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在其官网发布《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2020年全国成人高考安排在10月24日至25日进行。通知要求各地指导属地高校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 在考试组织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疫情防控措施,做好考生和工作人员健康监测,设置专用隔离考场和隔离通道,配备充足的防疫物资,加强考试招生场所的清洁消毒,制定完善防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考务人员防疫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教育部要求各地要完善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等工作办法,积极采取线上等非现场方式,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防范出现疫情传播。 在招生录取规范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加强考生资格审核。各地要准确把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定位,充分体现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按照本省(区、市)确定的报名条件,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坚决防范中介机构和单位大规模组织不具备学习条件人员异地报考、录取和学习。 同时,加强对申请“录取及投档照顾政策”考生和免试入学考生的资格审查和公示,未经公示和公示不通过的考生一律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原则上于9月底前完成各类免试入学和单独考试考生的报名手续。 在考生服务和新生资格复查方面,通知强调要严格新生资格复查,各地要指导属地高校认真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加分照顾和免试入学资格证明等材料与录取新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进行比对核查,并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严防冒名顶替。 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一律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行为,提升相关服务质量和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贯彻落实《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进一步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内涵,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商业健康保险稳健发展的重要举措,在促进人民群众健康生活方式和科学运动习惯养成、提升健康水平、降低疾病发生率、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提升健康保险专业化服务水平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和目的。将保险公司健康管理服务分为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促进、疾病预防、慢病管理、就医服务、康复护理等七大类型,并对健康管理服务的概念、服务内容和实施目的进行界定,提出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是通过对客户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预防疾病发生、控制疾病发展、促进疾病康复,通过降低疾病发生率、提升健康水平,进而降低医疗费用支出。二是提出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有效性、客观性及符合伦理学要求等基本原则。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要尊重客户的知情同意权、保护客户的隐私权,确保相关数据和信息安全,及时做好服务评价反馈和投诉处理等。三是完善健康管理服务的运行规则。对保险公司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人才培养、信息系统,以及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范围和资质条件、遴选考核、合作协议、服务监督、质量评价等方面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健康管理服务的信息披露内容、原则和途径提出了要求,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强化健康管理服务的监督管理。提出了建立内部问责机制、信息报送机制、重大事故和突发群体事件应急处置与报告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此外,注重发挥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作用,支持其探索建立保险公司间健康管理业务交流平台和健康管理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并牵头制定行业管理、技术、数据等相关标准。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通知》要求,推动保险公司做好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的融合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现就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目标 围绕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突出重点、分类规范的原则,通过深入清理规范,进一步打破服务垄断,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偏高收费,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 二、清理规范的措施 各部门要组织本行业内协会商会对收取的经营服务性等收费进行梳理,包括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在此基础上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收费事项进行认真分析,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一)打破服务垄断。各部门要清理行业内协会商会开展的垄断性和强制性的服务项目,通过放开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对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由行业协会商会按合理合法、补偿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 (二)取消违法违规收费项目。各部门应要求行业内协会商会收取会费的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不得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另行收费,不得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全面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收取的入会费、赞助费、会议费、培训费、考试费、评比表彰费等收费,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三)降低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偏高、盈余较多、使用不透明、企业与社会反映较强的部分重点领域,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各部门要组织开展成本审核,督促其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降低偏高收费。 (四)规范收费行为。各部门应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规范相关收费行为,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三、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一)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方、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清理规范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各部门要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指导制定完善行业内协会商会服务规范,细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于11月30日前在“信用中国”网站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情况进行公示,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及时报送清理规范情况。各地方、各部门要全面总结评估此次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情况,将打破服务垄断、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合计减负金额等情况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材料(附光盘)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四)开展随机抽查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规范情况进行汇总梳理,结合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公示情况,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选择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抽查复核,深入了解实际收费情况。对抽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明确处理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联系人:卢 博 68501724 李 硕 685019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8月21日
中共中央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2020年9月8日)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打好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取得重大成果。 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全面落实“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总要求,在大战中践行初心使命,在大考中交出合格答卷。广大基层党组织紧急动员、有力组织、守土尽责,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广大党员挺身而出、舍生忘死、英勇奋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构筑起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严密防线,凝聚起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的强大力量,鲜红的党旗高高飘扬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 为表彰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激励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往无前、不懈奋斗,党中央决定,授予蒋荣猛等186名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追授单玉厚等14名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授予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党委等150个基层党组织“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这次受表彰的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是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中的优秀代表。他们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鲜明昭示了我们党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生动展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追求,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斗争、敢于胜利的政治品格,充分彰显了党的严密组织体系的强大组织力、行动力、战斗力。党中央号召,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以受表彰的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坚持不懈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不断激发砥砺前行的奋进动力;始终保持顽强的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重大斗争中经得起考验,以学先进、争先进、赶先进的实际行动凝聚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的强大力量。 