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次培训、一场场测试、一项项创新举措,进一步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激发了企业发展活力和动力,让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增强。 以全方位提高税务执法、服务、监管能力,建设“智慧税务”为目标,山西省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10月15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方案》进行了深入解读。 深化精准监管 保障税费质效 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惩处涉税违法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的安全,是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也与每位纳税人缴费人息息相关。 近年来,山西省不断加强税收风险管理,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事项、重点税源税收风险专项分析。完善税务稽查运行机制,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开展重点稽查对象随机抽查。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对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实施方案》指出,深入推进精准监管,实行动态“信用+风险”监管方式,建立以动态信用、监控预警、风险应对为核心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的同时,为合法经营企业提供更加公平优质的税收营商环境。 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突出精准分类施策,切实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税务部门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充分发挥信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利剑高悬;二是突出精准依法施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根据税收风险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优化精细服务 树营商环境新标 营商环境没有最优,只有更优。从2013前开始,山西省税务部门持续推出创新服务举措。此次在《实施方案》中,特别强调了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推进精细服务,而这一点具体体现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方面。 持续精简流程。“最多跑一次”清单由原8大类148个事项升级至11大类155个事项,实现80%以上涉税事项一次办结。48项“限时办结”业务事项的办结时间平均提速40%,最长压缩14个工作日。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退库,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持续简化资料。6月1日起实施财产和行为税10税合并申报,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不断减轻办税负担,提升办税体验。优化税务注销免办即办服务,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率先推行电子清税证明。2021年1-9月,共计8.55万户纳税人享受了税务注销免办、即办服务,免办、即办比例达97.7%以上。 持续探索新模式。以太原市税务局为试点打造“办税大厅前台服务+集中处理中心后台支撑”新模式,同时,组建疑难处理团队,满足个性化需求,借助远程可视系统实现一对多咨询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杜飞彪表示,下一步,该局将持续提升办税缴费服务质效,到2023年基本建成“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 立足精确执法 强化机制建设 税收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十分重要。今年以来,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推广实施“首违不罚”清单制度,落实税务总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明确的10项违法事项,以及山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26项可适用“轻微”裁量阶次的违法事项。 “这种有温度的互动,能够增进征纳双方的相互理解和支持,促进纳税人更加自愿了解掌握税法,更加自觉提高税法遵从度。”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魏源说。 据介绍,根据“首违不罚”制度,纳税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很多纳税人来说,得到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机会,可感受到执法的温度。同时,该局还进一步完善了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 “首违不罚、简易处罚”事项全程网上办,方便纳税人“一次都不用跑”办结有关处罚事项。 《实施方案》提出,要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制度,拓展“首违不罚”清单事项,是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的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按照《实施方案》部署,山西税务系统将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让裁量结果与违法行为程度契合、与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契合,创新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在法定范围内,给与纳税人自我纠错空间,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出台的《实施方案》将推动税收工作实现四方面的突破:一是税收征管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二是税收服务、执法和监管深度融合的突破;三是税收治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突破;四是税收改革创新从渐进式到体系性集成的突破。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要求,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日前对《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印发,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动态监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依保险合同取得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赔偿,不影响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实施细则明确,河北省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合法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生产经营单位可将保费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列入企业成本。保险机构要切实转变服务理念,由注重事后赔偿向注重事前服务转变,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实施细则要求,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施行之前,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投保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增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且应符合以下条件: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有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有风险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风险管理人员,并拥有相应行业专业资格;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能力。 按照“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动态监管”的原则,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参与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采取多种方式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但不得垄断市场,不得限制、排斥竞争。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签订框架协议,并将签订框架协议的保险机构名单予以公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公告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 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不得延迟续保、退保。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机制 实施细则提出,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机制,列支事故预防费用,帮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下工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保险机构应当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与生产经营单位约定事故预防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或者签订补充合同明确预防服务内容。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服务台账,并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预防服务档案。 事故预防服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保险合同及事故预防服务合同;开展的各类风险辨识、评估等报告;与事故预防服务相关的各种资料;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保险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对于事故理赔,实施细则提出,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偿保险金;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在事故发生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先行支付确定的赔偿保险金。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伤人员或者死亡人员的受益人(以下统称受害人),或者请求保险机构直接向受害人赔付。