理化、文史哲等基础学科,以强化原始创新能力为导向,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 15.强化产教融合育人机制,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实施“国家产教融合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计划,重点依托产教融合型企业和产教融合型城市,大力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着力提升实践创新能力。科学规划布局建设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储能技术等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实施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紧缺博士人才自主培养专项。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设立“产业(行业)导师”,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队伍建设。推动行业企业全方位参与人才培养,通过设立冠名奖学金、研究生工作站、校企研发中心等措施,吸引研究生和导师参与研发项目。大力推进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有机衔接。 16.加强课程教材建设,提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培养单位要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审批机制,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创新教学方式,突出创新能力培养,加强体育美育和劳动实践教育。规范核心课程设置,打造精品示范课程,编写遴选优秀教材,推动优质资源共享。将课程教材质量作为学位点合格评估、学科发展水平、教师绩效考核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鼓励办好研究生创新实践大赛和学科学术论坛。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中单独设立研究生教学成果奖。 17.加强关键环节质量监控,完善分流选择机制。培养单位要加强培养关键环节质量监控,完善研究生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加大分流力度,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及早分流。畅通分流选择渠道,分流退出的博士研究生,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授予硕士学位;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毕业后一定时间内达到相应要求的,可重新申请授予学位。完善研究生学业相关申诉救济机制,加强研究生合法权益保护。 18.深化开放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打造“留学中国”品牌,吸引优秀学生来华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完善来华留学生招生、培养等管理体系,保障学位授予质量。鼓励培养单位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建立研究生双向交流机制,支持双方互授联授学位。支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建设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推动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优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全球布局。创新国际组织人才培养项目,加大国际组织后备人才培养力度。 五、全面从严加强管理,提升培养质量 19.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压实培养单位主体责任。培养单位要完善质量控制和保证制度,抓住课程学习、实习实践、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论文评阅和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落实全过程管理责任,细化强化导师、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权责,杜绝学位“注水”。 推动培养单位探索建立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公开等制度,合理制定与学位授予相关的科研成果要求,破除“唯论文”倾向。加强教学质量督导,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20.强化导师岗位管理,全面落实育人职责。培养单位要严格导师选聘标准,加强导师团队建设,明确导师权责,规范导师指导行为,支持导师严格学业管理;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等纳入导师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兼职导师、校外导师的选聘、考核和培训工作。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重点保障、培养单位全覆盖的三级导师培训体系。鼓励各地各培养单位评选优秀导师和团队。 21.加强学风建设,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培养单位要完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将科学精神、学术诚信、学术(职业)规范和伦理道德作为导师培训和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把论文写作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抓住研究生培养关键环节,健全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置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 22.完善质量评价机制,破除“五唯”评价方式。聚焦人才培养成效、科研创新质量、社会服务贡献等核心要素,健全分类多维的质量评价体系,扭转不科学的评价导向。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诊断式评估。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测,探索开展毕业研究生职业发展调查。 23.加强外部质量监督,严格规范管理。统筹运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质量专项检查、学位论文抽检等手段,强化对培养制度及其执行的评价诊断。严格规范培养档案管理,探索建立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校际馆际共享机制,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作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建立优秀学位论文示范制度,鼓励培养单位和学术组织开展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扩大学位论文抽检比例,提升抽检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对无法保证质量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撤销学位授权。对问题严重的培养单位,视情况限制申请新增学位授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条件保障 24.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正确办学方向。培养单位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守研究生教育意识形态阵地。培养单位党委会、常委会,要把加快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纳入重要议题,认真研究部署,积极推进落实。 25.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完善差异化投入机制。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体系,加大博士研究生教育投入力度,研究建立差异化生均拨款机制,加大对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研究生培养的支持。完善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不同类型研究生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培养单位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研究生培养。 26.改革完善资助体系,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完善政府主导、培养单位统筹、社会广泛参与的研究生资助投入格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建立完善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基础学科和关键领域人才培养的资助力度。培养单位要完善奖助学金评定标准,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探索建立动态调整的“三助”制度。适时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标准,给予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更多支持。 27. 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院(部、处)建设,强化管理工作职责,保障办公条件;健全校、院(部、系、所)两级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加强基层管理力量,按照研究生培养规模配齐建强专职管理队伍;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28.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各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强化资源配置,保障研究生教育投入。充分发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和行业学会的作用,加强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和指导。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设研究生教育专门研究机构。各地各培养单位要认真制定落实方案,加强宣传引导,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建设研究生教育强国作出应有贡献。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0年9月4日
