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借款本金只有26万元,可躲避了六年,却产生了利息284547.53元,相当于每天要付100多元,这等于我在无偿打工,为别人赚钱啊。”被执行人谢某感慨万千。6月10日,谢某幡然醒悟后,主动与法院和申请人联系,并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将该款还清。 2013年1月31日,谢某因做生意将其在县城的住房向安远某银行抵押贷款26万元,后因生意亏本加之信用观念淡薄,其未按期缴息。欠息后经银行多次催收,其仍不履行。安远某银行遂于2015年4月23日将其诉至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同年10月,法院判决谢某归还安远某银行借款2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谢某拒不履行。安远某银行遂于2016年6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积极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敦促谢某及时履行义务,谢某表面上答应会配合法院执行,曾一度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但之后又无实际履行,还与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他认为他们一家七口人居住在抵押的房屋内,且是唯一一套住房,法院不可能拍卖其房产,也拿他没有办法。此后其干脆外出躲债,导致该案陷入僵局。 鉴于谢某拒不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加大了该案的执行力度。2020年5月,执行干警启动了对谢某抵押的房屋进行司法评估拍卖程序。至此,谢某再无退路,不得不现身,来到安远法院执行局商谈还款事宜。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向其释明相关法律;期间谢某提出减免利息的要求后联系申请人安远某银行案件经办人员,因其系房屋抵押贷款,贷款本息未全部还清银行无法出具解除抵押手续,所以不能进行利息减免;经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判决书现场计算利息(贷款期限内以合同正常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计算罚息;逾期后按合同利率加罚50%罚息),得出其需缴息28万余元,应缴利息超过本金。谢某考虑到不能再拖下去,遂多方筹集资金,在其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归还了本案的全部贷款本息,遂出现开头一幕。
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网拍形式,以261500元的价格成功拍卖一辆汽车,让申请执行人陈某成功领取到执行款149444.18元,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8年1月,王某、曹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陈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时间和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曹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被陈某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扣除王某已经支付的8000元,最终作出了王某、曹某偿还陈某借款192000元及利息的判决。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曹某仍未履行义务,陈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及时向被执行人王某、曹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敦促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依法查询王某、曹某名下财产。 经过新野法院查明,王某名下仅有一辆小型轿车可供执行,执行干警经多方调查后,将王某名下的该车辆依法予以扣押,并依法在网络拍卖平台公开拍卖。经过网上竞拍,最终该车辆以261500元的价格拍卖成交。在扣缴优先受偿款后,余下的149444.18元及时支付给了陈某。由于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件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
“我在凤阳县看见被执行人的轿车了,请你们速来处置。”6月9日中午12点左右,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的电话,在问明所在位置后,执行法官立即驱车迅速向毗邻的凤阳县进发。 在安徽省定远县从事养殖的许某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陆续从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经双方结算许某尚欠某饲料公司饲料款37.9万元,许某出具借条,双方约定2018年10月前付清。后因许某未依约偿还某公司饲料款,经某饲料公司多次催要,截止2019年5月许某尚欠某饲料公司28万元。随后,某饲料公司将许某诉至法院,案经法院依法判决许某支付饲料款,判决生效后,许某未履行,某饲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也未能找到许某的下落。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与实地查询,发现许某名下除一辆轿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因车辆的流动性较大,且被执行人许某已以外出做生意为名四处躲藏、逃避执行,致使该车辆始终得不到控制。但执行干警并未因此放弃,而是一方面将许某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另一方面仍持续多方查找许某本人下落及其名下的财产线索。2020年6月9日,某饲料公司工作人员发现许某车辆在凤阳某小区门口出现,立即电话联系了执行法官,在到达执行现场后,执行干警们首先联系了车辆的驾驶人,要求其交出车钥匙,起初,这名驾驶人表示,轿车是许某抵账给他的,拒不移交车辆。通过执行干警的释法析理,该驾驶人同意清理车内私人物品,配合法院执行。在该驾驶人清空个人物品后,干警们对车辆进行仔细检查,随后成功将车辆扣押回法院。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下一步该院将对该车辆依法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
近日,玉门市法院分调裁中心审结三起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人雇佣农民工用工后,为逃避支付劳务费,恶意使用虚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出具欠条的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9年4月,敦煌市莫高镇的高某某承建玉门某公司的土建工程期间,雇佣农民工石某、李某、李某某在工地务工。工程结束后,石某等农民工曾多次向高某某索要所欠劳务费,高某某推诿不过,于2020年1月20日临近春节前向石某等农民工以虚构的姓名“高某”和虚假身份证号码出具欠条,并在欠条上留了电话号码,口头答应春节后付款。2020年5月27日,农民工石某、李某、李某某通过电话联系“高某”后讨薪无果,且不知“高某”所踪时,便以“高某”为被告诉至玉门市法院。 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多次用办公电话和手机联系被告“高某”,“高某”均拒接。法官遂抱着试试看的想法,用“高某”在欠条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加其微信,“高某”却通过好友验证,并自称是“高某”,法官及时通过微信向其推送了起诉状副本、相关应诉手续和传票,在“高某”确认收到后,法官为核实被告身份,继而要求被告“高某”微信拍照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高某”再不回复,也拒接手机和微信语音电话。法官根据“高某”涉诉三案的标的额仅1万余元,却逃避出示身份证件,判断“高某”身份信息如果有误,万一被告不出庭,缺席审理有可能被告主体错判。遂根据“高某”在欠条上预留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向公安机关、通讯运营商查证“高某”真实身份信息,但查证结果却印证了办案法官的判断,身份证号码对应的不是“高某”,手机号码对应的却是徐某。