生产经营单位怠于请求的,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机构请求赔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涉及人员死亡的最低保险金额,按每死亡一人不低于30万元投保,并按本地区城镇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对未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赔偿保险金额度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为充分体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公益性,设立公共责任保险限额,建立重特大事故的额外保障机制。公共责任保险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00万元,公共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应在合同中细化明确,并优先用于人员伤亡的补偿。 实行联合激励和惩戒,依法加强监督与管理 实施细则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情况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地应当在安全生产相关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 保险机构赔付、事故预防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和惩戒。各地将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巡查和考核内容。 在监督与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提出,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第三方机构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建设维护及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情况作出评估,并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力度,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并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些情形是:生产经营单位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不予配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拒不整改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保险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保险机构不履行事故预防职责,对投保单位未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或对委托的事故预防服务不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事故预防服务流于形式的;保险机构对事故预防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保险机构不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开展事故预防及费用列支等情况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质量低下、弄虚作假的。 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保险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取消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并公告,在“黑名单”期限内不得在省内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监督管理中不得指定保险机构或事故预防服务机构,不得违规将事故预防费划转到监管部门或指定账户;对违反相关规定以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按照我市“十大行动、百项工程”部署,市政数局加快推进“信用城市建设”工程,打造信用城市品牌,推进各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落实、落细。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机制。实行宽进严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鼓励引导市场主体主动签署信用承诺书。截至目前,我市已归集上报信用承诺数量156834件,为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打下了良好基础。 推进分级分类监管。推动部门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等结果为参考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分类评定,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截至目前,我市物业管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交通运输、公共卫生、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农牧、餐饮等20个领域已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持续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制作市场主体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流程图,整理2019年以来所有行政处罚信息,形成台账,将任务分发至各地各相关部门,逐条联系失信主体进行宣传讲解,变被动为主动,引导失信企业通过主动申请、参加培训考试等渠道修复信用。截至目前,今年共帮助全市197家失信主体完成信用修复,规避失信风险。 全面推进“信易贷”产品应用。采取召开专题会议和后台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邀请更多银行、企业入驻,加快提升“信易贷”规模。截至目前,“信易贷”平台入驻企业25544家,成功授信2.36亿元;入驻金融机构25家,发布金融产品27个,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让“守信受益、信用有价”成为全民共识。
近日,省委印发《四川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全文如下。 为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各项工作,根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法治四川建设总体部署,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到2025年,实现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省情实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落实措施 (一)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 1.切实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把宪法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党校(行政院校)和干部学院重点课程,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并在宣誓前开展宪法专题学习。扎实开展宪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宗教场所、进军营、进网络活动。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和重大时间节点,在全省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广泛开展违宪警示宣传教育,树立宪法权威。 2.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用以指导四川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深入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积极组织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国防安全、生产安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网络安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垃圾分类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推进我省法治宣传教育立法。健全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律考试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考试制度,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培训总体规划和国家工作人员入职晋职培训必训内容。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加强学校法治建设,配齐配强法治课教师、法治辅导员队伍,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深化拓展“法律进企业(单位)”活动,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法治教育,引导企业建立合规制度。 3.健全普法责任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职责制定本地、本部门及本系统普法长期规划、普法年度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推行“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制, 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形成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将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全过程。落实以案释法制度,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定期面向社会公众发布典型案例。探索建立新出台重点法律法规规章专项宣传制度,健全重点法规规章公布时同步解读机制。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投入、公益赞助等相结合的社会普法机制,推动普法工作社会化、项目化。发展和规范公益性普法组织,壮大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 4.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市场运作、企业运营、社会资助、百姓受惠的法治文化建设新机制。推动法治文化数字化建设,建立法治文艺精品库,创设一批法治文艺传播品牌栏目、节目和工作室。广泛开展“法治文艺进万家”、法治微视频微电影大赛等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实际推动法治文化公园(广场)、法治讲堂、法治文化宣传栏(长廊、书屋)等法治文化实体阵地建设。围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打造一批标志性法治文化集群。 (二)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5.加快推进社会重要领域立法。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工作。加快推进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妇女权益保障、食品药品、粮食安全、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加强见义勇为、尊崇英烈、志愿服务、孝老爱亲、文明诚信等方面的地方立法。 6.