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山西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以来,全省累计为8705户企业实施了信用修复。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破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痛点难点问题,山西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探索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机制的工作要求,在全国率先开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工作,累计为全省2329户失信企业实施了信用修复。 今年9月1日,我国新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后,山西省又累计为6376户企业办理了信用修复,帮助失信主体纠正了失信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处处长裴昀惠表示,下一步,山西省将不断提升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构建长效治本的信用监管机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公告》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是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二是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三是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四是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五是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记者了解到,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税务总局早在2019年就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在此基础上,《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助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此前《修复公告》已对19种发生频次高但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明确了相应的修复条件和修复标准,各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均可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及时挽回自身的信用损失。 在此基础上,《公告》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对于符合《公告》所列五种情形的企业,满足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个月或12个月在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其中,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符合《修复公告》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据悉,《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十)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7号)所附《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同时废止。
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等明确要求。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建设海南自贸港的重大战略任务。 作为海南自贸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南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有关精神,将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作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持续发挥税收违法“黑名单”强大影响力。据统计,截至2021年10月,海南税务已将422户企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案件274户,向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各参与单位推送相关信息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追回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1.7亿元。 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联合惩戒有力度 2018年7月,三亚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在珠海拱北出境时被海关限制出境,出境计划被迫中断。急于出境的鲁某火急火燎联系到税务稽查部门,被告知因三亚某投资公司偷税且逃避缴纳税款,其作为法定代表人已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受到税务、公安、海关、银行等多个部门的联合惩戒,阻止出境只是其中的一项惩戒措施。 原来,被税务稽查部门下达行政决定后,该公司仍怠于履行缴纳义务。其法定代表人鲁某心里还打着小算盘,企图打持久战并借此“金蝉脱壳”。他采取无视的态度,消极对待税务稽查部门的决定,既不缴纳税款、罚款,也不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税务稽查部门人员将有关税法规定向鲁某做了严肃、详细的解读,其任职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偷税数额巨大且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出境被限仅仅是其税收失信所面临的苦果之一,如果再继续逃避缴纳税款,将按照国家发改委、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共同签发的关于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民用航空器的文件,限制其乘坐飞机和高铁。 面对“黑名单”联合惩戒一系列“组合拳”的严厉打击,鲁某害怕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他积极为该公司筹措资金1000万余元,将税款、滞纳金、罚款全部缴清入库。随后,税务稽查局提请上级机关解除鲁某出境限制,并将其撤出税收违法“黑名单”。 无独有偶,海南某房地产企业2015年偷税被查处后长期拖欠税款和罚款,因“黑名单”联合惩戒被商业银行停止放贷款,导致企业经营寸步难行,当事人只能履行纳税义务,一次性缴清了5000多万元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这才使企业恢复了“自由身”。 “双管齐下”推行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制度,促进了税务部门实现多领域、跨部门合作,改变了过去税务部门下达处罚决定后“人无影去无踪”的被动情况,进一步加大了联合惩戒的影响力、增加了失信群体的失信违法成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达到了运用法治手段解决社会信用问题的目的。 鼓励纠正实现双赢 信用修复有温度 “联合惩戒制度能有效打击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但惩戒并非该制度施行的最终目的,其目标在于塑造诚信公平的营商环境,引导广大纳税人诚信纳税,鼓励失信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推动税法遵从,实现征纳双赢。”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局长石发明表示。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重新修订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为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制度增加了税收信用修复机制。在联合惩戒措施对涉税失信行为进行“重拳出击”的同时,信用修复机制也为符合条件的失信纳税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使这部分纳税人能够在市场中“正常”回归开展经营活动,持续孕育经济环境土壤,形成避免产生征纳矛盾、优化改善营商环境的“双赢”局面。 据统计,截至2021年10月,共有20余件案件当事人通过信用修复机制主动缴纳税款,占缴纳税款涉案当事人比例达75%。 强化协同与时俱进 信用建设有深度 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于近期印发《海南省“十四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出,海南省将通过“诚信海南”集成创新,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全覆盖、政务服务全流程、事前事中事后全周期联动的信用监管机制,为“十四五”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通过深化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应用,海南税务强化部门协作打击违法犯罪、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信用修复,双管齐下推进海南营商环境守信群体日益增加,失信群体逐年减少,稳扎稳打铸起海南自贸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石。石发明表示,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的不断深入,税务部门将继续强化税收违法“黑名单”动态管理,为税法遵从度高的诚信企业持续营造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蹄疾步稳向前发展。
