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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意见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 《意见》确定了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七大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务院部门和实行以部门为主的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务院其他部门要确定部门本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 二是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事项,由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四是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要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五是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六是加强信用监管。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保护。 七是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八是开展培训宣传。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加强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宣传,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此外,《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司法部、国务院审改办要分别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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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凌源市全面推进“信易贷”工作 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凌源市 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征求《凌源市全面推进“信易贷”工作 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凌源市 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发展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网凌源市供电公司、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北控智慧能源凌源有限公司、凌源供水有限公司、凌源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凌源支行、朝阳银行凌源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凌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凌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凌源支行、中国银行凌源支行、锦州银行凌源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凌源支行、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凌源支行、天元村镇银行、葫芦岛农商银行凌源支行: 现将《凌源市全面推进“信易贷”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凌源市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你处,请各单位主要领导认真研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在整理各单位意见后将提请政府常委会讨论。请各单位书面修改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纸质版于12月18日前反馈我局,无意见也请书面函告。电子版报送邮箱:lyfgjzcfgk@163.com。 附件:1.《凌源市全面推进“信易贷”工作实施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2.《凌源市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刘丽丽 联系电话:6823266 13591865655 邮箱:lyfgjzcfgk@163.com 凌源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 凌源市全面推进“信易贷”工作 实施方案(草案) 为充分发挥信用在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关键作用,进一步落实资金直达机制,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关于对接入驻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和全国“信易贷”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具体部署,加大对诚实守信企业信贷投入,着力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信易贷”工作坚持“政府指导、部门协作、银行参与、企业受益”原则,做到全市统一管理措施、统一操作程序、统一质量控制、统一工作进度。 三、工作目标 依托现有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以信用信息服务为支撑,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利用,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运用信用大数据提升银行审批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打破传统信贷评审模式,疏通中小微企业融资堵点,助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实现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四、工作任务 (一)政府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建立“信易贷”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缓释基金,风险缓释基金首期由市财政统筹安排1000万元。金融业税收形成的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按30%比例逐年存入风险缓释基金。银行每年将通过“信易贷”产生的利息收入的5%注入风险缓释基金。在信易贷开展过程中,贷款企业发生逾期时,由缓释基金按照贷款本金(仅限首贷)70%比例先行向银行进行赔付。(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 2.推动信用信息充分归集、共享。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信易贷”平台迫切需要的水、电、气、暖、税收、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市信用办要将归集的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完整的推送给各金融机构。(牵头单位:市发展与改革局;责任单位:凌源供水有限公司、国网凌源市供电公司、凌源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北控智慧能源凌源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凌源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建立政府部门向金融机构推荐“白名单”制度。市金融发展局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了解企业融资需求,经市发改局信用核查后向金融机构进行推荐,帮助金融机构降低查信、核信的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与改革局、市金融发展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4.加强对“信易贷” 工作的监管和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制定信易贷尽职免责和容错免处的机制,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强化内部激励措施。市金融发展局要把“信易贷”总量和增速作为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采取增减政府各部门在各金融机构设立对公账户及对公存款存款数量等手段对金融机构进行奖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 5.加强示范和通报推动。加强对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的宣传推广,提升示范引领作用,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定期通报各金融机构通过“信易贷”平台发放信用贷款情况。(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金融发展局) 6.加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金融机构推送的失信黑名单,依法对贷款失信人进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金融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二)金融机构做好下列工作: 1.金融机构要开通政务外网,连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凌源),便于信用服务机构向金融机构推送信息、名单,也便于金融机构将违约信息反馈至平台。(牵头单位:市发展与改革局;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2.金融机构要按照上级行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登录全国“信易贷”平台朝阳站并注册,入驻申请表及使用手册见附件1、2。(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3.金融机构要将“信易贷”产品发布到全国“信易贷”平台朝阳站,每个银行至少发布一个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信易贷”产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4.金融机构设立部门或专人负责每天登录“信易贷”平台,了解企业的信贷需求,根据需求按内部程序发放贷款。(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5.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必须要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辽宁凌源)审核申请贷款单位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贷款企业存在失信记录、没有信用报告或信用报告等级A级以下的,金融机构为其发放贷款的,贷款风险缓释资金不对其承担责任。(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6.金融机构要及时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贷款逾期、恶意欠贷等信息,防控风险。