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治理房地产领域失信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治理房地产领域失信行为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治理房地产领域失信行为若干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我市房地产领域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测绘、土地开发利用、不动产登记、供热、物业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领域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失信名单列入、异议信息处理、失信信息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在治理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 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 第六条 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失信行为: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人防工程结建批准书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或者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 (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或者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 (三)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或以向买受人收取定金、预付款、排号费、咨询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 (四)商品房销售未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以搭售、收取不合理费用等方式变相加价的; (五)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欠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中村打捆收费)、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土地出让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相关行政机关催告仍未及时支付的; (七)非法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八)非法发包、转包、分包、转让建设或服务项目及经营权的; (九)以串标、围标等不正当方式中标或试图中标的; (十)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恶意串通、徇私舞弊的; (十一)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检测、监理单位违法违规出具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检测、监理结论或文件的; (十二)工程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不按规定及时整改保修的; (十三)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的; (十四)违反法律规定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造成土地闲置两年以上的; (十五)未尽勤勉尽责的法定义务,对重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 (十六)因不履行民事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导致群体性投诉或上访的; 1.迟延回迁、入住、办理不动产权证,或者拒绝为房屋买受人出具合法发票的; 2.一房多卖,或者将已售出房屋、回迁安置房屋设定抵押的; 3.拖欠工程款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验收结算的; 4.拖欠热费、热源建设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的; 5.供热期内擅自迟延供热、中止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 6.供热质量不达标的; 7.其他不履行民事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 失信名单的列入及信息管理 第七条 市场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在经营活动中,实施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应受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市场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在经营活动中,实施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市场主体列入失信名单,并于7日内书面告知该市场主体和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主体失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实名制信息; (三)失信行为信息; (四)信用评价信息; (五)失信惩戒信息; (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条 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失信记录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该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算。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和主要责任人的失信档案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不得滥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应当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章 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在其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用平台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信息。 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奖惩、信用修复、移出信息等)。 主要责任人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列入事由(认定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和其他信息(联合奖惩、信用修复、移出信息等)。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主要责任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期间,依法限制其担任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四)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规划条件变更,转移、抵押、变更等涉及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不动产登记、商品房网签备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资质晋升等事项过程中从严审查。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将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列入排除条件。 第十四条 鼓励行业协会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评先选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鼓励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 失信市场主体被列入失信名单满一年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认为失信市场主体信用确已修复的,按照相应程序将其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失信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在新的失信记录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六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对其被列入失信名单或列入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二十一条 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确需更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更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 1月 1日起实施。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10号 《朝阳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19年11月28日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1月28日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内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绿化资金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各类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养护工作。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违法查处工作。 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制定的城市总体规划内中心城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中心城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每年4月的第一周为本市城市绿化宣传周。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宣传工作,普及绿化知识,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增强单位和个人植绿、爱绿、护绿的意识。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养护期间的冠名权。