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建设,不仅有助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可以保护购房者、业主等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帮助他们更加实时、准确地了解企业的诚信情况。为增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各地通过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开展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监管、拓展评价结果应用渠道,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山西:对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扣分严重 2014年3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2020年12月研究制定了《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在山西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和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企业。 《办法》中部分评价标准值得关注,比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评价,如果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扣分严重。对于关注度较高的乱收费问题也予以评价,例如企业违规向购房人收取与商品住房配套的水、电、气、暖安装费用以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费用的,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明确,通过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于被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主体,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选对象,向社会宣传,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监控标准。对于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主体,依法暂停企业资质证书评审,依法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向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发出预警提示,依法对企业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地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同时,对于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相关人员出资、实际控制的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黑龙江: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动态评价管理机制 2019年12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对存在一房多售、逾期未回迁安置和开发建设项目烂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通知》要求,健全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制定并实施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等相关规章制度,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2019年底前,对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两等(A、B)四级AAA、AA、A、B进行信用评价,实行动态评价管理机制。 《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全面实行项目资本金监管制度。各地要将项目资本金监管相关内容作为新出让土地合同的必要内容。《通知》要求,加大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巡检巡查力度,对超资质开发、无预售许可销售、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逾期未回迁安置、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企业以及开发建设项目烂尾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管和查处。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要通过停止网签、预售、资质升级等措施进行严厉惩戒和限制。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有烂尾、逾期未回迁安置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相关问题未整改完毕前,禁止新项目开发建设。各地要及时跟踪掌握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展情况,对于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不及时解决、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群众信访问题集中、资金断链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建立项目台账,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及时预警,防范市场风险。 重庆:加快建立完善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近年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积极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先后发布《重庆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等文件。同时,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协会持续开展重庆市房地产企业综合测评、产品兑现力测评等一系列品牌活动,进一步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不断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目前房地产开发进入新阶段,面临一系列新形势,比如房地产融资管理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发生转变,市民的住房需求升级,房地产产品的内涵更丰富,房地产建造方式迎来变革,针对这些新的情况,持续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修订,提高信用评价体系的公信力,引导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加强行业信用评价的宣传工作。对于信用评价流程、办法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广泛宣传,围绕信用政策和知识开展多形式的宣传和推广,使宣传工作常态化和日常化,切实提高宣传效果,为企业建立展示诚实守信好形象的平台,树立行业信用好标杆。 加大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向行业主管部门、金融机构、信用管理相关部门及时推介,为企业在相关监管政策、融资政策等方面争取支持,继续为获得高等级信用的企业争取更多的帮扶政策。 西藏:"商品房交易与考试招生挂钩"将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为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20年8月,西藏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并发布了2020年度全区房地产开发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名单。 信用评价对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房产测绘单位纳入信用记录。企业和机构报送信息后,相关部门将按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的程序进行评价、定级、公示、发布。 《通知》明确,围绕“六稳”“六保”任务要求,结合《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商品房屋减免租金的,由自治区住建部门列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社会公益行为”加分类,按实际减免租金金额,以0.2分/万元标准折算加分分值,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同时,根据《西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促进就业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估价机构、测绘单位每聘用1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期以上劳动合同),记信用分1分;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每聘用1名西藏籍高校毕业生(签订2年期以上劳动合同),记信用分0.5分,可累计,不封顶。房地产业类企业若2年(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未聘用过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减信用分5分。 《通知》提出,西藏将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将“商品房交易与考试招生挂钩”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查证核实将公开曝光,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宁夏:排名全区前十企业可享受预售资金“零监管” 2020年底,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通过对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方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将房企信用等级分为AA、A、B三个等级,对各不同级别企业的预售许可和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分级管理,其中信用等级为AA的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方面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后,就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有效为房地产企业进行“减负”。 《管理办法》对信用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更多政策扶持,信用等级为AA的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方面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后,就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各地在制定预售资金监管分类指标时,也对该类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最优惠政策,监管最高额度不超过预售资金的10%,且年度得分排名全区前十的企业可享受预售资金“零监管”。 