(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三)信用服务机构做好下列工作: 1.精心归集数据。信用服务机构要以更大的力度和更一致的标准依法依规归集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2.精心提供服务。信用服务机构在信息归集的基础上,也要加大对数据的整理清理和产品的加工,开发更多的数据产品,建立信用评级模型,实时更新信用评级内容,及时发布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凌源),便于金融机构查询使用。拓展产品的应用范围,加大市场化信用评价在信易贷当中的应用。通过市场化服务,降低信息不对称,使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能够获得便利的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3.精心排查风险。信用服务机构要经常运用大数据技术,结合归集的信用信息,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监测,及时的发现风险,及时的预警风险,及时的采取措施。(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4.精心助力监管。信用服务机构要积极参与跟踪信易贷贷中、贷后的情况,向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时反馈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信用状况的变化、还本付息情况,帮助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识别恶意逃废债的行为,向监管部门实现精准监管提供支撑。(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贷款需求企业做好下列工作: 1.企业主动注册账号。要广泛宣传发动企业到“信易贷”平台上注册账号,企业用户操作手册见附件3。(责任单位:工商联、工业和信息化局、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企业主动信用承诺。企业应主动按要求签署《信用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单位保存。接受信用承诺单位应及时将加盖公章的《信用承诺书》电子版(PDF格式或扫描件)上传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并由市发改局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书》模板见附件4。 3.企业主动发布贷款需求。企业积极通过全国“信易贷”平台发布需求,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信贷产品获取融资贷款。 4.企业主动报告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风险时要主动向金融机构及政府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处置风险,提高企业信用状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市“信易贷”平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统计、分析“信易贷”平台应用推广进展及成效,及时沟通协调存在问题,协同推进“信易贷”工作切实落地。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凌源市支行、市工信局、工商联等为成员单位,对“信易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二)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凌源)与“信易贷”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部门间有效沟通渠道,共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信易贷”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依托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对“信易贷”平台进行全方位宣传,提升企业对“信易贷”的知晓度。加大对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的宣传,加强示范引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保障数据安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凌源)、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各信用信息提供主体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规范信息共享,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金融机构入驻申请表 附件2:全国信易贷平台金融机构使用手册 附件3:全国信易贷平台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附件4:信用承诺书 本文件及附件电子版下载邮箱:lyfgjzcfgk@163.com(密码:fgjzcfgk) 附件2: 凌源市中小微企业 “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中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易贷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49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凌源市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以下简称风险缓释基金),是指我市财政预算安排和银行金融机构共同筹集的、用于本暂行办法规定申报范围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凌或驻凌所有银行。 第五条 风险缓释基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协作共贏”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六条 成立凌源市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发改局。市工信局负责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基金日常沟通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险缓释基金资金安排,配合做好风险缓释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向全国中小企业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荐凌源市信易贷企业名单(以下简称推荐名单),并定期审核动态更新。市金融发展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督导相关银行对市领导小组指定的申报项目进行真实性核查。 第二章 风险缓释基金设立 第七条 风险缓释基金首期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1000万元。金融业税收形成的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按20%比例逐年存入风险缓释基金。银行每年将通过“信易贷”产生的利息收入的5%注入风险缓释基金。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风险缓释基金支持对象:凌源市范围内纳入推荐名单企业。推荐名单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按条件筛选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拟支持企业名单,经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推荐给全国中小企业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 第九条 推荐名单内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在市区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属政府明确鼓励的、符合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的企业。 第十条 申请进入推荐名单的中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有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需同时提供); 2.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3.依法纳税,无拖欠税款记录的相关证明; 4.企业信用报告 5.贷款情况,包括贷款用途、还贷计划及资金来源等资料;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银行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银行的申报条件: 1.申请补偿的中小微企业限于推荐名单范围内; 2.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30%,且无其他变相收费行为; 3.贷款期限原则上不高于2年,最多不超过3年; 4.非房地产开发类贷款; 5.通过全国中小企业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放的纯信用贷款。 第五章 风险缓释基金使用范围、原则及标准 第十二条 风险缓释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对银行为中小微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发放“信易贷”过程中发生实际损失的,由缓释基金按照贷款本金(仅限首贷)30%比例向银行进行代偿。代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每家金融机构累计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补偿范围 银行或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而发生的业务。 第六章 风险缓释基金的申请、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 银行按照贷款已划分至损失类可申报。 第十五条 银行为首要追偿主体,积极依法追索欠款。经代偿后收回的贷款,扣除诉讼等相费用后,银行、风险缓释基金按照代偿比例进行分配。基金对逾期贷款的代偿部分有债务追偿权。 第十六条 各银行申请风险缓释基金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首次申请时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代码证、章程、税务登记证。 2.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文本。 3.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银行申请风险缓释基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银行据实填报《凌源市中小微企业信易贷风险缓释资金申请表》,经相关部门签暑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每年定期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存在疑问的,指定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3.对核定的拟补偿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财政局会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管理机构及时进行补偿。