当前,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各项任务艰巨而繁重,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严峻而复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把握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奋发有为、扎实工作,知重负重、攻坚克难,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附件 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一、全国优秀共产党员 (200名) 北京市 蒋荣猛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感染中心主任医师、国家感染性疾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 郭会敏(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内科总护士长、感染中心总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刘清泉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李素英(女)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佑安医院原感染管理科主任,主任医师 庞星火(女)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主任医师 李德青(女) 东城区交道口街道福祥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任 剑 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一支队副支队长 贾晓宏(女) 北京日报社科教卫新闻部记者 郭双朝 北京建工集团总承包部副经理,北京小汤山医院升级改造工程前线指挥部副指挥长 天津市 单玉厚 滨海新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兼) 吴 琦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医师、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综合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陆 伟 天津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 河北省 梅建强 河北省中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任医师 阎锡新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呼吸与危重症一科主任,主任医师 甄洪月 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街街道办事处四合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山西省 范梦柏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党委委员,主任医师 张颖惠(女)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护理部副主任,主任护师 陈 浩 晋城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内蒙古自治区 何建华(蒙古族) 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育文派出所原三级警长 玲 玲(女,达斡尔族) 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赛克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刘淑君(女) 锡林郭勒盟医院主任护师 辽宁省 徐英辉 大连医科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主任医师 王振宁(满族) 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 谷 野 沈阳市第六人民医院院长,主任中医师 姜义双 辽宁报刊传媒集团(辽宁日报社)辽宁日报驻铁岭记者站站长 朱哨兵(满族) 本溪市桓仁县公安局华来派出所原所长 吉林省 吕国悦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刘天戟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李晓静(女) 吉林日报社科教卫部记者 黑龙江省 赵鸣雁(女)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王洪亮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重症医学科一病房主任,主任医师 尚玉山 北安市铁南党员爱心志愿服务总队队长 上海市 郑军华 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主任医师 张文宏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主任医师 陈尔真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黄 翔 上海市铁路上海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张军萍(女) 闵行区莘庄镇康城社区党委专职副书记、社区委员会专职副主任 钱海军 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 江苏省 邱海波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任医师 徐 辉(女) 南京市中医院原党委委员、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骆 婷(女) 徐州市鼓楼区牌楼街道鼓楼花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周海江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 朱 斌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运政稽查支队一大队大队长 蒋大为 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建淮派出所所长、淮安区石塘镇党委政法委员 浙江省 李兰娟(女)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主任医师 崔 巍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虞 洪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下沙院区副院长,主任医师 林乐清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朱红明(女) 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大港社区党委书记 张严峻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所党支部书记、所长,主任技师 安徽省 汪天平 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党总支书记、所长,主任医师 施咏康 合肥市包河区原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统战部部长 姜小敢 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外科第九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医师 张孝飞 亳州市人民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病区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夏晓丹(女) 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日间医疗管理中心副主任、护士长,第六党总支第二党支部书记,副主任护师 福建省 谢宝松 福建省立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杨婷婷(女) 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丰泽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叶 玲(女)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呼吸科主任医师 江西省 祝新根 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刘良徛 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副院长,主任中医师 杨辉利(女)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医院护理部副主任 刘 稳 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沙井派出所原所长 何小艳(女) 九江市浔阳区白水湖街道办事处党员服务中心主任 山东省 孙晓光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潘 磊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科技处副处长,副主任医师 马承恩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张 静(女) 威海市立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孙文杰(女) 潍坊市寒亭区寒亭街道蝶园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河南省 何家荣 信阳市传染病医院(信阳市第五人民医院)党支部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樊树锋 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治安大队原四级警长 裴春亮 新乡市辉县市张村乡裴寨社区党总支书记、裴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赵 松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赵 江 南阳市中心医院呼吸内科二病区主任,主任医师 王国辉 周口市沈丘县白集镇田营村党支部书记 湖北省 张定宇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武汉市金银潭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刘智明 武汉市武昌医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罗 杰 十堰市太和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十堰市西苑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院长,湖北医药学院党委常委、副院长,主任医师 陶久娣(女)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新城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杜 云(女) 武汉市汉阳区龙阳街道芳草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付守芝(女) 武汉市第三医院光谷院区急诊科、ICU主任,主任医师 黄 恒 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尤李社区党委专职副书记 张 宏(女)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妇科肿瘤专科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孙 鹏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急诊内科副主任、西院门诊急诊党支部书记,主任医师 邵玉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新村街派出所副所长 赵俊芳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胆胰外科医师 许 旭(女) 随州市曾都区北郊办事处八里岔社区党委书记 田志坚 武汉华大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实验室总监 陆小霞(女) 武汉儿童医院呼吸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余锂镭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东院心内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夏 剑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急救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王新卫 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戴本南 黄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主任医师 谢志斌 孝感市中心医院呼吸内科三病区主任,主任医师 黄 伟 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处网络信访科科长 陈 实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徐必生 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书记,主任医师 张克强 湖北江汉油田总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唐玉敏(女) 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街道董家台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刘 丽(女) 宜昌市西陵区西陵街道常刘路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熊学敏(女) 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西山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苏玉梅(女) 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街道浏河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陆合香(女) 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道铜都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 湖南省 吴安华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医院感染控制中心名誉主任,主任医师 徐芙蓉(女) 湖南省人民医院急诊重症监护室护士长,副主任护师 刘 军 衡阳市中心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张锡兴 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主任医师 唐 述(女) 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街道新城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 