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0〕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我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试点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一)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去杠杆、稳投资、补短板决策部署的有效政策工具,是投融资机制的重大创新,有助于盘活存量资产,广泛调动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性,促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各地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协调,按要求稳妥推进试点项目申报工作。 (二)基础设施项目手续依法合规是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前提;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是衡量试点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标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促进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推动形成良性投资循环,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聚焦重点,准确把握试点项目的地区和行业范围 (三)聚焦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位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项目。 (四)聚焦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鼓励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开展试点。主要包括: 1. 仓储物流项目。 2. 收费公路、铁路、机场、港口项目。 3.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固废危废医废处理、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 4. 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项目。 5. 数据中心、人工智能、智能计算中心项目。 6. 5G、通信铁塔、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宽带网络、有线电视网络项目。 7. 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项目。 (五)鼓励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科技产业园、特色产业园等开展试点。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位于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或《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版)》确定的开发区范围内。 2. 业态为研发、创新设计及中试平台,工业厂房,创业孵化器和产业加速器,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等园区基础设施。 3. 项目用地性质为非商业、非住宅用地。 (六)酒店、商场、写字楼、公寓、住宅等房地产项目不属于试点范围。 三、确保试点项目满足基本条件 (七)基础设施项目权属清晰、资产范围明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依法合规拥有项目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或运营收费权,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 (八)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 (九)现金流持续稳定且来源合理分散,投资回报良好,近3年内总体保持盈利或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预计未来3年净现金流分派率(预计年度可分配现金流/目标不动产评估净值)原则上不低于4%。 (十)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具备丰富的同类项目运营管理经验,配备充足的运营管理人员,公司治理与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十一)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近3年在投资建设、生产运营、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方面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项目运营期间未出现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明确试点项目申请材料要求 (十二)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按要求准备项目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1. 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情况;项目及运营情况;REITs发行总体方案;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情况;市场机构参与等情况(详见附件1)。 2. 合规情况。包括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情况;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情况;PPP项目合规情况、项目收益和收入来源情况;筹集资金用途情况;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运营保障条件等情况(详见附件2)。 3. 证明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和产权文件(如有)复印件;PPP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招标采购文件、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复印件;项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备考财务报表;律师事务所就项目权属和资产范围、项目合法合规性、转让行为合法性等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申报前出具即可);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承诺材料等(详见附件3)。 4.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五、规范试点项目申报程序 (十三)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试点项目申请材料。省级发展改革委按照“聚焦合规优质资产”的试点原则,严格把握试点项目质量。不满足试点项目基本条件或重要手续材料缺失的,不予受理。 (十四)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拟整合跨地区的多个项目一次性发行REITs产品的: 1.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完整的项目申请材料,并分别向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报送涉及该地区的项目材料。 2.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和REITs发行总体方案审查把关,其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项目审查把关。 3. 对于项目收益是否满足试点基本条件,需以打包后项目整体收益进行判断。 (十五)对符合相关条件、拟推荐开展试点的项目,省级发展改革委需向我委出具无异议专项意见,文字内容需包含“经初步审核,所推荐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法规制度,以及试点区域、行业等相关要求,推荐该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表述,同时一并报送试点项目申请材料。 六、严格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查 (十六)试点项目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主要包括: 1. 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国家重大战略。 2. 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 3. 符合国家和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专项规划。 (十七)试点项目已依法依规取得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手续。主要包括: 1.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 规划、用地、环评、施工许可手续。 3. 竣工验收报告(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单”,或政府批复的项目转入商运文件)。 4.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办理的其他重要许可手续(例如,有关项目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进行节能审查;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数据中心项目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应以手续办理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政策等为依据,判定相关手续的合法合规性。 (十八)PPP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 2015年以后批复实施的PPP项目,应符合国家关于规范有序推广PPP模式的规定。包括:(1)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批复PPP项目实施方案。(3)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4)依照法定程序规范签订PPP合同。 2. 2015年6月以后批复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第25号令)有关规定。此前采用BOT、TOT、股权投资等模式实施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符合当时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特许经营管理等相关规定。 3. 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包括按照穿透原则实质为使用者支付的费用)为主。收入来源含地方政府补贴的,需在依法依规签订的PPP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中有明确约定。 4.PPP项目运营稳健、正常,未出现暂停运营等重大问题或重大合同纠纷。 (十九)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 1. 回收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明确具体用途和相应金额。 2. 在符合国家政策及企业主营业务要求的条件下,回收资金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 3.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区域范围内的重大战略项目、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鼓励将回收资金用于前期工作成熟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和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形成良性投资循环。 (二十)试点项目的资产范围、REITs产品架构设计,以及基金管理人、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等主要参与方,需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基金合同、运营管理服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需合理界定运营管理相关各方的权责利关系和奖惩机制,明确约定解聘、更换外部管理机构的条件和程序,促进基础设施项目持续健康平稳运营,保障公共利益。 (二十一)涉及外商投资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 七、其他工作要求 (二十二)项目申报和审查工作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试点项目成熟一个申报一个。 (二十三)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证监等部门加强沟通衔接,统筹做好试点项目储备、遴选与申报工作。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项目,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PPP项目的股权转让,应获得合作政府方的同意。 (二十四)对于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资良性循环、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具有特殊示范意义的项目,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按上述规定和要求,向我委报送申请材料。 在省级发展改革委出具专项意见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支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社会效益良好、投资收益率稳定且运营管理水平较好的项目,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至中国证监会。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行业 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63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围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突出重点、分类规范的原则,通过深入清理规范,进一步打破服务垄断,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偏高收费,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各部门要组织本行业内协会商会对收取的经营服务性等收费进行梳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在此基础上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收费事项进行认真分析,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打破服务垄断。各部门要清理行业内协会商会开展的垄断性和强制性的服务项目,通过放开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对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合理合法、补偿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 (二)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各部门应要求行业内协会商会收取会费的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另行收费,不得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收费,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三)降低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使用不透明、企业与社会反映较强的部分重点领域,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成本审核,督促其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四)规范收费行为。各部门应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清理规范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部门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指导制定完善行业内协会商会服务规范,细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于11月30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及时报送清理规范情况。各地方、各部门要全面总结评估此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将打破服务垄断、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合计减负金额等情况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附光盘)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四)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汇总梳理,结合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公示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选择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抽查复核,深入了解实际收费情况。对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明确处理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联系人:卢 博 68501724 李 硕 685019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8月21日
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已经2020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钟 山 2020年8月25日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第四条 投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证据,积极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 第六条 商务部负责处理下列投诉事项: (一)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 (二)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 (三)在全国范围内或者国际上有重大影响,商务部认为可以由其处理的。 商务部设立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暂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负责具体处理前款规定的投诉事项。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组织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政策法规宣传,开展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培训,推广投诉事项处理经验,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督促地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积极预防投诉事项的发生。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投诉工作机构)负责投诉工作。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投诉人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和建议完善本地区相关政策措施的投诉事项。 第八条 投诉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行政机关之间争议的,不影响其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权利。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商会、协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第二章 投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十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应当提交书面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可以现场提交,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 各级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公布其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网站等信息,便利投诉人提出投诉事项。 第十一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说明。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投诉的,投诉材料应当包括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信息、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建议。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有关证据和材料原件以外文书写的,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翻译件。 第十二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他人进行投诉。投诉人委托他人进行投诉的,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向投诉工作机构提交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三条 投诉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第十四条 投诉具有以下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主体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 (二)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或者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范围的; (三)不属于本投诉工作机构的投诉事项处理范围的; (四)经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知补正后,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 (五)投诉人伪造、变造证据或者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六)没有新的证据或者法律依据,向同一投诉工作机构重复投诉的; (七)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八)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信访等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九)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 第十五条 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投诉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告知投诉人向有关投诉工作机构提出投诉。