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风险缓释基金纳入全市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市财政局负责对风险缓释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由审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对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呈报市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银行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收回拨付的全部补偿资金,取消其申请风险补偿的资格,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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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应用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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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应用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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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凌源市做好“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65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做好“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凌源市做好“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9月4日 凌源市做好“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 为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加快推进全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简称:全国“信易贷”平台)在我市落地见效,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关于组织银企入驻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 (全国信易贷平台)朝阳站的通知》(朝信办发〔2020〕7 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一系列具体部署,加大对诚实守信企业信贷投入,着力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信易贷”工作坚持“政府指导、部门协作、银行参与、试点先行”原则,做到全市统一管理措施、统一操作程序、统一质量控制、统一工作进度。 三、工作目标 依托现有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以信用信息服务为支撑,强化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利用,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缺失、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运用信用大数据提升银行审批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打破传统信贷评审模式,疏通中小微企业融资堵点,助力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实现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 四、工作任务 (一)夯实“信易贷”平台基础工作 1.组织各类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入驻“信易贷”平台。加大“信易贷”模式的推广力度,全力组织、推动我市各类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7+4”类地方金融组织入驻朝阳服务平台,鼓励其创新开发契合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在平台上发布金融产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凌源市中心支行、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2.推动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在“信易贷”平台注册。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发动和推荐所辖行业或领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在“信易贷”平台注册,并配合金融部门做好“信易贷”平台功能推介和业务推广。企业自愿办理相关注册手续、签署信用承诺书、自主选择信贷产品。注册企业应授权“信易贷”平台采集本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授权在“信易贷”平台上注册的金融机构、有关政府部门等查询和使用本企业信用信息。“信易贷”平台注册企业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签署授权书。(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工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 (二)推动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 3.优化信用类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鼓励在“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优化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融资的评审制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试行分类授权管理,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具有核心竞争力、长期能实现盈利、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不简单压贷、抽贷。鼓励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类融资业务审批流程,充分挖掘“信易贷”平台信用数据的分析评价作用,推广系统自动审批,缩短办理时间,提高金融服务效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驻市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4.鼓励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在“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开展“信易贷”业务,充分使用、挖掘“信易贷”平台信用数据价值,研发符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新型融资产品,推动更多金融产品在“信易贷”平台发布。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充分应用“信易贷”信用数据,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中小微企业信用融资产品创新,规范融资业务,防范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驻市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5.鼓励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不断改进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对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创新续贷方式,切实降低企业贷款周转成本。开展银行服务创新,鼓励通过手机APP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实现中小微企业在线测额、预约开户、身份认证以及贷款申请、签约、支用、还款等一站式办理,实现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更容易、更方便、更快捷。(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驻市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 (三)强化金融风险防范 6.建立健全反欺诈风控制度和实施失信惩戒。鼓励在“信易贷”平台注册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贷后风险跟踪监测。建立“信易贷”平台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协助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相关反欺诈风控制度。对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贷骗补、恶意逃废债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有关部门查实,“信易贷”平台实时公布,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凌源),并适时将与“信易贷”有关的企业信贷不良信息由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失信问题严重的,纳入涉金融领域的失信“黑名单”,实施跨部门多层级的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凌源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发展局、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四)实施守信激励 7.对在“信易贷”平台注册且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对其在申请我市各级财政性资金扶持和奖励以及办理相关政务业务时,各有关部门应开放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对在“信易贷”平台获得贷款后按时履约还款的中小微企业,“信易贷”平台予以公布,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信贷额度、利率、保险费率、担保费率等方面持续给予优惠扶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单位等相关单位) (五)积极探索失信企业的信用修复路径 8.在失信信息记录期限内,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主体已经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信息修复规定的,经失信信息提供单位确认后,市信用办予以信用修复。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信息主体,还需参加信用主管部门或授权培训机构的信用修复培训,并由授权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企业信贷不良信息等属《征信业管理条例》不良信息的,按《征信业管理条例》执行。