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绿化植物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城市绿化的举报;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配置植物类型,提高自然生态效应和景观效果,选用、引进节水耐旱、抗病性强、美化效果好、经济环保的优良植物品种。 第十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附属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附属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镇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资源调查、监测和监控,建立城市绿化智能管理信息系统,并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提升城市绿地智慧化管理水平。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绿地进行普查和登记造册,确认绿地权属,明确管辖区域界限和建设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防护绿地等,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等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八)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负有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绿化养护。绿化养护应当符合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需要缴纳补偿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只能延期一次。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 确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由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移植审批手续。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并确保成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应当由审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砍伐审批手续,需要缴纳补偿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 (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 (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环卫、通讯、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建设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相关单位在设计、施工前,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确因抢险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或者挖掘、占用绿地的,抢险单位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在抢险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害古树名木和大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心城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挂牌设立标志,明确管护责任,加强保护管理。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五十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大树。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五米。大树胸径在五十厘米以上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中心以外七米;胸径在三十至五十厘米的,保护范围为树中心至树中心以外五米。 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搭棚、架设电线、天线,在树木上钉、剥、刮、刻、划、拴物或者牲畜,随意摘采果实、种子及损害花草、根系; (二)在城市绿地(含绿地内的硬化路面)上随意停放车辆、设置临时商亭、摆放摊点、放置物品; (三)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四)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的残雪,以及喷撒、倾倒、排放热水、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的物质; (五)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绿地内采石、挖砂、取土、建坟、养殖放牧、擅自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绿地内、树旁用火; (六)损坏绿化设施; (七)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擅自、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由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整改,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六项的,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七)违反第七项的,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挠园林绿化部门开展绿化工作,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提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绿地保护管理单位拒不履行绿地建设管护责任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履行城市绿化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树木价值的计算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相关单位,根据树种、树龄、规格、生长状况、养护管理、实际投入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现将《朝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按照2月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和辽宁省防疫指挥部5号令要求,在做实做细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全力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抗疫情、保经营、稳发展,特制定此政策措施。 一、严格审批,规范防疫,积极支持企业开复工 (一)严格审批后积极支持企业开复工。全力支持和组织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重点项目开工、复工复产。按照《关于做好朝阳市生产经营企业开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朝新疫防指〔2020〕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全面落实企业和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具备疫情防控条件,落实相关防控举措,经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后,全力以赴支持企业项目开复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二)以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为重点推动企业开复工。发挥企业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企业疫情防控体系,按照《辽宁省企业复工疫情防控指南》和《指导意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属地县(市)区,开发区,乡(镇场)街的管理责任,市和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督查、指导、服务责任,按层级分别为重点企业项目派驻特派员,负责协助企业落实防控责任,解决开复工企业、项目的各类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 (三)保障重点开复工企业和项目的物资运送,支持企业开复工。为重点企业的生产物资和原材料供销车辆,由市和县(市)区防疫指挥部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出具特别通行证。(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做好企业用工保障 (四)缓交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深入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失业保险政策支持。继续执行失业保险费减半征收政策。尽快开展2019年度稳岗补贴审核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和申报服务;在疫情期间,企业无法及时办理的失业保险缴费、保险关系及待遇异地转移、待遇审核等业务可逾期顺延办理。(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多措并举缓解企业用工难题。利用“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开展线上公共就业服务,对有招工需求的企业,及时开辟网上专场招聘会。对于在本地发布招工信息的企业,免收广告费。按照全市中小企业需求,制定培训计划,适时采取科学方式,开展“订单式、定向式”技能培训,满足企业生产需求。(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 (八)规范企业用工。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三、加大企业财税支持 (九)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纳税调整后,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50%(含50%),减免土地使用税,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10%(含),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所得额为负的减半征收房产税。自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十一)优化退税服务。