《管理办法》和《标准》通过明确企业综合信用得分应用范围,并实施差异化管理,旨在建立完善全区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健全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宁夏房地产市场管理。下一步,宁夏还将持续深入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方式方法,进一步完善监管理念,在房地产信用管理方面力求做到精细化,切实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行业监管机制,确保宁夏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江苏南京:差异化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2020年12月,由南京市建委牵头,发改、规划资源、房产、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制定的《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旨在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政策指引。 《办法》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将进一步树立开发企业诚信意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办法》明确,在基本分80分基础上,采用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 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信用等级即时直接确认为D级:因开发企业违法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违反告知承诺制经发现后拒不整改的,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等开发商责任,造成工程烂尾,无法正常交付的,但及时处置,未造成非常严重后果的;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故意或因管理不当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毁的;因开发企业违规(违规拆改、违法改建、违法扩建、虚假宣传、质量违规、装修标准不符、销售违规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开发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信用等级即时直接确认为E级企业:因开发企业违法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因挪用商品房预售款等开发商责任,造成工程烂尾,无法交付的,造成非常严重后果。 按“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开发企业信用不同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其中,信用等级最高的A级企业将得到政策、评优等方面的重点激励。对C级开发企业给予一定的警示措施;对D级、E级实施一定的惩戒措施。 四川成都:A级及以上企业优先推荐参与政策性住房项目招投标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2020年11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产品生产者,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进行相关处罚。 《征求意见稿》指出,出现“部、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7种情形,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出现“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等8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监控名录。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成都市、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还将采取“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农业农村局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生产主体享受的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商请发改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健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江苏徐州:综合多方信息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水平 2020年10月,《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信用评价由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信用主体自主申报及对信用主体的日常监管情况,结合其它相关信用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综合分析,量化评价其建设、开发经营信用水平。《细则》明确,徐州行政区域新注册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继承其母公司和房地产法人股东信用评价信息。反之,项目公司的信用情况,也将影响其母公司和法人股东信用。 信用主体信用考核得分由信用主体基本信用考核分、业绩和获奖分、项目管理考核分三部分组成。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且至少保持六个月:建设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建设项目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日期延迟交付90天及以上或开发建设过程发生停建180天及以上现象(以各地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相关材料为依据),且信用主体负主要责任的(不可抗力除外);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集中交付后因质量安全问题发生两次以上集体上访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信用主体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同一开发建设项目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且信用主体未及时做出有效处置的;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信用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擅自更改购房人姓名(购房人直系亲属除外),经约谈后仍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商品房预售款资金监管规定,且商品房销售后,不能及时将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造成购房人无法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引发投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预(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 山东东营:逐步淘汰一批实力弱信用差的企业 今年2月,东营市2020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全市共有186家开发企业参加2020年度信用评价,共收集有效信用信息926条,其中良好信用信息909条,不良信用信息17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山东众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25家企业被评定为AAA级信用企业,东营恒瑞地产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被评定为AA级信用企业,胜利油田胜宏置业有限公司等145家企业被评定为A级信用企业,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被评定为B级信用企业,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被评为C级信用企业。 不同信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行政审批、行业表彰、预售许可等方面将实行差别“待遇”。对评定为AA级以上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对评定为B级和C级企业实行严格信用限制,逐步淘汰一批实力弱、信用差的企业,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构,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广东佛山:更新“红黑榜”纳入标准并增加“不评定信用等级” 1月4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是基于2015年原政策的修订更新,沿用原政策信用评价计分规则等6项,并就“红黑榜”纳入标准、“僵尸企业”信用评定办法等10个方面进行深化。 此次《办法》更新了“红黑榜”纳入标准等事项,以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管理效果。《办法》对企业纳入“红名单”的条件进行了限制:需同时满足前两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上年度信用评级为A级或受到市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对纳入“黑名单”的行为进行了列举,主要列举了行为较为恶劣以及对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影响较大的事项。 对于企业的信用评价,《办法》增加“不评定信用等级”这个级别。考虑到实践中存在一些分值较高、但名不副实的“僵尸企业”或从业人员,为保证信用评价的公平、公正,评定年度内,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未在信用信息系统更新确认基本信息或申报经营活动的,下一年初系统重新计算年度初始信用分值时,对该房地产企业或从业人员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并标识为“不定级”。 【点评】 踏踏实实向制造业学习 近日,万科董事会主席郁亮表示,“三道红线”“双集中”等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房地产行业明确进入了管理红利时代,最大的变化是房屋回归居住属性,房地产回归实业属性。未来的竞争会更加全面和激烈,行业的出路只有一条,“踏踏实实向制造业学习,通过劳动挣加工制造和服务的钱。” “房地产应向制造业学习”,代表的是企业的一种自觉。十多年前,每户家庭的家电“三大件”已基本普及,家电市场开始逐渐饱和接近“天花板”。但经过残酷的行业洗牌,存活下来的龙头企业比如美的、格力、海尔,最终都凭借好产品、好服务和好的经营管理能力赢得了市场,给股东创造了良好的回报。如今,在“房住不炒”的政策大背景下,房地产业也正在进入一个质量为王、服务为王的新阶段。 但这样一种优胜劣汰并不应完全靠企业的自觉来实现,毕竟相对于家电产品而言,住房的品质、质量对于住户的生活有着更大的影响。在网络上搜索“住房倒塌”时,我们仍能看到不少近年来新近发生的此类事故,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如果质量安全不过关,对住户的生命安全都是一种威胁。