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工作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当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情况,依法协调处理,推动投诉事项的妥善解决。 第十七条 投诉工作机构进行投诉处理时,可以要求投诉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材料或者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投诉人应当予以协助;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投诉事项具体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召开会议,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共同参加,陈述意见,探讨投诉事项的解决方案。投诉工作机构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就专业问题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投诉事项不同情况,投诉工作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推动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达成谅解(包括达成和解协议); (二)与被投诉人进行协调; (三)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交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四)投诉工作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理方式。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署和解协议的,应当写明达成和解的事项和结果。依法订立的和解协议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具有约束力。被投诉人不履行生效和解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投诉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投诉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协调处理,投诉人同意终结的; (二)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或者投诉人拒绝提供材料导致无法查明有关事实的; (三)投诉人的有关诉求没有法律依据的; (四)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 (五)投诉人不再符合投诉主体资格的; (六)经投诉工作机构联系,投诉人连续30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诉处理工作的。 投诉处理期间,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八)、(九)项所列情形的,视同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 投诉处理终结后,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一年未能依据本办法第二十条处理终结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对地方投诉工作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就原投诉事项逐级向上级投诉工作机构提起投诉。上级投诉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投诉工作规则决定是否受理原投诉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投诉人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投诉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全面、准确记录有关投诉事项的受理和处理情况,按年度进行归档。 第二十五条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向上一级投诉工作机构上报投诉工作情况,包括收到投诉数量、处理进展情况、已处理完结投诉事项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政策建议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单数月前7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外资投诉中心上报前两个月本地区投诉工作情况,由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地方投诉工作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有关地方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普遍性问题,或者有关规范性文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不当的情形的,可以向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反映并提出完善政策措施建议,由全国外资投诉中心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诉工作,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投诉工作情况,并视情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 全国外资投诉中心应当按年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护建议书,总结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商会、协会、有关地方和部门反映的典型案例、重大问题、政策措施建议,提出加强投资保护、改善投资环境的相关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投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投诉人通过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日商务部第2号令公布的《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日前在其官网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2020年全国成人高考安排在10月24日至25日进行。通知要求各地指导属地高校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 在考试组织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考生和工作人员健康监测,设置专用隔离考场和隔离通道,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加强考试招生场所的清洁消毒,制定完善防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考务人员防疫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教育部要求各地要完善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等工作办法,积极采取线上等非现场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防范出现疫情传播。 在招生录取规范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加强考生资格审核。各地要准确把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定位,充分体现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按照本省(区、市)确定的报名条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坚决防范中介机构和单位大规模组织不具备学习条件人员异地报考、录取和学习。 同时,加强对申请“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考生和免试入学考生的资格审查和公示,未经公示和公示不通过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原则上于9月底前完成各类免试入学和单独考试考生的报名手续。 在考生服务和新生资格复查方面,通知强调要严格新生资格复查,各地要指导属地高校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贯彻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内涵,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促进人民群众健康生活方式和科学运动习惯养成、提升健康水平、降低疾病发生率、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二是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三是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培养、信息系统,以及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和途径提出了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建立内部问责机制、信息报送机制、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支持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制定行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通知》要求,推动保险公司做好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的融合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围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突出重点、分类规范的原则,通过深入清理规范,进一步打破服务垄断,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偏高收费,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各部门要组织本行业内协会商会对收取的经营服务性等收费进行梳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在此基础上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收费事项进行认真分析,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打破服务垄断。