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疫情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二)加大对个人和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妇联、人行等) (十三)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先争取财政贴息支持。 坚决落实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要求,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优先争取国家、省财政贴息支持。对纳入国家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2020年新增企业贷款由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省财政再给予25%的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纳入省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2020年新增企业贷款由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7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局) (十四)加大重点企业补贴。整合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补助资金、支持辽西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区域内疫情防控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液等)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可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坚持特事特办,实行“容缺审批”,项目可先开工建设、后续补充完善相关手续。立项、规划、土地、环评、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行网上审批,启动“不见面”在线办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展期、无还本续贷、贷款期限和结构重组、增加信用贷款等方式维持企业融资规模稳定,必要时增加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要适当下调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对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要指导其用好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披露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朝阳银保监分局) (十六)强化信贷政策支持。各银行机构信贷规模优先满足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在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对于省、市重点医用物资和重要生活物资名单企业,辽宁朝花药业、北票宏发食品等12户重点企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提高审贷效率,优先保障信贷额度要求。在政策、资金、利率、审批效率等方面倾斜,简化办贷流程,保证贷款额度,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全方位满足其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朝阳银保监分局) (十七)争取专项信贷资金支持。为辽宁朝花药业、北票宏发食品等12户重点企业争取国开行和省交投集团合作的20亿元专项信贷支持,专项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医疗救助、物资采购、应急设备购置等与疾病治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用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建投公司、工业信息化局) (十八)确保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各地方中小银行机构对于防疫物资和设备生产服务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合理信贷需求,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各银行机构营业网点和线上渠道投入疫情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一律免收手续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 (十九)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机构开通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疫情防控相关业务优先办理、随到随办,专人服务、快速响应;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制定专项服务方案,为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机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 (二十)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协调省担保集团提供直接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对已纳入全省再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均无条件延长至疫情解除日,可不受再担保合作授信额度限制,根据实际发生申报备案及代偿,协调将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升至40%。(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局) 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二十一)申请减免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企业利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朝阳重型器械制造有限公司、辽宁塞科瑞斯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喀左金牛铸造有限公司、建平县顺达橡胶有限公司,未及时归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直投部分产生的利息,视情况予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局) (二十二)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单位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三)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博艾格、长川制靴等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工业信息化局、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四)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对朝阳福康医疗器械等中小企业生产的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呼吸机及配件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零收费,促进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营商环境建设局) (二十五)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保证金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如数交还。(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 六、加强综合保障 (二十六)开通进出口产品“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据鲜活易腐,大型、精密机器设备,农产品等特殊商品和企业的不同需求,综合运用上门验放、24小时预约通关、简化检验检疫监管手续等政策,依规开通各类快速通关“绿色通道”,通过推行“一次申报”“查检合一”等通关改革作业模式,实施提前申报、集中报关、预约通关等通关便利措施,实现进出口货物“即到、即审、即验、即放”快速通关。(责任单位:朝阳海关) (二十七)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积极组织相关中小企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开展应急科研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二十八)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十九)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投放库存玉米,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肉蛋奶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和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三十)开辟疫情防控领域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已成为失信主体的疫情防控领域企业,开辟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在信用核查、信用培训、信用报告等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辅导并减免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现将《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疗保险权益,促进全民医保体系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根据《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朝政发〔2019〕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城乡、保障公平,系统规划、协调发展,完善机制、提升效能,互助共济、费用共担,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在全市范围内执行统一的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 第四条 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其所属的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统一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和标准。 第二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为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外的所有本市户籍城乡居民。