黄卫国 郴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干部 广东省 钟南山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国家呼吸系统疾病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主任医师 张忠德 广州中医药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第二临床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中医药科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主任中医师 刘 磊 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党委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王 烁 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卫生评价所原主管医师 陈 刚 广东省公安厅情报指挥中心人员管控科科长 刘 军 南方都市报社珠中江新闻部内容总监 广西壮族自治区 温汉春(女) 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一病区副主任,主任医师 熊 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汤 瑛(女) 桂林市象山区南门街道翠竹路社区党委书记 海南省 王 彬 三亚市人民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辛晓艳(女) 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全科医学科副护士长 苏忠宁(黎族) 三亚市海棠区升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重庆市 周发春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急诊医学科副主任,门诊第四党支部书记,主任医师 张 晞(女)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老年病科(全科医学科)护士长 黄 霞(女) 重庆大学附属三峡医院重症医学病区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余 建(女) 南岸区花园路街道南湖社区党委书记 曾全胜 垫江县桂溪街道党工委委员、政法书记 四川省 梁宗安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康 焰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重症医学科主任,主任医师 刘 成 四川省医疗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党总支书记、主任 刘 仙(女) 成都盒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阿真能周(藏族)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森林公安局刷金寺派出所原所长 贵州省 傅小云(苗族) 遵义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重症医学一科党支部书记、主任,主任医师 黄 艳(女)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研究所党支部委员、呼吸道传染病科科长,主任医师 张泽鑫 贵州省公安厅科技信息通信处党支部书记、处长 云南省 陈耀武(纳西族) 丽江市人民医院副院长兼急救医学部主任,副主任医师 白 凡(傣族) 普洱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主任 普玉忠(哈尼族)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县金水河镇金水河村隔界村民小组党支部书记、外事界务员 西藏自治区 达娃仓决(女,藏族) 那曲市色尼区公安局那曲镇派出所所长 陕西省 易 智 陕西省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乔锦仁 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原四级高级警长 韩丽春(女) 西安大兴医院麻醉手术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甘肃省 张浩军 甘肃省人民医院公共卫生与医院感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主任医师 达春和 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主任医师 姜 波(女) 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城街道牌坊路社区党委委员、第三党支部书记、社会救助专干 青海省 童世君(藏族)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副主任,主任医师 马永成(回族)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副主任医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 冯 珂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 顾春娥(女)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护理部副主任 李石珍(女) 银川市金凤区长城中路街道党工委书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杨建中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盖尔加斯提巴努木·阿布都热西提(女,维吾尔族)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华医院护士 杨正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振兴南路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中央单位 华春莹(女) 外交部新闻司司长 高 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投资处副处长 李忠建 公安部铁路公安局武汉铁路公安局武汉公安处汉口车站派出所副所长 许宝利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二级巡视员 陈 建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湖北总队武汉支队特勤一站站长助理 宋 丹(女) 上海海关所属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科长 胡惠东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硚口区税务局一级行政执法员 张 谦 国家统计局池州调查队原党组书记、队长 刘伟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执勤二队副队长 李卓明(女)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运输处一级调研员 黄璐琦 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 李 浩 中国中医科学院西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 刘正印 北京协和医院感染内科主任医师 李 群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应急中心主任 王 秋(女)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长 程远州 人民日报社湖北分社记者 梁建强 新华通讯社湖北分社新媒体报道部副主任 中央企业 黄锡璆 国机集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顾问、首席总建筑师 杨晓明(藏族) 国药集团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 杨天路 中国电信云计算分公司运行维护部(网络与信息安全部)云维护操作中心总监 何文忠 中国电科中电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 王秀红(女) 华润集团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二职工医院北院区门诊部主任,副主任护师 杨 鹏 中国三峡集团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峡电厂运行值班主任 刘宜全 中交集团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副经理 石 磊 中国电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黄河三门峡医院内科主治医师 白登文 中国海油销售湖北有限公司阳光加油站站长 刘德胜 中国信科集团武汉烽火众智数字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技术中心产品测试部项目群经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陈 薇(女) 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某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卞修武 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理科主任,主任医师 李忠俊 陆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输血科主任,主任医师 王 杨 海军第九七一医院院长,主任医师 连建奇 空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传染病科主任,主任医师 许 溟 火箭军政治工作部宣传文化中心报社新闻电教室主任 宋海晶 战略支援部队特色医学中心急诊医学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毛 青 火神山医院综合病区主任(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感染病科主任,主任医师) 张西京 火神山医院重症医学一科主任(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麻醉科副主任兼重症ICU主任,主任医师) 洪原城 火神山医院感染四科二病区主任(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一〇医院呼吸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黄文杰 火神山医院感染五科一病区主任(南部战区总医院呼吸内科主任医师) 马 凌 火神山医院重症医学二科副主任(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〇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副主任医师) 马 壮 火神山医院感染七科一病区主任(北部战区总医院呼吸内科主任,主任医师) 罗廷刚 武汉泰康同济医院感染控制科医师(武警部队特色医学中心医疗保障中心感染控制科医师) 谢渭芬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院区感染三科主任(海军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消化内科主任医师) 李 丹(女)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院区感染控制科主任(解放军96604部队医院疾病预防控制科主任) 王敏哲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院区医务部助理员(解放军63600部队医院儿科主治医师) 江晓静(女) 中部战区总医院感染科主任医师 王福生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感染病医学部主任,主任医师 毛洪山 湖北省军区保障局局长 何洪星 武警部队北京市总队某部大队长 聂善化 武警部队湖北省总队医院门诊部副主任医师 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 (150个) 北京市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党委 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社区防控组办公室临时机关党支部 朝阳区安贞街道安华里社区党委 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京港澳高速窦店公安检查站党支部 平谷区刘家店镇党委 北京铜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党委 石景山区委八宝山街道工委 天津市 天津国家紧急医学救援队临时党支部 南开区体育中心街道时代奥城社区党委 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党委 河北省 河北援鄂抗疫医疗队临时党委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防治所党支部 河北省公安厅警务协作总队党支部 山西省 山西省第一批援鄂医疗队临时党支部 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党委 太原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党委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对口支援湖北省荆门市医疗队临时党总支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青春山街道神华康城社区党支部 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党委 辽宁省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党委 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辽宁监狱援鄂女警队临时党支部 大连瑞光非织造布有限公司党支部 吉林省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党委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党委 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党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援鄂指挥部前方指挥部临时党委 哈尔滨市传染病院党委 大庆市龙凤区三永街道澳龙社区党支部 上海市 上海援鄂医疗队临时党委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 浦东新区派驻机场疫情防控工作组临时党支部 黄浦区外滩街道宝兴居民区党总支 江苏省 南京市第二医院(江苏省传染病医院)党委 南通市崇川区和平桥街道北濠东村社区党委 盐城市公安局机关党委 