各部门要清理行业内协会商会开展的垄断性和强制性的服务项目,通过放开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对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合理合法、补偿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 (二)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各部门应要求行业内协会商会收取会费的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另行收费,不得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收费,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三)降低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使用不透明、企业与社会反映较强的部分重点领域,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成本审核,督促其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四)规范收费行为。各部门应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清理规范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部门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指导制定完善行业内协会商会服务规范,细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于11月30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及时报送清理规范情况。各地方、各部门要全面总结评估此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将打破服务垄断、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合计减负金额等情况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附光盘)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四)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汇总梳理,结合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公示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选择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抽查复核,深入了解实际收费情况。对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明确处理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联系人:卢 博 68501724 李 硕 685019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8月21日
中共中央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2020年9月8日)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打好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成果。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面落实“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总要求,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广大基层党组织紧急动员、有力组织、守土尽责,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党员挺身而出、舍生忘死、英勇奋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构筑起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严密防线,凝聚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力量,鲜红的党旗高高飘扬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 为表彰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往无前、不懈奋斗,党中央决定,授予蒋荣猛等186名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追授单玉厚等14名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授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党委等150个基层党组织“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这次受表彰的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是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中的优秀代表。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鲜明昭示了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生动展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追求,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政治品格,充分彰显了党的严密组织体系的强大组织力、行动力、战斗力。党中央号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以受表彰的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不懈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不断激发砥砺前行的奋进动力;始终保持顽强的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重大斗争中经得起考验,以学先进、争先进、赶先进的实际行动凝聚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的强大力量。 当前,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各项任务艰巨而繁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严峻而复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把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奋发有为、扎实工作,知重负重、攻坚克难,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附件 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一、全国优秀共产党员 (200名) 北京市 蒋荣猛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感染中心主任医师、国家感染性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 郭会敏(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内科总护士长、感染中心总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刘清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李素英(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原感染管理科主任,主任医师 庞星火(女)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主任医师 李德青(女) 东城区交道口街道福祥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任 剑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 贾晓宏(女) 北京日报社科教卫新闻部记者 郭双朝 北京建工集团总承包部副经理,北京小汤山医院升级改造工程前线指挥部副指挥长 天津市 单玉厚 滨海新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兼) 吴 琦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综合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陆 伟 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 河北省 梅建强 河北省中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任医师 阎锡新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呼吸与危重症一科主任,主任医师 甄洪月 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街街道办事处四合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山西省 范梦柏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党委委员,主任医师 张颖惠(女)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护理部副主任,主任护师 陈 浩 晋城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何建华(蒙古族) 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育文派出所原三级警长 玲 玲(女,达斡尔族) 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赛克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刘淑君(女) 锡林郭勒盟医院主任护师 辽宁省 徐英辉 大连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主任医师 王振宁(满族) 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 谷 野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院长,主任中医师 姜义双 辽宁报刊传媒集团(辽宁日报社)辽宁日报驻铁岭记者站站长 朱哨兵(满族) 本溪市桓仁县公安局华来派出所原所长 吉林省 吕国悦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刘天戟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李晓静(女) 吉林日报社科教卫部记者 黑龙江省 赵鸣雁(女)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王洪亮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症医学科一病房主任,主任医师 尚玉山 北安市铁南党员爱心志愿服务总队队长 上海市 郑军华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主任医师 张文宏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主任医师 