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住房租赁行业将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13日获悉,该市相关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 据合肥市政务公开网13日公布的《合肥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该市将全面提高住房租赁企业的诚信经营意识,积极推进住房租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该办法适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该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考评政策标准的制定,委托合肥市住房租赁协会开展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考评初评等具体工作;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收集采集汇总辖区住房租赁企业的信用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应主动如实申报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及时上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该局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后在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记入信用档案。 合肥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积分实行加减累积分制,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定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基础分值50分,满分为100分,信用计分每年年初重置至基础分值。 合肥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共分为六级,五星~无星,分值由90分(含)以上依次递减至50分以下。信用等级为三星级以上的企业为信用激励对象,二星级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一星级企业为信用警告对象,无星级企业为失信惩戒对象,无经营行为的企业除外。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将作为对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根据信用信息评价表,“良好信用信息”一栏中,企业登记相关信息所得分值最高,为50分。“不良行为信息”一栏中,违规使用“租金贷”的企业将被扣除最多50分。此外,还有针对住房租赁市场一直存在的不良经营行为例如“高收低租”、租赁合同违约等行为,也将被扣除20、10分。
为督促企业主动落实环保要求,河南省郑州市探索建立并严格实施环境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制度,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数据显示,2019年,郑州市大气6项主要污染物中,除臭氧同比持平外,其他5项均同比下降,多项数据取得历史性突破。良好成绩的取得,离不开2018年原市环保局、城管局等发布《郑州市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价计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3项政策。 据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分别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建筑垃圾清运等领域的企业及个人环保信用评级情况设定“红黑榜”,并据此对相关企业及个人实施惩戒或奖励。截至2019年底,系统累计录入案件10320件,其中32家企业被评为“环保失信单位”(黑名单)。 其次,实施“路长制”对城市进行精细化管理,建立“工地警长”“道路警长”制度。完善市级、牵头部门、辖区政府三级督导机制,实行全方位督查。市环境攻坚办积极发挥枢纽作用,综合协调,统筹调度,严格考核,并联合市纪监、组织部门,对严重违纪失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追责。2019年,开具督政交办单268份,召开15次公开约谈会,会同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约谈县(市)区58次、乡(镇)办29次。
近日,记者从江苏省连云港市医保局获悉,自去年连云港市被列为国家级医保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后,市医保部门主动作为,以医保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医保各行为主体全流程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医保监管能力和水平,全市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今年,连云港市将通过完善信用主体评价制度体系、融合行政监管等手段,努力保持医保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初步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连云港版本”。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医疗保障部门既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持续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同时也要创新医保监管理念、制度、方式,开展源头治理,建立医保信用管理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塑造医保各行为主体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市医保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只有各医保行为主体诚实守信,医保监管才更有效率,医保基金才更有保障。 今年,连云港市将完善信用主体评价制度体系。根据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进度要求,按照“1+N”制度建设思路,年内市医保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陆续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药师等其他信用主体的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制定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信用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集中采购行为;结合国家飞检向医保经办机构延伸,制定医保经办机构和医保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初步形成具有连云港市特点的医保信用制度体系。 同时,将有机融合信用、协议、行政监管等手段,针对不同信用主体开展专项检查“主题月”活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涉及记分的信用主体坚持“零容忍”,开展信用评价,落实惩戒措施,彰显信用管理的影响力。进一步强化与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落实联合奖惩措施,同时将医疗保障信用体系纳入“信用连云港”建设体系,做好与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近日,浙江嘉善、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法院会同三地发改部门共同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搭建信用平台,切实推动解决执行难,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地将坚持示范发展、共建共享、高效务实原则,树立“一盘棋”思想和“一体化”意识,细化工作措施,提升协作效率,实现优势互补,破除三地信用信息壁垒,法院定期互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曝光台,并将相关失信名单推送至三地发改部门。“三地将对失信信息自动识别、拦截和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融资信贷、投资经营、出境、高消费、获得荣誉等方面受限。”嘉善法院相关负责人说,三地将推动完善“双跨”网络系统,畅通跨地区、跨部门网络对接,促进数据资源全方位共享,不仅要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进行跨域即时交换流转,嵌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还要每年召开三地法院和发改部门联席会议,建立常态化协商机制,打造“信用长三角”品牌。 此外,三地还将探索建立守信正向激励机制,设立诚信履行名单库,尽可能让裁判后能按时履行的当事人享受招投标择优赋分、授信融资优惠、纳税信用评价、诉讼服务绿色通道等多项“红利”。同时进一步加强一体化跨域执行,深入构建执行信息共享、跨域执行协助、异地委托执行等一体化执行协作机制,目前已互相委托执行250件。
