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笔贷款,我们企业可真的坚持不下去了,没想到纳税信用真的能换来真金白银,感谢税务部门的及时帮助!”近日,通城县祥和玻璃纤维制品厂在通城县税务局麦市分局的帮助下,收到了农行麦市支行的19万元“银税贷”。 今年以来,通城县税务局深入贯彻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活动要求,安排工作专班到企业上门走访,了解企业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为企业纾难解困,在走访企业过程中发现,通城县祥和玻璃纤维制品厂面临资金周转难的问题,针对企业遭遇的困境,麦市税务分局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结合企业近几年按时缴纳税款并一直是B级纳税人资质,向企业介绍了通过“银税互动”,获得“银税贷”这一解决方案。 “我向来走访的税务干部反映了企业的困难,他们不仅提供解决办法,还派专人跟进,指导我们准备贷款申请资料,积极牵线搭桥向银行提供我们企业的情况。仅仅2个工作日,我们就拿到了银行提供的19万元‘银税贷’,解了复工复产燃眉之急。”通城县祥和玻璃纤维制品厂负责人葛志明说道:“这是我们用守信纳税换来的真金白银,有了这笔钱,我心里一下子有底了,厂里马上进入高效运转状态。”
记者日前从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活动,合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场地资源,自7月20日起,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申报人应当对申报登记地址的权属关系、法定用途、安全使用、租赁协议、地址信息有效性等方面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对作出不实承诺和虚假承诺的申报人,将予以严惩并向社会公示,直至撤销登记。 此外,从7月20日起,天津市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天津各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以自主将集中在各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地的市场主体地址全部或一部分用来进行集群登记,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
一、起草背景 疫情发生以来,我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产业链、资金链都受到很大冲击,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严重短缺,复工复产需要系统的金融支持,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和流动性困难。为此,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金融办)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2月下旬就着手谋划,开展调查研究,协调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争取国家金融政策支持,研究制定我省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措施。文件形成后,多次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市州、金融机构和企业意见,提交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二、主要特点 《若干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落实中央"六稳""六保"要求,用足用好用活中央各部委支持湖北的金融政策,保资金、增信贷、降成本、控风险,做到规模应扩尽扩、投放应贷尽贷、成本应降尽降、手续应简尽简、还款应延尽延。具体讲有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进一步强化政策传导。《若干措施》对中央各项抗疫及恢复生产的金融政策进行具体细化,对省政府前期出台的"30条"中金融政策措施进行了再细化再落实,体现了政策的集成性和传导性。 二是打出金融供给的组合拳。《若干措施》针对企业纾困需求,从贷款规模、金融产品、融资成本、尽职免责、不良容忍度监管等,一揽子提出金融供给的政策,是一套政策组合拳。 三是强调金融服务的全覆盖。《若干措施》突出普惠性、全覆盖,对所有受疫情直接冲击的企业,特别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物流运输、文旅商贸、三农企业等,都纳入金融支持的范围,让所有企业都能享受政策红利。 四是建立推动政策落实落地的工作机制。《若干措施》强调工作落实,有目标、有任务、有分工、有督办,明确了政策措施的落实主体、平台、机制、责任,确保惠企暖企政策不落空,快速落地见效。特别是在工作落实平台上,提出建设"企业金融服务方舱",帮扶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主要政策措施 《若干措施》包括九个部分,共26条: 一是用好用足政策性信贷资金。主要是落实人总行再贷款再贴现、定向降准等政策,要求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执行优惠贷款利率。 二是加大信贷投放。从总量和结构上提出要求,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信贷目标进行量化,2020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增速,余额和新增不低于去年水平,国有大型银行省分行上半年增速不低于30%,全年增速不低于20%。 三是帮助企业纾解融资困难。要求加大延期还本付息、无还本续贷、争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工作力度,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1个百分点以上。 四是完善金融机构评价考核体系。适当降低2020年盈利性指标考核权重、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等,为金融机构大力支持我省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创造条件。 五是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直接纳入上市后备"银种子"并优先纳入"金种子",落实企业IPO、股票公开发行、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优先审核及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债券发行"绿色通道"等政策。 六是充分发挥保险风险保障功能。对受疫情影响的财产险、人身险投保理赔的便利性、保障性以及农业保险发展提出具体要求。 七是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市县本级尚未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可依法合规申请设立1家;明确了担保费再担保费减免及财政、银行、担保联动支持融资担保业发展的相关意见。 八是充分发挥综合金融服务作用。对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发挥类金融机构的金融补充功能提出了相关要求。 九是加大激励帮扶力度。对推进"企业金融服务方舱"建设、建立纾困资金或过桥资金、营造良好的金融营商环境等提出意见。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紧紧围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信、优化营商环境作出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分别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以及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近年来,一些地方由于财力不足、资金不到位等种种原因,地方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不时发生。《条例》出台有利于依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得到及时支付,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切实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规定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明确迟延支付责任,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对于如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条例》从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者公示。二是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失信惩戒。三是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针对社会各方面高度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源头治理、适度监管引导、强化责任义务等措施,建立起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预防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法规制度。
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营活动和金融服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利,7月16日,来自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 银保监会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等级的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意见》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制度、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及时启动应对预案,健全风险管理,确保基本金融服务功能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应对突发事件金融服务应当坚持常态管理原则、及时处置原则、最小影响原则、社会责任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体系。董(理)事会是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决策机构,对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承担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经董(理)事会批准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政策。《意见》称,银行保险机构至少每三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检验应对预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验证应对预案中有关资源的可用性,提高突发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银行保险机构对灾难备份等关键资源或重要业务功能至少每年开展一次突发事件应对预案的演练。 在业务和风险管理方面,“第十九条”对借款人的支持措施上,《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前已经发放、受突发事件影响、非因借款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的各类贷款,应当考虑受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调整贷款回收方式,可不收取延期还款的相关罚息及费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仅以贷款未及时偿还为理由,阻碍受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其他针对突发事件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一条”银行支持措施上,《意见》表示,为切实服务受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的客户,支持受影响的个人、机构和行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供减免受影响客户账户查询、挂失和补办、转账、继承等业务的相关收费;与受重大影响的客户协商调整债务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等;为受重大影响的客户提供续贷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信贷等业务审批流程等措施。 