在这一背景下,在房地产开发广泛开展信用监管,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购房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信用监管机制的引进等于客观上提高了房地产行业的进入门槛,让那些实力、资金、技术不能胜任的企业,特别是一些在以往的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污点”的企业,无法再进入这一行业。例如黑龙江省提出,对于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特别是有烂尾、逾期未回迁安置等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相关问题未整改完毕前,禁止新项目开发建设。这样的方式,必将倒逼企业更加重视各项管理,加快市场的优胜劣汰过程。 其次,信用监管机制的引进也将为购房者提供更好的消费依据。例如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方行为进行量化记分,将房企信用等级分为AA、A、B三个等级;在南京,采用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通过这样一种信用等级的划分,不但企业更加清楚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而且也让消费者在购房时有了更加可靠的参考。某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再想光靠夸大的广告宣传来吸引消费者,恐怕已经不灵了。 需要指出的是,信用监管在房地产开发的开展还刚刚起步,目前还存在着各地方标准不统一,信用评分、分级选取指标差异较大,各地方信用信息难以互联共享等客观问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监管效力的发挥。毕竟,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不是地方企业,甚至很多龙头企业的开发范围是全国性的,这也要求我们尽早出台全国性的房地产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2016年4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实施《装备制造业标准化和质量提升规划》,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政府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一方面要把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管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弘扬工匠精神,追求精益求精,生产更多有创意、品质优、受群众欢迎的产品,让制造业蓬勃发展。”如今,房地产企业提出了向制造业学习的口号。同样,我们相信,总理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对房地产行业同样适用。 房地产行业的存量竞争时代刚刚开始,踏踏实实向制造业学习还是必需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二是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健全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是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四是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 (三)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四)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五)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 三、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五、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依托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应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 六、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区、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率先垂范,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有效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也不得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实现异地互认。(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发展改革委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有关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加快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制定管理办法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出台的标准及其具体认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失信行为反复出现、易地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信息归集共享作用,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推进地方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机制,形成全面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时动态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充分利用国家“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减少人为因素,实现公正监管,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监管对象的扰动。(国务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推动征信、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切实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信息采集、加工、应用等方面的专业作用。鼓励相关部门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民银行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作用,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在各地区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信用监管规则和标准,及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将信用监管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国家标准。(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其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7月9日
日前,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总体来看,《办法》对直播平台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等机制、措施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在年龄和直播内容方面,《办法》规定,直播营销人员和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此外,《办法》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明确直播营销行为8条红线,其中包括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直播间标题、封面,直播间布景、道具、商品展示等重点环节的设置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等。 针对社会舆论广泛关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进行了多处强化规定。例如,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在网购时,购买者的历史评价成为影响不少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因素。《办法》特别提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严哲瑀律师认为,《办法》对行业发展将发挥良性促进作用,在直播带来利润和流量的同时,直播平台也需要承担更重的平台治理责任。
——从信用视角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4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整合了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明确市场主体诚信和监管要求,包括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等。 近年来,伴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使我国经济即使在疫情等多重冲击下仍保持着较大韧劲。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市场主体数量新增6000多万户。其中,仅去年个体工商户就新增1000多万户,直接带动两亿多人就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接受《中国信用》杂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把行之有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这是巩固我国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客观要求。《草案》明确市场主体登记流程要“化繁为简”,同时也提出了“奖罚分明”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有利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承诺代证 促市场主体登记“化繁为简” 4月初的一天,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陈公社区胥记炸鸡汉堡店一派繁忙的景象,食品经营许可证粘贴在店面醒目的位置。“这张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今天上午领取的,还‘热乎着’。”宋女士笑着说,“我们提前提交了材料,今天上午在现场签订承诺书后,就拿到了许可证。流程简化,效率提高,让我们节省了很多时间成本。” 以往,从事小型餐馆经营的业户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仅需要自己筹备相关材料,还需要等待核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后达到合格标准,最少得需要10个工作日才能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让许多有意经营此类生意的业户“望而却步”。