非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六条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登记,在缴费期内一次性预缴下一待遇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缴费期预缴的,自下一待遇年度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在规定缴费期预缴的,须在等待期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城乡贫困群体参保,政府对个人缴费给予资助。 第七条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八条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提高待遇标准。 第九条 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 第十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任务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用于统筹支付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门诊、住院费用,不得用于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支付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下和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个人自负。参保居民在一个待遇年度内医保基金累计支付不得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住院待遇。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等级设置差异化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向基层或低等级医院倾斜。异地就医、转诊住院和急诊抢救住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门诊待遇。普通门诊按季度设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大病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实行病种准入制,根据病种按季度设起付标准和支付限额。 第四章 大病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所需资金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列支,个人不再额外缴费。 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发生的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大病和住院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不设封顶线。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服务能力,对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并与符合规划、达到定点标准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服务协议约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建立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中提供医疗服务的执业医生(或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生)经医保经办机构考核登记备案,确定为医疗保险医保服务医生,为参保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医保、医疗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参保居民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门诊补偿主要开设在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开设在具备救治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自主从开设普通门诊补偿和大病、慢性病门诊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就诊的医疗机构,并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普通门诊应首选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的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专科医院可作为首诊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需转诊的,由首诊医疗机构负责转诊,急诊、抢救不受此限制。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长期居住朝阳市城外或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医院就诊的,应按规定在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或办理异地转院手续。 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的,由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第二十一条 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采取按病种付费为主、按床日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 第七章 医保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制度,设立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医保基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中,统一征缴,统一支付,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来源: (一)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其他公共资金; (六)其他收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免征税费。 第二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划入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分担的财政补助金按财政制度上缴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将历年结余的医保基金上缴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对各县(市)区医保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在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设立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在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设立医保基金支出户。各县(市)区税务部门将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及时缴入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医保基金收入过渡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将收取的医疗保险费按时上缴朝阳市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医保基金支出管理工作,并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定额预付、年终结算”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每年初,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上一年各地医保基金支出情况预付不少于三个月的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周转金。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每月对上月医疗费实际结算金额进行汇总,并提出医保基金支出申请,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市)医保基金支出需求情况,按月将医保基金拨付到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基金支出户。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医保基金历年累存结余单独记帐,用于弥补本地医保基金合理缺口。各县(市)区在完成医保基金征缴任务和上缴财政补助后,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造成医保基金缺口,超支部分由各地历年累存结余医保基金支付,仍出现缺口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对于未能及时筹措资金的县(市)区,市财政局等额扣减财力,用于弥补医保基金缺口。 第三十条 医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每年按国家和省要求编制预、决算程序为:市、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编制预、决算草案,经当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后,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编制全市预、决算草案,然后由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和税务局共同审核上报有关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章 医保基金监管 第三十一条 对欺诈骗保行为零容忍。任何组织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的,由医疗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费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费征缴和医保基金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被检查对象应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不得拒绝检查、虚报、谎报、瞒报。 