不断完善社会规范。完善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倡导把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弘扬孝道、尊老爱幼、扶残助残、和谐敦睦等内容纳入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鼓励和引导村(社区)法律顾问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规范制订。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示范文本,确保合法合规。 7.加强道德规范建设。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举措,完善激励机制,褒奖善行义举,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及时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指导性强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规规章规范。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依法惩处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的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增强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疫病防治意识。 8.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地方立法,推动解决信用奖惩依据缺失、信用主体权利救济渠道不畅、信用记录覆盖不全和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困难等问题。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规制度,健全信用自律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开展诚信守法企业示范创建。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诚信建设,完善诚信管理和诚信自律机制。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落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规范建设各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政务服务一体化要求实现互联互通和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跨系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约束惩戒。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 (三)加强权利保护 9.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制定与群众生产生活和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政策和出台重大改革措施,应当通过听证座谈、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按规定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制定涉企法规规章和政策时,要以适当方式听取相关企业、职工、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建议。完善涉企政策调整程序,为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10.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结合,推行柔性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全省持续深化群众最不满意的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承诺整改活动,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果。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和人民群众监督评价机制。健全省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统一调度、跨区域执法协作、案件分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例指导等机制。建立多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将产权保护列为专项治理、信用示范、城市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依托“互联网+监管”建立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公开执法信息。 11.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制度保障。健全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体诉讼制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的源头预防,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审判监督,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及执行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健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制。按照有关规定,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完善监督程序。完善“互联网+诉讼”服务体系,推进在线立案、在线办案、在线阅卷、在线庭审等网上诉讼服务。 12.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省市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深化“12348四川法网”建设,做好“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联动运行工作,构建全省标准统一、融合共享、调度一致的省级运营管理系统,实现实体、网络、热线三大平台融合发展,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推动四川省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试点工作,构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推动法律服务资源跨区域流动,依法建立健全奖励、补贴、租金优惠等激励机制,鼓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区申请执业。加强民族地区对口法律帮扶,扩大四川同心·律师服务团覆盖面,统筹推进重点县(市、区)禁毒防艾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公证远程实时视频协同办证试点工作。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组织和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建设。落实法律援助政府责任,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更多困难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优化司法救助程序,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配合,拓宽救助资金来源。充分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建立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训、评议及结果通报制度。 13.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理性表达诉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推进社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建设,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源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倾斜。 (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14.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制定完善社会治理现代化亟需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推进街道办事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方面的立法,加快推进我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健全社会治理领域权力清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权责明晰、奖惩分明、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社会治理责任链条。 15.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2025年完成两期试点。依法加快市级层面实名登记、社会信用管理、产权保护等配套制度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制定县(市、区)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社区)治理方面的权责清单。落实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治化、规范化建设,逐步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综合评价体系和评价结果公开机制。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建设,构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实施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建立“法律顾问+村(社区)干部+法律明白人+人民调解员+综治网格员”的基层依法治理骨干体系。规范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依法保障业主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健全村级议事协商制度,创新议事协商形式和载体。实施阳光村(居)务行动,完善党务、村(居)务、财务“三公开制度”,梳理形成村(居)务公开指导目录。建强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建立完善多方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学校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校内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机制,构建系统完备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依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完善行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重要事项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前置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深入推进民族地区依法常态化治理,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 16.