(责任单位:市信用办、人民银行凌源市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市“信易贷”平台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统计、分析“信易贷”平台应用推广进展及成效,及时沟通协调存在问题,协同推进“信易贷”工作切实落地。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人民银行凌源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等为成员单位,对“信易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二)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市有关部门的中小微企业监管信息与“信易贷”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部门间有效沟通渠道,共同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三)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信易贷”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依托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对“信易贷”平台进行全方位宣传,提升企业对“信易贷”的知晓度。加大对典型案例和突出成效的宣传,加强示范引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信用有价”的价值导向,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保障数据安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辽宁凌源)、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各信用信息提供主体部门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规范信息共享,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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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凌源市信用修复管理制度》的通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64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信用修复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做好我市信用修复工作,激发失信主体守信意愿,保障失信主体合法权益,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凌源市信用修复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9月4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印发 共印30份 凌源市信用修复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凌政发〔2020〕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信用办”)统筹指导全市信用修复工作,协调解决和监督信用修复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市信用办负责信用修复具体实施工作,并依据流程对国家、省、市信用平台的失信信息进行修复处理。 第三条 失信主体涉及以下严重失信行为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 (二)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的: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在同一失信认定单位内的同一类失信行为,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四)国家、省、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四条 一般失信主体(受到较轻行政处罚的)申请信用修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和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公示期满6个月; (二)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以失信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书为证明(见附件3) ; (三)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6个月内未在同一失信认定单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四)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 2)。 第五条 严重失信主体(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信用修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和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公示期满1年; (二)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完成有效整改,消除了社会影响,以失信认定单位出具的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达到规定学时; (四)按时接受失信认定单位诚信约谈; (五)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 2); (六)信用修复申请人须提交依法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 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信用修复承诺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失信认定单位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涉及一般失信主体申请修复流程 (一)失信主体按照《“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二)失信主体须向失信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1),须加盖公章; 2.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2),须加盖公章; 3.失信主体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失信认定单位收到失信主体修复申请(见附件1)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修复决定(见附件3),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失信认定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四)失信主体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交至信用办,经信用办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并在平台中删除失信信息。 第七条 涉及严重失信主体申请修复流程 (一)失信主体按照《“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二)失信主体须向失信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1),须加盖公章; 2.信用修复承诺书(见附件2),须加盖公章; 3.失信主体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 )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由凌源市信用办牵头组织,或与失信认定单位、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等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失信主体可通过实地学习参加相关活动,累计学习时长达到规定要求; 5.失信主体的信用报告,可通过依法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三)失信认定单位收到失信主体修复申请(见附件1)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修复决定(见附件3),情况复杂需延期的,经失信认定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个工作日。 (四)失信主体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3)及依法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出具的信用报告交至信用办,经信用办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并在平台中删除失信信息。 第八条 失信认定单位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凌源市信用办明确专人做好信用修复记录档案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docx 2.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3.信用修复决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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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编制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通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54号 关于组织编制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通知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诚信凌源”建设,推进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全覆盖,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归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025号)(附件1)、《关于印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国信用字〔2019〕9 号)(附件2)有关要求和《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附件3)有关规定及《关于组织编制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通知》(朝信办发〔2020〕10号)有关要求,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启动了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版)的编制工作。