陈尔真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黄 翔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张军萍(女) 闵行区莘庄镇康城社区党委专职副书记、社区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钱海军 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 江苏省 邱海波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任医师 徐 辉(女) 南京市中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骆 婷(女) 徐州市鼓楼区牌楼街道鼓楼花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周海江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 朱 斌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蒋大为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建淮派出所所长、淮安区石塘镇党委政法委员 浙江省 李兰娟(女)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主任医师 崔 巍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虞 洪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下沙院区副院长,主任医师 林乐清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朱红明(女)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港社区党委书记 张严峻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所党支部书记、所长,主任技师 安徽省 汪天平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党总支书记、所长,主任医师 施咏康 合肥市包河区原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 姜小敢 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外科第九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医师 张孝飞 亳州市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病区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夏晓丹(女) 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日间医疗管理中心副主任、护士长,第六党总支第二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护师 福建省 谢宝松 福建省立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杨婷婷(女) 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丰泽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叶 玲(女)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呼吸科主任医师 江西省 祝新根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刘良徛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主任中医师 杨辉利(女)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护理部副主任 刘 稳 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沙井派出所原所长 何小艳(女) 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街道办事处党员服务中心主任 山东省 孙晓光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潘 磊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科技处副处长,副主任医师 马承恩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张 静(女) 威海市立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孙文杰(女) 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蝶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河南省 何家荣 信阳市传染病医院(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党支部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樊树锋 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治安大队原四级警长 裴春亮 新乡市辉县市张村乡裴寨社区党总支书记、裴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赵 松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赵 江 南阳市中心医院呼吸内科二病区主任,主任医师 王国辉 周口市沈丘县白集镇田营村党支部书记 湖北省 张定宇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武汉市金银潭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刘智明 武汉市武昌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罗 杰 十堰市太和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十堰市西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院长,湖北医药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主任医师 陶久娣(女)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城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杜 云(女) 武汉市汉阳区龙阳街道芳草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付守芝(女) 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院区急诊科、ICU主任,主任医师 黄 恒 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尤李社区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 宏(女)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妇科肿瘤专科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孙 鹏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急诊内科副主任、西院门诊急诊党支部书记,主任医师 邵玉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新村街派出所副所长 赵俊芳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胆胰外科医师 许 旭(女) 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八里岔社区党委书记 田志坚 武汉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实验室总监 陆小霞(女) 武汉儿童医院呼吸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余锂镭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东院心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夏 剑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急救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王新卫 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戴本南 黄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谢志斌 孝感市中心医院呼吸内科三病区主任,主任医师 黄 伟 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处网络信访科科长 陈 实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徐必生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 张克强 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唐玉敏(女) 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街道董家台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刘 丽(女) 宜昌市西陵区西陵街道常刘路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熊学敏(女) 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西山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苏玉梅(女) 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街道浏河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陆合香(女) 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道铜都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湖南省 吴安华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院感染控制中心名誉主任,主任医师 徐芙蓉(女) 湖南省人民医院急诊重症监护室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刘 军 衡阳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张锡兴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主任医师 唐 述(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新城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黄卫国 郴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干部 广东省 钟南山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主任医师 张忠德 广州中医药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第二临床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主任中医师 刘 磊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王 烁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评价所原主管医师 