如今,德城区实施的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的告知承诺制,业户只需要由镇街、社区帮办代办人员代为提交相关材料,现场签订承诺书后,便可“秒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实现“当天领证,当天开张”。 优化流程减少办事群众的等待时间,增加市场主体的创业积极性,“一减一增”背后体现的是,告知承诺制激发市场活力的巨大潜力。《草案》提出,要提升登记便利度,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网上办、异地可办。同时,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记者注意到,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在食品安全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事项办理中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在群众办事过程中实现了减材料、减时间、减环节。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的信用承诺制大大缩减了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契合了《草案》关于提升登记便利度、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的要求。”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市场主体在申请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往往需要提交各类支撑材料,且很难一次性提交完毕。为准备这些材料,他们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因此可能会错过不少商机。信用承诺制度的推行将能够使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申报材料不齐备的条件下提前获得行政许可,并因此可以占有市场的先机,这是保障诚信主体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制度设计。” 分级分类 让监管资源“精准亮剑” 《草案》提出,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名长期从事地方信用工作的人员对《草案》这一举措十分赞同。“告知承诺制简化了审批流程,这其实是有更加科学高效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提供支撑。”他告诉记者,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和诚信度,鼓励企业诚信经营,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信用分级分类已成为地方创新监管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双赢之举。前不久,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放射源利用单位开展辐射项目“双随机”抽查工作。与以往不同的是,当地首次在检查对象抽取过程中引入了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工作人员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经“创建抽查任务”“按相对原抽取比例”“主体、人员随机配对”等环节后,系统在38家企业中按照5种信用评价类别对应的不同抽查比例,自主生成一份抽检企业及抽查人员的列表,其中A类2家,B类4家,一一对应、一目了然。 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类。同时,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相对抽取比例分别为30%、50%、100%、150%、200%。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双随机”基础上,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为依据的分级分类监管,不仅让监管更精准有效,对企业来说也是一次正向反馈:企业的环境信用是有用的。 “相较于传统的监管方式,信用监管能够更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看来,信用监管已从过去的市场监管领域上升为整个政府监管的基础性机制之一。 奖罚分明 树市场环境“诚信之风” 4月15日,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就《黑龙江省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举行新闻发布会。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朱江在会上表示,黑龙江省坚持用改革办法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阳光透明、预期明确、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让守信者更便利,对失信者“共享即惩戒”,这体现着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结果运用的重要导向。《草案》要求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强处罚针对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记者注意到,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时,有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情形的,除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处理外,负有主要责任的商事主体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受委托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的代理人三年内不得再代办商事登记申请。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定》正式实施近一个月来,已带来多方面积极变化,其中,加大对虚假注册行为人的信用惩戒制度,营造了更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表示,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则,有利于夯实市场主体责任和权利,以法定形式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营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同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更多市场主体进入公平竞争赛道,促使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发展。 评论: 壮大市场诚信主体是深化改革的基石 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记者招待会上强调,今年我们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还是要继续围着市场主体转。他同时强调,管出公平、管出公正,这样才能让市场主体显示真正的创造力。《条例》的通过,正是其中的重要举措之一。 在《条例》提出的六大举措中,提升登记便利度、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推动解决“注销难”、设立歇业制度四项举措侧重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是为市场主体送上的“大礼包”;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两大举措,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密切相关,则是改革深入推进的基石和保证。 《条例》的出台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高度信任。任何一种良性关系的建立都离不开信任,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历史看,各种门槛的设立与对市场主体的信任缺失不无关系。比如在商事制度改革之前,设立公司要满足最低注册资本,实缴的注册资本要转入专门的银行账户,要由专业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2013年以来,全国通过“放管服”改革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变注册资本登记实缴为认缴,帮助企业免去登记注册费、注册资本验资费、年检的审计报告费用等等,既是在降低企业办事的经济成本,更是体现了对企业的更多信任。也正是这样一种基于信任的改革,使得我国企业的平均开办时间从商事制度改革前的22.9天压缩至2020年的不到4天,作为商事制度改革的前沿省份,广东企业开办平均时间更是压缩至1个工作日,市场准入门槛显著降低。本次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让市场主体“进得来、退得出、活得好”,正是商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信任也代表着信心,正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性跨越发展,“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也认识到,诚信是最基本的道德,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讲诚信,才能真正壮大。《条例》明确,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充分信任,又明确了市场主体的诚信义务,是近年来社会信用建设经验的法治化总结。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进行了重点部署,明确“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对近年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的充分肯定。由于传统监管模式对所有监管主体平均用力,监管成本高,市场主体压力大、受干扰多。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使监管力量“好钢用在刀刃上”,做到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失信者“利剑高悬”。如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将企业划分为A、B、C、D、E五类,对评价等级为E级的企业实施100%抽查,问题发现比例提高到45.57%,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保市场主体就是保社会生产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他同时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各类企业都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条例》所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关系的辩证统一。
