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公安机关专门开设绿色通道,帮助我们顺利前往海外进行生产经营。”不久前,某水泥集团几十名员工完成出入境业务办理,负责人杨某向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表达诚挚谢意。 原来,该集团是一所具有对外劳务经营资质的跨国企业,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近年在莫桑比克、埃塞俄比亚、科特迪瓦等国家建立了建材生产合作项目。 根据营商环境便民利企规范要求,公安机关提前告知需要准备的办证材料,开通“绿色通道”,进行网络预审、简化手续、特事特办,让该企业数十名员工在对外合作协议规定时间内拿到出国护照,确保海外工厂顺利投产。 这是公安机关全力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切实为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的一个缩影。 2019年5月7日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召开两年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党委部署,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公安“放管服”改革,制定并全面落实《公安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群众60项措施》,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昆仑2020”专项行动,侦破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1.6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7万名,涉案总价值180亿元;开通运行企业诉求平台,受理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举报投诉线索2.5万条,赢得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服务重大发展战略 海南出台59国入境旅游免签政策吸引77.1万人次外国游客入境海南旅游;苏浙沪皖联合印发长三角区域口岸签证代转作方案,便利外籍人才区域内流动;广东制定全省公安机关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4方面20项重点工作……为促进重点区域开放和高质量发展,公安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服务本地需求的作用,为外籍人才和企业提供精准服务。 北京CBD国际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整合19家职能部门的120项服务项目,实行外国人工作居留许可“一门受理”。上海为200多名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家属通过上海自贸区管委会推荐等方式办理永久居留、900多名外籍人才通过市场化认定方式办理永久居留。浙江联合外专部门,实现“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一件事”办理时限从2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统计数据显示,自国家移民管理局成立以来,截至2020年底,共批准1.3万人永久居留。国家移民管理局还开发建成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让港澳居民和华侨持出入境证件享受交通、金融等9个领域35项服务便利,平台累计核验出入境证件3200万次。 为更好满足境外人员旅游、工作、生活驾车需求,公安机关全面推行简化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办理手续、申领临时驾驶许可、放宽港澳台居民换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等措施,实现与比利时、阿联酋、法国等国家驾驶证互认。 严厉打击涉企犯罪 双电源开关,系高层楼房电梯、风机等不允许停电的重要设备上的自动转换装置。一旦出现问题将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重大危害。 2020年,河南开封公安机关成功打掉一个生产销售假冒双电源开关产品案犯罪团伙,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6处,现场查扣各类假冒名牌电源开关10余种1200余台,并将相关违法犯罪线索通报当地市场监管局,售出的伪劣产品已全部追缴,对已安装使用的产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更换。 两年来,公安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区域,重拳出击,强力震慑,侦破一批重特大案件,打掉一批犯罪链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安全稳定的服务环境。 ——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实体市场开展执法行动4.1万次,组织开展销毁侵权假冒商品活动260余次;挂牌督办168起重特大案件,联合有关部门挂牌督办85起重点案件,有力打击震慑了侵权假冒违法犯罪。 ——仅2020年,侦破合同诈骗案4184起,职务侵占案1339起,挪用资金案514起。紧密结合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打掉盘踞在建筑工程、矿产资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涉黑组织1256个,侦办“套路贷”案件7331起。 ——开展“惠民利企大调研大走访”活动,主动走访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6万余名、权利人企业2.6万余家、各界群众25万余人、行政部门和检法机关8600余家,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去年以来,包括多家国外知名品牌权利人企业在内的60余家企业致信感谢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犯罪,表示对中国市场的健康发展充满信心。 深化改革便民利民 “以前需要开车跑好几百公里,走好几天才能办理的业务,现在在家门口就能办成,真的太方便了!”牧民激动地说道。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交管支队不断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将群众日常办理频繁、接触最多的办理驾驶证延期换证、驾驶证延期审验等12项业务,一同授权给全盟各地边境派出所,实现边境农牧民“就近办、便捷办”。 打通“堵点”,扫清“痛点”。 两年来,公安机关将业务延伸到末梢,将服务权限授权到基层,着力打通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全面缩短了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时限。治安、网安、禁毒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时限普遍缩短5日以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审批时限由20日缩短为5日,时限压缩达75%。 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全面实施。公安机关设立异地受理点2.6万个,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3.8万个,累计为群众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4300万余张,受理身份证挂失申报信息3300万余条。 驾驶证“全国通考”、机动车“全国通检”等改革措施全面落地,窗口改革已惠及8亿多人次,互联网服务惠及近22亿人次,为企业群众减少办事成本600多亿元。8000多万群众享受到跨省异地考试、车检、补换证等便利,215万群众异地处理交通违法522万起,“车驾管”便民利企改革效果不断涌流。 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900余项公安政务服务事项“一站式”查询、办理、评价,累计注册用户92.5万人,累计业务办理量383.2万笔,平均减少企业群众办事跑动量约53%,减少材料提交量约49%,压缩办事时间约44%。 砥砺前行,春华秋实。全国公安机关将始终牢记职责使命,聚焦新时代法治公安建设,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不断提升服务社会发展大局各项能力,忠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