为加强医疗保障领域信用管理,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前,市医保局、市信用办联合印发了《扬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该文件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信用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信用管理方法,标志着我市正式开启了医疗保障领域的信用监管新模式。 《办法》中所称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是指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办法》包括二十七条内容,明确了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遵循“谁提供、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并首次对定点医疗机构信用信息进行了定义,定点医药机构信用信息是指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定点医药机构的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 同时对定点医药机构基础信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和其他信息内容进行了具体阐释,如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归集为负面信息:(一)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二)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三)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四)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等方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五)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六)违反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实名制管理要求,为冒名就医或住院提供服务,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七)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八)定点医疗机构的其他失信行为。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归集为负面信息:(一)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二)为参保人员串换药品、耗材、物品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三)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刷卡结算服务,导致医疗保障基金不合理支出的;(四)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五)定点零售药店的其他失信行为。 《办法》明确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负责统筹全市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定点医药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定点医药机构信用信息,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年度信用分类,分为无失信行为单位(A类)、一般失信行为单位(B类)和严重失信行为单位(C类)三个信用类别。 对一般失信行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定点医药机构失信信息,公示期1年,并通过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上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对严重失信行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在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定点医药机构失信信息,公示期3年,并通过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上报“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定点医药机构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反响巨大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做好“红黑名单”认定工作,向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红黑名单”信息。 《办法》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医保部门将统一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组织开展医疗保障信用等级评价,通过采取失信信息公示、提醒约谈、增加检查频率、扣减医保结算总额,取消医保定点资格等多种惩戒方式,加强综合监管力度,促进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自然人、法人严格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强化诚信意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
长沙《道路交通失信与联合奖惩制度》等三项规定对外征求意见 交通违法行为会留下信用“污点” 交通违法将挂钩个人信用,在求职、贷款或者单位评优等多方面受到影响。记者今日从市交警支队获悉,为推进长沙交通运输相关信用制度建设,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素质,长沙交警拟定的《道路交通失信与联合奖惩制度》《公共交通安全信用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三项制度对外征求意见。其中,个人交通信用将依据交通违法轻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类,作为司机们就业、评优、贷款等重要依据。 分类:一个周期记12分构成“一般失信” 《道路交通失信与联合奖惩制度》适用于本市车辆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行人、乘车人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运输单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信息定期汇总整理,按照处罚轻重、责任大小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类,推送至“信用湖南”(www.credithunan.gov.cn)。 究竟哪些交通违法行为会留下失信“污点”?根据分类,构成“一般失信”的交通违法行为有:上路未挂号牌、故意遮挡号牌、无证上路、准驾不符合的车辆等。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涉客、涉危类重点车辆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分达到6分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的也将被记做“一般失信”。此外,机动车驾驶人拒不服从交警现场指挥,一个记分周期内被依法查处累计5次的;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因其他交通违法记录累计20次的;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在一个审验周期内有违反禁令标志标线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记录累计20次的,同样在此类。 构成“较重失信”的则包括酒驾、毒驾、药驾、违规拼装、非法获得驾驶许可、变造号牌等14大类交通违法行为。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偿还义务的;驾驶人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交警、路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这些情况构成“严重失信”。 针对运输单位或公共交通单位,《道路交通失信与联合奖惩制度》同样分别明确了一般、较重、严重等三类交通失信行为。《公共交通安全信用档案》同样划分了会登上“公共交通安全信用信息黑名单”中的三类交通失信行为。 后果: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将被联合惩戒 交通记录有信用“污点”会有什么后果?民警介绍,对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对较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银行、教育、住建、交通运输、工商、保监等有关部门在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使用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依法主动查询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实施联合惩戒。 想要从事货运或者公共交通,驾驶人的交通信用也很重要。根据新规,运输或客运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聘用的时候应当作为入职的重要衡量依据予以考虑,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理、转岗或解除聘用;银行应当将严重失信文明交通信用记录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其作为评价个人信用状况,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率,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如有驾驶人有交通失信记录,依据相关规定,可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此外,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机动车驾驶人,还可能面临联合惩戒措施:本行业授予的个人荣誉称号将被撤销;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先评优时,对严重失信交通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参考依据;还将被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 值得注意的是,失信记录并非终身相伴。公共交通安全信用信息黑名单中,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5年。记者搜索发现,将交通违规纳入征信系统,苏州、南通等多地都有实行,目的是为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动驾驶人诚信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要求,结合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自觉行为规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二)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失信问题,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四)全面建立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归集制度。认真梳理制定信用信息目录,出台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加快建立信用记录、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全覆盖。 (五)建立事前信用承诺机制。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发布综合信用承诺,实现服务标准声明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形成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六)培育、推介和宣传诚信典型。