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完善党建带群建制度机制,探索把适合群团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按法定程序转由群团组织行使,拓宽群团组织在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作用的渠道。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优先发展,培育法律服务、法治宣传、矛盾调处等法治类社会组织。探索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孵化机制,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发展壮大志愿服务队伍,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法治社会建设。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范围和规模。 17.全面增强社会安全感。完善平安四川建设协调工作机制、责任分担机制,健全平安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完善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贯彻落实“互联网+公共安全”行动计划。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暴力恐怖、邪教、黄赌毒黑拐骗、高科技犯罪、网络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遏制和预防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依法强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生产安全等重点问题治理。健全应急信息预警预报网络,规范信息收集发布,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探索创新城乡社区防灾减灾工作模式,加强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推进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站,加强对生活困难人员、精神障碍患者、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等群体的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健全执法司法机关与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的工作衔接,加强对执法司法所涉人群的心理疏导。健全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四位一体”关怀帮扶体系,严防校园欺凌事件。推进“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加强“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建设。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18.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对各类矛盾纠纷排查信息的动态分析、定期研判和预警报告。健全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构建信访综合运行平台。落实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依法将诉讼类事项导入法律程序,规范信访类事项办理程序,推动乡镇(街道)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继续深化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加强公调对接、检调对接、访调对接、诉非衔接工作。大力发展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行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和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律师调解经费保障机制。深入推进综治中心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协调中心融合建设,整合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纠纷化解力量,探索建立专业化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拓宽仲裁服务渠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五)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19.完善网络制度规范。通过立改废释并举等方式,推动我省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延伸适用到网络空间。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完善对网络直播、自媒体、知识社区问答等新媒体业态和算法推荐、深度伪造等新技术应用的规范管理制度。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数据管理、网络安全审查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规范。开展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的地方立法研究。健全互联网技术、商业模式等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范。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 20.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坚持依法治网与以德润网相结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社会正能量。依法规范网络内容建设,压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从网络内容的生产源头把控内容质量。落实总编辑负责制,健全内容管理审核制度,加强账号和用户信息管理等工作。提升网络媒介素养,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惩戒机制,推动网络诚信制度化建设。持续深入开展“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深入实施中国好网民工程和网络公益工程,引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加强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引导青少年理性上网。 21.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明确管理部门和网信企业的网络安全责任。健全网络安全检查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明确处置工作流程,规范报告及通报办法。健全网络与信息突发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加强网络违法犯罪监控和查处,建立健全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一体化受理处置工作体系和互联网联合辟谣机制,依法打击网络贩枪、网络传销、网络黄赌毒、网络套路贷等新型网络犯罪,遏制谣言、淫秽、暴力、迷信、邪教等方面的有害信息在网络空间传播蔓延。完善移动互联网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严格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加大对利用“黑广播”“伪基站”、非法网站、恶意软件等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积极参与国际打击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 (六)加强组织保障 22.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及时研究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解决制约法治社会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政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将法治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落实好法治社会建设各项任务。推动基层党建与法治社会建设有机融合,使基层党员干部和法治工作者成为基层法治的积极宣传者、有力推动者、模范执行者。 23.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谋划、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统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工作。通过购买服务、定向委托等方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公民、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4.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党委要把法治社会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指标体系。健全群众满意度测评制度,使法治社会建设成效可量化、可评估。 25.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打造法治社会建设理论研究基地。充分发挥党校(行政院校)、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学会作用,分类分级组建法治研究团队,组织开展重大课题研究,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加强媒体联动,大力宣传各地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效,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良好氛围。
为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监管,乌海市市场监管局在工作中积极落实四项举措,推动企业信用分类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 实施信息共享。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通知》,督促三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到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推送至信用乌海实现信息共享。截至目前,协同监管平台共归集涉企信息40634条,其中行政许可37468条,行政处罚3166条。 实施分类监管。制定印发《乌海市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度(试行)》,按照信用良好、一般失信、严重失信三类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守信主体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实行绿色通道;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且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加强行政指导,实行审慎监管,不予行政处罚;对失信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及限制准入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同时在双随机抽查中合理设置不同信用类别市场主体的抽查比例,提高监管的有效性。目前,在食品、药品、餐饮等领域开展了分级分类监管。 实施联合惩戒。根据国家38个部委《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要求,印发了《关于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构建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对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被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截至目前,全市登记成立的企业中有1508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545户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启用信用修复机制,全市共有544家企业移出了经营异常名录,86户企业移出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严格落实联合惩戒目录,限制失信自然人担任企业管理人员100余人次。
