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农产品质量的期待也随之提升,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成为不少消费者关注的重点。 与此同时,对于农产品质量的监管也面临部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仍然淡薄,人为失信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量大面广,缺少监管手段,难以精准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传统的监管惩戒和行政处罚力度较弱,震慑力不足等挑战。 2014年,原农业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拉开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序幕。去年9月举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会,进一步明确了健全农安信用管理制度,开展农安信用试点探索,提升农安信用工作信息化水平,开展信用科学评价和推广应用,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等五项重点任务。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是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迫切需要。近期以来,各地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创造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 北京:建立以农业生产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为核心的信息化监管 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管控,北京市根据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生产类型,设计建立了主体追溯、履历追溯、全程追溯三种追溯模式,以责任主体管理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整合监管、执法、检测相关工作数据,形成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模式。实现对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的全程可追溯,建立“从田间地头到餐桌”的全链条管理,确保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北京市还开展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强化对本市农业生产主体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应用,实现农产品质量可控、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以农产品生产主体为基本单元,以过程动态监管控制和产品全程可追溯等监管信息化为基础,以农业生产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为核心的信息化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工作向个性化服务、差异化管理、精准化打击、全方位控制的智慧监管转变,从而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浙江: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信用综合监管 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健全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于今年2月出台《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综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实施办法》,按照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对于信用等级A、B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可以降低为原来的50%;对于信用等级C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100%;对于信用等级D、E级主体,抽检比例和巡查检查频次为原来的200%;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受抽查比例和频次限制。 浙江省以出台《实施办法》为契机,联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工作。在搭建信用平台上,开发“浙江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该平台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系统等实现数据互通、自动评分;在实时动态评价上,建立2.3万家规模主体的信用档案;在加强结果运用上,信用评价结果已应用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对于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在参与申请评优评先等政策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取消或限制享有相关政策,积极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氛围。 山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信用评价管理 2020年6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管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管理对象包括农产品生产主体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列入红名单的守信主体,在红名单生效期限内,减少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支持参与农业系统有关表彰奖励、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行联合守信激励。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黑名单生效期限内,加大产品监督检查频次,扩大抽检范围;约谈法定代表人,责成直接负责人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信用管理办法》提出,对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等农业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市场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划分从高到低分为A+、A、B、C、C-、D、D-七级,依据其信用等级分为诚信守法(A+级、A级)、轻微失信(B级)、一般失信(C级、C-级)、严重失信(D级、D-级)四类。A+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红名单,D-级主体纳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黑名单。 宁夏:搭建安全追溯平台把控农产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宁夏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逐步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监管、监测、标准化生产等体系,坚持抓源头、抓标准、抓质量,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 在推动智慧监管方面,宁夏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通过在基地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夯实发展基础,以构建全环节大链条保障机制为主线,积极搭建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平台,实现了区、市、县三级平台交互运行、互联互通,形成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一张网。不断强化备案管理,全面推行重点生产基地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开展追溯码+合格证“二合一”,以农产品检测任务下发、产品检测结果(合格)共享和主体信用档案记录为基础,以宁夏特色优势产业和“两品一标”企业作为试点,建立企业农产品检验检测库和信用激励机制,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在加大认证力度方面,宁夏坚持“标准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按照“稳定存量、优化增量”的要求,围绕奶产业、葡萄酒、肉牛、滩羊和瓜菜产业,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发展,充分发挥农业农村系统的产业优势和体系优势,积极组织农业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申报认证,不断做大做强宁夏特色优质农产品品牌。 河北衡水: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 近年来,衡水市农业农村局在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平台建设、农产品检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上精准实策、强化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020年,衡水市政府出资90万元,用于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目前一期建设完毕,完成了监管网信息主页、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系统(含手机APP)和农业投入品监管系统的建设。 农产品质量监管追溯系统围绕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规模种养公司等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示范点建设。实现以市监管追溯平台为中心,互通农业县区监管追溯分平台,辐射覆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终基本实现市、县、镇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追溯信息互通共享,追溯全覆盖。消费者能通过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实现自助查询终端、网络、手机二维码扫描追溯,可查询农产品基地生产资质信息、生产情况信息等。 