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近日,民政部印发《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明确,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管理规定》明确,全国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规定》提出,评估办公室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按照《管理规定》评估工作程序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评估。民政部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对相关社会组织作出相应的等级调整或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管理规定》对评估办公室核查评估的情形予以了明确,包括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工作相关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活动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的;有与评估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发生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 《管理规定》明确,获得评估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12月10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税务系统贯彻落实措施。 王军强调,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落实落细各项减负纾困、恢复发展的减税降费政策,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会议认为,在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的重要历史节点,在全党全国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之际,中央召开经济工作会议,对全年经济形势作出重要判断,对明年经济工作作出战略安排,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会议指出,在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三重压力下,做好税收工作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要求更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宏观政策要稳健有效等2022年经济工作的七方面着力点,对税收工作作出一系列具体部署、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包括实施新的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加大税收、社保等的调节力度,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等等。这些都需要税务部门以强烈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继续拿出百倍决心、付出百倍努力,切实强化担当精神促进宏观政策稳健有效和微观政策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结构政策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和科技政策扎实落地,支持改革开放政策激活发展动力、区域政策增强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和社会政策兜住兜牢民生底线,确保各项惠企利民的税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更好地服务几千万企业纳税人、数亿自然人纳税人和十多亿缴费人。 会议强调,税务总局党委和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正确认识和把握新发展阶段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紧紧围绕目标任务,提前谋划、早作安排、狠抓落实,以加强税务系统党的建设为统领,切实在依法组织税费收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严厉打击偷逃税和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持续用力、提质增效,并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密切跟进形势变化、抓住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分析研究,注重防范和化解各方面风险,确保做到稳字当头、稳中有进,在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中,以优异的税收工作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会议要求,税务总局机关和税务系统要扎实做好岁末年初各项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在进一步加力提效上再下功夫;持续做好促进“六稳”“六保”、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以及服务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等各项工作;精心筹备召开好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认真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实事求是查找短板不足,科学细致谋划明年工作思路;毫不放松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统筹安排好走访慰问、帮扶救助、送温暖等活动,确保今年各项工作圆满收官、明年实现良好开局。
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惩处骗取医保基金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近日,国家医保局联合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依法打击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 在明确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移送范围上,《通知》明确,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医保基金涉嫌欺诈骗保构成犯罪的行为,应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在健全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协作机制方面,《通知》明确,深化移送案件查办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健全案件管理和报告制度,加强重大案件查办会商。其中,围绕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通知》要求,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骗取医保基金案件查处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通过构建实时分析预警监测模型等手段,分析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形势和任务,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加强预防和查处的措施,及时发现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线索,并依职权组织核查。要加强信息情况通报,通过工作简报、信息网络等形式,及时通报和交换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公安部督导全国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增强行政和司法联动打击诈骗医保基金行为的强大合力,更有效地查处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保障医保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更好地守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有关要求,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后,依法列出经营许可条件,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通过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质申请资料并自愿作出承诺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的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除了上述提到的实行告知承诺要求外,在直接取消审批上,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丙级资质审批”等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在优化审批服务上,在全国范围内对5大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审批材料。一是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二是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甲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等1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审批材料,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对“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审批材料,积极探索采取委托等方式、按照有关授权分别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部分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是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乙级资质审批”等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专业类别子项,将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以外的其余9个甲级资质的审批权限,由自然资源部下放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五是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实施方案》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完善监管方法,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日前,文旅部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名单,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黄浦区、江苏省镇江市、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山东省日照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桂林市、重庆市铜梁区、重庆市武隆区、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甘肃省张掖市、青海省海西州等14个地区入选。 记者注意到,有关地区试点任务各有侧重,涉及培育信用品牌、完善信用评价制度、创新应用场景、促进信用消费、完善信用承诺制度、促进信用信息共享等。 据悉,此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关于“拓展信用应用场景”、《“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关于“探索开展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等要求启动。