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 浙江省 浙江省援武汉抗疫前方指挥部临时党委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党委 嘉善县天凝镇新联村党总支 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园社区党委 安徽省 安徽支援湖北医疗队第三批医疗队临时党支部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党委 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滨湖明珠社区党委 安徽民航机场集团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消防护卫部党总支 福建省 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党委 福建省福州结核病防治院党委 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党支部 江西省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症医学科党支部 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 江西省公安厅科技信息化总队党支部 赣州市章贡区赣江街道钓鱼台社区党委 山东省 山东省胸科医院党委 济南市市中区杆石桥街道乐山小区社区综合党委 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临沂市人民医院感染科党支部 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医院党委 郑州圆方集团党委 河南公安支援随州工作队党总支 商丘市立医院党委 湖北省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党委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医学检验科党支部 武汉市肺科医院党委 武汉市江汉方舱医院临时党委 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街青和居社区党总支 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卓尔控股有限公司党委 中百仓储总部第五党支部 仙桃市彭场第四联合党支部 京山市罗店镇马岭村党支部 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党委 鄂东医疗集团市中医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党委 荆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心医院党委 襄阳市中心医院党委 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党委 鄂州市中心医院党委 英山县人民医院党委 大悟县中医医院党总支 随州市中心医院党委 十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 湖南省 常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总支 株洲市公安局科技与信息化管理支队党支部 洞口县雪峰街道双联村党总支 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 广东省 广东支援湖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医疗队临时党委 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党委 珠海市香洲区委拱北街道工委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党委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 东兴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局党支部 海南省 海南省人民医院重症医学科党支部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所党支部 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重庆市 重庆市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中心党委 重庆市渝北区机场疫情防控联动组临时党支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党委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医药产业处党支部 四川省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党委 巴中市巴州区西城街道后坝社区党委 贵州省 贵州省将军山医院临时党委 贵州省公安厅技术侦察总队党总支 贵州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党总支 云南省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性传染病防制所党支部 勐腊县公安局法制出入境党支部 临沧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党支部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第三人民医院党委 陕西省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党委 西安市第八医院党委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党委 甘肃省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处党支部 兰州市肺科医院党委 兰州新区公安局中川东区派出所党支部 青海省 青海省传染病专科医院(青海省第四人民医院)党委 青海省红十字会赴武汉救护转运队临时党支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援湖北第一批医疗队临时党支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党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党支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批支援湖北医疗队(自治区人民医院重症救治医疗队)临时党总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人民医院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援鄂医疗队临时党总支 中央单位 国家监委专项工作组临时党支部 中央宣传部新闻局(工作专班)党支部 公安部情报指挥中心(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信息组)党委 长江航运总医院抗疫一线临时党支部 北京协和医院党委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肺炎应急响应防控技术组)机关一党总支五党支部 中日友好医院国家援鄂医疗队第一临时党支部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疫情防控武汉一线报道组临时党总支 中央企业 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党委 国机集团国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口罩机事业部临时党支部 新兴际华集团际华三五零二职业装有限公司党委 国家电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供电公司党委 东航集团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飞行部党委 中国节能中节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党委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陆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感染病科党支部 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党委 解放军95118部队53分队党支部 火神山医院临时党委 火神山医院感染二科一病区(海军军医大学支援火神山医院医疗队)临时党支部 武汉泰康同济医院重症医学一科(陆军军医大学支援武汉泰康同济医院第一医疗队)临时党支部 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院区感染二科(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空军第九八六医院支援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光谷院区医疗队)临时党支部 中部战区总医院感染科党支部 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感染病医学部党委 驻湖北部队抗击疫情运力支援队临时党委 武警部队特色医学中心发热门诊临时党支部
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 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 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 国函〔2020〕12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工作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对标国际先进贸易投资规则,吸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制度环境,为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作出更大贡献。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要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加强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精心组织,大胆实践,在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方面取得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服务业开放发展、创新发展提供示范引领。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北京市深化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推进,组织开展督促和评估工作,确保《工作方案》各项改革开放措施落实到位。 五、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 国务院 2020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 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决策部署,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聚焦重点优势产业和重点示范园区,努力探索服务业开放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新路径,逐步形成与国际先进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和要素供给体系,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综合示范区)。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基本健全以贸易便利、投资便利为重点的服务业扩大开放政策制度体系,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产业竞争力显著增强,风险防控有力有效,为全国服务业扩大开放提供更强的示范引领。 到2030年,实现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资金跨境流动便利、人才从业便利、运输往来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基本建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的服务业开放体系,服务业经济规模和国际竞争力进入世界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在服务业重点行业领域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1. 深化科技服务领域改革。通过无偿资助、业务奖励和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众创空间、创业基地发展。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探索形成市场化赋权、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制度。支持部属院所在京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打造智慧城市。 2. 推进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加快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引导社会机构依法开放自有数据,支持北京市在特定领域开展央地数据合作,推动政务数据与社会化数据平台对接。研究境内外数字贸易统计方法和模式,打造统计数据和企业案例相结合的数字贸易统计体系。研究建立完善数字贸易知识产权相关制度。 3. 加强金融服务领域改革创新。推进金融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相关政策在京实施。支持社会资本在京设立并主导运营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支持外资投资机构参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逐步放开公开市场投资范围限制。按照中央部署,进一步推动新三板改革,全面落实注册制,切实提升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打造服务中小企业的平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服务平台并提供相关服务。支持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股权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转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优先在北京市允许跨国公司设立外商独资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在京财务公司获得结售汇业务资格,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买方信贷和延伸产业链金融业务。