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推动根治欠薪工作深入开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联合开通东营市“根治欠薪进行时”农民工举报投诉专栏,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被侵害时,除电话投诉、现场投诉等渠道外,还可在项目工地随时手机扫码“云投诉”。 据介绍,该专栏手机二维码将在住建市政、交通、水利及企业设备安装等领域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施工现场、宿舍区、维权公示栏等广泛覆盖,四部门汇集举报投诉欠薪线索定期分办、督办,实现农民工欠薪“一键扫码投诉、全市联动受理”,切实提高广大农民工劳动报酬维权效率。 经调查属实不予改正的,市县两级四部门将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违法企业或个人将被列入欠薪“黑名单”,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山东等平台,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并对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视违法情节责令停工、罚款或给予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社会信用服务保障作用全力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经济保卫战,将对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让抗击疫情的“逆行者”得到信用奖励 为了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疫情防控,《通知》明确了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记入良好信用信息的情形。企业和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圆满完成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防疫防控救治任务、疫情防治相关紧急生产任务、疫情防控保障物资供应等工作,以及在捐款捐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经相关部门认定或受到国家、省、市及部门表彰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收集和申报个人良好信用信息的个人主要集中在战“疫”一线的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公安干警、志愿者、市场监管者等,以及参加防疫后方支援的保障人员、捐款捐物的人员等。具体可划分为6种情况:1.参加支援湖北疫情防控及本市直接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例救护救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2.直接参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公安干警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3.参与疫情联防联控志愿者的信用信息。4.捐款捐物支援疫情防控工作的个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信息。5.在疫情防控紧急生产任务、物资供应保障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法人及相关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信息。6.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受到国家、省、市、县(市、区)表彰的个人信用信息。 避免疫情对企业信用造成“误伤” 针对疫情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市信用办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避免因疫情“失信”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对于适用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延期交纳税款、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规定企业发生的延期行为,不作为企业失信行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不归集相关信息。对旅游、餐饮、商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务业企业,疫情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采用适当延长整改期、暂不纳入失信记录等措施,引导和帮助企业及时纠正和修复信用缺失,规避信用风险。 以“信用红黑榜”促联合奖惩实施 为了发挥社会信用的激励和震慑作用,“信用中国(河北石家庄)”网站将开设“疫情防控社会信用红黑榜”,对在抗击疫情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示,相关信息也将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在行政事项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相应优惠和便利。同时,疫情期间企业和个人的严重失信信息将计入黑榜名单,依法依规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失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在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上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发布虚假广告等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行为,经相关部门处罚或认定的信息;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接触史,隐瞒不报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逃避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等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或认定的信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济南市信用办编制了《济南市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清单》(以下简称《应用清单》)。 应用清单是按照“必要性与经常性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部门自主申报的方式,共筛选了40个部门(单位)的448个事项,将信用承诺、信用核实、信用报告等信用应用产品嵌入至各部门评先选优、干部使用、行政审批、行政监督、财政资金安排、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银行信贷审批等事项的办事流程,形成了“办事先查信用”的工作格局。截至目前,累计在项目申报、资金扶持、事业单位考核、消费者满意单位、市长质量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资格审查等领域,核查企业(单位)信用信息7万余次,有64家企业因被列入黑名单在招投标和行政审批等领域受到了相应的限制。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监管,规范土地开发利用行为,健全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环境,日前,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了《菏泽市土地市场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取得和开发利用行为的信用管理。 《办法》规定,行政相对人有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骗取竞得土地;采用不正常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竞买人;扰乱招拍挂出让现场秩序、程序;逾期签订《成交确认书》;逾期签订出让合同;未按期开工、未按期申请开工核验或核验不合格;未按期竣工、未按期申请竣工核验或核验不合格;未及时办理开竣工延期有关手续;未按规定容积率建设拒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期限届满不按规定办理续期手续;其他应当纳入异常名单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之一的,纳入异常名单。 行政相对人有采取行贿、恶意串通或哄抬地价等非法手段竞得土地;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欠缴出让金超过六十日的;土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拒不履行土地行政处理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土地登记或伪造土地证书;纳入异常名单后拒不整改的;其他应当纳入黑名单的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情形之一的,纳入黑名单。 据悉,纳入异常名单的期限为三年,属于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的,到期后从异常名单中移除。属于第六项至第十一项及其他可以整改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应当自纳入异常名单之日起进行整改,完全整改后,经行政相对人申请,可以从异常名单中提前移除,拒不整改的,到期后转入黑名单。 纳入黑名单的期限为三年,到期后从黑名单中移除。属于第二项至第五项及其他可以整改情形的,行政相对人应当自纳入黑名单之日起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经行政相对人申请,可以提前从黑名单中移除