根据公告,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7月17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从本月起到11月底,我省开展为期5个月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坚决查处医保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 省医保局、省卫健委日前联合印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全省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按照《方案》要求,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基础上,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将通过抽查复查、飞行检查等措施,对全省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针对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及其诊疗服务行为,突出治理重点,分门别类“对症治理”。对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治理违规收费、重复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无指征诊疗、套餐式检查、套餐式治疗、高套病种、将临床实验项目违规纳入医保报销等行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重点治理虚假结算、人证不符、诱导住院、无指征住院等行为。 《方案》明确,专项治理主要针对不合理收费、串换项目(药品)、不规范诊疗、虚构医疗服务问题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如将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串换为目录内收费,收治明显未达到住院指征的患者入院治疗,伪造、变造、虚构医疗服务结算,开展与自身资质不符的诊疗服务并纳入医保结算等问题,进行逐项检查,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专项治理中,对于自查整改期限结束前,主动足额退回违法违规所得,全部整改到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自查整改期限结束后,在抽查复查或飞行检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自查整改不力,未按时足额退回违法违规所得,或仍然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公开曝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六、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八、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九、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十、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十一、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财税〔201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8日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国性、跨区域、海域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国家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海洋科学调查和勘测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海域海岛调查,海洋生态预警监测,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地方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地方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地方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国务院部门直接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国务院部门直接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地方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地方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省级、市(地)级或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全国性、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地方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地方落实的任务,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国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全国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国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地方性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地方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地方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具有重要的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方各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非国家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将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分类确定为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深远海和极地生态预警监测,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全国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海洋权益维护,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和履约,公海、国际海底和极地相关国际事务管理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保护监管,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地方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我国管辖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全球海平面变化及影响评估,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等事项,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国境跨区域和重点国有林区、中央直接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方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地方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法律法规,全国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研究制定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地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自然资源部直接管辖和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确认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将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确认为地方财政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投入保障。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推进省以下改革。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将适宜由地方更高一级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厦门市税务局依托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根据近百个评价指标的“精准画像”,完成了全市35.48万户企业的年度纳税信用级别评价。评价结果显示,厦门的企业纳税信用状况持续向好,其中A级企业数量大幅上升,达到2.48万户,较上年增加1.27万户,A级企业的数量以及占比实现翻倍增长。 据悉,税务部门依据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等4个维度,近100项评价指标,综合评价企业纳税人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分为ABMCD共5个等级。税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 此次纳税信用评价,除A级企业实现数量翻倍增长外,厦门市B级和M级企业数量稳中有升,达到28.07万户,较上年增加了1.88万户,M级以上企业户数占全市企业户数的86.1%,表明福建省企业纳税信用持续提升。与此相对应,C级和D级企业数量共计4.93万户,其中扣除状态异常户4.46万户,C级和D级企业数量较上年减少近1万户,占比较上年下降超过2个百分点,表明失信群体内部结构在向好转化。 众所周知,良好的纳税信用能给企业带来许多实惠,如申请“银税互动”纳税信用贷款、一次性领取更多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等,反之则会受到多种限制。因此,多数企业都十分重视纳税信用的评价结果。 建信鹭一租赁(厦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飞机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在此次纳税信用评价中,由于存在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情况,系统自动不予评A,年度评价结果为B级。 得知评价结果后,公司财务负责人赵维铭第一时间向税务部门提出了复评申请。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随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在向企业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后发现,建信鹭一主要经营飞机租赁服务,按季度收取租金,所以按季申报属于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对此,税务机关判定将该不予评A的指标置为无效,复评后企业信用级别更新为A级。 “本来以为复评肯定要经过一系列繁琐的流程,最少需要十天半个月吧,没想到三天就完成了。” 赵维铭对税务机关的办事效率表示赞赏,“被评为A级后,我们公司一次可以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的时候也可以即时办理,看似很简单的一个举措,但对于我们从事飞机租赁服务的企业来说,在日常经营上是真切的便利。” 据了解,企业除了可以申请“纳税信用复评“以外,针对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还推出了“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作为失信主体的自我纠错机制,为纳税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提供了权利救济的途径。该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全市约2万户企业得益于信用修复机制提高了评价分数,其中有2393户企业评价级别升至A级;另有238户D级企业修复后提升了信用级别,停止实施D级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