日前,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就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有关工作情况举行政策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司长杨洁在会上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建立破产信息共享机制,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等资格。同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将信用修复等方面的有效做法纳入法治轨道,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对此,杨洁表示,这6个试点城市改革基础好、积极性高,有条件、有能力率先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逐步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如何让改革尽快落地?杨洁用“3个突出3个着力”概括如下: 一是突出利企便民,着力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近段时期,各地区、各部门协同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投资建设审批服务更加便捷,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有效。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与有关部门一起,鼓励和支持试点城市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推动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用地、环评、节能、报建等领域改革衔接,强化审批数据共享,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 二是突出公平高效,着力深化招投标领域改革创新。招投标是投资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一环。6个试点城市在招投标制度建设、电子招投标应用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支持试点城市,深化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实现从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到异议澄清补正、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的全流程网上办理。建立健全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以更加阳光透明、规范高效的招投标制度规则和标准,为内外资企业营造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是突出权益保护,着力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意见》提出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就是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精准靶向解决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建立破产信息共享机制,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同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将信用修复等方面的有效做法纳入法治轨道,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法院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阶段性进展暨全国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新闻发布会。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说。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共办结首次执行和恢复执行案件722.9万件,发放执行案款9456.01亿元。全国法院队伍教育整顿开展以来,对历年陈年旧案进行全面清理,共清理无法定事由超过30天未发执行案款1655.36亿元,涉及案件99.92万件,目前所有超期执行案款已基本发放完毕。 据悉,近年来,全国法院新收首次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19年收案644万件,2020年收案652万件,今年1月~10月份,收案已达730万件,其中2020年人民法院对终本库中的124万件终本案件恢复执行,执行到位金额达5849亿元;2021年1月~10月份恢复执行133万件,执行到位金额达5076亿元。 刘贵祥介绍说,在全国法院自行组织对132.54万件终本案件自查的基础上,最高法在系统中随机抽取5000件终本案件,组织部分高院进行交叉评查,合格率为90.8%;最高法从全国不同层级的420家法院随机抽取500件终本案件,调取卷宗,解剖麻雀式深度评查,合格率为89.8%。 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中,最高法坚持突出问题整改和建章立制相结合,一手抓顽瘴痼疾整治,一手抓建章立制,制定了《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十个必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执行信访案件“接访即办”工作机制的意见》,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全方位强化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真正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数据铁笼”。 11月18日,最高法组织开展全国法院执行案款集中发放日活动,全国法院共设立执行案款发放点2326个,对近期已执行到账符合发放条件的执行案款全部发放,共发放执行案款461.78亿元。以涉及农民工、抚养费、赡养费、工伤、交通事故等涉民生案件及涉中小微企业的执行案件作为重点案件,“应发尽发”,共涉及案件42000多件,53000多名当事人。集中发放日当天,最高法向社会公布对执行案款不及时发放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和举报平台:人民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和中央政法委12337举报平台。
记者日前从国家发展改革委11月份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于今年7月19日正式上线以来,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金融产品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以及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导航等综合性服务。据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介绍,平台初步实现了“3个一”的建设成效,即一平台汇聚、一站式查询、一窗口展示。 实现“一平台汇聚”。平台将散落在不同部门、不同机构的2.1亿条信用信息与40万条专利质押信息、商标质押信息、金融机构质押服务信息等,共享汇聚于一体,打破了“数据壁垒”,减少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政企银”信息不对称,以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实现“一站式查询”。社会公众登陆平台后,可通过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是专利号、申请号等,查询到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和企业信用状况,通过一个平台实现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信息的便捷查询。同时,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向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接口查询服务,已累计提供调用服务80余万次,各类金融机构每天平均调用信息约5000余次。 实现“一窗口展示”。平台已累计展示相关地方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典型案例、宣传报道等各类信息400余篇,链接了全球专利查询、专利申请线上办理、专利质押登记和有关地方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等10个地址入口,方便了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在平台上“各取所需”。 孟玮介绍,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知识产权局、银保监会继续共同指导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加强系统建设,完善共享机制,优化平台功能,拓展应用场景,不断加强全国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畅通知识产权质押至贷款投放的传导途径,更好满足中小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彰显知识产权价值,激发创新创业创造活力。
为规范和加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11月15日,文化和旅游部于官网正式公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着眼于构建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共设9章37条,明确了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制度、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与共享制度、信用修复制度、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承诺制度和权利保障制度,坚持依法行政、合理关联、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原则,确保奖惩措施与守信失信行为相当。 对于失信主体认定,《管理规定》提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分为严重失信主体和轻微失信主体,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轻微失信主体的认定方式,也进一步确立了管理措施。 对于信用修复,《管理规定》也指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积极进行合规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接受信用修复培训、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遵循申请、受理、核查、决定、修复等程序。 在业内人士看来,《管理规定》成为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标志着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下,《管理规定》的发布,将有利于发挥信用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现代治理能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推动行业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公告〔2021〕86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执行中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申请回执.doc 3.高级认证企业证书.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未通过认证决定书.doc 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复核通知书.doc 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送达回证.doc 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通过复核决定书.doc 8.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未通过复核决定书.doc 9.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doc 10.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doc 11.信用修复申请书.doc 12.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信用修复申请回执.doc 13.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doc 14.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不予信用修复决定书.doc 15.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信用修复决定书.doc 16.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停管理措施决定书.doc 17.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恢复管理措施通知书.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0月28日 公告正文相关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