现将目录编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目录编制单位 营商环境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家税务总局凌源市税务局、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地震局、气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交通运输管理局、中共凌源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局、水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畜牧发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凌源分中心、卫生健康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体育局、商务局、凌源红十字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宣传部、司法局、组织部、统计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网凌源市供电公司、供销合作联合社、妇女联合会、工商联、审计局、团市委、政法委(信访局)、科学技术局、残联、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法院。 消防大队、中国联通凌源分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凌源分公司、人民银行凌源支行、北控智慧能源(凌源)有限公司、凌源市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凌源支行、中国银行凌源支行、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凌源办事处、朝阳银行凌源分行、烟草专卖局、中国邮政凌源分公司、中国移动凌源分公司、中国电信凌源分公司、凌源供水有限公司、凌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凌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凌源支行、锦州银行凌源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凌源支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凌源支行、天元村镇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凌源分公司。 二、目录范围 (一)基于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登记类信息; (二)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其他行政权力、地方红名单、地方黑名单、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信用应用等,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决定、调解和执行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四)群团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 (五)负有公共事务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图书馆、公共交通、城市管理、市容环卫等服务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 (六)纳税、金融、信贷证券等信用行为状态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 三、编制依据 (一)《关于印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国信用字〔2019〕9 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框架>等六项工程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996号)文件印发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规范》(附件4); (三)《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四)市委编办确定的各部门权责清单和批复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职责职能。 三、责任分工 (一)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职责 1.登记类信息目录编制;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及其他行政执法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目录编制; 3.地方红名单、地方黑名单、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信用应用等信息目录编制; 4.负有公共事务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图书馆、公共交通、城市管理、市容环卫等服务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目录编制; 5.编制依据中明确要保障提供的其他信息的目录编制。 (二)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职责 l.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决定、调解信息目录编制; 2.全市检查和执行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目录编制。 (三)市级群团组织职责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目录编制; (四)国税人行职责 纳税、金融、信贷证券等信用行为状态信息目录编制。 (五)其他部门和组织职责 其他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 四、目录编制 (一)各编制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依据本单位职权职能和权责清单及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已认领的清单事项,按照国家出台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简版)》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工程项目办2017年11月15发布实施的全国信用息共享平台工程标准《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规范》,参考《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2020简版)》(附件6),充分考虑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信用信息目录确认和编制,做到应编尽编,有什么编什么,简单明了实用,有则增加保留,无则删除模版中无关的“分类名称”项的行。 (二)分类名称“地方红名单、地方黑名单、分级分类监管信息、信用修复信息、信用应用”等已做为公共模版已建在在市信用平台系统里,不需要各信源单位作为目录填报。 (三)“数据项名称”一栏应按国家标准填写,如果国家没有,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填写。 (四)编目时,应删除凌源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20简版)中前边的“主体类别”和“信源单位名称”二列,在“适用主体”一列选择。 (五)在“适用主体、公开等级、更新周期、有效周期和信息类别”各列,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具体情况填写。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明确责任。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内容复杂、业务性强、工作量大,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统筹,集中精干力量,切实抓好落实。各单位编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负责领导,明确并固定熟悉本单位职能职责和权责清单的人员负责抓总协调,责任科室具体落实本单位目录事项编制工作(附件6),确保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目录编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2019年版)》、《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规范》的先后顺序优先确认本单位应当负责报送的信用信息资源事项。 (三)各部门职责职能调整梳理确认后的信用信息目录应当全部纳入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责任清单进行管理。 (四)各单位请于8月7日前完成编目上报工作。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畜牧大厦10楼1022房间,电子版标注“信用目录+单位名称”发送至邮箱:lyfgjzcfgk@163.com联系人:陈晓龙,电话6823378 13236769069。 (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35号)文件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集中公示基础上,将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网或其他渠道,进一步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请各单位在认真做好信用信息目录调整确认工作基础上,尽早做好数据报送保障工作,为“双公示”到“十公示”的推进工作做好准备。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归集的通知 2.关于印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3. 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公共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框架>等六项工程标准的通知 5.凌源市政务服务一体化管理平台已认领事项清单 6.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2020简版) 7.XX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编目与归集工作联络表 附件下载地址:zcfgk123123@163.com 密码:zcfgk123.