农业投入品监管系统通过建立农业投入品实时信息管控系统、实名制购买系统和投入品信息预警系统,对农药、兽药、种子、化肥等农资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 河南郑州:完善监管名录全面试行信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 为净化农资市场,有效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控,郑州市农委整合执法资源,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综合执法领导小组,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郑州市将健全完善监管名录,把辖区内所有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同时全面试行信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严厉打击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开证等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郑州市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加大活禽及野生动物的管控,加大生产基地的检测力度,充分利用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通过远程监控,指导农产品的生产者使用生物防护、物理防护等新技术,严格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督导农业企业对上市的农产品加强自检,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同时,郑州市还将探索信用体系,健全完善监管名录,将辖区内所有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引导生产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同时全面试行信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信用档案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开证等行为。 四川成都:将设农产品质量“两个名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2020年11月,成都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成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产品生产者,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进行相关处罚。 《征求意见稿》指出,出现“部、省、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等7种情形,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出现“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等8种情形,将被列入“黑名单”监控名录。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成都市、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还将采取“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农业农村局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生产主体享受的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商请发改委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等惩戒措施。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健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青海西宁:将信用体系建设与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等结合推进 西宁市农业农村局围绕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为契机,大力推进农业领域特别是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提高西宁市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稳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消费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两个领域。该局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性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体系建设与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农产品标准化项目示范、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等结合起来,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不断夯实信用工作基础。 此外,该局先后制定印发了《西宁市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的实施方案》等,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并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等,加大诚信教育力度。引导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树立企业诚信文化理念,让诚实守信的意识和观念深入人心。 江苏南通: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电子信用档案 为健全完善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去年4月印发的《2020年南通市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管工作要点》明确,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对照标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电子信用档案,加快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监管对象信用系统的应用,做到应录入尽录。探索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推动建立违法失信主体的正激励和硬约束机制。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制度,推进社会共治。 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制定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工作方案,逐步实现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推动生产经营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全力协调与支持市场监管部门率先在城区市场、商超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准入制度。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培训,确保每名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和相关技术推广人员至少接受一次专题培训,开展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合格证试行主体培训。努力提升基层监管服务能力,实施免费为生产者提供速测服务。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监管,强化服务指导。 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追溯“一张网”管理。加快追溯平台推广应用,认真执行省级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一张网”管理工作要求,加快推动追溯“四个+”(追溯+监管、追溯+合格证、追溯+信用、追溯+风险评估)融合发展。 浙江湖州: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应用 近年来,湖州市高度重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狠抓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多方联动、多措并举,全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科技助力奠基石,实施产品带证上市。将全市8042家规模以上农产品生产主体全部纳入主体信息库并动态管理,其中1838家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推动合格证与追溯凭证衔接融合、两证合一、通查通识;其余农产品生产主体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产品检测合格后自助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实现合格证信息化管理,食用农产品带证上市,截至目前全市使用“一证一码”100万余张。 狠抓监管不放松,守牢质量安全底线。建立通报督查机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主体的技术指导,强化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监管检查,加大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的检验检测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执法检查威慑力。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信用档案,进一步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上运用,推行信用联合惩戒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 联动联合强协作,构建市场倒逼机制。多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联合检查,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落实落地。明确要求辖区内规模主体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必须附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进入市场销售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出台《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将在山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对所有涉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统一按照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推进改革。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对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按要求编制许可事项清单,实现清单管理。