信用,未来将成为越来越多行业的“敲门砖”。3月2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到2020年年底,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到2022年年底,各地、各行业信用监管实现全覆盖,信用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方案》提出,到2020年年底,信用承诺制度全面建立,信用报告广泛应用,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落地见效,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不断完善,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新型监管机制初步建立。到2022年年底,各地、各行业信用监管实现全覆盖,信用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 和每个纳税人相关的是,河南省要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将纳税人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并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根据《方案》,河南省要大力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风险较高、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河南省将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河南省将建立失信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数据清单,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对恶意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公开公示。
河北省定州市积极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类管理、联合惩戒的原则,依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制度、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气污染物管控、水污染物管控等12个方面37项指标,结合企业生态环境行为、社会影响等实行计分定级制,将企业分为良好、守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和“黑名单”五个等级。 初评结果经省生态环境厅会审通过后,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评价等级将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对良好企业进行激励,对“黑名单”企业实施联合惩戒。良好企业可享受纳入环保“领跑者”等激励性待遇;对守信企业,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对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的,采取加大日常监管、开展提示性约谈和警示性约谈、督促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等措施。对“黑名单”企业,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提高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从严审核行政许可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停止执行税收、补贴等优惠性政策;3年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
“银川市税务局已累计推送社会法人红名单1917条,税务行政处罚信息3232条……”随着银川市诚信体系的不断完善,税务部门与其他形成部门联合奖励、惩戒也已日趋完善,通过鼓励诚信、惩戒失信,银川市形成了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 诚实守信在关键时刻,就能够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信用就是真金白银,在银川市企业当中已经形成共识。为了更好的鼓励企业诚信纳税,银川市税务局与13家金融机构签订“税银贷”合作协议,将2019年A、B级纳税信用名单提供给银行,并提供申贷企业涉税证明,为银行授信提供信息保障,推动落实“税银互动”守信激励。通过银税合作,已帮助196户企业融资3.25亿元,有力扶助企业发展。 据了解,2019年,银川市税务局向银川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社会法人红名单1917条,纳税等级信息84,134条,企业欠税信息182条,税银贷企业贷款明细信息48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黑名单75条,纳税非正常信息2963条,税务行政许可信息17,625条,税务行政处罚信息3232条,积极参与银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深刻吸取泉州“3·7”坍塌事故教训,从即日起至年底,漳州全市各行业、各领域和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将分三个阶段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这是导报记者昨日从漳州市应急管理局获悉的。日前,漳州市印发《漳州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实施方案》,成立市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办公室,挂靠市安办负责行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服务保障、情况交流等工作。 根据方案,此次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将围绕疫情防控为中心,覆盖全市各级各行业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排查涉疫场所安全隐患以及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包括民房(含办公、经营场所)、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渔业船舶、水上交通、铁路沿线、消防安全、城镇燃气、冶金行业、非煤矿山、其他行业领域等。做到排查隐患问题制表清单100%、台账建立100%、重大隐患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100%。 据了解,对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等执法措施;对发现的每一处安全隐患,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专人跟踪、台账管理、对账销号。此外,还将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持续推进,德州市平原县积极发挥信用监管及信用联合奖惩服务社会治理作用。在形成“全县疫情防控工作社会信用红黑名单”的同时,还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信用信息核查、信用修复等相关工作。 疫情期间,平原县发改局严格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手段进行疫情防控。准确无误将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个人信用信息纳入黑名单范围,将在疫情防控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信用信息纳入红名单范围。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各项工作进入正轨后,将相关信用行为信息及时推送至德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被列入“红黑名单”的个人,在即将推出的个人信用分中分别给予相应的加分和减分。对被列入“红黑名单”的企业或组织,将在政府政策扶持、评优评先、享受惠民便企政策等方面分别给予支持和限制。 与此同时,为使企业能够顺利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该县发改局及时对各申报企业进行信用核查,并指导受行政处罚且公示期满的企业,通过网络办理的形式在信用中国完成信用修复。截至目前,平原县发改局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德州市联合奖惩客户端核查相关企业信用信息20余条,未发现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内企业。
陕西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决定》规定,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决定对在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主动积极参加疫情救治的一线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和聘用时优先。对从事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和逃避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行为的,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将其失信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平台,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国家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