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召开持续深化根治欠薪工作调度会,调度各地根治欠薪和冬季专项行动进展,部署持续深化根治欠薪工作。 会议强调,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根治欠薪工作,做到思想不松、行动不停、要求不降、力度不减,以更加过硬的举措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会议要求,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在压紧压实责任上再加力,在分类专项治理上再聚焦,在强化应急处置上再发力,在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上再深化。各地要全力抓好根治欠薪各项工作,确保取得更大实效,为保障改善民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出新贡献。
记者日前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针对近期铁矿石价格出现异动的情况,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联合约谈有关铁矿石资讯企业,要求提供发布信息的事实来源,提醒告诫相关企业发布市场和价格信息前必须认真核实、做到准确无误,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价格信息,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 两部门表示,将高度关注铁矿石价格变化,并将进一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铁矿石市场价格平稳运行;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对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严厉惩处。 上个月末,针对近期铁矿石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并多次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国家发改委曾发文称,有关方面分析认为,当前铁矿石市场供需总体稳定,国内库存处于多年高位,近期价格过快上涨,存在炒作成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一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典型案例,涉及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关系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行业和领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称,近期,按照该局统一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安全健康领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出重拳、下猛药,查办了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为充分发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的震慑作用,形成强大宣传声势,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选取部分典型案例集中曝光,达到曝光一个案例、警示一批违法失信企业、净化一个监管领域的目的,实现立规矩、儆效尤的效果。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严重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的忻州现代双语学校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0月14日,接到群众关于忻州现代双语学校出现部分学生不明原因呕吐的举报后,忻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查明,忻州现代双语学校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未按要求落实到人,未设置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堂切配间使用的刀具无“生”“熟”标识,食品留样柜记录温度不准确,无法提供炊具及打饭桶消毒记录,购进蔬菜无合格证明文件,切配间的半成品有部分未加盖,餐车在运输过程中有部分盛放食品的餐盆未加盖,负责打饭的多名生活老师无法提供健康证等,导致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当事人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同时当事人因“学生饭中吃出死老鼠”一案,已于今年10月24日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忻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的重点内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连续三年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当事人作为校园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食堂管理工作思想上不够重视、措施上不够得力,以致发生食堂各项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学生集体出现呕吐现象,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将起到强大震慑和警示作用,有力守护校园食品安全。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管局将故意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库尔勒平林食品配送中心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9月13日,巴州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当事人商铺和库房时,发现50余个品种、数量巨大的超过保质期限,甚至部分肉眼可见已霉变的预包装食品。同时发现一定数量的空白食品标签、标签打码器、化油器清洗剂等造假工具。 当事人故意篡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处以罚款,并处没收用于涂改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的作案工具和大量过期预包装食品。同时鉴于当事人主观恶意明显,案件性质恶劣,巴州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底线不容触碰。故意篡改食品生产日期并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不仅造成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还破坏了守法诚信的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加剧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力震慑了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将使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林某某(个体工商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4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梧州市公安局、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万秀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鱼滑的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鱼滑摊档内,现场查获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鱼滑3.6公斤以及其使用的白色粉末400克。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从当事人经营的摊档处抽查检验的鱼滑硼酸含量分别为674mg/kg、715mg/kg,白色粉末硼酸含量为48224mg/kg。 当事人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加工食品鱼滑,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9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已被判处刑罚,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硼酸毒性较高,在鱼滑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在食用后轻则出现肠胃道不适,引发恶心、呕吐等症状,重则引发代谢性酸中毒,导致肾衰竭,危害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江西省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将经营掺假牛肉的祝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19年12月7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牛肉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并抽取其经营的“鲜牛肉”进行送检,经检验,抽检的“鲜牛肉”中检出猪肉成分。经查明,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将切碎的猪肉掺杂牛血混在牛肉当中进行销售,并且于2017年11月曾因销售掺假的牛肉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情形。2020年7月20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将当事人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经市场监管部门催告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仍拒绝缴纳罚没款。经查询,当事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等资产。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等规定,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在牛肉销售中掺入来源不明的猪肉,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在具有履行能力情况下仍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主观恶意明显,严重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公信力。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不仅有利于维护食品消费安全,也将有力支撑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等有效执行。 五、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将故意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江西沃普商贸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9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经营场所已全部空置,未发现办公设施及相关工作人员。 2020年7月,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代办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等申报资料,并办理相关证照。当事人申报的经营场所为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创业大道1199号B栋408室,实际为江西依莱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办公用房中尚未装修的毛坯房,未通水电,不符合办公条件。该公司从未在此办公,该房屋仅用于当事人办证时借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5年内不受理当事人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撤销当事人医疗器械许可证。同时鉴于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主观恶意明显,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医疗器械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生产经营行为必须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严重扰乱了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为医疗服务带来了极大安全隐患。南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起到了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有力震慑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六、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将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造成疫情传播危险的北京高远百康山水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北京高远百康祝您健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盛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一分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0月23日,接到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45场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确诊病例陈某某、刘某某曾经到当事人处购药的有关情况后,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药品时,未按照要求严格落实药店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未登记顾客身份信息,未要求扫码测温,未对购买退热、止咳、抗感染、治疗咽干咽痛类药品的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未将购买药品的信息上传至“昌平区市场监管局感冒退热类购药实名登记平台”,并登记其姓名、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号、购买药品名称和数量等信息,同时未询问了解用药人员有无发热、咳嗽、咽干咽痛、腹泻、乏力等症状,有无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有无接触过密接人员等信息。 当事人在疫情期间未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等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疫情传播危险,对广大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购销药品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是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参与、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药品经营市场秩序,并造成疫情传播危险。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和药品行业守法经营意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七、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将“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当事人因多次抽检不合格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重点监管对象。2021年10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4批次产品,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存在隐匿资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罚款。