各市县应急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承担部门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取消下放等工作要求,及时提出更新和动态调整意见,进行动态调整。对所有许可事项采取精简办事流程、简化申请要件、缩短办件时限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另外,山西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对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及时归集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政务信息集中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处(科)将行政许可的信息告知业务监管处(科),业务监管处(科)要将行政许可对象及时纳入监管对象名录库进行监管。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所有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全覆盖监管。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和促进公平竞争提供法治保障。草案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明确了诚信和监管要求,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会议指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关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年来通过推进商事制度等改革,市场主体数量在“十三五”期间新增6000多万户,增强了经济活力和韧性,促进了大量就业。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尤其要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这一基础性制度。 草案整合已出台的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主要包括:(1)提升登记便利度。推行当场办、一次办、限时办、网上办、异地可办。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电子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精简申请材料和登记环节。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3)为推动解决“注销难”,明确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或已清偿债权债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应缴税款等,书面承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公示的,可按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其中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4)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设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最长不得超过3年。(5)明确诚信和监管要求。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对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6)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增强处罚针对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信心更足了!”近日,在2021年广西“桂惠贷—科创贷”赋能科技创新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崇左分会场现场,一位企业负责人表示,有了各方面的金融支持,他对企业创新发展的前景更有信心。 为推动“桂惠贷”政策落地落细,进一步增强金融普惠性,解决科创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由广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广西科技厅联合主办的2021年广西“桂惠贷—科创贷”赋能科技创新政金企融资对接活动当天在南宁举办,崇左市组织各级科技部门、各产业园区、各高新企业负责人通过视频形式参与活动。 广西科技厅副厅长蹇兴超表示,广西科技厅下一步将在继续推动实施“桂惠贷—科创贷”基础上,联合财政、金融等部门,大力推进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发展,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构建“拨投保贷贴”扶持链,探索建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引导和促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等各类资本,采取项目资助拨付、股权投资、贷款担保、放大担保、财政贴息等不同的资金扶持模式。 “推动科技企业创新成长,金融扶持不可或缺。”崇左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崇左市组织有关方面参加此次活动,旨在让各方面把握形势、抓住机遇,进一步用好“桂惠贷”政策,不断加快创新发展。下一步将组织好宣传、培训、审贷指导等工作,抓住机遇,进一步用足用好用活这些有利政策,助力打好创新驱动攻坚战。 去年年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出台“桂惠贷”政策,共设置两大类9个产品。第一类是普惠性产品,包括“经营贷”“首次贷”和“信用贷”3个产品。第二类是名单制产品,主要包括“三企入桂贷”“技改贷”“科创贷”“通道贷”“三农贷”“贸易贷”等6个产品。自1月1日政策实施以来,截至3月14日,全区累计有335家“科创贷”名单内企业获得“桂惠贷”51.79亿元。崇左共有9家企业获得“科创贷”8850万元,涉及农、林、牧、副、渔、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领域。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肯定了平台经济的积极作用,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求充分发挥阿里案警示作用。会议明确,强迫实施“二选一”行为限制市场竞争,遏制创新发展,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危害极大,必须坚决根治。 会议指出,我国平台经济总体态势向好。但在快速发展中风险与隐患也逐渐累积,危害不容忽视,依法规范刻不容缓。强迫实施“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掐尖并购”、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市场、实施“大数据杀熟”、漠视“假冒伪劣”、“信息泄露”以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等问题必须严肃整治。其中,强迫实施“二选一”问题尤为突出,是平台经济领域资本任性、无序扩张的突出反映,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公然践踏和破坏。 针对强迫实施“二选一”以及其他突出问题,会议强调,平台企业要把握正确方向、增强责任意识,坚持国家利益优先,坚持依法依规运行,坚持履行社会责任,做到“五个严防”和“五个确保”:严防资本无序扩张,确保经济社会安全;严防垄断失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严防技术扼杀,确保行业创新发展;严防规则算法滥用,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严防系统封闭,确保生态开放共享。各平台企业要对照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全面排查涉税问题,主动开展自查自纠。 会议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在一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将组织对平台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整改期后再有发现平台企业强迫实施“二选一”等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财政部日前发布公告称,因部分医药企业存在使用虚假发票、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等问题,对19家医药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家A股上市公司。 据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针对人民群众长期反映的药价虚高顽疾,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于2019年对77家医药企业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聚焦医药产品成本费用结构,摸清了药价虚高成因,震慑了医药企业带金销售、哄抬药价等违规行为,保障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重大改革的顺利推进。 公告显示,经查,部分医药企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使用虚假发票、票据套取资金体外使用;二是虚构业务事项或利用医药推广公司套取资金;三是账簿设置不规范等其他会计核算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等规定。 记者了解到,被处罚的19家医药企业包括:北京诚诺美迪科技有限公司、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长白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玉圣药业有限公司、江苏万邦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谊联合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上海上药新亚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信谊天一药业有限公司、山东信谊制药有限公司、福建古田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礼来(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一力医药有限公司、一力制药(罗定)有限公司、深圳华润三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它们分别被财政部处以3万元或5万元的罚款。 财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5万元罚款是顶格处罚。今后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提高会计审计质量,保障公众利益和重大改革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教育规律行为的持续治理,近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小学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坚持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 面对家长的普遍焦虑与对孩子的过高期望,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超前培训,推波助澜;一些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迎合家长。