支持更多外资银行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研究适时允许在京落地的外资银行稳妥开展国债期货交易。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参与境内黄金和白银期货交易。支持具有一定规模、运营稳健的在京外资法人银行申请参与公开市场交易。允许外资银行获得人民银行黄金进口许可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主承销资格。支持相关企业通过收购、参股等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支持证券公司从事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业务。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推动北京铁矿石交易中心等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依法合规探索开展非标准仓单交易等多种交易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商品定价机制。 4. 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支持开展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和自动驾驶地图应用,建设京沪车联网公路。探索建立适应海外客户需求的网站备案制度。 5. 促进商贸文旅服务提质升级。支持王府井步行街在营造国际化消费环境和优质营商环境、打造国际化消费区域等方面先行先试。优化市内免税店布局,统筹协调在机场隔离区内为市内免税店设置离境提货点,落实免税店相关政策。 6. 推动教育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加大国际教育供给,完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布局,允许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外籍人员子女入学。探索引进考试机构及理工类学科国际教材。鼓励外商投资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推进一批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 7. 提升健康医疗服务保障能力。适度放宽对医药研发用小剂量特殊化学制剂的管理。支持设立国际研究型医院或研发病床,加速医药研发成果孵化转化进程。支持医疗器械创新北京服务站和人类遗传资源服务站在北京市内开展业务,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和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机构开拓国际市场,搭建中医药健康养生国际综合服务平台。探索研究保障就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土地供给政策。研究利用国有企业自有土地和房屋开办养老机构的支持政策。 8. 推进专业服务领域开放改革。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试点。探索建立过往资历认可机制,允许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建筑设计、规划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经备案后,可依规办理工作居留证件,并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服务,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金融领域有法律法规考试等特殊要求的,须通过相关考试并符合要求的条件)。允许北京市实施对金融等服务领域国际执业资格的认可。除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外,允许境外人士在北京市内申请参加我国相关职业资格考试(不含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支持境外评级机构设立子公司,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充分发挥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平台作用。允许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经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报司法部备案后,在北京市特定区域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提供仲裁服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 9. 推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联动发展。探索飞机维修企业航空器材包修转包修理业务口岸便利化措施,支持企业提升国际航空器材维修市场竞争力。鼓励中外航空公司运营国际航线,允许外国航空公司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和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两场”运营。建设国际航空货运体系,制定促进北京航空货运发展政策,支持扩大货运航权。优化完善货运基础设施设备,鼓励航空公司在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投放货运机队。完善航空口岸功能,提升高端物流能力,扩展整车、平行进口汽车等进口功能。 (二)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在重点园区示范发展。 10. 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依托,打造创业投资集聚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优化创业投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长期投资,个人股东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条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支持在现行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框架下,设立私募股权转让平台,拓宽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探索赋予区内科创企业更多跨境金融选择权,逐步实现非金融企业外债项下完全可兑换。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对氢能、光伏、先进储能、能源互联网等领域,采取“负面限制清单+正面鼓励清单”的专项清单组合管理模式。 11. 以“一园一区”等为基础,打造数字贸易发展引领区。立足中关村软件园,推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的国际互认,试点数据跨境流动,建设国际信息产业和数字贸易港,探索建立以软件实名认证、数据产地标签识别为基础的监管体系。立足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特定区域,在数字经济新业态准入、数字服务、国际资源引进等领域开展试点,探索数据审计等新型业务。 12. 以未来科学城、怀柔科学城等为依托,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创新发展。支持未来科学城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建设能源互联网、促进电力大数据创新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落实支持科技创新、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建设一批国际合作产业园区,支持外商在北京中德国际合作产业园、北京中日国际合作产业园投资通用航空领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开展急救转运服务。支持在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北京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放宽自动驾驶测试道路和测试牌照管理权限,支持建设面向全国的第三方自动驾驶测试平台,支持北京市智能汽车基础地图应用试点工作。 13. 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为承载,打造云应用及开源软件生态集聚区。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外资股比限制。鼓励外资依法依规参与提供软件即服务。探索制定相关标准,以云计算平台建设为抓手,分级分类推动数据中心建设。鼓励国际知名开源软件代码库和开发工具服务商在京落地,支持开源社区交流平台、代码托管平台和应用服务平台的建设。 14. 以金融街、国家级金融科技示范区、丽泽金融商务区为主阵地,打造金融科技创新示范区。进一步支持依法开展金融科技创新活动。支持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依法设立金融科技公司。探索开展适合科技型企业的个性化融资服务。在京设立国家金融科技风险监控中心。 15. 以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和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为依托,支持文化创新发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银行文创专营分支机构、文化证券、文化产业相关保险、文化企业股权转让平台等以试点方式开展文化金融项目。支持隆福寺地区打造高质量的艺术品服务平台,开展艺术品快速通关及相关仓储等服务。对区内影视类文化企业制作的影视作品,优化审查流程。优先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和游戏版号。 16. 以通州文化旅游区等为龙头,打造新型文体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在通州文化旅游区,鼓励举办国际性文娱演出、艺术品和体育用品展会(交易会),允许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优化营业性演出许可审批。立足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北京),聚焦文化传媒、视听、游戏和动漫版权、创意设计等高端产业发展,开展优化审批流程等方面试点。支持在中国(怀柔)影视基地建设国际影视摄制服务中心,为境内外合拍影视项目提供服务便利。 (三)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创新体系。 17. 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支持在特定区域内试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放宽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拓展“单一窗口”服务领域,全面提升业务应用率,加强特色功能建设。利用区块链技术,建设京津冀通关物流数据共享平台,实现三地跨境贸易数据“上链”。探索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开展服务业企业投资项目“区域评估+标准地+承诺制+政府配套服务”改革。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央企总部及其从事投资理财、财务结算等的子公司、分公司持续在京发展。 18. 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即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相关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研究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实施境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列目规则的专用航空零部件,研究单独设立本国子目。 19. 提升监管与服务水平。在具备条件的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进政务服务综合窗口“区块链+电子证照”应用。探索对新经济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新技术新产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施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工程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在民用和简易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推行建筑设计师负责制。落实不动产登记机构主体责任,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完善行业管理、用户认证、行为审计等管理措施。 20.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开展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试点期限内,将技术转让所得免征额由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适当放宽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范围和条件,具体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确定。探索建立公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质物处置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 21. 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推动京津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多式联运协同发展,构建服务京津冀、辐射全国的陆海空口岸体系。积极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构建产业计量技术创新中心,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打造“源头培育—资本催化—中试扩大—量化推广—技术转移”先行示范区,建设跨区域协同创新平台。 22. 开展政策联动创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施行的服务业领域的开放政策,凡符合北京发展定位的,北京市均可按程序报批后在进一步深化服务业扩大开放工作中进行试点。支持北京市复制推广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熟试点经验。 (四)优化服务业开放发展的要素供给。 23.推进资金跨境流动便利。在北京市特定区域内,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试点。