日前,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孟玮表示,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加强信用信息整合共享。 孟玮提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为充分发挥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国家发改委会同银保监会等有关部门深入开展“信易贷”工作,建成运行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也就是“信易贷”平台。截至2021年3月末,全国“信易贷”平台连通地方平台或站点总数达230个,累计注册企业615.4万家,通过相关平台发放贷款突破2万亿元,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撑。 谈及下一步工作,孟玮表示,将重点完善“信易贷”平台数据收集、处理、统计、反馈等功能,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平台与金融机构等信息需求方的交互模式。加快各地平台同全国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信息应用效率。 此外,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与中小微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水电气、纳税、社保、公积金等信息,为银行更加全面准确、低成本地了解企业信用状况提供便利,减少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 据介绍,国家发改委要将“信易贷”工作作为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区评选和城市信用状况监测的重要指标,指导地方加大“信易贷”工作力度,提升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助企“诚”风破浪 ——我国多地多领域以信用建设助力中小企业发展纪实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当前,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瞄准企业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在探索前进中逐一击破。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诚信守法作为经营之本,在不断增强内在活力和创造力的同时,为“六稳”“六保”提供更多保障,也为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题记 “以前需要好几天才能拿到的证,现在签订信用承诺书,当场就可以取证了,告知承诺真方便。”“诚信纳税为我们小微企业在困难时刻换来了真金白银。”“信用修复帮助该企业重塑信用,重新获得了发展动力。”…… 记者在多地采访时发现,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中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越来越重视建立自身诚信品牌,这源于他们在实际中获得到的“信用红利”,比如信用承诺为中小微企业“增效降本”、好信用“贷”来真金白银、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促内部管理“高效运营”等,中小微企业资金少、规模小、管理不健全等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都得到有效缓解。 数据显示,“十三五”期间,我国企业注册数量稳步增长,年度注册增速基本维持在14%左右,2016年~2020年的新注册企业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近60%。 从“微不足道”到“半壁江山”,中小微企业已成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不可或缺力量。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困难较多,要注重用改革和创新办法,助企纾困和激发活力并举,帮助受冲击最直接且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难关。 当前,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瞄准企业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在探索前进中逐一击破。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诚信守法作为经营之本,在不断增强自身内在活力和创造力的同时,为“六稳”“六保”提供更多保障,也为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提“速度” “承诺代证”激活“小微活力” 4月1日下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陈公社区胥记炸鸡汉堡店一派繁忙的景象,食品经营许可证粘贴在店面醒目的位置。“这张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今天上午领取的,还‘热乎着’。”宋女士笑着说,“我们提前提交了材料,今天上午在现场签订承诺书后,就拿到了许可证。流程简化,效率提高,让我们节省了很多时间成本。” 以往,从事小型餐馆经营的业户申请食品经营许可不仅需要自己筹备相关材料,还需要等待核查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后达到合格标准,最少得需要10个工作日才能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让许多有意经营此类生意的业户“望而却步”;如今,业户只需要由镇街、社区帮办代办人员代为提交相关材料,现场签订承诺书后,可“秒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实现“当天领证,当天开张”。 “在实施告知承诺制之前,从事小型餐馆经营的业户有10个工作日的等待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办理营业执照后,店面不能从事经营,这种现象会给群众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德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二股负责人说,小型餐馆的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的告知承诺制优化了办事流程,减少了办事群众的等待时间,实现了营业执照、小型餐馆的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的证照联办、无缝衔接,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难题。 “告知承诺制”虽然简化了审批流程,但食品安全的监管却更加科学高效。德城区通过审管互动系统,实现审批、监管信息互通互联,在发放小型餐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之后,监管人员立即可跟进检查,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实现了审管分离,构建起“简审批,严监管”模式,不断激发市场活力。 数据显示,德城区餐馆数量大、增长快,年均新增办理小型餐馆类型的食品经营许可高达1000件,仅2018年德城区(含运河)办理小型餐馆类型的食品经营许可就多达1400件。截至目前,获证餐饮企业多达5000多家,其中食品经营许可中小型餐馆的经营者占比达80% “小微”企业虽然规模“小”,但是背后却蕴藏着各类商户、家庭式作坊等庞大群体,直接关系到百姓的生存大计。202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该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自此之后,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我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告知承诺制,让许多止步于繁琐复杂办证程序的人,将创业热情化为当下行动,不仅发挥出“小微”集聚效应,也激活了一方经济。 在广东深圳,告知承诺制受到企业热烈欢迎。2020年以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针对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服务,为数百家动物诊疗企业提供了方便。此外,深圳市星巴克、喜茶等20余家餐饮企业的3000多家门店,均通过大型连锁单位申请人承诺制拿到了相关证件,不必再像过去那样,每开一家分店就要申办一次食品经营许可,企业市场投资热情持续高涨。 “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对企业来说,省去的不仅仅是繁琐的手续,还有办证时间。这项措施是实打实地帮企业省下了一大笔经营费用。”一家宠物医疗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项惠企政策的推行,不仅是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更是构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公民之间良好信任关系的好机会。 据介绍,在推进告知承诺制体系建设的同时,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也进行了服务创新,包括材料不齐的容缺受理和容缺审批、申请人自助拍摄上传现场视频进行远程核查、采用非人工干预式自动审批方式进行受理审批等。 在黑龙江哈尔滨,小微企业负责人形象地将告知承诺制形容为“为企业信用‘画押’”。哈尔滨新区学院路上的匠子智能宾馆负责人李宝城回忆,“当天在行政审批中心就拿到了营业执照,再填一份线上《公共场所卫生告知和承诺书》,就这么简单。” 哈尔滨新区行政审批局局长刘惟乔介绍,去年下半年,新区在全国率先试行“以照为主、承诺代证”改革,从最贴近百姓生活的住宿、美容、美发、洗浴四类小型公共场所入手,在具备开业条件后只需自主承诺即可经营,无需办理公共卫生许可。比如,此前需要现场核查、审批等环节才能拿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至少15个工作日。现在,自主承诺代替了许可证。 取消了前置审批,是因为有了更有力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新区卫健局工作人员杨光说,承诺书明确告知“四小”企业开业需具备的软硬件设施条件,填好后上传将即时转至监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今后将少打扰乃至不打扰,对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取缔,确保‘承诺代证’的实施效果。”杨光说,2020年,哈尔滨新区新增企业6179户,同比增长达22.97%。 “这项改革看似一个小切口,实际上既动当下利益格局,又惠长远信用建设。”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说,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最大限度减轻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产生良好效果。 换“真金” “信用变现”纾解“资金之渴” 告知承诺制,让许多中小微企业“轻松”获得了行业准入“门票”,但新设立的企业都处于初创期,也是风险最高的时期,大多面临缺钱、缺人、缺市场等瓶颈问题,这其中,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作为一个普遍性的难题,更是首当其冲。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引导银行扩大信用贷款、持续增加首贷户,推广随借随还贷款,今年务必做到小微企业融资更便利、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等。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传达出重要信号,决定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进一步延至今年底。会议指出:“对小微企业再帮扶一把,更好发挥他们在稳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多举措紧密地贯彻部署,体现了国家对于银行业普惠金融发挥信用贷服务实体经济一以贯之的态度。记者近期在山东、河南、江苏等多地调研采访时发现,各地政府、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在探索如何更好发挥信用贷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通过建机制、搭平台等一系列举措,不仅力挺中小微企业“乘风破浪”,而且促使其逐渐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 2020年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企业遇到了“生存难题”。