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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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凌源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细则》的通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49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细则》的 通 知 各信用服务机构: 现将《凌源市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凌源市企业信用评价打分细则.xlsx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7月9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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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41号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朝阳凌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全力打造“诚信凌源”,早日建成“守信者处处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凌源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凌政发〔2020〕5号)和《中共凌源市委 凌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凌委发〔2020〕10号)要求,现将加快推进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当做出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企业领域 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物业服务、劳动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务、信息消费、股权投资、融资担保、金融信贷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率先做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二、应当核查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重点环节 在行政审批(不包括企业初次设立和注销、吊销)、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国有土地和矿权出让、金融贷款发放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办理行政管理服务事项过程中,行政相对人为企业的(本文件所称企业,暂不包含个体工商户),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激励或惩戒。 在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或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制定招标或者采购文件时,必须设置信用准入和激励政策,准入条件不得低于“BBB”级,激励分值不得低于总评分分值的8%。 三、企业信用等级的具体划分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按照“三等九级”制划分,具体表示方法如下: A等(细分为AAA、AA、A三个级别)表示受评企业信用素质良好,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经营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稳定,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影响小,履约能力较强。 B等(细分为BBB、BB、B三个级别)表示受评企业信用素质一般,资金实力、资产质量、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等指标处于中下等水平,存在风险和不稳定性,履约能力可能较弱。 C等(细分为CCC、CC、C三个级别)表示受评企业信用差,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稳定性。 四、对信用等级评价达到A级(含A级)以上企业的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资金补助和项目支持、金融支持、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等; (五)在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者优化检查频次; (六)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对信用等级评价“CCC”级(含CCC级)以下和应当作出而未作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企业的的限制措施 (一)在办理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评定、年检验证等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在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核准中予以审慎考虑; (二)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等; (三)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四)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或者补贴; (五)限制参加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 (六)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七)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加政府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九)限制相关行业任职资格; (十)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它高消费行为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它措施。 六、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运用规范 (一)信用报告的申请方式: 1、有报告需求的企业可以登陆“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点击信用报告申请飘窗填写信用报告需求,由市信用协会随机分配给依法在凌源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由信用服务机构主动联系企业做出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2、企业也可以自行委托依法在凌源备案,经“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公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做出信用等级评价报告。 (二)信用报告的查询使用方式: 1、拥有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端口的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登陆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方式进行查询使用,可以查询使用报告全文; 2、其它社会主体可以在“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上查询使用,只能查询使用信用报告概述页。 (三)信用报告的有效期: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在凌源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辽宁凌源)”网站上无限次查询使用。 七、工作要求 (一)通知提醒要到位。各地、各部门单位,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本辖区和本行业的企业,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快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办理速度,确保在10月末前全面完成我市重点领域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市信用办将定期通报各乡镇街任务完成情况,并在年底将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成绩。 (二)奖惩措施落实要到位。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本通知和相关文件要求,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认真核查重点领域企业的信用报告,并严格落实奖惩措施,让企业真正感受到“守信者处处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政策环境。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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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凌源市信用中介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凌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凌信办〔2020〕40号 关于印发《凌源市信用中介机构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各信用服务机构: 现将《凌源市信用中介机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凌源市信用办 2020年6月17日 凌源市信用中介机构考核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服务机构督查考核,创造规范、诚信的信用服务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从2020年开始,对入驻我市的信用服务机构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 考核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的原则。 三、被考核单位(6个) 辽宁久诚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辽宁华信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辽宁正浩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辽宁泽信信用评估有限公司、辽宁诚企联合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东方安卓(北京)征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四、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凌源市发改局政策法规与信用科负责组织实施。 五、考核内容 1、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质量; 2、执行收费标准情况; 3、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4、日常检查情况; 5、投诉情况。 六、考核方法 (一)考核总分为100分,年初赋予6家机构基础分100分,根据考核内容进行减分制,扣减相应分数后得分为该机构最终考核得分。 (二)考核标准: 1、信用等级评价报告质量方面:每发生一次信用报告审核不通过事件,相应扣减该信用服务机构2分,上不封顶。 2、执行收费标准方面:每发生一次乱收费和捆绑收费情况,查实后相应扣减该信用服务机构5分,上不封顶。 3、日常检查方面:每发生一次备案技术人员不在指定办公地点办公现象,相应扣减该信用服务机构2分,上不封顶。 4、投诉方面:每发生一次有效投诉,相应扣减该信用服务机构1分,上不封顶。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直接列为末位,立即进行淘汰。 七、结果应用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名次列前三名的,凌源市发改局将要求凌源市信用协会优先向其推荐业务资源,考核名次列后三名的,凌源市发改局将要求凌源市信用协会按比例核减向其推荐业务资源。连续两年考核排名列最后一名的,切实执行末位淘汰制,收回信用报告上传端口,取消其在凌源开展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