第三十三条 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开展医保基金收支和管理审计工作,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获得的资料或了解的情况用于医保基金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待遇标准等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情况及医疗消费水平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十六条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相关医保制度按照健康扶贫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我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35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推进“信易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凌源市推进“信易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6月9日 凌源市推进“信易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升企业信用约束意识,增强社会主体“信用有价”获得感,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省市有关政策和《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中共凌源市委 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守信激励政策,严格界定守信激励对象标准,依托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办理行政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让诚信主体享受优先办理、简化手续、容缺受理、一网通办等便捷审批服务措施,实现“信用越好,审批越容易”,培养社会诚信意识,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形成守信收益,信用有价的社会氛围。 二、总体目标 建设体系完整、职责明确、运行规范、监管有力、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体系,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管制度,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风尚,有效遏制失信行为,逐步提高意社会信用意识,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机制,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界定守信激励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守信激励对象: 1、被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给予行政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主体; 2、被我市3个以上部门单位给予行政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主体; 3、连续三年没有失信记录的社会主体; 4、信用等级评价达到A级以上的企业。 守信激励对象的认定实施一票否决制,凡是存在失信记录的,无论受到何种奖励,不得列为守信激励对象。 (二)认真落实“信易批”激励措施。对于被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社会主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下列激励措施: 1、实施“绿色通道”措施,守信激励对象办理业务时无需排队,即来即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缩短审批时限,加快办理速度; 2、实施“容缺受理”措施,社会主体应提供的审批要件不全时,出具限时补全材料的信用承诺后,有关部门单位可以先行为其办理审批业务、出具审批手续; 3、实施“全程领办”措施,各有关部门发现办理审批业务的社会主体为激励对象的,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由第一接待人全程领办审批业务。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实施了“容缺受理”措施的社会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社会主体在承诺时间内将要件补齐,对于违反承诺没有补齐要件的,要及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信易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科室负责人要抓好落实,相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将“信易批”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加强沟通交流。各有关单位“信易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每季度总结“信易批”工作开展具体情况,并及时上报市信用办。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37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 活动方案》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6月10日 关于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宣传活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一步提升广大居民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环境,结合《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制定如下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全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为依法治市和社会文明创造有利条件。 二、宣传时间 宣传活动自6月10日始,进入宣传阶段。 三、宣传目的 以开展信用宣传系列活动(附件1)为抓手,持续推进凌源市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升全社会信用意识和诚信理念,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提升社会文明创造有利条件。 四、宣传内容 (一)张贴宣传标语(附件2)。 在广场、商场、城区中心街道等人流密集地设置公益性社会信用宣传广告、张贴标语。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在单位门口、楼道走廊等显著位置摆放宣传册,有电子显示屏的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各镇在辖区文化广场、重要路口设置长期公益性广告,在人口密集居住的社区和村居喷涂、张贴或悬挂宣传标语。(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开展媒体宣传。 在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体开设“信用凌源”专栏,在重点时段、重点板块刊播诚信建设公益广告及宣传语,宣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法规,普及信用知识(信用“双公示”、信用“红黑名单”、联合惩戒、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信用评级、金融征信、A级纳税人、失信被执行人等),报道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同时,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客户端,推送一批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主题的博文、帖文、微博、图片和知识,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三)开展“六进”活动。 1.开展诚信文化进机关活动。将诚信政策理论纳入机关干部日常学习内容,重点学习《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等文件。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可利用电子屏、公开栏、宣传栏、活动室等建设诚信文化墙、诚信文化走廊。(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开展诚信文化进校园活动。将诚实守信纳入校园文化建设内容,利用校园板报、宣传栏、电子屏等开展宣传。组织开展以“诚实守信”为主题的演讲比赛、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及“诚信之星”评选等活动。引导广大学生自觉参与诚信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3.开展诚信文化进企业活动。组织全市企业开展“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引导企业把诚信文化融入到生产经营过程中,增强企业领导和职工的责任感。发挥企业诚信联盟的作用,引导带动全市企业开展诚信文化建设,打造一批诚信品牌企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4.开展诚信文化进医院活动。各医院开展以“诚信兴院”为主题的教育培训活动,普及诚信知识,宣传诚信典型,使诚信成为医院干部职工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以病人为中心构建“规范、服务、诚信”的医院文化。(责任单位:市卫健局) 5.开展诚信文化进社区(村居)活动。各社区(村居)利用社区服务中心、集市等场所,通过电子显示屏、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信用知识和诚信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各乡镇街) 6.开展诚信文化进商场活动。组织城区各大商场,利用展板、海报、显示屏等普及信用知识、宣传诚信典型,营造良好诚信氛围。(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安排部署,周密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确保达到预期目的。活动期间,市信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一项重要指标。 创新方式,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街、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地域、行业特点,充分利用互联网、媒体等宣传媒介,搞好工作创新,活化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活动的感染力,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 注重总结,确保活动效果。 各乡镇街、各部门单位要把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活动与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真正达到以活动推动工作的目的。请于每月20日前将开展活动的总结、图片、视频及相关新闻报道等资料电子版报市发改局(畜牧大厦10楼1022室)。报送邮箱:lyfgjzcfgk@163.com联系人:张兴华电话:17642199897 附件:1.凌源市2020年信用体系宣传教育活动一览表 2.