陈 刚 广东省公安厅情报指挥中心人员管控科科长 刘 军 南方都市报社珠中江新闻部内容总监 广西壮族自治区 温汉春(女)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一病区副主任,主任医师 熊 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汤 瑛(女) 桂林市象山区南门街道翠竹路社区党委书记 海南省 王 彬 三亚市人民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辛晓艳(女) 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全科医学科副护士长 苏忠宁(黎族) 三亚市海棠区升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重庆市 周发春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急诊医学科副主任,门诊第四党支部书记,主任医师 张 晞(女)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老年病科(全科医学科)护士长 黄 霞(女) 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重症医学病区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余 建(女) 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南湖社区党委书记 曾全胜 垫江县桂溪街道党工委委员、政法书记 四川省 梁宗安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康 焰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刘 成 四川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 刘 仙(女) 成都盒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阿真能周(藏族)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森林公安局刷金寺派出所原所长 贵州省 傅小云(苗族) 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重症医学一科党支部书记、主任,主任医师 黄 艳(女)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研究所党支部委员、呼吸道传染病科科长,主任医师 张泽鑫 贵州省公安厅科技信息通信处党支部书记、处长 云南省 陈耀武(纳西族) 丽江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兼急救医学部主任,副主任医师 白 凡(傣族) 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主任 普玉忠(哈尼族)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县金水河镇金水河村隔界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外事界务员 西藏自治区 达娃仓决(女,藏族) 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那曲镇派出所所长 陕西省 易 智 陕西省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乔锦仁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原四级高级警长 韩丽春(女) 西安大兴医院麻醉手术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甘肃省 张浩军 甘肃省人民医院公共卫生与医院感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主任医师 达春和 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姜 波(女) 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牌坊路社区党委委员、第三党支部书记、社会救助专干 青海省 童世君(藏族)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马永成(回族)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冯 珂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 顾春娥(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护理部副主任 李石珍(女) 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杨建中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盖尔加斯提巴努木·阿布都热西提(女,维吾尔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华医院护士 杨正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振兴南路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中央单位 华春莹(女) 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高 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投资处副处长 李忠建 公安部铁路公安局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汉口车站派出所副所长 许宝利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二级巡视员 陈 建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湖北总队武汉支队特勤一站站长助理 宋 丹(女) 上海海关所属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科长 胡惠东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硚口区税务局一级行政执法员 张 谦 国家统计局池州调查队原党组书记、队长 刘伟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二队副队长 李卓明(女)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运输处一级调研员 黄璐琦 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 李 浩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刘正印 北京协和医院感染内科主任医师 李 群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应急中心主任 王 秋(女)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长 程远州 人民日报社湖北分社记者 梁建强 新华通讯社湖北分社新媒体报道部副主任 中央企业 黄锡璆 国机集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顾问、首席总建筑师 杨晓明(藏族) 国药集团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 杨天路 中国电信云计算分公司运行维护部(网络与信息安全部)云维护操作中心总监 何文忠 中国电科中电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 王秀红(女) 华润集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北院区门诊部主任,副主任护师 杨 鹏 中国三峡集团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电厂运行值班主任 刘宜全 中交集团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副经理 石 磊 中国电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黄河三门峡医院内科主治医师 白登文 中国海油销售湖北有限公司阳光加油站站长 刘德胜 中国信科集团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技术中心产品测试部项目群经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陈 薇(女) 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某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卞修武 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理科主任,主任医师 李忠俊 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输血科主任,主任医师 王 杨 海军第九七一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连建奇 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传染病科主任,主任医师 许 溟 火箭军政治工作部宣传文化中心报社新闻电教室主任 宋海晶 战略支援部队特色医学中心急诊医学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毛 青 火神山医院综合病区主任(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感染病科主任,主任医师) 张西京 火神山医院重症医学一科主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兼重症ICU主任,主任医师) 洪原城 火神山医院感染四科二病区主任(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〇医院呼吸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黄文杰 火神山医院感染五科一病区主任(南部战区总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 马 凌 火神山医院重症医学二科副主任(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马 壮 火神山医院感染七科一病区主任(北部战区总医院呼吸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罗廷刚 武汉泰康同济医院感染控制科医师(武警部队特色医学中心医疗保障中心感染控制科医师) 谢渭芬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院区感染三科主任(海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 李 丹(女)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院区感染控制科主任(解放军96604部队医院疾病预防控制科主任) 王敏哲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院区医务部助理员(解放军63600部队医院儿科主治医师) 江晓静(女) 中部战区总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 王福生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感染病医学部主任,主任医师 毛洪山 湖北省军区保障局局长 何洪星 武警部队北京市总队某部大队长 聂善化 武警部队湖北省总队医院门诊部副主任医师 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 (150个) 北京市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党委 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社区防控组办公室临时机关党支部 