办案法官遂责令石某等三原告进一步提供被告“高某”真实身份信息和住址,石某等人不能提供,但向法官报告“高某”在2019年因盗伐林木曾被玉门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玉门市森林公安局证实2019年“高某”确实在玉门盗伐林木,实际姓名为高某某,为此在案件侦破中还曾前往敦煌查证“高某”身份,现在案件已侦查完毕移送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还查证到高某某在敦煌市法院尚有数起民事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得知上述情况后,办案法官遂向被告“高某”微信发送信息,释明查证结果以及向石某等人出具虚假身份信息的欠条,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法院将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收到信息后,立即电话联系办案法官,主动承认错误,恳求不要移送公安机关追责,即刻筹钱向石某等人付款。6月4日,“高某”通过其朋友向办案法官微信转账共计14300元,足额付清了石某等三原告劳动报酬,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至此,农民工石某、李某、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仅用9天时间即得到了有效维护。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为13章157条,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条例的核心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这意味着面对经营失败,“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将会有破产的权利。 法律人士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一是要完善个人信用及财产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防止个人破产申请人转移财产,财产无从掌控;二是要完善追究个人欺诈破产的刑事立法,让恶意逃债的“老赖”无处可躲。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哪些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该条例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 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将被限制消费行为,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为什么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关人士表示,其本质就是救济,“诚实”“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深圳的实际需求有关。据统计,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已达329.8万户,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比为37.5%。此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再生。 因此,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意味着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将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参与条例起草工作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说。 如何避免老赖“假破产、真逃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通过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既能够防止债务追索中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恶性事件,又能够有效降低单一债权实现的成本,避免财产处置中的价值破坏,更加高效地实现资源再分配。 那么,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假破产、真逃债”的工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指出,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让其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其次,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从破产之日起,破产人要面临一个最短3年、最长5年的免责考察期。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近日,朝阳县法院一名被执行人主动来到法院,一改此前对法院工作 “不回应、不到庭、不履行”的态度,主动将案件款19万元交至法官手中,并请求法院尽快解除对其限高失信的惩戒措施。 此被执行人为张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为李某、梁某与某银行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担保。借款到期后,因三人均未偿还借款,某银行向朝阳县法院起诉。经朝阳县法院判决,李某、梁某给付某银行本息合计19万元,张某某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三人仍未履行义务,某银行向朝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泽森接收到案件后,对三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又将三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 因张某某为某学校正式教师,学校准备对其提干,为其安排了去沈阳学习的机会,路费、食宿等均由学校承担。当学校工作人员为其购买高铁车票时发现,张某某被朝阳县法院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高铁,无奈之下张某某只能坐着绿皮火车前往。到达学校安排的五星级宾馆后,张某某也不能办理入住,只能自己出去找了一个小旅店。学校领导知道情况后,还对张某某进行了批评,同时表示对其此次提干还要再进行商榷。张某某表示自己在工作上表现一向很让领导满意,这次为别人担保,不仅成了被执行人,还被“拉黑”,太影响自己的前途了,便主动找到法官给付了全部案件款,希望自己被撤出“黑名单”。 近年来,朝阳县法院纳入失信、限高的人数明显上升,多名被纳入失信、限高的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由于惩戒措施严厉得当,收到了良好效果,树立了司法权威。
“今天中午我就还款,麻烦你们把我的银行卡和微信解冻吧,没有银行卡和微信,太不方便了。”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到了被执行人蒋某的电话,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蒋某履行了全部执行款。 2015年9月,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周某借款15万元,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到期后,蒋某仅还款6万元,剩余9万元一直未支付,于是周某将蒋某诉至湘阴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法院依法判决蒋某偿还周某9万元借款。判决生效后,蒋某一直不履行判决义务,周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蒋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决定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蒋某名下财产、银行账户、微信等进行查控并冻结,并告知蒋某,若再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会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样会对其产生很大影响。 冻结蒋某的银行及微信账户后很快起了作用,其资金流动受到了限制,蒋某慌了神,立即联系执行法官,主动要求履行判决义务,同时请求执行法官尽快将他的银行及微信账户解除冻结,并且不要将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终,蒋某一次性履行完全部案款,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日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于某强制拘传。在法律威慑下,于某当场履行了还款义务。 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2019年5月28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原告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如果不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承担因催要借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而借款逾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5500元,余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至原告起诉时止的利息9500元,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拖延不还。无奈,原告吴某将被告于某诉至法院。 判决生效后,于某仍然不予归还欠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某送达了案件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敦促其尽快履行义务。然而,被执行人于某东躲西藏规避执行。近日,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迅速出击,在于某藏身之处将其抓获并强制拘传到法院。得知不履行就要被拘留后,于某当场将欠款全部履行到位。