山东省济南市王先生所经营的餐饮企业亦是受资金周转困难所迫而面临倒闭的风险。同年5月,随着疫情控制逐渐向好,王先生决定重拾创业信心,主动寻找金融机构合作。得知济南市正在大力推动“信易贷”,无抵押、只要信用好就能轻松获贷,他决定抱着侥幸的心理尝试一下。 “没想到在全国‘信易贷’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第二天,济南‘信易贷’平台运营中心作人员帮助我对接了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的“餐饮易贷”,及时协助准备资料报审,最终企业获得融资150万元,年利率3.9%,解决我的燃眉之急。”王先生感慨万千。 据了解,济南市不仅出台了政府贴息政策,还建立了风险共担机制,这就意味着如果企业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那么政府和银行就会共同承担责任,大大减少了银行的风险。 好的政策贵在执行,为了让更多中小微企业了解并能熟练运用上述政策,济南市成立了全国“信易贷”平台济南运营中心,通过各类涉企办公系统、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政府部门网站等多种渠道,开展全方位宣传,现场答疑解惑,帮助企业入驻、发布融资需求,辅导企业开展融资活动。截至目前,累计组织召开线上、线下“信易贷”平台专场推广会近百场,实现了全市区县全覆盖。 企业在“信易贷”平台发布相关融资信息,通过信贷模型测算并匹配金融机构,让中小微企业体验到全新的信贷模式。2020年10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信易贷”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状况良好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支持各地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向金融机构推荐信用状况良好的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名单。 《通知》中所指的企业,明确为中小微企业,且要求经营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用状况良好、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真实融资需求、签署《信用承诺书》。这一利好举措为守信的中小微企业带来了融资“福音”。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的全国“信易贷”平台已对接或者正在对接的地方自建平台近80个,平台累计注册企业逾370万家,成功放款37万笔,发放贷款总额逾6700亿元,并且在持续快速增长。 因为疫情,王先生的餐饮企业陷入困局,因为一笔信用贷款“转危为安”。与王先生有着类似经验的还有香格里拉市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孙宝。受当地气候条件影响,春节后企业运输业务量较少,收益甚微,而车辆检修保养、工人薪金支付等固定支出却是很大一笔费用,导致企业缺乏流动资金,孙宝年前拓展运输业务的计划便耽误了下来。 当地税务部门在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走访中,了解到该企业的资金困境后,认真核实该企业近几年的纳税情况,发现该企业的纳税信用符合税务部门联合银行推出的“税务贷”申请标准,便主动向孙宝介绍了“银税互动”机制,辅导企业及时将纳税信用变现为真金白银。在税务部门帮助下,企业很快获批100万元的贷款,有效缓解了资金压力。 “今年想趁着经济形势不断向好,拓展运输业务,实现新的收入增长点,可由于缺乏资金,业务拓展计划一直未启动,好在税务部门搭建的 ‘银税互动’平台,帮助企业解决了资金难题。我们现在正与快递公司商讨合作事宜,争取获得更多货物的运输资格。”孙宝看着不停运转的物流分拣线开心地说道。 目前,“银税互动”项目早已在全国开花结果,将纳税信用转化为“真金白银”,让许多诚信企业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福利”。2020年,税务总局和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发挥“银税互动”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将“银税互动”受惠企业范围扩大到M级,这让受惠企业数量大大增加。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末,全国“银税互动”类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156.34亿元,同比增长63.21%。 诸如“信易贷”“银税互动”这样的工具正越来越多,将信用信息转化为信贷资产,不仅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而且也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更多企业,引导他们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正在努力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通过打通信息壁垒,让金融机构更容易、更便利地获得企业的信用信息,也让企业更加快捷、更低成本的获得信贷。 “信用贷款对缓解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难、贷款贵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曾说,只有进一步打通各个部门的信息孤岛,才能为银行识别、管理企业贷款风险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才能有效破除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 变“妙招” “分级分类”赋能“管理优化” “现在只得了黄码,我们感到压力很大,接下来我们必须积极提高产品质量,使它尽快达到蓝码跟绿码。”浙江海创集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伟其说到,赋码监管也使得自己这些生产企业主体提高了产品安全意识,不断向着“绿码”努力。 林伟其提及的“黄码”“绿码”指的是,浙江省首创的产品质量安全产品分级、企业分类、区域分色“三分”监管机制。浙江将生产企业信息整理录入产品质量安全“三分”数字监管平台,并自动对企业产品类别进行数据编目管理,建立产品数据库,同时平台还与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等平台之间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可实现自动采集重点主体信息,自动整合监督抽查、日常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监管信息,促进不少企业看齐质量安全“满分”。 分级分类,即按照市场主体信用状况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列入重点信用监管范围。 近年来,在国家和地方强力推动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逐步成为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的抓手,不仅让监管更加精准,也切实降低了诚信企业的运营成本。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当前许多中小微企业已将政府分级分类外部监管延伸为企业内部运营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在促进资源高效匹配的同时,也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运营效益。 “我们是一家小型建筑企业,在‘众能合信’平台提交租赁相关信息后,该平台评定我们信用极好,还给了我们30天账期,这样企业的流动资金就更富裕了。”该企业负责人对“众能合信”平台评定的信用等级十分满意。 “众能合信”平台是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推出的一个针对客户分级分类管理的平台。这家总部位于南京,专注于工程机械租赁的B2B企业,通过“众能合信”平台对个人/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级管理,共设定ABCDE五个等级客户,不同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的商务政策,并建立信用红黑白名单规则、惩戒期及修复机制。比如信用A级客户,可以享受免押金、用车保障、时效保障、30天账期等权益;信用E级客户则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租赁设备的全部金额。 “针对目前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行业存在品牌效应弱,市场认知度低,行业小而散,从业人员以农名工为主体,流动量大,行业管理困难,信用体系缺失等问题,我们引入政府分级分类监管思路,搭建了‘众能合信’平台。” 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平台整合了公司自有的30,000多家历史合作客户交易数据,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同盾科技、企查查、天眼查等三方平台的信用信息,建立了多维度、全方位的信用风控流程,搭建了行业信用、金融信用、社会信用三维一体信用模型,引导构建租赁行业信用生态。 记者走进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走直臂式、曲臂式、剪叉式高空作业车模型在玻璃展示柜忙碌地“工作”,迎面的屏幕在不断展示“众能合信”平台管理模式。谈及“众能合信”平台对企业运营管理的影响时,这位负责人满意地说,“众能联合有效的开展了各项信用管理工作后,强化了客户资信管理、信用档案管理、客户授信管理、合同管理、商账管理,公司坏账率也因此下降了约40%。同时,合理利用了外部信息和服务,切实为企业防范了风险,信用销售活动稳步开展,提高了经营效率。” 今年3月,“货拉拉女乘客坠车”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对此,货拉拉创始人表示,长沙坠车事件货拉拉“难辞其咎”,未来2年在安全方面投入将超6亿元。运输物流行业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如何让运输物流行业更安全,让老百姓更放心,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寻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好法子”。 “运满满APP建立了梵高系统,通过交易行为大数据沉淀,司机、用户的双发互评等数据进行信用画像,以沉淀用户信用积分及黑、白名单等方式反映信息结果,并形成基于信用的普惠金融、保险等应用场景。比如,如果出现诈骗、倒卖或无故抬价等恶劣事件,将直接把司机列入黑名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的不满意、不公平等现象,车货双方均可以在平台上提出,并得到客服人员的快速服务和处理。如果该司机被投诉多次,平台会根据情况慎重选择甚至加入黑名单。”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信用等级划分是为了让资源得到更加高效的整合。据记者了解,运满满APP根据以上信用评级维度进行先后排名,第一级是优质客户,平台会优先匹配优质运力,最差的劣质客户级别,将逐渐被平台衡量淘汰。信用度越高者,成交效率更快。 据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自运满满APP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手段以来,车货匹配纠纷率由26%降低到4%、货车平均等货时间从2.3天缩短为0.4天、车辆月均行驶里程由9千公里提高到1.2万公里。 “通过一系列的‘信用管理+大数据’手段,初步改变了传统物流行业‘小、乱、散、差’的现状,我们已经发展为中国乃至全球最大的整车运力调度平台。”江苏满运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运用客户分级分类管理模式的多位大数据或者互联网企业,这类企业得益于客户交易行为数据的积累,以及地方政府依法依规共享的数据,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等级划分,从而促使企业内部管理更加优化。