同时,鉴于当事人在2019年2月24日至2021年10月28日期间,因产品不合格已被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处以3次行政处罚(1次顶格处罚,1次从重处罚,1次一般处罚),违法频次较高、主观恶意明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化妆品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本案当事人存在“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严厉打击了违法企业的嚣张气焰,也给化妆品行业其他经营者敲响警钟。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化妆品行业监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促进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八、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将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的杭州临安盛卿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尤哥文具店、杭州临安小尤童装店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1年11月1日,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对杭州临安盛卿贸易有限公司、杭州临安尤哥文具店、杭州临安小尤童装店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尤某某将当事人营业执照进行买卖,提供给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本案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提供给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事实,社会影响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等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违法转让营业执照、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对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依法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对于维护健康有序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这是《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施行后首次公布典型案例,将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形成强有力震慑。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出台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鼓励违法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据介绍,自《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于今年9月1日施行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领域,针对市场秩序中顽瘴痼疾出重拳、下猛药,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截至目前,已将百余户市场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将在市场或行业准入、任职资格、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实施限制和禁入。让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付出沉重代价,达到曝光一个案例、警示一批违法失信企业、净化一个监管领域的目的,实现立规矩、儆效尤的效果,助推“良币驱逐劣币”正向循环。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表示,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长效治本之策,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进一步推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该局将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用足用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信用监管工具,支持商事制度改革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定期选取部分典型案例集中曝光,不断强化震慑效果。让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在市场监管领域精准发力,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日前,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办公室主任视频会议召开。 记者从会议了解到,2021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地、各成员单位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在法治建设、行政执法、司法保护、监管效能、协作配合、宣传引导、国际合作等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国际社会给予积极评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国创新能力排名第12位,持续保持创新引领积极态势。 会议要求,各地、各成员单位要聚焦民生需求和社会关切,强化节假日市场重点治理,严密组织打击侵权假冒绩效考核,多措并举打好2021年收官之战;要统筹谋划2022年重点工作,加大对互联网领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进出口环节监管整治,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要大力推进协作机制建设,强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联动,以更严格的标准、更加务实的举措,统筹推动打击侵权假冒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来小鹏教授围绕“做好新时代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作专题讲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黑龙江、河南、湖南、广西等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作经验交流。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等参加了会议。
为了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将作为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在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中披露。 生态环境部综合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聚焦对生态环境、公众健康和公民利益有重大影响,市场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企业环境行为,加快建立企业自律、管理有效、监督严格、支撑有力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共三十三条,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披露内容和时限、监督管理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避免企业重复填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及时将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并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 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方位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和“数据铁笼”,确保高效公正规范善意文明执行。 在深化审执分离改革方面,《意见》指出,要深化执行公开。进一步优化执行信息化公开平台,将执行当事人、终本案件、限制消费、失信惩戒、财产处置、执行裁判文书等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执行流程节点、案件进展状态通过手机短信、微信、诉讼服务热线、手机APP等及时向案件当事人推送,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记者注意到,在强化执行流程关键节点管理方面,《意见》明确,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及限制消费措施。严格区分和把握采取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符合失信情形的,纳入失信名单同时限制消费,仅符合限制消费情形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 《意见》还提到,纳入失信名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制作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提出纠正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及时纠正,不得拖延。案件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门推送,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同时,探索施行宽限期制度。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设置一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执行限制消费令和纳入失信名单,通过宽限期给被执行人以警示,促使其主动履行。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落实,深化条例宣传工作,营造学条例、用条例、守条例的浓厚氛围。作为凌源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积极行动,大力开展《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宣传工作。 一是营造宣传氛围。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市政府显著位置悬挂 “贯彻落实《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 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宣传条幅,在单位街边宣传橱张贴了“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的宣传海报等形式营造宣传氛围。 二是组织信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此次宣传活动共有50余家市直部门、27家乡镇街道、64所中小学校参加,通过摆放信用展板、悬挂宣传条幅、播放宣传视频、电子滚动屏幕、凌源市政务服务网和微信工作群等形式,积极向广大职工干部及广大市民普及《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信用法规及信用知识,多角度传播诚信文化,讲解诚实守信在日常社会交往中的重要价值。 职教中心 佛爷洞中学 第一初级中学 四合当中心小学 逸夫小学 通过多种形式活动,让大家认识到《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出台,为新时代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构建诚信社会,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只有人人都将《条例》内容贯彻落实到具体工作生活中,才能真正构建起一个诚实守信的和谐社会。
为进一步提升统计监督效能,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统计监督,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等五方面主要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方面,《意见》明确,通报重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实现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向激励并重,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出台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规范认定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在着力提升统计督察效能方面,《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统计督察在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履行统计职责中的作用,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强化对统计领域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制度,构建起从上到下、层层负责的领导责任体系。 在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方面,《意见》提出,推动统计监督与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方式统筹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把统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检监察、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建立统计机构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结果运用,确保统计监督提出的措施建议落地见效。
为扎实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包括六个部分28项内容。 在健全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厚植市场监管制度根基方面,《纲要》提出,加强市场监管立法。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信用监管、价格监管等方面立法,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 在健全完善法治实施体系,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方面,《纲要》明确,要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包括信用信息记录与公示、信用风险分类、失信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内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区分违法失信不同情况,构建相应的修复条件、程序和方式,实施精准修复。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归集共享,推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依法公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动态管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日常监管工作统筹协调,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不同风险类别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强化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公示,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配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