日前,商务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商务部将持续推进电子商务诚信建设,推动《电子商务企业诚信档案评价规范》贯彻落实,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依托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诚信经营承诺,自主建立维护诚信档案,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记者注意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七部门近日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此,高峰说:“《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细化网络直播营销领域各类主体的权责边界,明确各方责任,营造更有利于业态健康稳定发展的制度环境。” 如何规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高峰表示,商务部将按照职责分工,主要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信用约束,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依托全国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开展诚信经营承诺,自主建立维护诚信档案,公开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制定《B2C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交易规则制定指南》等行业标准,更好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落实相关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是开展创建示范工程,深入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和整改调整,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带动行业健康发展。
近期,成都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将打击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向社会作出五项公开承诺,实施全警反诈,实现6月底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案数下降。 会上通报,近期成都全市公安机关侦破了一大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700余人,刑事拘留人数同比上升80%;捣毁涉案窝点20个,收缴涉案设备22套。公安机关共关停涉案及可疑电话200万余个,冻结涉案账户1.8万余个、资金上亿元。 公安机关共处置涉诈预警信息70余万条,避免群众受损金额1.1亿元。 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面核查涉案手机卡、银行卡,重拳打击收贩卡团伙及其犯罪网络,严厉打击惩治行业“内鬼”。近期,成都公安机关共打掉“两卡”团伙11个,刑事处罚344人,收缴银行卡600余张、电话卡300余张,实施惩戒502人。
国家卫健委、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发布《关于印发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明确在12月底前,将完成打击涉疫苗犯罪、核酸检测领域违法违规、医疗“回扣”“红包”等乱象行为,同时加大不正之风案件联合惩戒力度,并对医疗不正之风涉案药品和耗材实施信用评级。 根据《工作要点》,九部门将深入开展打击涉疫苗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疫苗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走私,以及疫苗接种过程中发生的非法行医和以疫苗为幌子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 开展回扣问题专项排查检查,将医疗机构负责人、重点科室负责人和涉及药品、器械、耗材、试剂、设备、基建等科室岗位负责人作为回扣治理重点,进一步畅通针对“红包”、回扣等问题的投诉举报渠道,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严查快结。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名称,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等行为,整治医疗美容行业使用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保健品领域乱象,严厉打击线上和线下“号贩子”“黑救护”“黑医院”“黑诊所”以及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依法严厉打击、严肃惩戒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包括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等。 《工作要点》强调,对纠风工作中发现的医商勾结、利益输送、商业贿赂、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及问题线索要严查快结。要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市场,对涉案的药品和耗材实施信用评级,采取限制或中止挂网、采购,披露失信信息等约束措施。 九部门要求,确保新冠肺炎疫情不出现规模性输入和反弹,是2021年卫生健康工作的首要任务,今年纠风将坚决维护疫苗接种工作顺利实施,打击核酸检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疫苗领域制假售假、非法经营、走私,以及疫苗接种过程中发生的非法行医和以疫苗为幌子进行诈骗等犯罪行为。
从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营销部获悉,5月起,新疆电力用户用电交费信息将正式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意味着电力用户一旦拖欠电费,相应记录将可能体现在相关征信报告中,将对个人或企业生产方面造成影响。 据了解,电力客户交费信息参与银行系统信用信息服务业务数据共享后,可为银行方生成用户的电力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提供原始用电数据信息。 电力征信的建立将对电力用户交费和诚信用电情况起到有效监管作用。如果交费信用存在不良记录,将被列入征信系统失信名单,失信个人将在交通出行、个人出国、积分落户、评先评优、求职升迁等方面受到影响;作为企业用户,在信用评级、办理贷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商务合作等方面将有所影响。 据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营销部工作人员黄华介绍,将用电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欠交电费、窃电及违约用电等行为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提高电力用户诚信用电和交费意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 据了解,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新疆支行于2019年签订《征信系统共享商务信用信息合作协议》,2020年年底实现双方网络及数据联通,目前数据推送测试已完成。双方通过合作,共同促进优化社会营商环境,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下一步,将进一步探索芝麻信用、发改委“信用中国”和“信易贷”及中电联电力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应用,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良好引导作用,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意见》指出,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总体平稳,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加强从业管理、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等7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根据《意见》,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开展经营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住建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条规定旨在避免“高进低出”以低价换市场的行为,淘汰为资金池而盲目扩大规模的企业。因为“高进低出”是不可持续的,只能依靠扩大房源而维持运营,常常以资金链断裂为终结。 《意见》要求,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住建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对于租金水平的管理,《意见》要求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此外,各地还需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此外,《意见》指出,发挥住房租赁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则,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海南省医保局日前公布《海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至4月30日,拟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征求意见稿共八章。 其中关于信用评价的规定中提出,对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记分并实行加减分,按年度评定信用等级并实行动态管理。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个月,记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记分。原记分记录作为历史数据保存在信用档案中备查。 