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信用状况良好的诚信主体纳入诚信“红榜”向社会公开发布。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群体,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作用。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七)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根据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实施分类惩戒,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激励惩戒系统,将严重失信行为有关信息提供给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八)加强对失信行为实现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采取行政性约束措施。 (九)加强对失信行为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严重失信行为。 (十一)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推动落实诚信建设“红黑榜”发布制度,落实对“红榜”“黑榜”单位和个人的褒奖和约束措施。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要加强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局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十三)明确职责任务。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局各处室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单位、本处室的重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采取有效推进措施,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2020年3月30日
4月10日,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近日印发《濮阳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以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个人,将可能被列入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并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办法》规定,被纳入单位诚信黑名单的情形主要有:伪造各类合同、票据、缴存证明等资料,以协助个人骗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伪造商业贷款贷款合同、还款明细、工资流水以协助个人骗提住房公积金的金融机构;通过虚评房屋价值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或超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的评估机构;虚构劳动关系或出具虚假材料协助个人开户,骗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6个有(含)以上的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表、考勤表、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无法提供人事代理协议或劳务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类单位;为贷款职工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单位;封存率、贷后停缴率等业务指标明显异常的单位;捏造虚假住房交易取得相关票证,以协助个人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位;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 被纳入缴存人诚信黑名单的情形主要有:提供虚假票证等要件资料或参与捏造虚假住房交易取得相关票证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贷后无故停缴6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自主缴存人;经查实属规定的纳入单位诚信黑名单情形中申请人的缴存人;同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的缴存人;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缴存人。 《办法》规定,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5年内实施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禁入,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或骗提骗贷金额较大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1年以上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表才可办理;纳入诚信黑名单的缴存人,将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责令其退回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贷款合同。
记者日前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随着诚信宿州建设加快,企业信用等级将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差异化监管、联合奖惩和信用约束等机制,促使企业更加注重诚信建设和信用修复。 据了解,去年我市制定印发了《市场监管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实施方案》,按照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4类信用风险分类企业在“双随机”抽查中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精准监管。 在联合奖惩和信用约束方面,2019年全市累计14645户次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违法企业900户次,全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平台公示。2019年,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许可审批时,已累计查询联合奖惩黑名单信息971次,累计拦截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申请164次。2019年以来,相继有20余家企业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环境中受到惩戒后,主动进行整改和信用修复,申请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或撤销了行政处罚公示。 据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以推进涉企信息归集为基础,以深入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为抓手,不断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具体来说,将全面公示企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与行政许可依法应公示尽公示,力争公示率、及时率、准确率达90%以上;制定分类监管措施,对不同信用类别的企业结合行业监管实际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动开展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根据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积极实施《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推进部门联合惩戒,着力提高监管的协同性、有效性;加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提高失信企业失信成本,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开展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助力经济发展。
从省卫生健康委获悉,自4月份开始,我省启动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加大对全省医疗服务市场的清理整顿和监督执法力度,以无证行医、非法医疗美容等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压缩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空间,规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据介绍,此次行动的重点有:以农村、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及周边等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无证“黑诊所”。以农贸市场、学校周边、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以城区生活美容机构、写字楼美容工作室、健康养生机构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机构或个人。以小诊所、医疗美容机构等为重点,严厉打击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上岗、超范围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药品或保健品、误导招揽患者等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欺诈患者等违法行为。 为保障行动实施,省卫生健康委将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卫生、市场监管、公安、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加强信用监管,强化监督抽查结果的运用。同时,将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信息,建立健全无证行医“黑名单”库,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