研究推动境外投资者用一个人民币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处理境内证券投资事宜。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北京市特定区域内银行可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在全市范围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试点,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商提供货物贸易外汇综合服务。研究探索实物资产跨境转让的场内外汇结算模式,提升外汇资金结算效率。允许出口商在境外电商平台销售款项以人民币跨境结算。给予在京中资机构海外员工薪酬结汇便利化政策。 24. 规范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探索建立数据保护能力认证等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推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和评估试点。制定北京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在数据流通、数据安全监管等方面加快形成开放环境下有创新的监管体系。探索区块链技术在数字贸易治理中的应用。 25. 提供国际人才工作生活便利。对境外高端人才给予入出境便利,便利其境内经常项目项下合法收入办理个人赡家款项下购汇汇出,便利其在便利化额度外结汇缴纳随行子女在境内就读国际学校学费。优化外国人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证件审批流程,逐步实现外籍人才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窗受理、同时取证”。探索“推荐制”人才引进模式。允许外籍人员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开办和参股内资公司。建设国际人才全流程服务体系。推动国际人才社区建设。 26. 完善土地支持和技术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实施综合用地模式,在用途、功能不冲突前提下,明确可兼容的用地类型和比例,实现一宗地块具有多种土地用途、建筑复合使用(住宅用途除外),按照不同用途建筑面积计算土地出让金,不得分割转让。保障产业链用地。开展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试点,支持离岸创新创业,支持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 四、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本工作方案各项措施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8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7〕86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9〕16号)各项政策措施继续实施,遇有与本工作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工作方案规定执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指导,积极给予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商务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综合示范区建设,共同做好跟踪督促和经验总结,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及时推广成功经验。北京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综合示范区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管理队伍。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试点需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对综合示范区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商务部要及时进行梳理和研究,不断调整优化措施,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级 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 国发〔202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隆重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三批80处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予以公布。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抗战纪念设施、遗址的保护管理,做好抗战史料文物和英烈事迹的发掘整理、宣传陈展工作,广泛组织开展群众性拜谒、参观活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充分认清日本法西斯侵略者犯下的罪行,牢记中华民族抵御侵略、奋勇抗争的历史以及中国人民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的巨大民族牺牲和重要历史贡献,学习宣传抗日英烈的英雄事迹,大力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和抗战精神,进一步增强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国务院 2020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 北京市 冀热察挺进军司令部旧址陈列馆 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马栏村 白乙化烈士陵园 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河北村 天津市 中共中央北方局旧址纪念馆 位于天津市和平区黑龙江路隆泰里19号 河北省 陈庄歼灭战旧址 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岔头镇横山岭水库东岸 遵化市长城抗战烈士陵园 位于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石门镇石门四村 冀南山底抗日地道遗址 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山底村 中国人民抗日军政大学陈列馆 位于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浆水镇前南峪村 冀南烈士陵园 位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南大街103号 白洋淀雁翎队纪念馆 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白洋淀景区 冀中烈士陵园 位于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曙光西路66号 山西省 山西国民师范旧址革命活动纪念馆 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北路245号 八路军总司令部北村旧址 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北村 武乡县八路军烈士陵园 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故县乡里庄村 町店战斗纪念园 位于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町店镇町店村 左权烈士陵园 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辽阳镇北街村陵园街 白求恩模范病室旧址 位于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耿镇镇松岩口村 雁门关伏击战遗址 位于山西省忻州市代县雁门关镇太和岭口村 内蒙古自治区 华北军第五十九军抗日阵亡将士公墓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54号 绥蒙抗日救国会旧址纪念馆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玉泉二巷11号 乌不浪口抗日烈士陵园 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四义堂村 辽宁省 东北抗日义勇军纪念馆 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东关村 虎石沟万人坑纪念馆 位于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圣水寺村 侵华日本关东军护路守备队盘山分队旧址陈列馆 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东段13号 吉林省 丰满万人坑遗址 位于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家村 辽源市二战盟军高级战俘营旧址展览馆 位于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大街4907号 东北沦陷时期辽源矿工墓陈列馆 位于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泰安大路5048号 杨靖宇将军殉国地 位于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濛江乡靖宇村东 敦化市烈士陵园 位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翰章乡翰章村 黑龙江省 尚志烈士陵园 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北环街92号 汤原烈士陵园 位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汤原县京抚路中段 上海市 侵华日军罗泾大烧杀遇难同胞纪念地 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海星村水源涵养林内 江苏省 侵华日军南京利济巷慰安所旧址 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利济巷 云台山抗日烈士陵园 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云台村鸭塘自然村 车桥战役烈士陵园 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车桥镇车北村 阜宁县芦蒲烈士陵园 位于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芦蒲镇芦蒲村 茅山新四军纪念馆 位于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茅山风景区万福路 浙江省 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司令部旧址 位于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梁弄镇晓岭街 新四军苏浙军区旧址 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煤山镇 安徽省 野寨抗日阵亡将士公墓 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天柱山镇野寨街50号 大别山烈士陵园 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1号 岩寺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 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滨河南路39号 新四军第四支队纪念馆 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高峰乡东港村 福建省 大田“第二集美学村”旧址 位于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玉田村 江西省 老虎山抗日英烈陵园 位于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龙潭镇龙潭村 山东省 鲁中抗日战争展览馆 位于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阳东大街43号 黑铁山抗日武装起义纪念馆 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四宝山街道太平村 马鞍山抗战遗址 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太河镇小口头村 玉皇顶抗日武装起义遗址 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北路29号 牛头镇抗日武装起义纪念碑和陈列馆 位于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台头镇巨淀湖畔 徂徕山抗日武装起义磨山峪旧址 位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磨山峪村 大青山革命烈士陵园 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双堠镇东梭庄村 渊子崖烈士纪念塔 位于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板泉镇渊子崖村 苏村烈士陵园 位于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张寨镇苏村 湖西革命烈士陵园 位于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南城街道健康路1号 河南省 杜八联革命纪念馆 位于河南省济源市坡头镇泰山村 湖北省 宜昌市夷陵区南边抗日将士陵园 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张家口村 鄂南抗日根据地指挥中心旧址 位于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麻羊垴 赵家棚抗日烈士陵园 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赵棚镇振兴街2号 新四军第五师纪念馆 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芳畈镇白果树湾 湖南省 岳麓山忠烈祠 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赫石坡 广东省 中国文化名人大营救纪念馆 位于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社区 广东人民抗日游击队珠江纵队司令部旧址 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街道南桥村槟榔山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三将军殉职纪念塔和八百壮士墓 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七星公园内 重庆市 特园 