对医保服务人员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值扣分制,并根据失信扣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对参保人信用评价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参保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实行信用分值扣分制,并根据失信扣分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关于信用信息的应用,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信用等级为“信用优秀”和“信用关注”的信用主体可以分别给予激励和惩戒。 对信用等级为“信用异常”的信用主体,可给予以下惩戒措施: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机构类信用主体失信信息,有效期为1年;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解除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医保定点;将失信信息推送至海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实施信用记录与考核、职务职称晋升挂钩;禁止机构类信用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或个人在有效期内从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的相关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日前,教育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草案进一步完善了对于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和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拟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记者注意到,草案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草案规定,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将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表示,今年3月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明确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行为入刑,此次草案系与之相衔接,将冒名顶替行为的表述尽可能相统一,同时通过提高参加考试的时间成本,进一步加大对该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储朝晖认为,冒名顶替事件往往不是单靠顶替者一个人的力量达成的,被顶替者也往往是经过精心策划被选定的,“要查清这个链条上的组织者,刑法修正案对此也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要从重处罚链条上参与组织的人员。” 而对于如何彻底消除冒名顶替事件,储朝晖表示,加大法律的约束和惩罚力度只是一个方面,此举可以对冒名顶替者及组织人员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但若要从源头遏制冒名顶替事件发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考试程序等相关规范,做到两者相统一。 目前,教育部正在对规范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校外培训管理等问题开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待条件成熟,在对教育领域法律统筹修改时,会对规范教育培训机构、为孩子减负方面的内容一并作出规定。
银保监会近日印发《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综合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和信用信息资源,增强“能贷会贷”服务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手段,积极参与“银税互动”“银商合作”“信易贷”等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将公共涉企数据与机构内部金融数据有机结合,改进业务审批技术和风险管理模型,为小微企业准确“画像”,实现金融资源向长尾客户的精准“滴灌”。 根据《通知》,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要继续实现增速、户数的“两增”目标,其中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继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支持。 《通知》提出,着眼小微企业融资“痛点”“弱点”,补齐信贷业务短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创新完善针对小型微型企业法人的信用评价模型、风险管控技术和批量授信审批机制,扩大信贷服务覆盖面,并着力优化开立对公账户、支付结算等基础金融服务。 具体机制体制上,《通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敢贷愿贷”内部机制,不折不扣落实普惠金融类指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中权重占比10%以上,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等政策要求。在内部考核中,银行金融机构要明确区分不良贷款容忍度与贷款质量管理目标,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有机结合;综合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和信用信息资源,增强“能贷会贷”服务能力。 《通知》表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等业务,盘活信贷存量,用于持续投放小微企业贷款。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探索完善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同时,强化监管引领督导,推动营造更好外部环境。推动深化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建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用好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的“指挥棒”,以评价为载体,做好监管政策宣讲辅导和政策后评估,对辖内银行小微信贷投放、机制体制、产品模式、规范服务、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体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环节,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深入开展政务诚信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方面,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要按照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要求,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执行和依法监督。 二是坚持政务公开。推进阳光行政,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公开政务信息,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坚持勤政高效。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继续清理、削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行网上服务、并联服务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措施,不断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四是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的履行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五是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二)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三)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四)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五、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人民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人民政府信用评级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出台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协作配合。 (二)加快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法规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国务院 2016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