近年来,龙马潭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断深化合作,已初步建成具有龙马潭特色的公检法联合惩戒机制,应对拒执犯罪见成效。 为此,龙马潭法院争取区委政法委支持,建立公检法联席机制,由政法委牵头多次召开公检法三机关联席会议,统一打击拒执犯罪的思想认识,制定拒执犯罪的认定标准,采取系列措施打击拒执犯罪。 一是主要资源向执行倾斜,调整优化执行队伍。整合法院资源,优化10个执行办案分队,整合出一支学历高、能力强的执行办案队伍,确保执行案件“精耕细作”,使执行法官有时间、有精力打击拒执犯罪。 二是规范办案流程,用足用够刑罚手段前置措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文书,充分保障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对违反报告财产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前置措施。 三是深化公检法联合惩戒拒执犯罪机制。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的十二种情形。 四是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敦促涉嫌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并且明确了“若自首,必从宽”的司法政策。 五是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发布《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查处的工作衔接机制》,明确各单位职责,并对打击拒执犯罪的合作衔接流程进一步细化。 六是由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举报被执行人及财产实施奖励的规定(试行)》,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人员实施悬赏,对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的给予相应奖励,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拒执犯罪。 据了解,2016年至2021年8月,龙马潭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人员归案72人,50案55人被判处刑罚,对自首及主动履行债务较好人员依法不予追诉,其中 48人系移送侦查后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4人系主动投案自首,促使履行债务3673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扎实推进纳税信用监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深化税务执法信用建设,多举措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助推南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严格纳税失信名录管理,有效强化了企业诚信建设服务南昌营商环境。南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税收违法企业纳入税收“黑名单”,在相关活动中依法予以更多的限制或禁止,并依法限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管人员设立新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营活动,促使其履行法定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当事人信息,扩大社会监督。 二是推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效营造了守信有益的良好营商氛围。按照《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南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纳税失信名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单位,实施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限制参与重大招投标等联合惩戒措施,失信联合惩戒与守信联合激励联动推进,力争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通过部门贯通,形成合力,为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是开展失信企业帮扶工作,有效引导了市场主体纳税信用机制良性发展。对纳入异常名录中的,南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集中宣传和定期企业回访等“零距离”监管服务方式,帮助开展税收风险问题分析,督促市场主体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主动靠前,告知企业信用状况以及国家有关信用修复的政策精神;对自主申请修复的,全力指导,在材料齐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帮助失信企业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
8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出台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到2025年,基本建成医保基金监管责任体系、制度体系、执法体系、保障体系,形成以法治为保障,以信用管理为基础,以多形式检查、大数据监管为依托,实现医保基金监管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 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针对欺诈骗保行为特点,不断完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基础信息标准库和临床指南等医学知识库,完善智能监控规则,提升智能监控功能,强化对医保费用结算的智能审核和对违规线索的智能筛查。推广视频监控、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应用,有效遏制冒名就医、虚假住院、盗刷医保卡等行为。推进异地就医、购药即时结算,实现结算数据全部上线。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推进医疗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医保信用分级分类评价制度,健全医保医师药师积分管理制度,将信用评价结果及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医保预算管理、检查稽核、协议管理等相关联,并将医保监管结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考核体系,与从业人员的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绩效分配等相挂钩。 进一步拓展畅通举报电话、医保网站、来信来访等举报渠道,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和机制,方便举报投诉医保基金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隐私保护,切实保障举报人信息安全。 积极发挥部门联动处罚作用,对经医保等相关部门查实、欺诈骗保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停业整顿、吊销执业(经营)资格、从业限制等处罚,加大惩处威慑力。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定点医药机构和个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严肃查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侵占、挪用医保基金等违法行为。
9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的议案。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信用综合立法,推动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是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最紧迫、最突出的任务。省人大常委会落实省委部署,将制定《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条例草案从社会信用信息、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环境建设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规范。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同时,明确了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单位等的相应职责。 为推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条例草案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包括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要求政府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方面,特别是在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监督考核和信用奖惩机制;鼓励政府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引入信用承诺等机制等。 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并事先公示;对守信主体七种激励和对失信主体的五种惩戒,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草案强化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严格限定行政机关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提醒被实施主体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赋予信用主体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等提出异议的权利;鼓励失信信息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开展信用修复。 分组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单独设立一章,除条例草案中有关规定内容外,增加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等内容。条例草案对省、市、县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职能作出概括性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结合部门“三定”方案和工作实际对该条款进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