社会信用体系宣传标语 附件1: 凌源市2020年信用体系宣传教育活动一览表(第一组) 序号 时间地点 名称及主要内容 宣传方式 参加单位 预期效果 其他 1 7月份 10月份 各参加单位 及所属辖区 培训信用知识、讲解相关信用案例、制作相关宣传条幅与展板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信用体系宣传,增强信用建设宣传活动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各相关单位、所属单位、服务窗口、网站、电子显示屏、自媒体,讲座培训,悬挂条幅及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 发展和改革局、政法委(信访局)、组织部、宣传部、民政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共凌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商联、畜牧发展局、各乡镇(街) 尽可能让市民了解社会信用体系,了解基本信用知识,以及信用在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达到信用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 全市范围内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各单位具体实施。 2 8月份 11月份 各参加单位 及所属辖区 发展和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管理局、供销合作联合社、妇女联合会、国家税务总局凌源市税务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总工会、统计局、营商环境建设局、财政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 3 9月份 12月份 各参加单位及所属辖区 发展和改革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执法局、林业和草原局、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局、商务局、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凌源分中心、审计局、生态环境局、共青团、残联、凌源红十字会、国网凌源市供电公司 凌源市2020年信用体系宣传教育活动一览表(第二组) 序号 时间地点 名称及主要内容 宣传方式 参加单位 预期效果 其他 1 7月份至 12月份 各参加单位 及所属辖区 培训信用知识、讲解相关信用案例、制作相关宣传条幅与展板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信用体系宣传,增强信用建设宣传活动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各相关单位、所属单位、服务窗口、网站、电子显示屏、自媒体,讲座培训,悬挂条幅及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 消防大队、中国联通凌源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凌源分公司、人民银行凌源支行、北控智慧能源(凌源)有限公司、凌源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凌源支行、中国银行凌源支行、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凌源办事处、朝阳银行凌源分行、烟草专卖局、中国邮政凌源分公司、中国移动凌源分公司、中国电信凌源分公司、凌源供水有限公司、凌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凌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凌源支行、锦州银行凌源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凌源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凌源支行、天元村镇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凌源分公司 尽可能让市民了解社会信用体系,了解基本信用知识,以及信用在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达到信用宣传教育活动的目的。 全市范围内组织宣传教育活动,各单位具体实施。 附件2: 社会信用体系宣传标语 1、讲诚信,用信用,促文明 2、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 3、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企业无信,难求发展;社会无信,人人自危;政府无信,权威不立 4、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 5、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6、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 7、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8、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9、对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诚信建设 10、各行政机关要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 11、切实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12、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13、各地区各行业要支持征信机构建立征信系统 14、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15、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 16、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17、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 18、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治理 19、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20、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21、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22、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 23、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双公示机制 24、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打造阳光政府 25、建立和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加大联合奖惩力度 26、加快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27、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诚信意识 28、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29、产业强市、工业立市、诚信兴市 30、诚信是财富是资源是品德 31、立言立行要从小,诚信新风共倡导 32、以诚待人,以信兴业 33、诚乃立身之本,信为道德之基 34、诚信促发展,文明奏新篇 35、讲诚信、践承诺、促和谐、谋发展 36、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 37、增强法制意识,共铸诚信社会 38、做文明市民,树诚信新风 39、诚信者人爱之,守信者人敬之,失信者人恶之 40、诚信为本,受益一生 41、信用关系你我他,愿我们与信用同行 42、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43、学习诚信人和事,争做凌源文明人 44、诚信对国家是良好声誉,对社会是公序良俗,对企业市是黄资产,对个人是良好品德 45、做诚信之人,铸法治之国 46、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家无诚信不和、国无诚信不强 47、用诚信美化心灵,用法治规范社会 48、讲诚信,促发展,兴凌源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23号 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 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精神,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办理所有行政管理服务事项时,都要要求行政相对人出具信用承诺,提倡市场主体主动做出信用承诺,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将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政策支持、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将违反信用承诺的信用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 (二)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利用中小学、医院、商超、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依托信用示范城市和文明城市创建、入职在职升职培训等活动,通过发放、张贴宣传资料、集中学习、在线教学、多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高管、公务员、青少年、律师、教师、医师、导游、金融从业人员、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从业者的诚信教育宣传,提高市场主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和信用知识教育。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不得作为市场准入必要条件。 (三)在重点领域积极推行信用报告制度。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劳动保障、税收管理、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务、金融信贷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率先推行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制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一)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违约失诺的市场主体,视情节实施联合惩戒,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共享交换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可查可核可溯。 (二)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信用等级综合评价结果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风险监测预警,实施差异化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一)做好失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工作。