针对此类不规范行为,《指导意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前儿童违规进行培训。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不得布置读写算家庭作业,不得设学前班;幼儿园出现大班幼儿流失的情况,应及时了解原因和去向,并向当地教育部门报告。 根据《指导意见》,教育部门将根据有关线索,对接收学前儿童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办学行为严重违规的幼儿园和小学,追究校长、园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 《指导意见》强调,幼儿园要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为入学做好基本素质准备,为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要进一步引导教师树立科学衔接的理念,大班下学期要有针对性地帮助幼儿做好生活、社会和学习等多方面的准备,建立对小学生活的积极期待和向往。要防止和纠正把小学的环境、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简单搬到幼儿园的错误做法。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改革一年级教育教学方式,国家课程主要采取游戏化、生活化、综合化等方式实施,强化儿童的探究性、体验式学习。要切实改变忽视儿童身心特点和接受能力的现象,坚决纠正超标教学、盲目追赶进度的错误做法。
日前,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重点治理通过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业务、虚挂人头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行为。 根据《通知》,为深入推进人身保险市场治乱象、防风险工作,银保监会决定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通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贪腐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和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人身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此次专项工作将重点聚焦四个方面,在销售行为方面,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在人员管理方面,重点治理人员管理弄虚作假、松散失序等行为。在数据真实性方面,重点治理通过虚假承保、虚列费用、虚挂业务、虚挂人头套取资金,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等行为。在内部控制方面,重点治理业务控制、财务控制、高管履职、风险管理、内部监督等存在的问题。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了解到,根据工作安排,2021年4月~5月,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组织所有分支机构逐条对照治理重点。2021年6月~8月,银保监局对辖内人身保险机构自查自纠报告严格把关,并结合属地监管总公司和辖内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自查自纠情况,采取上下联动、“解剖麻雀”的方式开展现场检查。银保监局于2021年11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报送专项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机构自查自纠、监管抽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和原因分析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建议。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剖析问题和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完善监管制度,构建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日前,最高检“网上发布厅”发布消息,2020年发生的网络诈骗犯罪中,有四分之一是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精准出手”,系有针对性实施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为网络犯罪黑灰产业的关键环节。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网络犯罪(含利用网络和利用电信实施的犯罪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14.2万人,同比上升47.9%,有力维护了网络秩序。 当前,传统犯罪加速向网络空间蔓延,特别是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和赌博犯罪持续高发,2020年已占网络犯罪总数的64.4%。随机诈骗与精准诈骗相互交织,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交友诈骗、退款诈骗、信用卡贷款提额诈骗、刷单诈骗等较为突出。为赌博网站“洗白”资金的“跑分平台”、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流氓软件”、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恶意刷单”等案件层出不穷。 最高检披露,规模庞大的地下黑灰产业密切配合,为网络犯罪持续“输血供粮”,成为该类犯罪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网络犯罪往往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利益链条:上游为犯罪团伙提供技术工具、收集个人信息等;中游实施诈骗或开设赌场等网络犯罪;下游利用支付通道“洗白”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犯罪集团化、跨境化特征凸显;犯罪主体呈现低年龄、低学历、低收入的“三低”趋势,2020年检察机关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比增长35.1%,在校学生同比增长80%;老年人与年轻人更易成为受害对象。 针对网络犯罪高发多发这一情况,检察机关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坚持全链条、一体化、专业化惩治,坚决防止网络空间风险滋生蔓延。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持续多发高发态势,积极参与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的“断卡”专项行动,打击治理跨境赌博专项行动等;针对假借“创新”名义在网络上实施的金融犯罪,穿透网络技术表象,实施精准打击,防范金融风险;针对网络黑灰产业链条长、分工细等特征,突出打击重点,深挖上下游关联犯罪,有力斩断犯罪利益链条。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金融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部署“路线图”。 《通知》根据银行类型明确了任务分工: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要坚守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定位,加大对“三农”重点领域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加大转贷资金对乡村振兴的投入力度;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在服务对象、服务领域、网点布局、产品设计等方面提升差异化竞争能力;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要坚守支农支小定位,深化改革,充分发挥深耕当地的优势,不断提高“三农”金融供给能力。同时,鼓励开发适合乡村振兴的商业保险产品,政策性保险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政策,完善产品条款,科学拟定费率,更好发挥保险功能作用。 根据《通知》提出的优先支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要求,明确抓住种子和耕地两大核心,持续加大对三大主粮生产和“菜篮子”工程的信贷、保险服务供给等。创新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包括:推动农村数字金融创新;拓展涉农信贷增信方式。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包括: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开展农村信用建档评级工作;优化农村信用生态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提到了备受业内关注的“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引领”相关要求。首先,明确涉农信贷差异化考核目标。2021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同口径涉农贷款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长计划,力争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完成普惠型涉农贷款差异化考核目标。2020年末,普惠型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占比较高或者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监管部门申请适当放宽考核要求。 其次,完善监管激励约束机制。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考核涉农金融相关目标计划的完成情况。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给予正向激励;对未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视情况采取系统内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调整监管评级等措施,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同时,加强“三农”金融风险监管。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涉农信贷的贷后管理,避免信贷资金被挪用;控制对农村地区“两高一剩”行业、房地产等领域信贷投放,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通过催收、核销、转让等多种渠道化解存量涉农不良贷款;切实纠正对农业经营主体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持续加大农业保险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广大农户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