经地方申报、省厅推荐、专家评审、台账校验、调研复核等程序,最终确定试点地区。 文旅部要求,各试点地区要坚持创新思维和系统观念,突出自身优势和地方特色,创新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深入推进试点任务。同时,文旅部将加强指导监督,开展监测评估,鼓励探索创新,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风险,银保监会日前印发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分类监管导向,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借入人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通知》共十六条,对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决策管理流程进行规范。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分类监管导向。一方面,根据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评级等,差异化设置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审慎性监管条件;另一方面,引导保险机构加强借入人管理,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借入人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二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决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为新业务增设行政许可事项,赋予保险机构自主决策的更大空间;做好政策措施衔接配套,《通知》要求保险机构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及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避免与现行政策相冲突。三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一方面,要求建立资产担保机制。对境内转融通出借业务,因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信用程度高,不设定担保要求;对无中央对手方的证券借贷业务,规定担保物类型及担保比例下限,并要求动态监控,确保担保比例持续达标,以提升出借资产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强化合规管理要求,压实保险机构在经营决策、借入人管理、资产担保、资产托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管,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
近日,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指出,近年来,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认真履责,积极作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但涉保司法鉴定还存在着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银保监局要把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完善制度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一是坚持公正合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请吃、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和当事人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二是提倡共同委托,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共同确认鉴定材料;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可共同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选择;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三是鼓励到场见证,保险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派员到场见证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构建长效机制。要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并更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保险机构联络员信息及相关监管信息;要构建通报会商机制,建立涉保司法鉴定重大案件通报和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构建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建立完善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优势,积极化解矛盾;要构建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委托执法、异地交叉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司法黄牛”利用鉴定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期一个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将以互联网直播等方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跨境电商广告纳入监管,防范、制止虚假违法广告,推动广告业诚信和道德建设。 关于广告标注方面,《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以启动播放、视频插播、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误导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 在广告内容方面,《办法》明确,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发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广告。 针对“直播带货”行为,《办法》也做出相关规定。互联网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关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履行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发布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或者保健食品广告。 《办法》强调,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和相关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各类互联网广告市场主体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广告业诚信和道德建设,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持续深入做好银行机构“内控合规管理建设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从根源上整治虚构贸易背景、授信审查不严等顽瘴痼疾,切实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彰显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成效。 《通知》指出,今年以来,银行业在聚焦重点领域、瞄准薄弱环节,强化整治、补齐短板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就。但是当前银行业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复杂严峻,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也在集中暴露。 从机构自查和监管检查情况看,贷款“三查”不尽职、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销售适当性要求执行不力等问题仍然突出。《通知》强调,从机构自查和监管检查情况看,贷款“三查”不尽职各银行机构要把常态化的强内控、促合规与阶段性的补短板、除顽疾相结合,聚焦问题多发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明确重要业务的风险控制点和管控措施,增强系统关键节点的刚性控制,强化制度执行和监督评价,加强声誉风险管理。要围绕近期风险事件,深入排查内控缺陷,加大日常检查巡查力度,强化对分支机构和各经营单位的管理约束,对屡查屡犯、整改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处理,从根源上整治虚构贸易背景、授信审查不严等顽瘴痼疾,切实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彰显内控合规管理建设成效。 《通知》明确,要严肃内部问责,切实增强惩戒震慑效果。各银行机构要切实扭转当前内部问责“宽松软”的状况,建立健全从总行到分支行的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不得以诫勉谈话、扣减积分、经济处理等方式替代纪律处分,要下大力气解决“问下不问上”“问前不问后”等问题。对屡查屡犯问题的整改问责,要坚持更严标准和更高要求。对监管部门责令内部问责的,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重大违法违规或重大案件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严肃追究总行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严把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内容导向,加强正面引导,建立负面清单,禁止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含有宣扬畸形审美、低俗绯闻炒作、恶意刷量控评、虚假不实爆料、诱导非理性追星等内容。 近年来,网上泛娱乐化倾向、低俗炒作现象屡禁不止,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等不良文化冲击主流价值观,一些网上有关明星的宣传信息内容失范,绯闻八卦、隐私爆料占据网站平台头条版面、热搜榜单,占用大量公共平台资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为了进一步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中央网信办制定并印发《通知》。 《通知》从内容导向、信息呈现、账号管理、舆情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15项具体工作措施,力求有效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通知》要求,严把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内容导向,加强正面引导,建立负面清单,禁止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含有宣扬畸形审美、低俗绯闻炒作、恶意刷量控评、虚假不实爆料、诱导非理性追星等内容。《通知》按照信息内容属性、影响作用等因素,将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划分为演艺作品、个人动态、商业活动、公告、公益、权威发布等6种类型,针对网站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热搜榜单等重点环节提出明确要求,以进一步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呈现。《通知》要求加强对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后援会)、娱乐类公众账号、MCN机构等账号和主体的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同时要求网站平台建立健全涉娱乐明星网上舆情监测、处置和引导机制。 《通知》强调,各地网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工作,结合“饭圈”乱象整治,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指导督促网站平台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