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街道嘉陵桥东村35号 张自忠烈士陵园 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双柏路516号 四川省 川军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 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少城街道祠堂街 贵州省 独山深河桥抗战遗址 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麻万镇 云南省 施甸县抗日江防遗迹群 位于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 滇缅公路惠通桥 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腊勐镇腊勐社区 滇西抗日战争纪念碑 位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仙池路雷牙让山 陕西省 安吴堡战时青年训练班革命旧址 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安吴镇安吴堡村 中共中央西北局旧址 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 延安凤凰山麓革命旧址 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凤凰大街20号 国立西北联合大学旧址 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甘肃省 八路军驻兰办事处纪念馆 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314号、甘南路700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 斩竹湾抗日英烈纪念碑 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西贡区斩竹湾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冼星海纪念馆 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俾利喇街151—153号 缅甸 仁安羌大捷纪念碑 位于缅甸马圭省仁安羌市伊洛瓦底江畔 巴布亚新几内亚 中国抗战将士和遇难同胞陵园 位于巴布亚新几内亚东新不列颠省拉包尔市郊 俄罗斯 中国东北抗日联军教导旅与红军远东第2方面军第88独立步兵旅英烈纪念设施 位于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叶拉布加镇维亚茨克耶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也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社会救助体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统筹救助资源、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为重点,完善法规制度,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有力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坚持统筹兼顾,加强政策衔接,形成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1.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完善体制机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 2.打造多层次救助体系。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同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3.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 4.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解困脱困。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5.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档或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6.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结合财力状况合理制定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财产标准或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对统一的区域救助标准或最低指导标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7.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8.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衔接,发挥制度合力,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 9.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方式,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 10.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11.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 12.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调整优化国家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13.发展其他救助帮扶。鼓励各地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等服务。开展取暖救助,使寒冷地区的困难群众冬天不受冻。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为其减免相关费用。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保障,做好与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14.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 15.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16.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压实各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责任,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做好长期滞留人员落户安置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 17.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措施和紧急救助程序。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分析研判对困难群众造成的影响以及其他各类人员陷入生活困境的风险,积极做好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适当提高受影响地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把因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相关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强化对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18.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对互联网慈善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推进信息公开,防止诈捐、骗捐。 19.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20.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21.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 22.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开通“12349”社会救助服务热线,逐步实现全国联通。 23.全面推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致贫原因,统筹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实施社会救助措施的意见,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异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24.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发挥各级核对机构作用。 25.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事项申请、办理、查询等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依法依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立法。完善社会救助统计制度。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 (二)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救助任务重、财政困难地区倾斜。 (三)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实施基层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要统筹研究制定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加强业务培训,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对困难群众有感情的社会救助干部队伍。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国际疫情持续蔓延,世界经济严重衰退,我国外贸外资面临复杂严峻形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强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稳住外贸主体,稳住产业链供应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更好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保障出运前订单被取消的风险。2020年底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根据外贸企业申请,可合理变更短期险支付期限或延长付款宽限期、报损期限等。(财政部、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复制或扩大“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风险分担,对出口信用保险赔付额以外的贷款本金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商业银行在“信保+担保”条件下,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以多种方式为外贸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参与外贸领域融资风险分担,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外贸企业融资支持。(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银行机构结合内部风险管理要求,与资质较好的外贸类服务平台进行合作,获取贸易相关信息和资信评估服务,优化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更好服务外贸企业。(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口信贷投放。更好发挥金融支持作用,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投放,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尽快推动在有条件的地方新增一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力争将全国试点总量扩大至30个左右,带动中小微企业出口。(商务部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现有渠道,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物流发展和海外仓建设等。鼓励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支持海外仓建设。(商务部牵头,财政部、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不断优化退税服务,持续加快退税进度。加大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使更多符合认证标准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成为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基金等方式,支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培育一批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共建的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借助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平台,完善产业转移对接机制。鼓励中西部、东北地区发挥优势,承接劳动密集型外贸产业。(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力度。对纺织品、服装、家具、鞋靴、塑料制品、箱包、玩具、石材、农产品、消费电子类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企业,在落实减税降费、出口信贷、出口信保、稳岗就业、用电用水等各项普惠性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各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助力大型骨干外贸企业破解难题。