企业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不过,这一现状正在改变。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作为我国首个个人破产立法,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方式走出“债务泥潭”成为可能。 深圳是创新创业沃土。近年来,除个体经营者外,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无法实现从市场退出和再生。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党委书记、教授吴德林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健全市场退出机制,能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让创新创业成为深圳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以实行破产清算。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适用。 谁有权申请个人破产?一是符合条件的债务人本人可以申请;二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实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个人破产主要采取两种形式:重整和清算。重整一般适用于有较为稳定、持续收入来源的人,有能力在一段时期内偿还一定比例的债务,债务人也可以获得比清算更宽松的限制,可以在监督之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清算则是现有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在豁免债务的同时其权利也将受到更多限制。 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对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将实行相关行为限制。被严格限制的高消费行为包括不能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等多类行为。此外,债务人的职业资格也会受到限制。 债务人依法实行破产清算,并经过一定免责考察期后,可以申请免除剩余的债务,重获新生。《征求意见稿》规定,免责考察期为3年,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 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都可以免除。侵犯他人身体致损的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属不可免责的债务。 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用来恶意逃避债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破产制度非但不是恶意逃债工具,反而有利于打击恶意逃债。个人破产需要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有严格的审核机制,公平有效地清偿债务,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会给诚实的人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也会让不诚信的人尝尽苦头。 吴德林表示,需要强调的是,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还应当同步完善个人信用及财产管理相关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追究个人欺诈破产的刑事立法。同时,还应当注意到该条例目前适用范围仅限深圳,债务人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并非一定受深圳监管,因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面临财产、债务难以查明等难题,这就需要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系统性监管。
“你起来!你这样闹没用的!”日前,在郑州市中原区一小区内,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冯某、胡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实施强制腾房时,冯某、胡某为了逃避执行、拖延执行,可算是煞费心机。 身边的事儿 2018年10月,冯某、胡某夫妻两人向王先生借款23.2万元,期限两个月,并承诺将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为担保。可是到期限后,冯某、胡某迟迟未还款。王先生多次索要无果后,将冯某、胡某夫妻两人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判决生效后,冯某、胡某仍未履行,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冯某、胡某偿还欠款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该院执行员张雯霖依法向被执行人冯某、胡某两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冯某、胡某不仅拒不履行,还找各种理由推托,避而不见。由于两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该院依法将其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今年3月26日,该院依法向两名被执行人下达腾房公告,要求其尽快搬出,但被执行人对此依然视而不见。 根据此情况,法院决定依法强制腾房。 腾房现场演闹剧 5月29日9时,该院执行员王晓东一行来到冯某、胡某住处,多次敲门却无人应答,执行员遂按程序找来开锁人员准备强行进入。却在此时,房门突然打开了。原来被执行人冯某、胡某本就躲在家中,却为了躲避执行一直佯装家中无人。 “敲了半天的门,你在家为啥不开门!鉴于你拒不履行义务,今天法院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我刚回来……”面对执行员的质问,冯某百般狡辩,“你说的这些法律程序我都不知道,就是搬你也得给我几天时间收拾啊。” “已给你们这么长时间,为什么不搬?请你们配合执行。”王晓东说。 据悉,这已经不是执行员第一次来冯某家中了,此前,执行员已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通知其履行义务,然而,冯某、胡某却对法院的通知熟视无睹。如今面对法院强制腾房,冯某又使出了“拖延战术”,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执行。 而一旁的被执行人胡某更是如戏精上身,一边哭喊着请求法院不要搬,一边斥责着身边的丈夫。见哭闹无效后,胡某表示自行整理需搬走的物品,可没收拾多久,就又跑回卧室开始哭闹下跪,故技重演。胡某如此三番两次,直到执行员告知,如果再阻碍执行将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才作罢。夫妻两人见无计可施,只得配合法院工作。 结果 历经4个多小时,腾房终于结束。执行员将封条贴好,让被执行人对搬出的物品进行再次确认后,将物品送到提前为被执行人租好的房屋内。王晓东表示,下一步,该案将依法进入司法评估和拍卖程序,以尽快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该院执行员表示,法律并非儿戏,请被执行人一定要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逃避执行,以防再次触犯法律。目前,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推进,让“老赖”藏无可藏,躲无可躲,主动履行义务,这是全体执行干警的使命和目标。