比如,共享经济领域,企业为了让共享物品使用时间更长,会对用户的信用行为进行划分,并分别给予免押等不同的便利措施等,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从上述案例来看,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手段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产生了直观、可观的经济效益。从外部监管到内部管理,分级分类有效促进企业诚信经营,也必将推动市场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中国并购公会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新海肯定地说。 补“裂缝” “信用修复”助企“重回正轨” “在网上按要求填报信息,我两天就收到了企业移除‘黑名单’的通知。”日前,新疆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东建高兴地说,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制度给了企业“重回正轨”的机会。 据了解,李东建的公司因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公司不仅失去招投标的机会,还无法从银行贷款。得知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了信用修复制度,他立即在网上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材料,很快就恢复了企业信用。 今年以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不断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创新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截至目前,新疆市场监管部门已累计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企业4.78万户,移出严重违法名录企业3311户,21.68万户标记为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恢复正常。 “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帮助企业取得改正机会,在参与招标投标、争取资金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免于失信惩戒,使企业走上正常的经营之路。”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副处长苗健介绍说。 在天津,某小型机车企业因丢失通用定额发票,对其纳税信用产生了影响,进而对企业名誉及一系列经济活动造成了一定损害。“多亏了纳税信用修复,为我们重新建立了信用保障,也为企业后期的经营活动铺平了道路。”该企业财务人员高兴地说道。 了解到企业已认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及时启动了信用修复工作,按照规定流程为企业办理了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在税务干部的细心讲解和热情辅导下,企业的负面信用信息已及时修复完毕,为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等方面提供了保障。 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会充分利用纳税信用修复这一契机,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减轻诚信企业的资金压力,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助力。 失信修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也是失信主体“亡羊补牢”重塑信用的关键举措。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探索信用修复制度。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强调,“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健全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各地方已出台相应的信用修复机制。从各地发布的信用修复办法来看,都对相关适用范围和具体条件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比如,《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办法(暂行)》列出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具体情形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整改后达到申请事项办理条件,且已消除违诺失信行为不良影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时长已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自违诺失信行为认定后,至信用修复申请受理之日止,未再次出现弄虚作假、未履行信用修复承诺事项等失信行为。 “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主体重新进入社会提供制度保障。”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认为,守信与失信并不是一次性的评价,而是应时的评价,相较于动态的信用状况而言,信用制度自身也应当存在“活”的机制以适应变化中的信用状况,为个人提供从善、从信的可能与机会,允许个人通过积极弥补、悔改等方式修复信用的信用修复机制就能够提供这样的活力。可见对失信者或信用不良者的惩戒需要有信用修复制度作为平衡,以为他们重新进入社会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除了需要有健全的机制,信用修复的路径和渠道如何更快捷更方便也是许多失信主体关注的焦点。3月1日,上海市公共信用修复“一件事”在“一网通办”平台正式上线。这意味着申请人只需按要求一次性填写修复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即可在线实时掌握修复申请转办、受理、认定的最新进展。经部门审核认定符合修复条件的申请,还可以在线查询并下载修复证明文件。办理流程上实现“一次申请”“一网办理”“一体反馈”。 记者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信用修复”栏目发现,失信主体需要上传的信用修复材料包括:主要登记证照、信用修复承诺书、整改失信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信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平台对如何提交信用修复材料、提交哪些材料等做了明确规定,我们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后就可以申请修复信用,不仅少了跑腿的时间,而且修复效率更加高效了”。上海市一位参与信用修复的企业负责人如是说。 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有业内人士提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利用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搭建一个统一的信用修复平台,如美国的e-OSCAR异议处理平台,将信息主体、修复机构、三方机构、监管机构纳入平台,不仅可以统一信用修复标准、规范信用修复流程,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还可以降低信用修复成本,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铸“招牌” “良善之举”促进“诚信兴商” 36年前,海尔智家大锤砸毁不符合标准的冰箱,这一举砸出了冰箱行业第一枚质量金牌,也砸出了一个世界级的品牌。诚信经营,质量至上的原则让海尔收获了“良好口碑”,也成为了业界的一段佳话。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并指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是经济和金融正常运行的根基。当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诚信也逐渐内化于心,成为企业的经营准则。 2020年12月,厦门市商务局联合市发改委等13个部门,在湖里万达广场举办202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主题宣传活动。主题活动上,鼓浪屿食品厂等一批厦门“匠心老店”现场分享了他们的诚信故事,以一个个事例,诠释“恪守商道、诚实经营、守信服务、传承匠心”的商道精神。 为了守住鼓浪屿馅饼的口碑,鼓浪屿食品厂十分重视食品安全。“我们的每一块馅饼都录入了ERP系统,使每一块馅饼都有自己的‘身份证’。”鼓浪屿食品厂厂长曾华山一边操作着手里的手机,一边解释说,通过这套ERP系统还可以追溯到馅饼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包括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信息。 曾华山表示,打造品牌容易,守住质量难,食品安全就像悬置于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了守住鼓浪屿牌馅饼的金字招牌和口碑,他们要让每一个产品都能经得起群众的考验。 正是对质量的严格把关,鼓浪屿食品厂让许多外地游客品尝到了厦门最好吃、最地道的馅饼,为游客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充分展示了鼓浪屿食品厂的诚实守信形象。 一直以来,市场缺斤少两的不诚信行为被人们诟病。然而在甘肃省威武市,有一个瓜果蔬菜市场因为商户文明诚信让老百姓赞不绝口。“武威市璟润瓜果蔬菜市场商品种类很齐全,商户文明诚信,就算是远点儿,我也愿意来这里买东西。”前不久,家住武威城区北关的市民孙晓在武威市璟润瓜果蔬菜市场购物时说。 在璟润瓜果蔬菜市场,“诚信是立人之本、诚信是治家之道、诚信是交友之基”等公益广告随处可见。在市场的消费者维权服务站,设有商户文明服务公约、经营者管理规范制度、监督电话、意见薄、公平秤等,便于消费者监督,确保文明诚信服务,安全放心消费。 “市场建成以来始终坚持诚信、便民的原则。”该市场负责人魏晋荣说,市场的信誉,是在诚信经营和精心服务顾客中体现出来的,只有得到顾客的肯定,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才能越来越好。 “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口碑”,对于商户们更是深谙诚信经营之道。“市场刚建成我就到这里了,咱做生意以诚信为本,商品保证质量,再加上微笑服务,生意也越来越好。”四年来,经营干鲜调味品的商户殷鹏一直诚信经营、态度和蔼,赢得了顾客青睐,去年被评选为威武市诚实守信之星。 手艺真材实料、生意童叟无欺、经营守信立德……“金字招牌”中折射出的诚信内涵。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的《2019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显示,在当代企业家精神所呈现的诸多新特征中,“诚信”最受企业家重视:14.6%的企业经营者认为诚信最能反映当前时期企业家精神的内涵,而“敬业”(13.1%)、“创新”(11.3%)、“奉献”(8.2%)等,则依次排在后面。 记者发现,在连续多年开展的全国“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中,一个个诚信经营企业不断涌现,诠释着现新时代诚信精神;一批批信用工作者走向基层,宣传着信用建设的蓝图。 