朝阳区安贞街道安华里社区党委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京港澳高速窦店公安检查站党支部 平谷区刘家店镇党委 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党委 石景山区委八宝山街道工委 天津市 天津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临时党支部 南开区体育中心街道时代奥城社区党委 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党委 河北省 河北援鄂抗疫医疗队临时党委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防治所党支部 河北省公安厅警务协作总队党支部 山西省 山西省第一批援鄂医疗队临时党支部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党委 太原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对口支援湖北省荆门市医疗队临时党总支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神华康城社区党支部 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党委 辽宁省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党委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辽宁监狱援鄂女警队临时党支部 大连瑞光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党支部 吉林省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党委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党委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党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援鄂指挥部前方指挥部临时党委 哈尔滨市传染病院党委 大庆市龙凤区三永街道澳龙社区党支部 上海市 上海援鄂医疗队临时党委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 浦东新区派驻机场疫情防控工作组临时党支部 黄浦区外滩街道宝兴居民区党总支 江苏省 南京市第二医院(江苏省传染病医院)党委 南通市崇川区和平桥街道北濠东村社区党委 盐城市公安局机关党委 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 浙江省 浙江省援武汉抗疫前方指挥部临时党委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党委 嘉善县天凝镇新联村党总支 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园社区党委 安徽省 安徽支援湖北医疗队第三批医疗队临时党支部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党委 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滨湖明珠社区党委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消防护卫部党总支 福建省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党委 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党委 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党支部 江西省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党支部 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 江西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总队党支部 赣州市章贡区赣江街道钓鱼台社区党委 山东省 山东省胸科医院党委 济南市市中区杆石桥街道乐山小区社区综合党委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临沂市人民医院感染科党支部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医院党委 郑州圆方集团党委 河南公安支援随州工作队党总支 商丘市立医院党委 湖北省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党委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医学检验科党支部 武汉市肺科医院党委 武汉市江汉方舱医院临时党委 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青和居社区党总支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卓尔控股有限公司党委 中百仓储总部第五党支部 仙桃市彭场第四联合党支部 京山市罗店镇马岭村党支部 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党委 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党委 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党委 襄阳市中心医院党委 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党委 鄂州市中心医院党委 英山县人民医院党委 大悟县中医医院党总支 随州市中心医院党委 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 湖南省 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总支 株洲市公安局科技与信息化管理支队党支部 洞口县雪峰街道双联村党总支 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 广东省 广东支援湖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医疗队临时党委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党委 珠海市香洲区委拱北街道工委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 东兴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局党支部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党支部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所党支部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重庆市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党委 重庆市渝北区机场疫情防控联动组临时党支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党委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医药产业处党支部 四川省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党委 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后坝社区党委 贵州省 贵州省将军山医院临时党委 贵州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党总支 贵州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党总支 云南省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性传染病防制所党支部 勐腊县公安局法制出入境党支部 临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党支部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党委 陕西省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党委 西安市第八医院党委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 甘肃省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处党支部 兰州市肺科医院党委 兰州新区公安局中川东区派出所党支部 青海省 青海省传染病专科医院(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党委 青海省红十字会赴武汉救护转运队临时党支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援湖北第一批医疗队临时党支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党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党支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批支援湖北医疗队(自治区人民医院重症救治医疗队)临时党总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人民医院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援鄂医疗队临时党总支 中央单位 国家监委专项工作组临时党支部 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工作专班)党支部 公安部情报指挥中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信息组)党委 长江航运总医院抗疫一线临时党支部 北京协和医院党委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肺炎应急响应防控技术组)机关一党总支五党支部 中日友好医院国家援鄂医疗队第一临时党支部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疫情防控武汉一线报道组临时党总支 中央企业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党委 国机集团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口罩机事业部临时党支部 新兴际华集团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党委 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供电公司党委 东航集团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行部党委 中国节能中节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党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感染病科党支部 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党委 解放军95118部队53分队党支部 火神山医院临时党委 火神山医院感染二科一病区(海军军医大学支援火神山医院医疗队)临时党支部 武汉泰康同济医院重症医学一科(陆军军医大学支援武汉泰康同济医院第一医疗队)临时党支部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院区感染二科(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空军第九八六医院支援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院区医疗队)临时党支部 中部战区总医院感染科党支部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感染病医学部党委 驻湖北部队抗击疫情运力支援队临时党委 武警部队特色医学中心发热门诊临时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