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机制,完善失信联合奖惩对象认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市场主体,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二)加快推进联合奖惩落地。梳理制定联合奖惩对象、类别、措施、事项清单,动态更新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等市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 (三)坚决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市场。 (四)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归集至市内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五)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整改。 (六)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5月14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27号 关于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信用联合奖惩对信用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凌政发〔2020〕5号)、《中共凌源市委 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凌委发〔2020〕10号)及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通知如下: 一、明确联合奖惩对象范围 (一)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规定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对象。 (二)《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凌政发〔2020〕5号)、《中共凌源市委 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凌委发〔2020〕10号)文件规定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对象。 (三)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依法依规提出的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需要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对象。 二、联合奖惩信息征集时间和范围 (一)联合奖惩信息指2015年以来发生的、目前尚在有效期内的联合奖惩信息;2015年以前产生的联合奖惩信息或2015年以后发生但已纠正错误的不再列为联合惩戒信息。 (二)纳入联合惩戒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全部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信息。 (三)联合激励对象存在失信信息的,不再将原联合激励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四)已经产生的符合录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求的联合奖惩信息,各单位应在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送;新产生的联合奖惩信息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报送。 三、建立联合奖惩发起机制 (一)确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部门为联合奖惩机制发起部门,发起部门应向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报送联合奖惩信息,信息录入完成即为联合奖惩的成功发起。 (二)暂无主管部门的需要联合奖惩的信息,企业、个人可直接向市信用办提供书面依据后由市信用办录入联合奖惩信息;市信用办作为该联合奖惩事项的发起单位。 (三)联合奖惩信息由各单位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用户端报送;尚无用户端的有关组织、媒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可向市信用办申请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用户端或提供书面依据由市信用办认定后录入信息。 (四)联合奖惩信息按照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设定内容报送。 四、建立联合奖惩响应机制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担联合奖惩职能的单位为信用联合奖惩的响应单位,应及时查询、应用联合奖惩信息。 (二)联合奖惩信息响应方式。全市联合奖惩信息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公示并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共享,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用核查制度,对所有联合奖惩信息通过实际应用予以落实,形成动态、及时、常态化的响应机制。 (三)支持各单位通过本部门、本行业信息系统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动对接提取联合奖惩信息;支持将联合奖惩信息嵌入各部门、各行业的业务流程,实现高效、自动的联合奖惩响应模式。 (四)支持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响应联合奖惩信息。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查询使用联合惩戒信息。 (五)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负责与国省市平台交换共享联合惩戒信息,外地企业和自然人联合奖惩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五、建立部门或行业联合奖惩机制 (一)建立部门联合奖惩制度。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本行业的联合奖惩制度,明确联合奖惩对象的确定和发起方式;建立联合奖惩信息事先告知等缓冲机制,制定落实全市联合奖惩机制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工作机制,明确内部联合奖惩工作责任。 (二)强化实际应用。各单位要牵头负责所承担的本行业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备忘录的组织实施;通过信用核查及时发现、及时响应联合奖惩信息;强化联合奖惩信息在评先评优、政策扶持、资质认定、干部选拔任命等方面的应用。 六、建立联合奖惩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和自然人,不再列入联合惩戒的对象,由联合惩戒发起单位及时移出联合惩戒名单;该联合惩戒信息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予扣分。 (二)对已列入联合激励名单的企业和自然人,新发生失信行为或行业信用等级降低的,由联合激励发起单位及时移出联合激励名单;该联合激励信息在信用评价结果中不予加分。 七、建立联合奖惩投诉和异议处理机制 (一)各部门、有关组织、企业和自然人等对应列入而未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信息,可凭相关依据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市信用办投诉、举报,市信用办负责转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直接组织认定。 (二)各部门、有关组织、企业和自然人对已列入联合激励名单但是有较重失信行为的信息,可凭相关依据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向市信用办投诉、举报,市信用办转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或直接组织认定。 (三)市信用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建立投诉、举报等级制度;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应在结果出来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反馈。 (四)联合奖惩当事人对联合奖惩信息有异议的,按照《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八、建立联合奖惩责任追究机制 (一)各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分管领导、联络员、信息员是落实市级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的责任人,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二)对7月底前未按期完成联合奖惩信息征集任务又不能提出正当理由的,市信用办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经过催促和通报批评后,仍不能按规定及时发起联合惩戒机制,提供联合奖惩信息的,市信用办以相关责任人存在懒政怠政行为向所在单位提出责令改正要求;提出责令改正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改正错误措施或无明显工作成效的,市信用办提请市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四)对未及时发起、响应联合奖惩机制,或未及时移出联合奖惩信息,造成联合激励或联合惩戒措施未落实,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未建立行业联合奖惩制度或组织不力,造成联合奖惩措施落实不到位,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建立联合奖惩案例反馈机制 各有关单位应将发起和响应联合奖惩工作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规定格式反馈给市信用办,并形成联合奖惩案例。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5月20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26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 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成员单位、各部门建立完善本行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积极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局面。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pdf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