研究确定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名单,梳理大型骨干外贸企业及其核心配套企业需求,建立问题批办制度,推动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在进出口各环节予以支持,“一企一策”做好服务。研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大型骨干外贸企业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支持措施。(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展对外贸易线上渠道。推进“线上一国一展”,支持和鼓励有能力、有意愿的地方政府、重点行业协会举办线上展会。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在规定范围内,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拓市场,参加线上线下展会。发挥好国内商协会、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作用,积极对接国外商协会,帮助出口企业对接更多海外买家。(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进一步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继续巩固压缩货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进一步推动规范和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在有条件的口岸推广口岸收费“一站式阳光价格”,提升口岸收费透明度和可比性。加大对出口企业提供技术贸易措施咨询服务力度,助力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推进扩大油脂油料、肉类、乳品市场准入,促进进口,保障市场供应。(海关总署负责) 十一、提高外籍商务人员来华便利度。在严格落实好防疫要求前提下,继续与有关国家商谈建立“快捷通道”,为外贸外资企业重要商务、物流、生产和技术服务急需人员往来提供便利。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来华复工复产外国人全面实施“快捷通道”。参照“快捷通道”有关做法,本着“防疫为先、确保必需、压实责任、体现便利”原则,对来华从事必要经贸、科技等活动的外国人作出便利性安排。支持地方结合当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特点,开通专有通道,便利外商入市采购,优先安排在华常驻外商尽快返华入市。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逐步有序恢复中外人员往来。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分阶段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总量,在防疫证明齐全的情况下,适度增加与我主要投资来源地民航班次,便利外籍商务人员来华。(各地方人民政府,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移民局、民航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给予重点外资企业金融支持。外资企业同等适用现有1.5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加大对重点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进出口银行5700亿元新增贷款规模可用于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企业。各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摸清辖区内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及经营情况,及时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重点外资企业信息,加强各地外资企业协会等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推动开展“银企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保障重点外资企业融资需求。(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商务部、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大重点外资项目支持服务力度。对全国范围内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的重点外资项目,梳理形成清单,在前期、在建和投产等环节,内外资一视同仁加大用海、用地、能耗、环保等方面服务保障力度。(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鼓励外资更多投向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的便利化,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培训和宣传解读,着重加强对疫情防控等应急领域企业的政策服务,吸引更多外资投向高新技术和民生健康领域。(科技部牵头,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降低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门槛。降低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外资研发中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量要求,鼓励外商来华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提升引资质量。(财政部牵头,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站位、积极作为、狠抓落实。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政策在本地区落地见效。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0年8月5日
关于信贷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的通知 发改规划〔2020〕1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各分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特别是县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加强新型城镇化等“两新一重”建设的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以适应农民日益增加的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为目标,以县城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标的,按市场化原则建立健全政银企对接长效机制,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当先导”功能和逆周期调节作用,调动商业性金融和工商资本积极性,下沉大银行服务重心,以融资促进投资、以投资提振消费,大力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为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提供支撑。 二、支持领域 聚焦县城及县级市城区,特别是120个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重点对以下领域建设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一)县城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支持区位布局合理、要素集聚度高的产业平台(主要是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内的产业园区、各省份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内的特色小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智能标准生产设施、技术研发转化设施、检验检测认证设施、职业技能培训设施、仓储集散回收设施和文化旅游体育设施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县城新型基础设施。支持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5G网络、物联网、车联网和骨干网扩容等。支持市政公用设施数字化改造项目,包括改造交通、公安和水电气热等领域终端系统等。支持大数据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集约化数据中心、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和产业数字化平台等。支持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项目。 (三)县城其他基础设施。支持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支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等交通设施、水气热等管网设施以及改造老旧小区。支持商贸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配送投递设施、冷链物流设施和农贸市场等。支持商业步行街和特色街区等消费集聚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游客集散中心、体育公园等。 三、信贷条件 (四)建设项目条件。项目符合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的政策导向,依规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项目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其他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未来经营收入或借款人其他收入可覆盖贷款本息。项目资本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标准,资本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比例或先于贷款到位。项目符合所申请贷款银行的其他贷款条件。 (五)借款人条件。借款人为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公益二类或经营类事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人具有承担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投资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具备财务可持续能力,具有良好信用状况。借款人符合所申请贷款银行的其他准入条件。 四、配套政策 (六)安排专项信贷额度。六家银行总行每年分别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额度,专项用于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制定专项信贷支持细则,细化提出目标任务、信贷条件、信贷政策和组织实施方式。适时研究优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较多的省级分行给予奖励。 (七)实行优惠信贷政策。六家银行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项目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按照项目实际需要,给予原则上不超过20年的中长期贷款。综合运用借款人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以及在建项目资产抵押、收费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优先开展尽职调查、优先进行审查审批、优先安排贷款投放。对借款人综合实力较强、贷款需求较大、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项目,发挥六家银行业务互促、优势互补的效用,通过银团贷款方式予以协同支持。 (八)加强财政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优先安排财政性资金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促进项目的经营性现金流与贷款条件相匹配。各地区通过提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为项目资本金比例等方式,加强与六家银行信贷投放的配套衔接。有条件市县可成立政策性风险补偿基金或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五、组织实施 (九)加强协同协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六家银行总行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协调解决信贷支持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的重大问题。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各市县报送有贷款需求的项目,梳理形成初步项目清单并推介至六家银行省级分行,由其开展尽职调查并反馈符合基本办贷条件项目清单后,每季度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协调分送六家银行总行,由其按审批权限自行或推动省级分行进行审查审批并发放贷款。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六家银行总行每季度末将信贷支持情况及项目清单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十)推进落实落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严把政策关,优选项目、精准投资,加强对项目实施的跟踪督促。六家银行省级分行要强化项目尽职调查、信贷投放等关键环节管理,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监督项目贷款使用情况,确保贷款专款专用。各市县要加强项目谋划设计,科学论证项目可行性,推广公益性与有经济效益的建设内容合理搭配实现资金平衡的运作模式;加强项目储备,加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环评、选址、施工许可、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成熟一批、实施一批;严把项目标准,规范开工建设、不留后遗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