比如,2020年宁夏“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过程中,各部门通过发放宣传册(单)、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展示、政策讲解、宁夏老字号企业展示等,大力宣传展示各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进展及实施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分类分级管理的经验做法和成效,鼓励企业和个人珍视自身信用,倡导“诚实经营、守信服务”,在全社会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福建围绕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引导企业珍惜自身信用,让诚信兴商理念成为企业共识,让合法规范经营成为市场主体的主流,让企业切实感受到“诚信有行,守信有价”。 2021年是“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连续开展的第17年。3月25日,商务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1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2021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将于今年10月在全国范围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主题为“讲好诚信故事、弘扬诚信文化”。相关部门将陆续开展“司法公信”,“信用交通”“诚信经营激发文旅市场活力”“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等10多项主题宣传活动。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王伟教授告诉记者,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细胞,是诚信环境的重要参与者和塑造者,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履约守法,既是诚信建设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企业乃至于企业家的时代担当。在新时代,企业的诚信需要以诚信价值观为引领,依靠德治、共治与法治等方式,实现对社会的良善之治,真正营造“诚信兴商”的社会环境。 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强。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信用已成为企业长足发展、社会高质高效运行的“标配”。放眼未来,“信时代”已翻开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新篇章,新时代正在等待他们去书写华章、绽放荣光。
日前,最高检“网上发布厅”发布消息,2020年发生的网络诈骗犯罪中,有四分之一是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精准出手”,系有针对性实施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网络犯罪黑灰产业的关键环节。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犯罪(含利用网络和利用电信实施的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14.2万人,同比上升47.9%,有力维护了网络秩序。 当前,传统犯罪加速向网络空间蔓延,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和赌博犯罪持续高发,2020年已占网络犯罪总数的64.4%。随机诈骗与精准诈骗相互交织,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交友诈骗、退款诈骗、信用卡贷款提额诈骗、刷单诈骗等较为突出。为赌博网站“洗白”资金的“跑分平台”、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流氓软件”、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恶意刷单”等案件层出不穷。 最高检披露,规模庞大的地下黑灰产业密切配合,为网络犯罪持续“输血供粮”,成为该类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网络犯罪往往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利益链条:上游为犯罪团伙提供技术工具、收集个人信息等;中游实施诈骗或开设赌场等网络犯罪;下游利用支付通道“洗白”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犯罪集团化、跨境化特征凸显;犯罪主体呈现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的“三低”趋势,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比增长35.1%,在校学生同比增长80%;老年人与年轻人更易成为受害对象。 针对网络犯罪高发多发这一情况,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坚持全链条、一体化、专业化惩治,坚决防止网络空间风险滋生蔓延。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持续多发高发态势,积极参与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的“断卡”专项行动,打击治理跨境赌博专项行动等;针对假借“创新”名义在网络上实施的金融犯罪,穿透网络技术表象,实施精准打击,防范金融风险;针对网络黑灰产业链条长、分工细等特征,突出打击重点,深挖上下游关联犯罪,有力斩断犯罪利益链条。
据文化和旅游部网站消息,4月15日起至4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就《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管 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旅游领域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征求意见稿》指出,到2025年,解决一批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高质量旅游服务供给更加丰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旅游市场综合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信用监管效能得到有效提升,旅游投诉处理及时有效,旅游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旅游消费环境明显改善。 在加强行业旅游服务质量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暗访制度和旅游服务质量重大事故约谈制度。在旅游领域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研究建立旅游市场主体信息面向社会开放查询功能,依法公开市场主体信息。 同时,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是推动旅游市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要着眼于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流程,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全面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提供重要支撑。在加快推进旅游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六方面举措: 一是完善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制度。建立旅游市场信用监管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完善旅游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制度,编制涉旅游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补充目录、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补充清单。改造升级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建立完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二是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完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鼓励旅游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三是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研究制定旅游企业信用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依托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四是严格失信名单管理。坚持“应列入、尽列入”原则,依法依规将查处的符合列入条件的失信主体依法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进一步增强震慑力。 五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研究建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提高信用修复效率。 六是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将守信情况纳入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在线旅游经营者、旅游民宿等市场主体的资质及等级评定、项目招投标中。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打造一批诚信企业,探索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为有效发挥社会信用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积极作用,黑龙江省以信用承诺制为基础构建“极简审批”模式,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涉及文体旅游、安全生产、民办教育、城乡建设、公共卫生、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和保障、人力资源管理以及自然资源管理等领域,共确定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291项。 近年来,黑龙江省积极探索“承诺即开工”“办照即经营”“承诺即换证”“准入即准营”“共享即惩戒”等信用承诺制改革,总结积累了实践经验。在总结梳理省内外信用承诺制改革成果基础上,黑龙江省主要归纳区分了容缺式受理、告知承诺制、承诺即开工、办照即营业、承诺即换证5种类型。以明确信用承诺制具体内涵、界定信用承诺制事项范围、明确信用承诺制适用对象、规范信用承诺制工作流程、强化信用承诺制的组织保障为推行信用承诺制的实践路径。坚持用改革办法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阳光透明、预期明确、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在办理流程方面,保留原有办理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提交证明材料。作出信用承诺后,政府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将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 据介绍,信用承诺制在黑龙江省政务服务领域的广泛运用,将有利于构建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机制,有利于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有助于推进政府服务职能转变,推进政府管理理念转变,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推进政府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